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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價稅房屋稅 決修法調高(2009/11/3)

●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 工商時報-(地價稅房屋稅 決修法調高)慧

  財政部將依賦改會決議,在明年3月提出稅法修正案,待立法完成後,在民國100年適用,提高地價稅的累進稅率,最高級距調高到千分之65,大地主的地價稅加重;同時,會提高非自住的房屋稅,營業用的房屋稅將因此提高。
  賦改會這次對財產稅的檢討,集中在地價稅與房屋稅。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賦稅署根據賦改會的建議,即將擬好修正草案,很快就會送請行政院審議。賦改會安排的時程是明年完成修法,後年實施。
  我國公告地價每3年檢討一次,且各縣市查調的公告地價很低,稅收很有限,今年才528億。財政部將在明年3月提出土地稅法修正案,並請內政部配合修改平均地權條例,及修改房屋稅條例,共可增加稅收167億元。

  在地價稅部分:
  1、基本稅率千分之10,與自用住宅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保持不變,但累進稅率要調高,並調高公告地價,估計每年可增加84億稅收。
2、都市自用住宅面積上限由3公畝(91坪),下修為2公畝(66.6坪),才能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2。
3、地價稅的累進稅率分5級,依現制,漲價倍數介於1倍到5倍之間,稅率千分之15;5倍到10倍之間,千分之25;10倍到15倍之間,千分之35;15倍到20倍之間,千分之45;20倍以上,為千分之55。

  未來依序各累加2、4、6、8、10個千分點;調整後的稅率為千分之17、千分之29、千分之41、千分之53、千分之65。
  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大地主持有的面積大,地價總額高,所以超過各縣市累進起點的地價倍數也多,因此累進稅率調高之後,只有大地主、豪宅別墅會受到衝擊,估計全國受影響的土地只有2.78%,其餘擁有97.22%土地的多數人不受影響
。

  4、公告地價由每3年,改為每2年公告一次,內政部須修改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
5、農地上的豪宅,改課地價稅。

  在房屋稅方面:
  1、由於係單一稅率,沒有累進稅率,住家和自用住宅的稅率1.2%保持不變,提高其餘的稅率。估計全國有9.35%的房屋受影響,每年增加稅收83億。
2、營業用的最低法定稅率由 3%提高為4%。
3、非營業且非住家(執行業務者,例如診所、醫院)的最低法定稅率由1.5%,提高為2%,全國扣除已有18個縣市課2%之後,有7個縣市會受影響。
4、小套房的房屋評定現值都低於10萬元,將責成地方政府核實檢討課稅。農地上建豪宅,由免稅的田賦,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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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3步驟 避開漏水屋(2009/11/2)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 工商時報-(掌握3步驟 避開漏水屋) 慧

  台灣潮濕多雨的天氣,導致漏水問題往往都是年度購屋糾紛之首,不但勞民傷財,對心理更是一大負擔,房仲業者建議,購買中古屋,不妨遵循購屋三步驟,可妥善避開漏水屋。
  第一步:預防勝於治療。21世紀不動產行銷部經理曹若琪表示,漏水不是病,不過漏起來可真要人命,滴滴答答不說,家具裝潢還可能因此泡湯,長久漏水產生的壁癌,還可能導致健康問題,住到漏水屋心裡的煎熬,不輸於物品與財力的損失
。
  而一般房屋漏水問題,包含天花板漏水、浴室隔間漏水、陽台外推處滲水、窗戶與外牆漏水。
  要避免買到這種漏水屋,預防比治療更重要,除了看屋時要更仔細查看窗台、牆面等處,是否有漏水或是壁癌的情況外,最好在雨天過後看屋,才可以明確看出房屋漏水問題。
  第二步:簽約問清,交屋看清。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表示,購買中古屋時,會有一份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闡述房屋屋況,購屋民眾在簽約前除了要仔細閱讀外,也要口頭詢問清楚,是否曾有漏水的現象?漏水的狀況為何?有無修繕過
?
  邱創智表示,許多交易糾紛都是出現在契約記載不明的糾紛,其中對於「現況交屋」誤解最深,所謂的「現況交屋」並不表示交屋後,賣方就不需擔保房屋瑕疵,事實上是「在雙方都清楚認知房屋現況下的交易」才是所謂現況交屋。
  邱創智分析,也就是說賣方不可以對於屋況有所隱瞞,如果賣方在出售前詳實告知房屋有漏水,也契約明訂現況交屋,此時賣方則免負瑕疵擔保。
  而房屋要交屋前,有疑慮的地方最好也要重頭檢查過一遍,畢竟簽約到交屋前還有一段時間,期間若有雨季,正好可以測試房屋是否有漏水。
  第三步:把握黃金180天。住商不動產法務部協理吳光華表示,如果交屋前都沒有漏水,而在交屋後才發現漏水的話,一定要在發現漏水的六個月內,也就是黃金180天,向賣方提出修繕或是減少價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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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再鬆綁縮為三公頃╱都市搶建地 農地當祭品(2009/11/2)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 自由時報-(開發再鬆綁縮為三公頃╱都市搶建地農地當祭品) 慧
                 

  台灣農地面臨的開發壓力從來沒有停過,內政部營建署最近又放寬都市計畫區內農地變更申請,從原來不得小於五公頃縮小為三公頃,學者專家批評,「農地變建地」已成為政府的「業績」,但在氣候變遷下,都市農地應扮演滯洪防災的功能,如果加速流失,對都市發展相當危險。
  內政部營建署上月底公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將原本申請變更使用土地面積均不得小於五公頃,修改為省、縣、直轄市不得小於三公頃,鄉街計畫、鎮與特定計畫則維持五公頃。此外,變更為工業區者,其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等用地佔變更使用總面積的四十%,下降為三十%。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批評,台灣農地一直以來被商業、政治利益蠶食鯨吞,雖然都市計畫法明訂農地存在的必要性,但執行單位卻透過修改行政法規,技術性放寬。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廖本全認為,申請標準放寬下,小型開發案更容易過關。傳統都市發展的思維,把農地視為「未來發展區」,優先被犧牲、放棄,但完整都市計畫應有農業區,尤其在八八水災、極端氣候下,更形重要。

  防災 農地不能退守

  政大地政系主任徐世榮指出,如此公告,恐怕更令人擔憂關渡平原面臨強大開發壓力。反觀日本,原本在都市計畫沒有農業區,但這幾年面對環境變遷,轉而規定都市必須要有「生產綠地」,提供市民的農作體驗,同時扮演防災功能,做為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的避難所。
  營建署解釋,把申請面積縮小,是因為整合大面積有困難,經濟部工業局希望能放寬,讓農業縣的小工廠能合法經營,而且部分縣市也有開發上的需求,不過,修改後也特別規定,應以鄰近發展地區為優先。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科長廖耀東強調,加入了區位條件,對沒有急迫開發需要的土地變更申請來說,反而是更為嚴苛。

  辯解 主管雙重把關

  廖耀東並指出,儘管符合面積與區位的條件,農地變更還需要經過地方及中央都委會的審查才能通過,而都委會通常會視其有無需求性,等於是還有兩層主管機關在把關,因此並不會造成農地無止境的開發。
  農委會企畫處長廖安定強調,都市零星農地釋出,是考量到農業生產安全,如果工廠、開發場址旁就是農地,恐怕令人擔心。其實我國都市的農業區加保護區約有二十萬公頃,加上休耕地,農地並非不足,流失情況也未如外界所想像的嚴重,問題在於競爭力。

  關渡平原、土城彈藥庫區 恐擋不住

  鬆綁 加速開發腳步

  關渡平原是台北市僅剩的完整農業區,但半個世紀來,要求開發的呼聲從來沒有停止;而距離土城捷運站不到十分鐘的土城彈藥庫,周邊三、四十公頃的農地也面臨開發壓力。民間團體憂心,放寬都市農地變更後,恐加速開發腳步。
  關渡自然公園管理處長何一先說,台北市寸土寸金,土地利益相當大,但做為農業用途,根本賺不了多少錢,開發業者恨不得把農地變建地。每次台北市大型開發案,都會點名關渡平原,從大巨蛋、體育園區、花博展覽點,甚至有學者建議總統府可以搬遷到關渡平原。對於放寬農地變更標準,他一點也不意外。
  何一先指出,去年台北市政府已委託顧問公司評估關渡平原開發案,今年則是進行細部規劃,但很多財團早已開始收購農地、卡位。關渡平原應是做為防範洪水的平原,保護士林、北投的安全,不能光靠加高堤防圍堵大水。
  不僅關渡平原,看守土城愛綠聯盟總幹事劉麗蘭說,土城彈藥庫區,是土城之肺、大台北的綠寶石,台北縣政府計畫將土城看守所遷至此,目前尚在環評階段。
  劉麗蘭表示,因為附近農地可以變成建地,一坪已從三萬喊至七萬元,漲了超過一倍。原本彈藥庫區有兩個市民農園,每年提供一、兩百人來此享受田園樂,甚至有台北市民專程來此種菜,如果未來通過變更,豐富的生態、綠地將變成水泥叢
林。

  中南部 開發不急

  政策針對北部地區

  針對內政部營建署有意放寬都計內農地變建地的申請門檻,由五公頃降為三公頃,台中市建築投資公會理事長賴源釗指出,內政部這項放寬措施,應該是針對寸土寸金的北部地區,對於土地量供應充足的中南部應該沒有這麼的迫切。
  嘉磐建設董事長魏嘉銘也表示,放寬都市計畫區內農地變更申請,對於市中心沒有農地的地區較無影響,不過對於農地較多的地區如台北縣或桃園等地影響較大,且一旦農地申請變更標準放寬,將會帶動農地地價上漲,短期也可能會吸引投資客進場,如此一來,當土地供給量大,房屋供給量也會成長,有可能會衝擊房屋價格。
  永慶建設總經理葉凌棋說,放寬都市計畫區內農地變更門檻,有助於土地的開發,但開發效益則要視該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供應量多寡而定。以台北縣市來看,因為高地價與高房價,放寬變更影響較大,但也要注意該農地變更是否有受限於其
他法令,以陽明山為例,區域內雖有許多農地,但其土地開發受限於國家公園管理法。此外,農地變更為建地耗時須至少兩年半,短期內對土地供給增加不明顯,對未來土地供給較可期待。
  新業建設總裁穆椿松表示,農地變建地已實行多年,並不是現在才做,對房市衝擊有限,而都計內的農地經過了幾代的繼承,大都呈小筆土地的零散,將五公頃的門檻放寬為三公頃,有某種程度的合理性,且農地變建地也要提供一定公共保留地,就跟一般土地開發一樣,對現有房市影響極其有限。
  台灣省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洪平森指出,都市計畫區農地變更放寬為最小三公頃,站在建築開發商的立場而言,可降低開發風險與加速整合活用土地,良好的建築規劃設計,也能提高居住品質,且對於整體經濟活絡應有正面幫助。但是,仍應透過總量管制與開發審議配套措施,減少住宅興建對周圍農地的日照影響
,經由公園綠地、道路系統等公共設施提供,有助區域景觀升等。

  中南部宜整體規劃

  台南宇成建築董事長林裕盛表示,台灣的西部走廊都會生活圈,已藉由高鐵連結台北、台中、台南與高雄,中南部地區可利用國土計畫,大幅放寬農地整體規劃,經過審核開放位於重大建設區或快速交通路網旁的農地,開發成歐美莊園般的優質住宅環境,也能提高鄉村區的就業與消費,吸引更多台商回流置產,不需移民歐
美或中國,這應是提高房市願景的有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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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砂屋?影響結構的才算(2009/11/1)

●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工商時報-(海砂屋?影響結構的才算) 慧

  大家都擔心買到海砂屋,而所謂海砂屋,其實所指的是氯離子含量過高的建物,不過房仲業者提醒民眾,並非含氯離子過高的建築物,就稱之為海砂屋,必須是影響了房屋結構才算數。
  21世紀不動產法務襄理邱創智指出,中央標準局明確規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氯離子含量每一立方米混凝土中不得超過0.3公斤。
  邱創智說,而目前所常見到的「海砂屋」現象,是因混凝土中含有過量氯離子(未經處理之海砂,氯離子含量相當高),再加上混凝土品質不良、施工不當而使鋼筋腐蝕,導致混凝土龜裂,嚴重時更損害房屋結構體,影響住戶居住安全。
  不過邱創智強調,縱使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值,房屋結構上安全與否,仍須由專業結構安全鑑定才能判定。因此,並非含量超過標準值就是海砂屋,而是要看是否會造成房屋結構上的危險。
  避免買到結構有問題的房子,民眾看屋時,可多注意以下三點:
  1.多觀察:東森房屋副總黃淑苓表示,可以觀察大樓的公共設施或是地下室停車場混凝土塊的附著情形,來判別是否為海砂屋。
  此外,中信房屋董事長特助胡佩蘭提醒,注意天花板、牆面的裂縫,如果跟鋼筋的走向相同,就要特別注意。
  台灣不動產交易室總經理李同榮提醒,觀察保護層較薄的樓板是否有出現析晶、�袨部B混凝土表面層嚴重龜裂剝落及鋼筋�袘k外露等現象。
  2.多探聽: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打聽建商以往興建的社區是否出現海砂屋,也可至標的物所在地政府建築管理處查詢名單。
  3.疑慮檢測:邱創智表示,如果遇到房屋有結構安全的疑慮,最好還是請專業檢測單位檢測,例如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所、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都可以進行房屋結構的安全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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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 挑郊外社區好宅(2009/11/1)

●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工商時報-(四招 挑郊外社區好宅) 慧

  今年928檔期表現亮眼,由於購屋人日益注重居住環境與品質要求,因此造鎮及大型社區成為購買預售屋的熱門話題,因大型造鎮個案多位於郊區或新開發地段,隱藏許多生活機能的困擾,專家提出四大招,可選購抗跌保值的大型社區好屋。
  一、交通條件:中信房屋副總劉天仁表示,以聯外交通而言,許多社區會提供接駁巴士的服務,但也應注意接駁巴士的數量或道路寬度不夠,恐造成交通阻塞的問題。
  二、水電供應是否穩定:在偏遠或山坡地開發的社區中,不論是水源或電源,較易發生不穩定的狀況,例如乾淨水源的供給,是來自於地下水或自來水廠管線,燃料能源的提供是瓦斯或電力。
  而瓦斯的供給又分為天然瓦斯及桶裝瓦斯,桶裝瓦斯燃料用盡時,必須考量瓦斯補給的便利性。
  三、生活機能的管理:劉天仁說,所謂造鎮的「鎮」,就是代表著一個生活機能俱備的地方,而大型造鎮能成功吸引購屋人進駐,表示建商規劃公園綠地、超市商場、結合學校用地等功能完善,對於承購戶未來的生活機能產生正面的帶動。
  不過,劉天仁提醒,購屋人必須注意,後續管理是由專業管理顧問公司或是委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及使用上的權責又如何認定,若管理不善,往往造成「空城」、影響房價走弱。
  四、安全管理:劉天仁認為,若住戶的進駐率不高,使得整體居住及使用狀況都有限,無形中將陷入荒蕪的窘境,使得現有住戶的居住安全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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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地價稅11月1日開徵(2009/10/31)

●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經濟日報-(地價稅下月開徵)

  98年地價稅11月1日開徵,財政部昨(29)日表示,今年度開徵戶數約727.5萬戶、稅額將達新台幣578.2億元,相較97年度,開徵戶數增加16.4萬戶,但減少5.2億元收入。
  財政部指出,開徵戶數增加是因為用地改變,如都市計畫、分區變更及重劃完成等因素,地區進行重劃不須課徵地價稅,一旦完成後即開徵,因此今年開徵戶數增加。
  財政部說,今年不少民眾把一般用地申請為自用住宅地節稅是地價稅減收主因。

 預售屋契約 公設要分明(2009/10/30)

●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聯合報-(預售屋契約 公設要分明) 慧

  政院各部會同步出手 停車容積獎勵逐步取消 研議「以房養老」

  行政院各部會昨天同步對房市「出手」,祭出一連串政策。內政部昨天公告,明年五月一日起,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將大幅修正,未來主建物、附屬建物和俗稱公共設施的共有部分,面積及售價都要分開標明。
  另外,內政部昨天還宣示,將逐步取消停車容積獎勵;行政院院會通過研議「以房養老」制度(用房子向銀行抵押貸款,做為老年生活所需);經建會也邀集專家學者開會討論高房價問題。
  有關明年五月起預售屋買賣契約要適用新規範方面,營建署官員指出,未來除了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公設必須分開計價外,只要交屋實際面積與契約記載之面積有落差,雙方就要互相「找補」;預售屋在所有權登記前若要轉讓,賣方手續費上限為契約總價的千分之一。
  信義代銷協理何胤諭表示,主建物與附屬建物「分開計價」,對於預售產品的市場資訊將可望更公開、透明化,新法也有助於減少預售市場的買賣糾紛,未來建商應會自我約束、減少虛坪。
  永慶代銷事業處副總經理吳金銘表示,這項政策實施後,對預售市場應不會產生太大衝擊,因為建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訂價,最後還是會回歸到以總價計算。
  吳金銘認為,在政府仍無統一訂價標準下,建商及民眾對預售屋建物及公設的價格認定標準,可能會出現相當時間的磨合期。因此預售屋的價值,最後仍會回到市場供需與未來景氣的走向。
  房屋代銷公會昨晚已在開會討論,未來將與建商公會協商預售屋契約改變的因應措施。
  另外,內政部昨天在行政院會上報告「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有關「以房養老」政策,財部原議以不動產抵押貸款,但金管會建議,未來可能修信託法,改採不動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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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車場容積獎勵 將取消(2009/10/30)

●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經濟日報-(停車場容積獎勵 將取消)慧

  北市先行!三年過渡期後 逐年下降5個百分點 第七年完全消失

內政部營建署昨(29)日召集各縣市,研議取消停車場容積獎勵,台北市率先提出落日草案,並送內政部核定。台北市給業者三年過渡期,之後停獎容積率上限由20%逐年下降5個百分點,確定落日後的第七年停獎完全消失。
  當年內政部停獎辦法出爐後,台北市率先訂出20%的容積獎勵上限,例如原來只准蓋1,000建坪的,只要符合增設公共停車位的規定,最多可以增加至1,200坪。
之後各縣市跟進比照,在停獎規定方面,台北市是領頭羊。
  元大建設的台北市一品苑建案因停車容積獎勵長高3.5層樓,這著名豪宅常被引用說明停獎規定。昨天在立法院,立委關切公共停車位容積率獎勵的妥適性,立委質疑,豪宅附設的停車場並不方便公共使用,有違當初獎勵目的,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答詢表示,同意儘速檢討,令其落日。葉世文才在立法院宣示政策方向,
內政部果然「儘速」檢討,當天已召集縣市代表,了解停獎實施情況並研議落日辦法,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在會中提出落日草案。
  北市府建築管理處建照管理科表示,一旦草案通過,前三年仍照現行規定,停獎容積最高仍為增加20%;之後逐年遞減5個百分點,第四年停獎上限是15%、第五年10%、第六年5%,直到第七年停獎完全落日。
  建照科強調,該辦法不溯及既往,目前已拿到建照者不受影響。停獎落日對建築相關業者一定會有衝擊,北市已盡力把衝擊減到最低,該草案已送至內政部核定,同時也將安排與建商座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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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售屋定型契約明年5月1日上路(2009/10/30)

●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經濟日報-(預售屋定型契約明年5月1日上路) 慧

  避免建商虛灌坪數,內政部昨(29)日宣布,明年5月1日起,實施新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分別計價。鄉林建設董事長賴正鎰直言,分開計價最後還是回歸總價,建商不會因此降低房屋總價。
  內政部今(30)日將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官員強調,明年5月1日前,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可以按消保法第15條規定,和建商磋商約定使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新制。
  信義代銷協理何胤諭指出,此次修法並未統一定價方式,未來可能出現主建物開高價格,或是統一均價的狀況。不管如何,建商要賣的總價還是不會變,民眾往後看屋重點要擺在附屬建物、公設到底包含哪些範圍,避免購入過多虛坪的房屋。
 建商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王光祥說,建商將會全力配合,將資訊更透明化的公開給購屋者。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對購屋者權益更有保障。
  未來預售屋契約中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並應列明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的比例。
  附屬建物包括陽台、雨遮、屋簷,附屬建物未明列項目、面積者不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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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死子不知 判免背父債(2009/10/29)

●九十八年十月廿九日 蘋果日報-(父死子不知 判免背父債)慧

  北縣汐止市公所職員張志中,因不知道父親去世繼承張父的五十三萬元債務,被國泰世華銀行查扣房產求償。張男向法院聲明異議,士林地院調查發現,他確實不知道父親去世才未辦理拋棄繼承,判決撤銷查扣房產。

  自力更生未受撫養

  張志中(二十六歲)高三時父母離婚,隔年他到台北讀書,退伍後到汐止市公所任職昨他不願受訪,但他的律師許銳明說:「這件事真的讓他壓力很大,因為他剛在汐止買房子,就被銀行查扣房子和扣薪。」
  判決書指出,張父生前向銀行貸款二百萬元,身故後房屋被法拍,仍不足五十三萬元,今年六月,銀行以張志中是繼承人,向他求償未果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押他的房屋和逐月扣薪。
  法院查出,張自力更生多年未受父親撫養;張母作證,她沒告知兒子前夫過世的事。法官因此依修正的《民法》繼承篇,認定張男不需負清償責任。

繼承遺產須知

  .若明知所繼承的僅有負債時,可在知道繼承後3個月內,在
被繼承人的戶籍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若無法確認繼承的遺產或債務內容時,可在知道繼承的3個
月內,開具財產清冊向法院申報,辦理限定繼承
  .只要不刻意隱匿遺產,超出遺產的債務無須負清償責任
  
資料來源:律師廖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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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受虐子女 擬免遺棄罪(2009/10/29)

●九十八年十月廿九日 聯合報-(曾經受虐子女 擬免遺棄罪)慧

  奉養,未必然

  曾受虐待、性侵、未受扶育的子女,成年後將可以免除或減輕扶養責任;法務部已完成修正刑法遺棄罪草案,只要父母有上述行為,或連續兩年未盡養育責任情節重大,子女成人後就可免除因不扶養父母的遺棄刑責。
  近來發生不少父母虐童、性侵子女的人倫慘劇,更有人從小被父母虐待,長大後還因未盡扶養責任,被父母控告遺棄,遭法院判刑的悲慘案例。
  現行刑法規定,子女遺棄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罪行一旦成立,通常都要坐牢,不能易科罰金。
  立委因此提案修法,將民法中強制的子女扶養義務,修法增訂如曾受身體侵害等原因,可由法院審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務部提出對應修法內容,行政院已初步完成審查;另也完成刑法遺棄罪的修法草案,增訂免責的例外規定。
刑法遺棄罪的例外規定,包括曾對子女身體進行侵害、曾對孩童虐待,曾對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子女猥褻,曾連續兩年未盡養育責任等情節重大者;子女成年後,即使未盡扶養責任,仍可免除遺棄罪責。
  相關修法條文已呈報行政院,據了解,行政院最快可在下周的院會中,討論民、刑法中有關扶養義務及遺棄的修法草案,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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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管理費3萬7 千萬房屋法拍(2009/10/28)

●九十八年十月廿八日 自由時報-(欠管理費3萬7 千萬房屋法拍) 慧

  屋主罵違反比例原則

  77歲退休軍官王碧俠因積欠社區3萬多元管理費,竟使得價值千萬元的房屋遭管委會聲請查封拍賣獲准,他若還是不繳,將面臨賣(法拍)房子繳管理費的下場;王某昨天說,這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是違憲行為,他不能接受。
  管委會說,王碧俠曾於88年至91年欠費5萬餘元,經查封房屋後,王某已繳付,卻又於95年10月至97年11月,共25個月未付管理費總計3萬7500元,為維持社區正常運作,並確保全體住戶權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住戶規約,再次採取法律行動。
  王碧俠表示,52年就居住新店市「忠孝新城」,後來眷村改建成公寓式的「忠孝新城」,當時合法的管委會是「忠孝新城守望相助委員會」,自己也按時付管理費,後來新成立「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稱不滿管理費漲價

  王碧俠認為,新的管委會「執行名義」有問題,屬不合法組織,且隨意漲管理費,從原本一個月一千三百元漲到一千五百元,他認為,若付這筆錢,會付得不合法,希望在管委會法律資格爭議解決後再付,並強調屆時利息會一併給。
  「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張,管委會早期以「自治組織」方式存在,目前管委會於86年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新店市公所登記成立,一切合法。

  簡易庭認管委會合法

  新店簡易庭審理認為,管委會屬合法設立,王某欠費屬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判王某敗訴,應付3萬7500元確定,管委會向法院聲請拍賣王某房屋獲准,法院已於日前貼上封條,王家為避免引人側目,用門聯蓋在封條上。
  王碧俠說,法院只為3萬多元糾紛,就封他千萬房屋,且債權人也不明,程序上有嚴重瑕疵,司法不能動不動就拍賣房子來逼他付錢;北院則回應,程序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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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看屋5陷阱 報你知(2009/10/28)

●九十八年十月廿八日 工商時報-(網路看屋5陷阱 報你知) 慧

  網路看屋已取代傳統看屋流程,購屋人已能善用房仲網站、篩選適合的物件後,再請房仲帶看。但房仲業者提醒,網路看屋固然方便,但切記仍要到現場實地勘 察,了解距離捷運站的步行時間、現場實際格局及面積大小等,才可確保權益,也要避開以下五大陷阱:
  一、網路照片矇矓美:房仲業者表示,網站上的物件照片,僅能做為初步參考,因部分業者為了吸引客戶,將物件照片稍加美化、掩蓋瑕疵,所以民眾一定要與房仲相約,實際到現場看屋,有問題直接詢問房仲。
  二、格局圖與現場有出入:東森房屋資訊處經理林庭箴指出,房仲網站所提供的物件格局圖,可能礙於繪製上的誤差或丈量錯誤,以致與現場實際狀況有所差異,若民眾未詳細了解就衝動購屋,恐造成未來入住時、擺放家具的困難或使居家生活動線更加不便,因此林庭箴建議,民眾網路看屋後,應親自到現場丈量較妥當。
  三、實際估算房屋與捷運站之間的距離:大台北地區民眾最喜愛在捷運周邊購屋,而有些物件雖宣稱距離捷運站僅5至10分鐘,但必須快步走才可抵達,對於女性或銀髮族購屋人較不方便。
  四、影音看屋的格局,未必是現場實境:有些業者雖提供「影音看屋」功能,但卻利用同棟物件的內部格局呈現,並非原來物件的實境,若沒有到現場實際看屋,不太會發現影音內容與實際情形有異,不知情的消費者容易吃虧,應勤於現場看屋、避免誤入陷阱。
  五、同一物件,各房仲開價不同,應多比較:多數屋主會簽訂「一般委託」約,由不同品牌的房仲業者共同銷售,而各家業者在呈現同一物件時,開價往往有所不同,民眾應多加留意同一物件,呈現在不同房仲網站上的售價及資訊,並從中慎選服務較佳、品質較好的仲介服務,確保購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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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報房租支出 須付款證明(2009/10/27)

●九十八年十月廿七日 經濟日報-(列報房租支出 須付款證明) 慧

  山上鄉李小姐問: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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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轉貸 考慮違約金成本(2009/10/27)

●九十八年十月廿七日 經濟日報-(想轉貸 考慮違約金成本) 慧

  部分房貸已過優惠期的房貸族,眼看要繳交3%以上的高利,加上目前市面優惠房貸商品五花八門,難免想替房貸「搬家」;銀行則提醒,房貸族不要只被年息1.6%以下的優惠房貸吸引,除了搞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申貸條件,也要試算總費用是否較省錢。
  多數1.6%以下的優惠房貸要求申貸人要具備上市櫃公司正式員工、年薪80萬元或不動產坐落位置佳等條件。以一銀日前推出九成額度、1.51%的優惠利率房貸為例,就規定不動產座落地最好位於捷運站、公園或好學區500公尺以內。
  銀行主管指出,房貸轉貸目的就是希望節省房貸開支,除了符合優惠房貸的條件身分,如果平均利率減碼幅度不到0.5個百分點,代表轉貸並不划算,因為屋主也要把轉貸可能衍生的額外費用考量在內。
  例如轉貸要注意是否有「違約金」,這通常是轉貸付出成本最多的部分;房貸族如在規定期限內轉貸,依規定必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金額大約是貸款金額的0.5%至1%,假設屋主貸款金額為600萬元,違約金就達6萬元。
  北富銀建議,房貸族不妨在優惠期過後,先與原貸款銀行要求減免利率,如果銀行不答應,可等到綁約期限過後再轉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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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指示全面活化國有土地(2009/10/26)

●九十八年十月廿六日 工商時報-(馬指示全面活化國有土地) 慧

  為解決國家財政困窘,又避免加稅爭議,總統馬英九日前指示行政院,加強國公有資產活化空間的運作機制,檢討法規鬆綁,增加財政收入投入公共建設,創造就業機會。並將研議調高容積或移轉容積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政策誘因工具。馬總統也強調,若是良稅、好的政策有需要加稅,該課的時候還是要課。
  為解決台灣經濟結構問題,上週四由國安會策劃召開首次財經月報,總統馬英九率同副總統蕭萬長、國安會祕書長蘇起與會,行政院長吳敦義也率副院長朱立倫及財政部、經濟部、經建會及央行等財經部會首長出席。
  經濟尚未完全復甦,不論加徵證所稅或能源稅,引發社會廣大爭議,據悉,馬英九在會中強調,若是良稅,好的政策有需要加稅,該課的時候還是要課,但必須經過政策週延舖陳,不能引發社會不必要恐慌。
  在短期加稅有困難下,馬英九認為,國公有資產活化有很大努力空間,責成行政院應加強國公有資產活化,進行法規鬆綁,引進民間顧問專家協助規劃,所增加財政收入,拿來投入公共建設,創造更大經濟及就業效益。他希望財長李述德發揮在北市府財政局創造市庫的績效,為國庫籌措更多財源。
  副總統蕭萬長也建議,未來可以放寬調高容積,為政府創造財政收入。朱立倫也指出,央行有3,000億美元外匯存底,每年繳庫近新台幣2,000億元,但國有財產帳面7.6兆元,繳庫卻不到100億元,即使連同出售土地不過200~300億元,生產力太低,他舉桃園經驗,建議應大力活化國有資產。
  會中也有首長提出台灣民間不乏資金,爛頭寸很多,也有超額儲蓄,今年從海外匯回資金高達1.2兆元,多流竄至股市與房市,有必要引導到愛台12建設等資本固定形成民間直接投資,以帶動就業效果。
  對容積調高建議,內政部營建署及多位政府高層認為,只要建立法規,合於都市計畫條件,在都市更新案或國家主導重大建設等適合標的,可調高容積或移轉容積作為獎勵,增加投資獲利能力及誘因。
  李述德表示,國有財產活化機制明年可望啟動,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預算編列44億元將開張運作,並委託專業顧問公司作專案管理,進行個案招商規劃及招標文件擬訂,國有土地靈活多元運用績效將會顯現。目前已在全省遴選適當大面積土地,設定地上權或與民間合作開發等,增加基金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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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繼母購買不動產 算贈與(2009/10/26)

●九十八年十月廿六日 經濟日報-(向繼母購買不動產 算贈與)慧

  宜蘭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的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在舊律雖稱為繼母,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
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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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車佔未徵收路地 挨告判賠(2009/10/26)

●九十八年十月廿三日 自由時報-(停車佔未徵收路地 挨告判賠) 慧

  全國各縣市都有很多私有土地,是尚未被徵收的既成道路,民眾若長期佔用停車、擺攤,小心觸法賠錢!
  高市盧姓3兄弟共同持有一塊土地,但每人不到一坪,結果被劉姓鄰居佔用停車,時間長達近五年,請求給付租金,法院調查劉僅佔用一坪多,判決賠償5280元。
  坐落於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一小段746地號9平方公尺土地,為盧姓兄弟3人共有,各有3分之一持分,劉姓鄰居自93年8月起,至今年2月止,未經盧等同意長期佔用,用來停放自小客車,在車輛前後放置盆栽及雜物,於是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要求給付每人7920元租金。
  劉則指稱,該地沒有標示私人所有,土地性質為「道路用地」,已屬私有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為目的。去年4月初,該地劃設紅線禁停後,即將自小客車往內停放在他的745地號土地,原告並無損失;況且,先前所停位置,車體一半在水溝地正上方,另一半則在其所有745地號土地,否認佔用。

  未徵收地 地主有權利

  法官調查,該土地經編列為道路用地,僅為都市計劃上的「土地使用分區」而已,尚未由政府依法實施徵收而發給補償費,不能因此認為原告喪失對土地的權利或不得再為管理使用。
  又查,被告因竊占該地,刑事被判處拘役40日,並查被告車體和前後置放盆栽等雜物,僅佔用4平方公尺,應給付3名地主各1760元比較合理。
  劉某對法院判決無法接受,他不滿指出,既成道路屬於大眾通行空間,尤其馬路未公告這是私人地,左鄰右舍都是如此停放,根本不曉得是盧姓3兄弟所有。直到交通局劃設紅線迄今,未再佔用馬路,沒想到還是挨告,法院竟判決竊占罪成立,實在太不合理。

  全國未徵收道路 現值5.5兆

  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編審趙啟宏表示,目前全國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未徵收既成道路有6千公頃,若政府要徵收,以公告現值加上4成的價格估算,大約要2兆5千億元;至於在非都市計劃區的部份,也有兩萬多公頃的既成道路尚未徵收,換算也要3兆多的經費才能完全徵收。
  趙啟宏說,大部分的既成道路往往年代久遠,因此在民國70年行政院函示暫緩徵收,但到了民國85年大法官解釋,政府還是應該盡徵收義務,但由於金額過於龐大,因此以政府花錢徵收的方式應該不可行,未來應該會以容積移轉、公私有土地交換的方式,完成徵收程序。
  對於民眾私占既成道路的法律問題,法界人士說,民眾基於方便行事,臨時停車或短暫使用,均不構成竊占,但若特定對象長期使用,做為停車、設攤、做生意等用途,並經地主表明拒絕後,仍然置之不理,就有可能吃上官司,甚至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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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地由租轉售 直轄市限百坪(2009/10/26)

●九十八年十月廿四日 中國時報-(國有地由租轉售 直轄市限百坪) 慧

  為避免被罵賤賣國有地,財政部再度限縮國有地出售範圍!國有財產局昨天宣布,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將明定化,未來北高等直轄市以100坪為上限,其他縣市以151.25坪為上限,預計明年7月1日實施。
  至於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位於行政院、財政部或國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範圍內的土地,以及政府機關申請撥用的土地,都不得讓售。
  國產局強調,目前500坪以上國有地禁售規定,是指國產局主動標售國有地,與出租國有地轉售的性質不同。所以只要是國產局主動標售國有地,面積仍限定在500坪以上不得出售。
  目前民眾占用國有地,並與國產局簽定租約者,只要符合一定條件,都可向國產局申請由租轉售,進一步取得所有權,審查條件並未包含土地面積的限制。為了避免老是被罵賤賣國產,國產局修正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其中,單筆或併計鄰接可供合併建築的國有土地,直轄市在330平方公尺(約100坪)以上,縣市在500平方公尺(151.25坪)以上者,未來都不得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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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豪國籍雙重 遺產稅也雙重課(2009/10/23)

●九十八年十月廿三日 工商時報-(富豪國籍雙重 遺產稅也雙重課)

  會計師和稅官共同指出,許多台灣富豪的下一代都有台、美雙重國籍,由於台美對遺產稅都採屬人主義的全球課稅,將產生課稅主權爭議,納稅義務人將有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以王永慶為例,王永慶的三房申報遺產595億,王文洋有申報海外遺產所以較高達800多億,二者申報的遺產相差200多億,稅額相差100億,這100多億國稅局要和美國政府分稅,如何分呢?
  好加在的是,王永慶沒有入美國籍,否則王永慶的遺產稅恐有一半會落入美國政府手中,套用一句政治語言,王永慶「很愛台灣」。
  王永慶在美國繳的稅,只能扣抵加計王在美國境內遺產所增加的稅額,不能扣抵王永慶在台灣和其他地方遺產的稅額。
  但假設有個李姓大戶,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美國對其全球遺產也有課稅主權,如此一來,該如何課稅?
  稅務官表示,依常理,在我國境內的遺產,課稅主權屬於我國,在美國境內的遺產,課稅主權屬於美國,較無爭議,但在第三地的遺產,因為二國都有課稅權,確實會有課稅主權的爭議。
  舉例,李姓大戶是大陸台商,過世後,在全球留有鉅額資產,台灣500億、中國大陸300億,美國200億,在免稅天堂開曼群島信託財產2000億。因為有錢人害怕被人檢舉,所以李的繼承人對台、美政府都有申報全球的遺產。
  我國的計稅方法為,把李的全球遺產合併3000億,計算一個遺產稅,稅率已降到10%,稅額300億,再另外以不計入美國遺產200億,計算稅額為280億,二者差額20億,甲的繼承人拿到美國所繳遺產稅的證明,頂多只能扣抵因為加計美國境內遺產所增加的遺產稅20億。不准其扣抵加計甲在中國大陸、開曼群島的遺產之稅額
。
  因為美國對全球課稅,假設美國稅率45%,扣除免稅額之後,在美國要繳稅1000億。
  如果美國也不准李扣抵在開曼群島和大陸資產的遺產稅,則李在中國大陸資產300億、開曼2000億,合計2300億遺產,就被台美二國重複課稅,總共繳了55%,
  稅官表示,如果李的繼承人不願被重複課稅,只願繳台灣資產500億的稅50億,不願繳加計李在中國大陸、開曼資產的稅額,則國稅局不會開出完稅證明,李在台灣的遺產不能過戶、繼承,就會有爭議。
  會計師林敏弘表示,有錢人的第二代中很多人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確實會有爭議,需要用租稅協定解決,由於台美沒有租稅協定,就要看未來案例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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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產拒治喪 不肖子失繼承(2009/10/23)

●九十八年十月廿二日 蘋果日報-(爭產拒治喪 不肖子失繼承權)

  新祥發銅板公司負責人葉俊麟在父親死後要求取得全家財產,否則不幫父親辦理後事,又未探視病重的母親,葉母痛心立下遺囑剝奪其繼承權。葉母死後,葉和妹妹打官司,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他的不孝行為,讓母親「痛心疾首」,符合法定的重大虐待情節,判決他無權繼承遺產。

  母立遺囑剝奪

  葉家家境富裕,五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數筆不動產,其中一間位於北市精華路段的葉宅已貼上法院封條,葉家沒人在家,不知回應。
  這起家族爭產官司是由葉家小妹葉美華出面控告大哥葉俊麟「繼承權不存在」。小妹指控大哥在父親病逝後,私自移轉新祥發公司五萬四千股的股權登記,還在家族會議中要求取得家族金庫鑰匙,否則不幫父親治喪。
  她指出,母親病重,大哥未曾探視,其母立下遺囑,「吾兒為圖謀財產,竟而罔顧親情,實在令本人痛心。」不讓他繼承遺產。法院參酌證人說詞,認定遺囑有效,判決葉無繼承權。葉俊麟家的電話沒人接?,新竹大同路住家已出租,工廠關門未營業,不知其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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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容積率 老屋變金屋(2009/10/23)

●九十八年十月廿三日 工商時報-(掌握容積率 老屋變金屋) 慧

  都市更新不但以讓房屋變新,總樓地板面積變大,土地重整後公共設施會更完善外,價格更是翻漲好幾倍,不過房仲業也提醒,想要老屋變金屋,除了地段要對之外,選對土地區分也很重要。
  因為不同的土地區分,容積率也大不同,都更後所分配的樓板面積也會有所落差,所以投資容積率越高土地,掌握的優勢就越多。
  21世紀不動產企劃部經理曹若琪表示,要投資都更屋,首選容積率高的區域,因土地容積率越高,改建後所分配到的比例也越高,以「商一」土地為例,假設面積100坪的「商一」土地,其建蔽率為55%、容積率是360%,可興建360坪的樓板面積,若依建蔽率興建55坪的建築物,就可蓋出6層樓高的建築物。
  曹若琪說,若土地區分為「商四」用地的話,就有800%的容積率,100坪的土地,可以蓋出800坪的樓地板空間,與「商一」相比,就高出440坪的樓板空間,住戶所分配的比列也越多,所以投資都更屋,先盡量選擇容積率越高的土地。
  除此之外,中信房屋行銷部經理江龍名表示,選擇都更屋還有幾項重要的指標,包含地段、屋齡、樓層數、土地持分等。首先,當然地段要精華,像是中正、中山、松山、大安等區,地段越更精華,價格翻漲越多,日前就有銀行業者與住戶在仁愛路上合作都更案,由於地段精華,房屋改建後房價翻漲一倍之多。
  曹若琪也表示,除了選擇地段要精華之外,屋齡越舊的房屋,都更改建的機會就越大,像是老舊公寓就是最好的標的,因公設少,實際使用面積大、土地持分比較高,更重要的就是樓層戶數較少,分配到的坪數較多,不過也可能要付出較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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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齡族居住規劃五要項(2009/10/22)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工商時報-(熟齡族居住規劃五要項)

  台灣銀髮族與子女同住的比率逐年下降,預估專門提供銀髮族居住的養生住宅、年金屋、養老院等各類型老人住宅需求將大增,熟齡族若要選擇換屋需要注意公共設施等5大要項。
  隨著醫療越來越進步,人的壽命越來越長,相對來說退休期間越來越早,讓退休的規劃更顯重要,特別是住宅,以先進國家美國為例,一年老人住宅市場高達30億美元,未來5年將成長到350億美元,成長達10倍之多。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對50歲以上的熟齡族來說,追求平穩、安全的收益更重於積極獲利,因此建議熟齡族如果行有餘力,想做不動產的投資,最好以收租為主要選擇並以市中心、小坪數為首選如學區、商圈、捷運站週邊套房或
2房物件,由於退休後較有時間管理,可以選擇這類收益頗佳的物件做穩健投資,讓生活有基本保障。
  熟齡族由於身體狀況、活動力均不如年輕人,在退休住居規劃上必須比一般人更在乎幾個部分:
  1、公共設施:中信房屋副總劉天仁說,以電梯為最重要,熟齡族由於關節退化不再適合爬樓梯,因此,最好居住於公共設施完善,具備電梯的房屋。
2、合宜空間:房屋坪數不要太大,避免整理困難。
3、交通便利: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經理古景良說,由於體力問題,熟齡族很少開車或騎車,通常都以大眾運輸系統為代步工具,因此住居最好不要與大眾運輸系統相隔過遠。
4、就醫方便:永慶房屋研展室協理黃增福說,熟齡族的病痛較多,如能住大型醫療院所周邊,或是大眾運輸系統可直達的區域,例如公館搭捷運新店線可直達臺大醫院,以方便就醫。
5、公園綠地:熟齡族最好多運動,公園綠地鄰近週邊有助於舒緩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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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定地上權年限 延至70年(2009/10/22)

●九十八年十月廿一日 工商時報-(設定地上權年限 延至70年)

  大面積國有地不再標售,設定地上權期限也將延長!行政院昨天邀財政部研商,決定放寬設定地上權年限由目前最長50年延長為70年、並調降權利金和租金,預計最快11月底實施。未來設定地上權開發案不限面積,也無須再報行政院同意,將可提高業者參與意願。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宣示未來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將只租不售。財政部長李述德也表示,國有大面積土地將改以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結合主管機關合作開發、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等四種方式進行。
  不過現有設定地上權最高年限只有50年,對於商辦大樓而言,時間太短,加上租金和權利金較高,影響業者參與開發意願。
  行政院原本希望能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放寬年限和租金規定。不過財政部認為,國有財產法對於國有財產的處份,是規定改良利用土地以標售為原則,設定地上權為例外,且須報行政院同意。而且規範的是改良利用的土地,但現有設定地上權開發案,多是都市計畫土地
無須再改良,並不適用該項規定。
  因此建議行政院廢除現有要點,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由財政部另訂要點來解決問題,行政院已原則同意。財政部表示,由於這個新的要點只是把舊的要點依據的母法授權改變一下而已,最快11月初即可送行政院備查後實施。
  財政部表示,根據新的要點,未來國有土地採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無須再報行政院同意,其存續年限也將由目前最長50年延長為70年,租金和權利金也會一併調降,以提高業者參與意願。
  至於利用設定地上權開發的案件,財政部表示,原則上以大面積土地,亦即住宅用地500坪、商業用地300坪以上者為原則,但要點中並未明定面積,讓小面積國有地也可以採取設定地上權方式來開發。
  財政部目前已著手調查可採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的標的物,預計11月底、12月初即可適用新的要點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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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屋還地 先下手為強(2009/10/22)

●九十八年十月廿一日 經濟日報-(拆屋還地 先下手為強)

  生活稅務與法務

  早年鄉下農地不值錢,允許別人在地上蓋屋並不是什麼新鮮事,現在土地值錢了,陸續出現「拆屋還地」的爭議。拆不拆得成?主要看時間多久了、那一方先採取法律行動,時間一久,通常先下手者占優勢。
  秀才(化名)和進士(化名)是兩兄弟,感情非常好,住在台中市,兄弟倆繼承了1甲農地(約2,934坪),兩人平分。
  民國48年發生八七水災,大水嚴重沖刷耕地,水災過後,農地上滿是大小石頭
。秀才決定放棄農耕,北上發展;進士準備整地,要求一併耕作哥哥的農地,增加收益,秀才答應了。
  秀才在台北市迪化街找到一份工作,開始學著賣布、裁布,隨著經濟發展,開起自己的店,進而設立紡織廠,秀才發了,事業有成,唯一的遺憾是沒有兒子承歡膝下,只有三個女兒。
  民國62年1月底過年時節,秀才依例開著轎車回鄉,秀才因得知消息,政府要開徵遺產及贈與稅,看到弟弟唯一的兒子火旺(化名),秀才突然有個想法。
  秀才想把交由進士耕作的農地,過戶給侄兒火旺,把這個想法告訴我父親,我父親希望他想清楚,因為過戶之後萬一要不回來怎麼辦?秀才說,那是祖產,以後老了,只要一、兩百坪土地蓋間房子住就夠了。62年2月6日總統公告遺贈稅條文,同一天,秀才辦好過戶,8日該稅法生效。
  兩年後,秀才44歲意外得子,名添丁(化名),此時秀才對過戶農地有些後悔,但侄兒火旺不肯還地,秀才不想和弟弟撕破臉,就算了。
  74年因土地地目變更,秀才回鄉在他過戶給火旺的土地上蓋起150坪透天厝,進士跟火旺也沒說什麼,秀才就舉家搬回台中。民國89年、90年進士、秀才相繼過世,添丁繼承該屋,繼續住下來。沒想到97年間,堂哥火旺找上添丁,說地是他的,要求拆屋還地。
  添丁來找我,問能怎麼辦?我建議他趕快去登記地上權,登記之後,就不能拆屋。因為依民法769條規定,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至於已登記的不動產可不可以時效取得地上權呢?當時法上無明文規定,但判例上認為仍可時效取得,後來今年7月23日修正民法第772條,規定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也准用。
  怎麼湊出「20年」?若從秀才死亡那年開始算,添丁占有的時間不過八年,所幸民法947條解決了添丁的難題,依這條規定,繼承人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時效,也就是占有時間可以溯及秀才蓋農舍的民國74年,合計達24年。
  我建議添丁親自到地政機關送件申請,最好取得送件案號,到時候比較容易查詢。
  不過添丁還是要證明「和平居住超過20年」,一般地政機關會要求提出戶籍謄本、四鄰證明書證明,添丁提出戶籍謄本的物證後,也找到鄰居作證。由於秀才不時回饋鄉里鋪路,人緣不錯,添丁順利地找到不少願意作證的鄰居。
  在公告期間,添丁再度與火旺協商,火旺清楚當初秀才贈與地的來龍去脈,也沒有異議,添丁因此順利取得地上權。
  另外有一個案子,居住者也被要求拆屋還地,不過,此案居住時間合計只有16年,無法運用時效取得的規定。如果這地主沒有動作,再過四年,就給了居住者申請地上權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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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父母不孝 5億遺產沒份(2009/10/21)

●九十八年十月廿一日 自由時報-(對父母不孝 5億遺產沒份)

  對父母不孝,法官判決一位豪門長子,喪失對其母五億元遺產的繼承權!
  新竹金祥發銅版公司負責人葉俊麟,被妹妹葉美華指控不孝,侵吞父母股票、在父親過世後要求管理葉家所有財產,否則拒辦父親喪事,又未探視重病母親,葉母遂在生前立下遺囑,拒絕葉俊麟分家產;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葉某確有不孝行為,葉母可立遺囑剝奪其繼承權,判葉某喪失繼承權。

  老母立遺囑 剝奪繼承權

  葉俊麟妻表示,丈夫已七十四歲,原經營的銅版公司,因相關產業出走中國而停業,還欠逾億元債務,住處面臨被法拍,目前已臥病在床,無法出門。「我先生是最孝順的!要和律師研究上訴。」
  葉俊麟妻說,婆婆生前名下還有一塊地及台北、新竹等地房產,價值大約三到五億元,他和先生沒有不孝,當然有權分遺產,以解決財務困境。對於被五十八歲的妹妹葉美華指控不孝,葉妻說,「就是為錢啦!」
  葉俊麟是父親葉發的長子,葉家共有五名子女,葉俊麟妻說,父親生前已將大部分的財產贈予婆婆及各子女,所以八十二年父親過世時無甚遺產。
  葉美華是小女兒,她主張,葉俊麟在父親過世後,私自將父母名下的銅版公司五萬四千股股東移轉給朋友,且要求取得葉家金庫鑰匙,母親生病住院時,身為長子的他也未探視。
  葉美華主張,母親葉高罔市八十三年委由「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見證,立下代筆遺囑指「吾兒乖違倫常,痛心疾首,甚有為分產而將本人棄置養老院之議...經本人預立遺囑,剝奪其繼承權」、「吾兒不知悔改、罔顧親情,實令本人痛心 」。
  葉母九十四年過世之後,葉美華拿著母親的遺囑,向法院訴請確認葉俊麟無繼承權。
  葉俊麟主張,父親生前的照顧及死後墓地均是由他處理,且他是長子,股票本來就是父親要給他的,遺囑是妹妹趁母親中風意識不清時所立,且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應屬無效。
  葉俊麟還拿出母親插鼻管的照片,欲證明有探視母親。
  高院判決書則指出,依據遺囑見證人等證人供述,葉母是在自由意識下立遺囑,葉某確有不孝行為,不得享特留分,葉母可立遺囑完全剝奪兒子繼承權。
  葉美華另指控葉俊麟未付父母醫療及喪葬費,今年四月間新竹地院已判決葉俊麟應付給葉美華五百七十六萬餘元。

  法律辭典

  防不孝條款及特留分

  依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保障繼承人權益,除非子女不孝,否則一定能分到遺囑,以本案為例,若葉母真有五億元遺產,五名子女每個人「應繼分」為一億元,依法「特留分」為「應繼分」一半,則為五千萬元,葉母可以給某兒女較多遺產,但不可以侵害到其他子女的「特留分」。
  也就是說,除非葉母的子女有人不孝,否則每人最少可分得五千萬元。
  但民法第1145條也設有「防不孝」條款,若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即喪失繼承權,此條文實行至今已有七十九年歷史。
  至於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1870號判例,如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被繼承人、毆打、惡意不扶養,均屬不孝,葉俊麟被法定認定,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予探親,造成母親精神上痛苦,已屬不孝之「重大虐待」,母親即可立遺囑排除其繼承權,不必受「特留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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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官司敗訴 竟強拆民宅(2009/10/21)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蘋果日報-(縣府官司敗訴 竟強拆民宅)

  老夫婦痛罵「鴨霸」律師:可聲請國賠

  政府太鴨霸(台語,意指蠻橫)了!台北縣一對老夫妻花了畢生積蓄五百多萬元,整建鶯歌老街一棟房子,未料,房屋快完工時,縣府竟以鎮公所發的「新建」建照錯誤,要拆他的房子;老夫妻不服打官司,連高等行政法院都判他勝訴,但縣府仍在本月初強行拆除,老夫妻心痛大罵:「哪有這款鴨霸政府,官司連連打輸,
竟還強拆民房!」

  欺人太甚

  一德律師事務所辛武律師指出,台北縣政府在高等行政法院已敗訴,理當這張建照就是有效的,再去強制拆屋顯然是違法,屋主要尋求救濟管道,建議先到警察機關報案控告縣政府毀損,並準備打國賠官司。
  律師王耀德也表示,屋主當初領得鎮公所核發的新建照按圖施工,這是基於人民對政府信賴保護原則,政府不應事後發覺錯誤,再將這錯誤歸咎於屋主。

  屋主「好像被整」

  屋主蒐證

  房子三樓地板遭拆除出現大洞,屋主張文熙不滿縣府霸道作風,自行拍照蒐證。

  世居鶯歌鎮的男子張文熙(五十七歲),七年前以五百多萬元購買鶯歌老街、重慶街上約三十坪的土地與樓高二層的房屋,因屬舊建築,他向鎮公所申請就地整建,兩個月後建照獲准,他根據核發的建照建為三層樓建築。
  但縣政府工務局事後勘查,認為鎮公所僅能核發「增建」或「改建」的建物,認為鎮公所核發的「新建」建照超出鎮公所的權責,而認定無效,要張文熙立即停工,並列入違建拆除。
  張文熙和妻子施珠難以置信地說:「居然有這麼離譜的事!」兩年前,他們向台北縣政府訴願委員會訴願,官司一路打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三月中,高等行政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即使鎮公所核發使用執照錯誤,但該業務由縣政府授權,所以不能因此而撤銷建照,而判決屋主夫妻勝訴。
  張文熙說,勝訴後,事件並未就此結束,縣政府仍認應該要拆房子,並找他與鶯歌鎮公所要進行三方協商,不過他們夫妻因不滿而未出席,沒想到,月初縣政府竟然就把他的房子圍起來,然後強行拆除,「這款政府,太鴨霸了!」
  張文熙說,房屋合法改建,縣政府漠視又曲解高院判決逕行拆屋,「感覺自己好像被整!」
  對此,台北縣政府代工務局長柳宏典回應說,縣政府敗訴後,也根據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先撤銷了屋主的這張建照,並與屋主商談賠償事宜,由於建築已認定實質違建,縣府給地主一段時間自行拆除不成下,依法可在訴願期間逕行拆除。

  民代籲嚴懲官員

  強硬拆除

  縣府大批人員進駐,強硬進行拆除。

  張文熙的辯護律師呂丹琪則痛批北縣府:「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寫得很清楚,台北縣政府主張本件建照核發係無效的行政處分顯無理由,張文熙的建照是有效的,哪有政府漠視高院判決後又曲解法律見解?真不知道縣政府的法學素養在哪?」
  縣議員陳啟能批評,縣政府這樣離譜的疏失,屋主即可聲請國賠,而且縣政府要嚴格懲處失職的官員。

  政府鴨霸拆屋事件簿
  2006/02
  屋主張文熙向鶯歌鎮公所申請建照
  2006/04
  鶯歌鎮公所核發新建執照
  2006/09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認定是違建,寄發拆除通知書
  2007/12
  屋主不服提起訴願
  2009/0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北縣政府要撤銷處分
  2009/06
  鶯歌鎮公所找屋主協商,屋主未出席會議
  2009/07
  工務局撤銷該地就地整建建造執照
  2009/08
  拆除大隊重新開立違建認定通知書通知屋主
  2009/10
  拆除大隊現場進行拆除
  資料來源:台北縣工務局

  建照有疑義救濟管道

  ˙不服縣屬機關處分,可向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
  ˙不服縣府訴願決定,可至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及訴願判決有利政府單位仍執意執行拆屋,可至監察院陳情
  ˙拆屋現場拍照存證,保留證據並至警方報案控告政府毀損
  資料來源:呂丹琪律師

   「為棺材本和政府對抗」

  忿忿不平

  世居鶯歌的張文熙,高中電子科畢業後就在鶯歌做陶瓷,夫妻兩人省吃儉用存了五百多萬元,七年前向銀行貸款,從朋友手中買到這棟房子,原本打算租給別人開店面,以為晚年生活可以不用靠子女供養,當個安穩的包租公、包租婆,沒想到房子整建好就被停工,現在更面臨被拆除厄運。
  
  屋主妻暴瘦10公斤

  縣政府、鎮公所近年不斷將訴願與裁判的公文送到家中,讓張文熙不勝其擾,他氣得痛斥說:「在晚年還得和鴨霸政府拼,每次一聽到郵差送公文的摩托車聲就精神緊張怕接到壞消息的公文,這段期間老婆都暴瘦了十多公斤。」
  前年張文熙訴願獲勝後,他再打行政法院訴訟,他的一名老友也義憤填膺地幫他找律師,張文熙不想讓念大學的三名子女擔心,「一對老夫妻現在為了棺材本和政府對抗。」
  張文熙不滿表示:「這段期間縣政府不斷在談拆房子願賠償的事,但如果公務人員沒有錯,為什麼要賠償我!」他認為,打官司打到高等行政法院都羸了,「縣政府卻還使用奧步(台語,指下流手段),把我畢生積蓄付諸流水,讓人最無法接受。」

  律師:未談妥賠償 不應強拆

  專家看法

  由於此案糾結著政府造成的烏龍、與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到底該如何善後?幾名訪受訪律師認為,除非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危害,否則在徵收或賠償條件談妥前,台北縣政府不應該蒙著頭硬幹強拆。

  無重大危害不應急拆

  依現行法令規定,違章建築都應立即拆除,但礙於拆除人力不足,除了妨礙都市計劃、公共交通、公共安全或市容觀瞻等具有急迫性外,舊有違建才會列入緊急拆除。
  廖芳萱律師表示,以此案來看,屋主是舊屋整建,位於舊街道路旁,看不出來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而且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認定建照是有效的,台北縣政府的做法離譜,應採徵收的方式和屋主協調取得土地。
  律師林石猛也說,屋主的違建在縣政府的認定是「重建」而非整建,縣政府以當初建照發錯了進行撤銷,但不能忽視當初是屋主合法領得的建照,縣政府要負擔起屋主因「合法行為損失的賠償責任」,要和屋主商談賠償事宜。
  林石猛說,依訴願法規定,行政處分執行不因訴願而停止,在法理上縣政府是可以先拆房子的,不過,政府機關應考慮人民感受,貿然拆除房屋只會引起人民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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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國有地 權利金彈性變大(2009/10/20)

●九十八年十月廿一日 經濟日報-(租國有地 權利金彈性變大)

  地上權延為70年 下月實施

  落實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只租不售,財政部將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放寬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由最長50年延長為70年,國有財產局長張佩智表示,預訂11月初公告實施。
  至於權利金、租金也將更具彈性,以增加誘因。權利金按現行規定公開招標者,以土地市價五成為底價,將修正為以土地市價三至七成為底價;租金現行規定是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5%計收,將修正為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2%至5%計收。
  張佩智指出,未來權利金、租金多寡,將由審議委員會視個案土地使用情況而定,基本上權利金如果較低,租金就會較高。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宣示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只租不售」,貫徹此一政策,行政院昨日邀集國有財產局、財政部等相關機關研商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決定短期授權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長期由財政部檢討是否修正「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
  行政院四組組長桂先農表示,「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經改良的國有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報行政院核定後可以按設定地上權的方式處理,換句話說,標售為原則,設定地上權為例外,但吳揆已經指示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只租不售」,「國有財產法」第47條是否修正將交由財政部檢討。不過,現行「國有
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是否修正則援權財政部決定。
  張佩智表示,將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放寬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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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貸優惠花招多 當心3陷阱(2009/10/20)

●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工商時報-(房貸優惠花招多 當心3陷阱)

  為爭搶房貸市占,銀行花招盡出,以近期安泰銀、中信銀、大眾銀等房貸專案來看,標榜月付金更輕鬆、利率更優惠、甚至可逐年遞減利率等,各有不同訴求,但申貸前仍要注意這類專案是否符合所需,更有3大陷阱應先了解:
  一、房貸彈性還款看似輕鬆,但總負擔沉重:目前有第一銀、國泰世華銀、安泰銀等銀行推出,這類專案標榜「房貸輕鬆繳」,有的是以貸款金額中的20%至50%本金,可延至最後一期清償,有的是以貸款年限乘上倍數計算月付金,兩者皆可降低月付金還款負擔。
  尤以安泰銀的「久久利」房貸,可延長原貸款期限的2倍最高,且不設定綁約期,房貸戶可活用資金。假設李先生貸款500萬元、貸款20年期、以利率2%計算,可得房貸月付金25,294元,而安泰銀「久久利」可延長為40年貸款期間(20年的2倍)推算月付金,但利率起息點2.5%較高、算出房貸月付金16,489元,可少付8,805元。
  然而,時間拖得愈久,總利息負擔就更沉重,以上述李先生的例子,透過台灣企銀的試算系統計算,相較於原本的20年期貸款期間,李先生若選擇「久久利」、延長為40年期,總利息負擔將多出184萬4,042元。
  二、利率優惠,但以「月調」計息未必划算:以中國信託銀行新推出的「公教成家」房貸為例,針對公教人員貸款金額之3成、7成,分別給予不同的優惠利率計息,同樣以首階段(前半年)來看,3成部份可享固定1.39%、7成部份可享固定1.7%,都比市場均值優惠。
  但應注意該專案採「月調」計息模式,目前中信銀的定儲利率指數(i)為0.8 %,於每月23日公告調整,而在未來邁向升息環境之下,利率加碼速度也比「季調」更快。
  三、減利型房貸倒吃甘蔗,但前期利率較高:大眾銀的「減利貸」專案,標榜對抗未來升息的房貸負擔,但首年卻給予高達3.4%的利率,利率要陸續降至第四年,才與目前一般房貸的報價相當,若短期內有大筆資金可清償房貸或有轉貸需求者,較無法嘗到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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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地地上權 放寬至70年(2009/10/20)

●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經濟日報-(國有地地上權 放寬至70年)

  大面積定義→住宅地500坪、商業地300坪以上 只租不賣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宣示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只租不售」,貫徹此一政策,行政院明(20)日將研商配套措施,放寬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規定,包括存續期間最長由目前的50年延長為70年,降低權利金、租金。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未來大面積國有土地不再標售,改以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結合主管機關合作開發、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等四種方式進行,以保有珍貴土地資源,永續經營。所謂大面積是指住宅用地500坪、商業用地300坪以上者。
  財政部官員說,目前國有大面積土地,除了抵稅地、眷村改建、營舍改建三項仍有標售外,其餘自馬政府上任後已不再標售。李述德指出,眷村改建、營舍改建是否不再標售,近期內國防部將檢討。
  立委蔣乃辛日前質詢吳敦義時表示,最近政府兩個50多億的標案標出後,他接到許多年輕人的電話,質疑政府助長房市狂飆;吳敦義強調,政府的基本政策是500坪以上國有土地應以出租、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等方式進行。
  實際上,大面積國有土地「只租不賣」早在今年2月17日前行政院長劉兆玄即已拍板,但運用成效不佳。行政院明日將邀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相關單位研商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李述德強調,是將設定地上權的相關規定「合理」調整。
  現行規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為50年,財政部研擬視情況延長為60年或70年;或一開始為50年,視經營績效得延長。
  至於權利金,現行規定公開招標者,以土地市價五成為底價;租金現行規定是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5%計收,財政部研擬降低,僅訂定最低門檻。
  根據財政部規劃,國有地以招標設定地上權等四種方式進行,初估四年內開發192.5公頃,吸引民間投入1,000億元資金,可創造5.2萬個就業機會,政府每年可增加10.36億元地價稅與房屋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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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屋享低利 4規則要知道(2009/10/19)

●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 工商時報-(購屋享低利 4規則要知道)慧

  房仲牽線可享優惠,捷運10公尺內銀行說不,老公寓不討喜...

  銀行低利房貸盡出,除了貸款人本身條件之外,房子的座落地點,各專案所設定的遊戲規則也不同,以下四大類銀行或壽險房貸專案,購屋人掌握四大要件,輕鬆辦妥房貸:
  一、房仲牽線享房貸優惠,但偏遠地區未必能過關:上海商銀與2 1世記不動產等房仲業者合作推出「輕鬆購屋專案」,透過21世紀不動產成交、且簽定「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的客戶,可享買賣成交價的 85成申貸,但上海商銀仍設有門檻,例如北縣安坑、淡水地區不承作,且若非台北縣市的A、B級區域,僅以買賣價的8成承作。
  此外,也有不少銀行規定,僅限自住型購屋人才符合資格,通常銀行在徵審時,會調查客戶名下是否有很多棟房地產,從房仲與銀行合作的房貸專案中可見,申請資格多以「自住型」為優先,多數銀行目前的標準,包含現在買進的房子,總共在3棟以內可算是自住客,否則視為投資客,承作條件較嚴格。
  二、捷運房貸距離範圍不同,捷運10公尺內不計入標準:多數銀行推出的捷運房貸專案,通常是以500公尺內為基準,但若房子距離捷運站太近,可能無法達到加分效果,有銀行明定排除捷運站距離10公尺內的物件,該銀行房貸主管認為,房子與捷運站距離太近,人流、車流太過頻繁,居住品質不佳、環境嘈雜,銀行認為不適合自住型購屋人,因此無法比照捷運專案的優惠利率。
  三、精華區老公寓,未必貸足成數:大眾銀行貸款業務部協理王玉美指出,屋齡愈老,貸款成數便跟著遞減,假設二位同樣條件的借款人,買下兩棟房子各是屋齡35年及45年,所承作的貸款成數差距可達 5%至10%。
 以大眾銀的標準來看,貸款年限加上屋齡,必須小於等於耐用年限。假設姚先生買下鋼筋混凝土(RC)構造、屋齡40年的5層樓公寓,因RC的耐用年限是50年,有折舊率的疑慮,依此推估,姚先生若要比照同區域的貸款成數,貸款年限就只能貸到10年。
  四、壽險房貸計息模式輕鬆轉,但要收取手續費:以中國人壽強打的「168雙功能房貸」為例,標榜「指數+固定」計息模式可彈性轉換,但每年以轉換一次為限,且轉換前一年必須正常繳息,轉換時要支付手續費,貸款500萬元以內者,收取手續費4,000元,貸款500萬元以上,則收取手續費6,000元。

  頂樓加蓋 銀行不愛

  大台北老公寓交易比重持續攀高,但銀行主管提醒,若是公寓頂樓加蓋產品,因產權不完整、未計入權狀總坪數中,銀行無從估價,便無法承貸,因此購屋人必須備妥銀彈。
  銀行房貸主管提醒,想買頂樓公寓及加蓋空間的民眾,貸款成數很低,甚至無法承作,因此購屋資金應充分備妥,此外,由於買公寓頂加多半是為了當包租公、賺取租金收益,因此將頂樓加蓋空間隔成多間獨立套房出租,銀行人員到現場實地估價時,會顧慮到申貸人以投資成份居多,未必願意承作。
  而都會區也有不少「地上權」住宅,這類住宅無土地持份,房價便宜約3成至4成,對於預算有限的購屋人來說,雖可減輕荷包負擔,但銀行主管提醒,地上權住宅的產權不完整、未來接手性差,幾乎都不願承作房貸。
  至於停車位產品,因不具擔保價值,目前少有銀行願意承作。華南銀行指出,停車位頂多400萬元至500萬元,雖然不屬於高價位,但種類卻很複雜,銀行不一定願意承作。
  也有銀行房貸主管認為,停車位多數沒有獨立權狀,若有權狀,也可能包含在公設持份中並不屬於土地持份,且單獨買賣車位的市場需求較低,若貸款人繳不出錢,銀行後續處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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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限多長 遺產稅要如何解決(2009/10/19)

●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 自由時報-(年限多長 遺產稅要如何解決) 慧

  政府擬規劃推出「反向抵押貸款」的以屋養老策略,觀念受大部分人士認同,但各方疑點頗多,主要都是技術層面能否突破。
  技術層面所指包括:支付年限應該多長、房屋所有權移轉時間點、老年人能否接受、銀行承作意願、政府不同部門的配合態度等,都是這項政策能否順利推行的關鍵。
  就應解決的問題來看,首先,在支付年限上,如果老年人壽命過長,銀行不可能毫無休止按期支付錢給貸款人;如果老年人沒幾年就往生,銀行才付沒多少錢就獲得房屋處分權,等於白白便宜了銀行,甚至有立委還認為,這項貸款根本就是「詛咒老人早點死」。
  由於整個政策討論重點之一就是公平,所以在支付款項、支付年限的部分,過與不及,都可能有一方受到損失,不符公平原則,即凸顯出「配套」的重要,一定要精算及設計整個合理的支付架構。
  其次,在房屋所有權移轉時間點方面,若是在老年人過世後,將產生遺產稅的問題;依目前民法規定,房屋持有人過世後,會依照法定順位決定繼承人,但繼承人必須繳交遺產稅,若其不願繳交,該如何處理?也不可能由銀行來支付這筆遺產稅,未來可能必須另立「專法」來處理。所以,相關稅法的搭配問題如何解決,就是另必須解決的問題。
  第三,老人意願及銀行承作意願等主觀意識問題。淡江大學副教授莊孟翰認為,社會民情還是有將房子讓子女繼承的傳統,把自己目前居住的房子產權、轉讓給銀行,有些老人在觀念上恐怕難以接受;就銀行態度而言,無利可圖則一切免談,這又牽涉到房屋的鑑價及精算問題,算是相當複雜的程序。
  第四,政府其他部門的搭配問題。目前是由金管會提出政策構想,但問題是當中牽涉到十分複雜的老年人口照護及財產處理,絕非金管會能獨力解決,將包括社福單位等其他相關部門的介入,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否則即使真正實施,一般老人只有拿到錢,還是沒能受到應有的照護,效果也將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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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客買屋難移轉 限制多(2009/10/19)

●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蘋果日報-(陸客買屋難移轉 限制多)慧

  申請耗時

  包括港澳人民的外籍人士在台買屋,只要符合「公平互惠」原則即可,不限買賣移轉時間,雖然今年6月30日,政府也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可在台購買房地,但對於住宅卻有買進3年不能移轉的限制,加上購屋審核流程費時1至2個月,目前仍未能有效吸引陸客大舉來台買房。

  雙重國籍者未受限

  今年6月30日政府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延長陸客在台停留時間是比較大的影響。
  現在陸客在台停留的時間,從過去的1年最多不超過1個月延長至4個月,且可以買進商辦、廠房與自用住宅等,且也取消申報資金來源的規定。
  不過,因為陸客在台購置不動產,不僅購屋審核流程耗時1至2個月,且對於買進的住宅有3年不得移轉的限制。
  永慶房仲集團豪宅事業部顧問葉國華表示,許多在台買屋的陸客使用他國護照,以外籍人士的身分購屋,目前的法令對一般陸客在台購屋多所限制,但對於資金雄厚、擁有雙重國籍的陸客,卻無法杜絕炒樓的可能性。
  永慶房仲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說,外籍人士在台購屋申請貸款,銀行會要求須有另一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擔任保證人,且多數屋主的申貸成數可達6~7成,但若是陸客身分,按目前法令規定,最高核貸成數不超過5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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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屋附停車位 3大類報你知(2009/10/19)

●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 工商時報-(購屋附停車位 3大類報你知) 慧

  法定車位、自行增設車位、獎勵增設車位各有不同特性,購屋前宜先了解

  因「一品苑」個案獎勵停車位、可開放公眾使用的話題,近期引發民眾對停車位的重視。購屋附帶停車位,未來轉手性佳,這類物件較受民眾青睞,但停車位種類大不同,有些可單獨買賣、有些僅限於該棟住戶互相移轉,專家指出,停車位包括法定車位、自行增設車位、獎勵增設車位等三大類,各有不同特性,由專家報你
知:
  東森房屋南港站前店店東呂文法指出,「法定停車位」是指建商依相關建築法規的規定,視建築物本身的用途,評估停車位的設置,至少應達總樓地板面積的固定標準,通常內含於公設中,由於沒有獨立權狀,因此必須隨同主建物移轉,不可單獨買賣,僅限於該棟大樓住戶互相移轉。
  而住戶之間內賣時,住戶所擁有權狀的公設內容也必須修正,信義房屋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舉例,法定停車位本身有單一建號,假設該棟大樓設立80個停車位,車位持分是八十分之一,甲住戶將車位賣給乙住戶後,則權狀將變更為甲沒有車位持分,而乙有八十分之一的車位持分。
  至於「自行增設車位」,以上述例子來看,是指建商在建造過程中,除了原本的80個「法定停車位」之外,又自行增設較多的停車位,專家表示,這類自行增設車位有獨立權狀,因此可單獨賣給外人,也適合想要投資停車位者進場。
  不過,呂文法指出,由於建造成本較高,因此較多建商採用爭取「停車獎勵」的方式。所謂「獎勵增設停車位」,就是因建商得到容積獎勵而獲准增設的停車位,最多可爭取到20%的停車獎勵,與「自行增設車位」同樣擁有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
  蘇啟榮進一步說明,政府獎勵建商擁有更多的樓地板面積蓋房子,相對地建商就要多蓋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因此於建築物明顯位置,應設立停車空間標示牌,讓有停車需求的民眾易於辨識。
  而同一棟大樓中,通常會在B1、B2設置停獎車位,讓外來民眾方便停車,而B3、B4多半是分配給法定車位,以供住戶使用。
  蘇啟榮也提醒,這類擁有停獎車位的大樓,管委會應該妥善處理複雜的進出入口。而想在北市購屋的民眾,可上台北市建管處的網站,有各建物的使用執照存根,在附註部分可以了解該建物的法定車位、獎勵增設車位等數目。

  停車位投資價值退燒

  受到整體經濟不景氣、大台北捷運路網成形等因素影響,停車位的投資價值正逐漸退燒,投報率僅2%至4.5%左右,未來的投資前景減弱。
  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張欣民指出,近二年來受到外部環境逐漸改變的影響,大台北地區停車位市況大不如前,不僅交易量萎縮,租金報酬率也因租金凍漲而全面下滑約0.5%至1.5%,僅約2%至4. 5%,在各類不動產產品中的表現遜色
。
  張欣民認為,以大台北地區而言,捷運網絡日益成形,只要搭捷運就可抵達目的地,不少上班族寧可捨開車而轉搭捷運,既省時間又不用花油錢及停車費。
  除了停車位需求萎縮之外,也因近年市場供給大幅增加,而使停車位的投資價值轉淡。根據台北市政府的統計,2002年底全台北市公私立停車位為41萬6,495個,但至今年8月底的停車位數量,已攀升34%達55萬7,983個。
  在供過於求情況下,租金未見上漲,不論新建住宅或商辦,都提供大量停車位,且景氣不佳,不少車主賣車度小月,使停車位需求降低,停車場也打出優惠價,停車位租金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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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贈地再合賣避稅…公設地迂迴贈與 須補稅(2009/10/13)

●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經濟日報-(先贈地再合賣避稅…公設地迂迴贈與 須補稅)慧

 藉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財產給子女,避稅手法再翻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先贈地再合賣」的假藉公設地移轉財產案件,補稅金額將2,700萬元。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納贈與稅,因此,擁有公設地的高所得者,近年流行將公設地贈與給子女後,再藉公設地交換或與建地等有價值土地分割,或換容積率再轉售等手法,將公設地轉換為現金財產,移轉給子女。
 根據北區國稅局稅局列管公設地移轉情形,發現的避稅手法主要都是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給子女者為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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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獎車位 應強制公告(2009/10/13)

●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中國時報-(停獎車位 應強制公告)慧

 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措施,淪為建商牟利工具,卻未改善都會區一位難求困境,台北縣政府研議須增設外車專用車道,且出入口不得採升降設備,以免塞車。
 台北市民洪則義指出,獎勵停車位出來的資源,一定要強制公告出來,要這些大樓管理委員會徹底公布,讓進入這個地區的民眾,或周邊的民眾可以進得去、停得了車,否則這些多出來的停車位,都成為建商的囊中物,被賺走了。
 另外,台北市民張炳南指出,獎勵停車位出來的資源,一定要強制公告出來,要明顯做個LED告示牌,內容包括停車位總數、停了多少、尚餘多少,民眾到這棟大樓周邊,才知道有停車位可停
 北市不少豪宅將一樓停車空間移作他用,就是明顯違規使用,台北縣違規使用案也不少,甚至有建商與住戶互控。
 住戶抱怨建商把停車空間規畫為大廳或其他用途,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違規使用的處分對象是使用者,也就是住戶,因而衍生的糾紛不在少數。
 工務局指出,未來修正內容包括:地上層不得設置停車空間,以避免違規使用;另不再獎勵三層以上機械式停車空間,最多以雙層為限;同時要求申請增設的停車空間,車道出入不得採汽車升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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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小撇步 房東欠錢租屋遭佔 可解約(2009/10/13)

●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蘋果日報-(租屋小撇步 房東欠錢租屋遭佔 可解約)慧

 房東欠錢,債權人強佔房屋時,房客該怎麼辦?台灣租屋網公關經理廖秀敏表示,租賃契約規定,房東本有維護房屋責任,若房屋被債權人強佔,房客可以拒付房租並催告房東,要求恢復房屋使用後再承租;若無效,房客也可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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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用途不明…植物人租金收入 列遺產(2009/10/13)

●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經濟日報-(收益用途不明…植物人租金收入 列遺產)慧
 
 台北市國稅局轄內最近發查獲一起遺產稅案例,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已成植物人,因子女使用甲君名義簽訂租賃契約,又不能證明租金的用途,結果甲君生前兩年期間的租金收入900萬餘元,仍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由繼承人代為收取的財產收益,若繼承人不能證明該項收益的去向及用途,還是會被國稅局是違背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稅申報範圍。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發現甲君在死亡前兩年期間,已成為行動不便的植物人,而甲君名下所有不動產,都是由子女以甲君名義,與他人簽訂租賃契約,總共收取租金約900萬餘元。
 後來甲君過世後,子女卻未將該筆租金收入列入遺產申報,經國稅局減除被繼承人甲君在植物人期間,繳納的地價稅捐、醫療費及聘僱外籍看護工等取具憑證的支出,剩下約500萬餘元餘額,都被併入甲君總額課稅。
 甲君的繼承人不服,主張國稅局核定租金收入時,僅減除有憑證的支出,未考量大部分一般日常家庭生活無憑證或未保留憑證的支出,繼承人認為過於嚴苛且有違經驗法則,並提起行政救濟。不過最後經財部訴願決定,因繼承人未能提示實際給付生活費用支出證明,讓台北市國稅局無從審查,所以國稅局有權利將900萬餘元的租金收入,列入甲君遺產總額,並駁回繼承人訴願。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繼承人若代收取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收益,如有支出應保留相關憑證並證明用途,以免依遺產及贈與稅相關規定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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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公司倒閉 仍可辦過戶(2009/10/12)

●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 自由時報-(法律信箱 建設公司倒閉 仍可辦過戶) 慧

Q:
  讀書阿勝問:我家房屋民國85年用我父親的名字購買,當初除向銀行貸款300萬,還簽本票向建設公司無息借款50萬,約定2年內還清,因到期無力償還,父親片面跟建設公司說會付給他們利息。
  近來父親想把房屋更改在我名下,代書查了之後,發現建設公司已於95年倒閉,負責人都不免了,公司卻沒有清算動作,所以現在問題變複雜,該如何解決?積欠的本票50萬元,還需結清嗎?

A:
  吳雨學律師答:依讀者來信內容,應是擔心是否會因為積欠建設公司50萬元而無法過戶?事實上,除非您父親的房屋之前已遭建設公司、或其他債權人假扣押、假處分等查封限制登記,否則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過戶登記,只須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並繳納,即可到地政機關辦理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過戶登記。
  至於向建設公司借款50萬元,簽發本票作為還款擔保,按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票據上的權利,自到期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時效消滅。
  由此,建設公司屆時若提示本票,請求給付票款,您父親可提出時效抗辯而拒絕付款,倘若建設公司已將該50萬元借款債權讓與其他人,向您的父親行使借款返還請求權時,則有15年時效,若未超過,您父親仍有償還欠款的責任與義務。
  (長橋法律事務所律師吳雨學回答,記者孫友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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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欠稅 負責人限制出境(2009/10/12)

●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清算欠稅 負責人限制出境) 慧

  永康市黃先生來電詢問: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指定清算人時,而欠稅已達限制出境標準,會被限制出境的對象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的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的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也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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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落跑 附存證函打呆(2009/10/12)

●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債務人落跑 附存證函打呆) 慧

 鹿草鄉吳小姐問: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無從行使催收時,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存證函上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由稽徵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的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的證明;至於營利事業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而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得列為訴追年度的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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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繼承土地 可隨時請求分割(2009/10/9)

●九十八年十月九日 蘋果日報-(共同繼承土地 可隨時請求分割)君

陳女士問:
 家父於十六年前過世,遺留二十筆土地,一部份持分全部,一部份與他人共有。父親死時繼承人有二十八人,最近某些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準備變賣。我已七十一歲,要全部繼承人出面協議幾乎不可能,請問我是否可以共有人身分提出強制分割?如果有繼承人欠其他共有人錢,法院也判決確定,是否會不准分割,或是叫欠錢者割土地給其他共有人?如果向法院提出強制分割請求,需準備哪些資料,裁判費如何計算?
  律師丁昱仁答: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間對繼承的不動產屬於「公同共有關係」,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屬之。只不過繼承人若要處分任一不動產,就必須先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否則只算是取得了公同共有持分比例的所有權,但是在登記前無法任意處分。
  可向法院訴請裁判
 針對陳女士的問題,第一、若各繼承人間沒有訂立「不分割的協議」,原則上各共有人是隨時可以請求分割的,若無法協議分割,可以隨時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第二、若其一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負有債務,並不會影響法院分割判決。即使他另外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也不會主動令負有債務的繼承人分割土地給享有債權的繼承人。
 最後,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僅需準備不動產登記資料、當事人戶籍謄本等文件,裁判費用需視分割標的不動產的價值計算,約為百分之一,若不清楚法院會主動計算好並通知繳納。

 行政院通過國土計畫法(2009/10/9)

●九十八年十月九日 工商時報-(行政院通過國土計畫法)君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未來土地使用管制與土地開發行為,都將依據國土保育區等四項國土功能有所變革,其中,對建商衝擊最大是山坡地被劃入保育區,全台灣有64萬公頃山坡地,一旦被列入保育區,土地價值和銀行融資均立即受影響。
 國土法草案待立院三讀通過,有4年緩衝期,之後新的國土計畫將正式上路。
 依國土法草案,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將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等四大分區,每分區再予以分類、分級,進行不同程度土地管制。
 官員表示,一旦國土法通過,勢對原合法業者開發限度降限,部分地區溫泉旅館業者、遊樂區業、建商老丙建山坡用地,沿海養殖業及原住民部落都會帶來衝擊。
 未來縣市會依環境敏感特性劃定國土保育區,就生態、文化與自然景觀、水資源、天然災害及其他資源保育等型態予以分類,依保育程度予以分級,以決定土地開發的強度。國土保育地區,土地原則維持公有,範圍內劣化地區必要時可禁止開發、使用、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其中,依土石狀況評估,廬山溫泉區屬天然災害類型,確定首當其衝被劃入國土保育地區,將會規劃強制遷移;另清境農場屬文化景觀類型,土地使用限度也會檢討;台東知本溫泉及新店烏來雖在都市計畫區內,也會依環境敏感特性,檢討土地使用限度。
 據了解,國土分區中對營建業者衝擊最大者屬國土保育區,因台灣有64萬公頃山坡地,不少建商早期持有山坡保育或景觀區的老丙建用地,一旦被宣告劃入保育區,銀行融資可能立即受影響。
 其次,對建商影響較大地區是城鄉發展區。未來縣市劃設時,都市計畫區將集中有秩序整體開發,劃設大面積為主,不再讓中科一期到四期分散各縣市;都更地區優先納入,工業區、特定專用區、甲乙丙種建地,遊憩用地等,均以航空城概念定位明確,不再以土地取得方便為原則,或先有廠再作公共設施,將有計畫投資公共設施再招商。
 若建商儲存建地未劃入城鄉發展區,地方供給增加,建商原有土地將被稀釋,失去開發價值,待價而沽預期心理將降低。
 至於農業發展區對台糖受限較大,台糖土地將被分類,不能毫無限制釋出租售。
 業者權益若受損,政府訂有補償救濟機制,並新增容積移轉作為獎勵或救濟機制。同時國土法決設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財源包括國土保育費、政府預算,台水公司及電力事業繳交一定比例費用等,並容許可由電費及水費「附徵」一定比例費用。
 國土計畫法立法後2年公告全國國土計畫,再過2年公告縣市國土計畫,等於施行後4年新法正式上路;惟被劃入保育區既有合法使用業者保有2年緩衝期,在政府獎或徵收補償未到位前,可不受管制或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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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法草案 國土功能分類 環境劣化區禁住居(2009/10/9)

●九十八年十月九日 聯合報-(國土法草案 國土功能分類 環境劣化區禁住居)君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國土計畫法草案,政府預定設立一千億元的「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基金來源得對開發單位收開發影響費、國土保育費,甚至從水電事業收費附徵,完成立法後,水電價將可能調漲。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水電收費未來是否附徵,將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經建會主委蔡勳雄指出,政府研議國土計畫法草案曾「三進三出」立法院,歷十六年之久。這次因八八水災,府院咸認「民氣可用」,有適時推出立法的必要。
 依草案,法律施行後二年內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計畫公告兩年內,地方政府應公告實施國土計畫,地方實施國土計畫二年內,得依原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辦理土地使用管制。
 蔡勳雄表示,土地使用管制的「緩衝期」,由之前草案的十年大幅縮短為二年,不少在保育區或在邊緣土地的業者或住戶,可能大受衝擊,尤其是不動產業將首當其衝。
 國土功能將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等四類。國土保育區涉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持,土地原則維持公有,推動執行環境劣化地區復育計畫,必要時得禁止開發使用、限制住居或強制遷居。
 為彌補民眾損失,政府得提供獎勵、容積移轉,或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適當補償。基金來源包括申請開發許可者繳納的開發影響費、國土保育費,及政府預算撥款、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繳交一定比率費用等收入。
 如果違反相關禁止管制規定擅自開發,可處行為人、土地或地上物使用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致釀成災害,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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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寺廟取得塔位不得列捐贈扣除額(2009/10/8)

●九十八年十月八日 經濟日報-(捐贈寺廟取得塔位不得列捐贈扣除額)君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捐贈扣除額是一種很常見的節稅方式,不過民眾捐贈給寺廟要特別注意,若額外取得納骨塔位,會被國稅局認定並非「無償贈與」,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指出,轄內一位林姓民眾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給寺廟的捐贈扣除額,但被南區國稅局核定該筆捐贈有買賣對價關係,不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結果國稅局不准林君認列捐贈扣除。
 林君獲悉後不服國稅局裁定,主張其捐贈給寺廟的款項,只是單純的隨喜捐贈,未訂立任何買賣契約,也並未取得納骨塔所有權狀,或任何足以證明買賣關係的書面資料,因此按所得稅法規定應享有捐贈扣除的權利。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指出,因為該寺廟的收支明細表中,記載收到來自於林君的捐款收入、納骨塔收入、法會收入及其他收入,因此被認定該筆款項是林君取得納骨塔位及安奉神主牌位的對價,並非林君無償給予寺廟,與所得稅法第17 條規定列舉捐贈扣除額的規定不合,才會剔除林君所列報的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若要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除了必須是將自己財產「無償」贈與外,對象必須是符合民法總則規定的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而按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對於政府捐贈則不受金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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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房六招 看穿虛胖屋(2009/10/8)

●九十八年十月八日 經濟日報-(買房六招 看穿虛胖屋)君

主建物、附屬建物應分開標價 消費者別買虛坪過高的房屋
監察院9月就房地產「虛坪」對內政部提案糾正,消保會決議「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開標示價格」,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昨(7)日表示,消費者有六招可避免購買虛坪過高的房屋。
 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長陳玉霖指出,第一個判斷依據是預售銷售平面所標示的公共設施內容,與建築執照所規劃內容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可能違反建築相關法令,未來可能面臨拆除。
 第二是購買車位登記面積視為公共設施面積而導致公共面積增加,合理的坡道式平面車位面積約10坪至13坪。第三是一樓房屋規劃有平面車位,車位售價卻與主建物價格相同。
 第四是檢視預售屋建築平面圖的雨遮位置及面積,中古屋可檢視建物登記面積是否比同社區其他房屋大,避免購買雨遮面積過大的房屋。第五是地面層以上機電設施登記在個別房屋內,等建管單位審核通過,拿到使用執照後,再次施工做為其它空間使用,判斷方式為檢視建築平面圖設計用途。
 第六是民國85年6月以前中古屋的露台可以登記,但露台的效益與主建物不同,若建物登記面積含有露台,價格須減價。
 陳玉霖分析,虛坪指的是不具實際使用效益的設施,也就是不動產估價師認為不應該反映價值的坪數。一間房屋除了主建物,陽台、雨遮如果面積過大,自然會反映在價格;至於停車空間車道應由購買停車位的人分攤,但有建商將車道分攤給未買車位的購屋人持分,這很明顯屬於虛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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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法拍屋所得 課綜所稅(2009/10/8)

●九十八年十月八日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法拍屋所得 課綜所稅)君

 岡山許小姐問:個人房屋被法院拍賣,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交易所得的計算有兩種:納稅義務人若能舉證賣出時的成交價額及購買時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賣出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倘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與各該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被法院拍賣,大多係賠錢售出,如未能提示買入的成本費用等文件,稽徵機關將會用房屋評定現值以標準所得率認定財產交易所得,對納稅人不利,納稅人應妥適保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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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比 應依使用率分配(2009/10/8)

●九十八年十月八日 經濟日報-(公設比 應依使用率分配)君

 民眾對公設可能有一些迷思,以為「大樓有中庭花園是導致公設比高的原因」,其實中庭花園大多是「法定空地」而非公設。也有不少人買了預售屋,交屋時才發現房子和樣品屋大小明顯差異,仔細看簽定的契約書內容才發現公設占實際房屋一大部分的面積。
 永慶房仲集團研展部協理黃增福表示,「公設比」包含大公、小公等區塊,「大公」是地下室、機電房、消防設備、走道、門廳等;樓梯間、電梯則屬「小公」的範圍。
 黃增福解釋,公設面積是登記為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公設分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即大公),和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即小公),但分擔比到底多少才合理,目前還沒有法令規定,民眾購買房屋的使用面積和公設比是否適當,最重要是按「使用者負擔原則」。
 黃增福說,中古屋較容易發生虛坪疑慮的是「梯間」,1990年6月前登記的房子會把梯間劃入主建物面積,因此建議民眾帶著「測量成果平面圖」,比對梯間是否獨立出來,假設被劃入主建物內,就代表公設比被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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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省!綜所稅扣免額 約調高7500元(2009/10/7)

●九十八年十月七日 自由時報-(更省!綜所稅扣免額 約調高7500元)君

 今年五月申報去年綜所稅時,受惠於綜所稅四項扣除額調高,很多人應納稅額減少了。事實上,今年度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會再調高三千元至七千五百元不等,明年五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還可以少繳更多稅。
 由於物價上漲達到規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底公告調高九十八年度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免稅額由七.七萬元調高至八.二萬元、七十歲以上由十一.五五萬元調高至十二.三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由七.三萬元調高至七.六萬元、夫妻由十四.六萬元調高至十五.二萬元;薪資及身心障礙扣除額則由十萬元調高至十.四萬元
 以雙薪、沒有小孩的頂客族為例,明年五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依適用稅率六%至四十%計算,可以少繳一四四○元至九六○○元;若是雙薪、育有兩名子女的四口之家,則可以省下二○四○元至一萬三六○○元。
 另外,九十八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也調高,由原本十六.一萬元、三十二.二萬元、六十九.七萬元,分別調高至十六.九萬元、三十三.九萬元及七十三.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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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公設地 只能按比率抵遺產稅(2009/10/7)

●九十八年十月七日 聯合報-(買公設地 只能按比率抵遺產稅)君
財政部堵住有錢人節稅管道 繼承或被畫定的 仍可依公告現值抵稅新法近日實施 不溯及既往
有錢人為了節稅,經常以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財政部長李述德已決定堵住這個節稅管道,規定未來買公設地抵稅,只能以公設地價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抵繳,近日可望發布實施。
 不過,財稅官員強調,新規定上路後不會溯及既往,也就是說,之前的公設地不論是買來的、繼承取得的或是私有土地被畫定,通通都可以全額抵稅。
 官員說,新制上路後,如果是公設地是因為繼承取得,或是私有地被畫定為公設地,繼承人還是可以公設地的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但如果公設地是買來的,只能按比率抵繳,抵繳額度是遺產稅額×(公設地價值/遺產總額)。
 資深會計師許祺昌表示,新制上路後,公設地的抵稅用途大大減少,交易市場勢必萎縮;此外,有錢人要節稅也因此少了一條路,不過,有錢人還是可以利用把現金轉換為房地產,因為房地產是以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和評定現值計算價值,可藉此達到節稅的目的。
 許祺昌說,公設地會成為抵稅的熱門工具,是因為公設地的市價大概只有公告現值的1到成,但抵稅時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認,等於花10、20元買的地,卻有100元的稅利益,相當划算;加上原本遺產稅最高稅率高達50%,造成有錢人買公設地來抵繳稅款的現象。
 官員指出,這次會限縮公設地抵稅,主要考量是公設地屬於不易變價的財產,而政府在今年1月23日將遺產稅稅率大降為10%後,對於公設地抵稅的現行作法必須有所限制。
 但官員強調,新作法影響的對象不多,而且公設地仍可用來抵繳所得稅,只是限縮抵繳金額;至於公設地抵稅利益減少,還是可用來容積移轉,甚至有可能變更為一般用地,對交易市場衝擊應該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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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償替子還房貸超額須繳贈與稅(2009/10/6)

●九十八年十月六日 經濟日報-(無償替子還房貸超額須繳贈與稅)君

 台南市民吳老先生來電詢問:其兒子最近因所服務的公司結束營業,以致在家待業,他想替其子償還其房屋全部貸款,以減輕其負擔,如此有無涉及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係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因吳老先生係無償為其子償還銀行貸款,其外觀法律形式及經濟事實均已符合前述法條之規定,自應依上揭規定就其承擔債務之金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有逾贈與稅免稅額者,俟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後,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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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辦拋棄繼承孫輩扣除額不變(2009/10/6)

●九十八年十月六日 經濟日報-(子女辦拋棄繼承孫輩扣除額不變)君

 台南市西區蔡小姐問:父親日前過世,如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繼承,遺產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該分局說明,因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所以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並不因孫子女之人數增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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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受損 可扣押金(2009/10/6)

●九十八年十月六日 蘋果日報-(房屋受損 可扣押金)君

  租屋小撇步
  房東收取押金,是為確保租客租約到期歸還房屋時,若房屋受損可直接從押金抵押賠償。台灣租屋網公關經理廖秀敏表示,《民法》沒有針對押金明文規定,房東與房客可依雙方意願自定押金金額、給付方式,但一般押金約是1~3個月的月租金;租約到期還屋時,雙方認定無損失,房東應歸還所有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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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鉅額匯款海外就學子女 算贈與(2009/10/1)

●九十八年十月一日 經濟日報-(鉅額匯款海外就學子女 算贈與)君

 很多台灣父母將子女送往美國,長期在美國居住及就學,由於子女沒有賺錢謀生的能力,都是由父母從台灣匯生活費、租屋費、學費到美國給子女使用,不過這樣一來,資金的匯出是否算是贈與的行為呢?父母出錢供子女購屋有贈與問題嗎?而且日前美國歐巴馬政府為搶救房市,降低買房的門檻,許多華人或是留學生都想要藉此機會,請台灣親人匯款,打算在美國購置房地產,不過這種父母匯款給在美子女的行為要留意了,因為有可能被國稅局當作是父母贈與小孩的行為,而被課徵贈與稅。
 張家華(化名)的長子張大華(化名)在2002年大學畢業後,赴美國洛杉磯攻讀社會學碩士,並順利申請上該校的博士班。2006年時,張大華已獲助教資格,未來取得博士學位後,可望留在美國長期任職。另一方面,張家華的幼子張小華(化名)也追隨哥哥的腳步,在2004年赴紐約攻讀文學碩士,張家華於是在2007年2月及4月,分別匯入40萬美元至長子張大華在美國的帳戶,以利他繳付學費並自行購屋,並於同年6月匯款10萬美元給次子張小華,用以支付學費以及紐約的生活費租屋費。
 目前每人每年匯往國外的資金額度為500萬美元,且須載明用途,但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匯款金額在500萬美元額度內,納稅義務人即不需負擔稅負。案例中張家華匯款給小孩的2007年,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新台幣111萬元(2009年1月23日以後,每年贈與稅免稅額以調高為220萬元),因此一年贈與他人的金額,只要低於免稅額則無須繳納贈與稅。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4款指明,「供應扶養人之生活費、教育費與醫藥費,不列入贈與總額中」,不過仍必須在合理範圍以內。
 雖然給予子女的生活費與學費,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便可列扣除額,而醫藥費也可以全數扣除。在本例中,張家華當年度一共匯款90萬美元,即使是以美國的物價標準,也不可能全數作為生活費與學費,因為匯款金額過高,稽徵機關追查出該筆款項約有70萬美元是預定用於長子張大華購屋,因此國稅局認定70萬美元的款項是贈與行為,扣除111萬元免稅額後,其餘需課徵贈與稅,由於張家華未正當申報贈與稅,故補稅之外還另處一倍罰鍰。
 實務上,由於今年來兩岸、國際貿易頻繁,境外匯款機會增加,依中央銀行的處理標準,當匯款金額異常或大於30萬美元時,央行便會移交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如果匯款人與收款人非夫妻關係,匯款時記載的原因為扶養、接濟親友時,稽徵機關通常就會進一步詢問資金的流向,被認定贈與的風險大大提升。
 建議民眾,若遇到必須匯出鉅額款項,例如單筆金額超過30萬美元,或全年將超過100萬美元,則應及早做規劃,試算過應納稅額後再行匯款,衡量「怎麼匯」對自己較為有利,以免平白失去積蓄。例如在本例中,張家華可將80萬美元平均拆開,降低每次匯款金額,如此則可降低贈與稅的風險,或以夫妻兩人名義,分成四次於兩個年度匯款。
 提醒民眾千萬不要以為,只要將匯款全數報為提供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即可免稅,銀行行員通常要求匯款人在匯款時註明匯款的用途,因此當匯款金額超過30萬美元,便很有可能被查出漏報贈與稅,心存僥倖可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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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尋房產資訊 政府推上網「e點通」(2009/10/1)

●九十八年十月一日 蘋果日報-(搜尋房產資訊 政府推上網「e點通」)君

 戶役政、地政、稅籍及建管資料,不必再到各個機關網站四處搜尋!
為了方便民眾了解房地產趨勢以及市場現況,內政部營建署推動「住宅e化網」以及「不動產價格e點通」網站,內含有各項住宅相關的資訊與統計資料,是台最完整的不動產公開資訊網站。
 住宅e化網及不動產價格e點通匯集全台公、私部門的不動產資訊,包含法院法拍資料庫、國產局標售資料庫、交易價格與都市地價指數、消費者物價租金指數等,為全台首度整合性不動產公開資訊網站。網址:http://ehi.cpami.gov.tw。
 除了幾大都會區外,此網站也提供各鄉鎮市區的資料統計。內政部營建署土地組組長王安強表示,建置此系統主要幫助民眾透過統計資訊了解住宅市場趨勢,「且是全台唯一跨公、私部門的超大型資料庫。」
「盼有都更資訊」
台北縣民眾蔡易達親自使用過後認為,網站內容雖豐富,但可惜統計資料太過生硬,對一般消費大眾沒有幫助;且資訊多為上一季,無法凸顯市場現狀,「若能提供各地公共建設、學區、生活機能,甚至告訴我哪裡是都市更新劃定區,會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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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報房租支出 每戶最高12萬(2009/10/1)

●九十八年十月一日 經濟日報-(列報房租支出 每戶最高12萬)君

 山上鄉李小姐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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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積率─每坪地可蓋的建坪(2009/9/30)

●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中國時報-(容積率─每坪地可蓋的建坪)君

 容積率是指每坪土地可蓋的建坪面積,例如一坪地蓋三坪,容積率就是300%,容積率愈高代表可以蓋的面積愈大,土地建坪成本自然跟著下降。容積移轉則是將甲地的未使用容積(移出基地),如博愛特區,透過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移轉到同一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乙地(接受基地)使用,像信義計畫區。
 台北縣過去是全台容積移轉最寬鬆的地方,幾乎沒什麼限制,不少中盤商以低價取得八公尺以下未徵收道路,做為容積移轉的移出基地。台北市容積移轉以前很嚴,只有古蹟才能做移出基地,但幾年前放寬,將十五米以上道路也納入。
 因此台北市政府打算以容積移轉為工具,來彌補因博愛特區擴大遭限建的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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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拆鐵皮屋 竟258萬拍出(2009/9/30)

●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蘋果日報-(判拆鐵皮屋 竟258萬拍出)君

須拆屋還地「太便宜沒好貨」
房價高漲,買方為求撿便宜紛紛前進法院標屋,不過近來卻不斷傳出因法拍新手不熟悉法拍市場而踢到鐵板的烏龍案件。上周三新莊市民安路一間394坪房屋,底價超低僅120萬元,吸引一名民眾以258萬元投標,但該案僅有地上權、且已被法院判決應拆屋還地,等於買到一場空。法拍專家表示,法拍屋仍有專業門檻,應做好功課再出手。

 「應細讀法院公文」
104法拍屋網經紀人江志亮表示,上周三板橋地方法院出現一起烏龍案例,新莊市民安路一間394坪的鐵皮屋,底價僅120萬元,換算每坪僅約3000元,「但內行人一看就知道有問題,太便宜沒好貨。」因為法院公文只記載建物資料,沒有土地資料,代表這是一起只有「地上權」的物件。
 山水法拍屋搜尋引擎執行長卓訓麟表示,購買地上權物件風險不小,若建物擁有者與地主發生糾紛,常聽聞地主要求拆屋還地的狀況。江志亮也表示,公文內也已載明債權人、也就是地主已經取得「拆屋還地」的確定判決,原本預計這物件勢必流標,沒想到卻有一名民眾誤判情勢,竟加價138萬元、以258萬元跳空價標得,未來房屋被強制拆除後,得標者將落得一場空。
 山水資產管理公司副總經理丁建生表示,這類「白目」標案常見於沒有經驗的法拍新手,日前也曾有民眾以2339.9萬元買得民生社區的半間店面,將來就算要賣屋或出租,都必須取得另一名屋主的同意,連租金也只能收一半,損失不小。丁建生表示,民眾若想買法拍屋,一定要仔細研讀法院公文,若無專業知識最好能委託正派的代標公司,免得想省房價,最後反而賠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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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所得避稅 4招報你知(2009/9/30)

●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中國時報-(海外所得避稅 4招報你知)君

 個人海外所得明年起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境外基金投資壓力倍增,中信銀理財規畫部協理張冠雄指出,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內無需申報,建議民眾可以每次贖回99萬元方式規避申報,但須留意複利效果將因此消減。
 境外基金納入海外所得課稅,近來成為銀行通路熱門議題,中信銀昨舉辦講座解惑,建議以下列四招因應:

  多檔基金 規畫分年獲利
(一)「分年」實現獲利:手邊有多檔境外基金的民眾,未來處分獲利時,不要把贖回的時間點擺在同一年,要有獲利從一次改成分年實現的規畫。
  (二)「課稅資產」轉成「免稅資產」:投顧引薦的境外基金,賺錢要課稅,但投信發的海外基金資本利得免稅,建議可找同類型基金替代,但須留意投信操作績效,可搭配「夏普指數」篩選基金,理論上指數越高對投資人越有利。

  保單要保人 宜同受益人
(三)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改成同一人:最低稅負制下,若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並非同一人,壽險與年金險的給付都會被課到稅,但壽險死亡給付有3千萬元免稅門檻,生存給付部分,則須納入特定保險給付課稅,建議可先把要保人與受益人改成同一人因應。
 (四)信託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倘若子女已成年,可把財產拿出來作信託,本金自己留著,孳息給小孩,因小孩已成年,可單獨成戶報稅,如此又多了一個6百萬元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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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塗銷限制移轉登記 先清欠稅(2009/9/29)

●九十八年九月廿九日 經濟日報-(塗銷限制移轉登記 先清欠稅)君

 【稅務問答】永康市李小姐來電詢問:我最近要賣房子時,才發現被稅捐稽徵機關限制移轉登記,我如要移轉或變更為他人名義時,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以納稅義務人已被限制移轉登記之財產,需先繳清欠繳之稅捐,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塗銷其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移轉或變更他人名義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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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報秘書》反向抵押貸款(2009/9/29)

●九十八年九月廿九日 經濟日報-(《閱報秘書》反向抵押貸款)君

 反向抵押貸款制度,是指一定年紀以上的老人在生前將自有住宅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再由該銀行或保險公司按月支付養老金直到老人死亡,死亡後已抵押的房子則歸該銀行所有。
 此項制度的用意是讓只有房子、沒有生活費的老人,可以有錢安享晚年。
 反向抵押貸款制度在歐美、澳洲地區已推行多年,台灣也打算引進。
 國外一開始都是由銀行承作,但因人均餘命不斷延長,銀行承擔風險過大,最後多是由政府介入成為最終保證者,才讓制度成功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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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賑災捐款 綜所稅可列舉扣除(2009/9/29)

●九十八年九月廿九日 經濟日報-(賑災捐款 綜所稅可列舉扣除)君

【稅務問答】旗山鎮李先生來電話詢問:他對於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之捐款,可不可以在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個人對於各級政府機關於銀行或郵局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另個人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並由該單位將捐款轉交政府機關統籌賑災者,也視為個人對政府之捐贈,若轉交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統籌賑災者,得視為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對政府之捐獻,就不受金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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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自保5訣 免驚惡房東(2009/9/28)

●九十八年九月廿八日 工商時報-(租屋自保5訣 免驚惡房東)君

 好房客難尋,好房東亦難找,找到好房東就如同找到好歸宿,不過要是遇到惡房東,可能是換來整年的夢魘,了解彼此應盡義務關係,可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一、房東不得擅自闖入,更不得私自換鎖。過去曾發生房東私自將房客的房間換鎖,或是私自闖入房客房間內的狀況,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表示,一旦租屋契約生效,房間的使用權歸房客所有,房東沒有權力私自闖入或換鎖。邱創智建議,在外租屋最好買個新的鎖換上,並將舊的鎖保留下來,等到契約結束前再將舊鎖換上,以免有房東持有備份鑰匙偷偷潛入,尤其是女性朋友,要特別注意。
二、租屋超過一年,沒書面契約無效。
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說,9月開學季,許多大學新鮮人多數都已經找到新的住所,甚至與房東關係良好,省去簽約的程序,不過房仲業者提醒租屋族,超過一年以上的租賃契約一定要簽訂書面合約,否則會變成┌不定期限的租賃契約┘,雙方可隨時停止契約,對雙方都沒有保證;而一年內的租約,雖然口頭可以口頭承諾,但是簽訂契約還是比較有保障。
 三、房屋買賣,房客可繼續住。邱創智表示,許多大學租屋族最常遇類似的問題,繳了整年房租,卻在房屋買賣後被新房東趕出來,邱創智表示,依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即使在租約期中房屋買賣,房客仍可享有居住的權利,房東不得要求已繳租金的房客搬遷,亦不得向房客索討房租。
 四、房租逾期,房東不可侵占物品。太平洋房屋契約部蕭朝陽經理說,如果房客因故繳不出房租,房東不可以將房客物品丟棄或是闖入房間,否則將吃上侵占官司,房東必須依照法律途徑,透過法院強制執行。
 五、租賃契約經法院公證,房東仍不可私自進入。租賃契約在法律上並無必須公證才有效的規定,但部分房東為求謹慎,會要求房客到法院公證,以便在房客不履行契約時,得聲請執行。
 不過永慶House fun 租屋發言人涂金谷表示,雖然經法院公證的租賃契約有逕行強制執行之效力,不過房東仍不可私自闖入房間移動房客的物品或是拿屋內物品抵押租金,也不可以直接收回房屋,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在法院人員與警察陪同下強制執行始可。
 租屋問題多,房客往往是吃虧的一方,租屋前房東若是有任何的口頭承諾,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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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親等通財之義 視同贈與(2009/9/28)

●九十八年九月廿八日 經濟日報-(二親等通財之義 視同贈與)君

 股票移轉、代購房子、免除債務都在列;「視同贈與」只補稅不處罰。
稅法規定,親兄弟也要明算帳。會計師提醒,二親等親屬之間財產算不清,像是股票移轉、代購房子、免除債務,都算「視同贈與」行為。但因「視同贈與」只補稅不處罰,查獲再申報繳稅都來得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解釋,「視同贈與」和「直接贈與」不同,如果被國稅局核定為「視同贈與」,只要在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後,在期限之內申報繳納,就沒有處罰的問題,不像「直接贈與」若未申報,查獲後不但補稅還要加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明訂六種「視同贈與」情形,以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最常被課贈與稅。郭宗銘說,父親將名下股票賣給兒子,兒子無法舉證買股票資金來源,被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這種案例很多;由父親提供擔保讓兒子向銀行借款,來買父親股票,這種情形可能「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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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算公設比 避當冤大頭(2009/9/28)

●九十八年九月廿六日 蘋果日報-(精算公設比 避當冤大頭)君

 露天設施不算公設 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防灌水
監察院日前糾正內政部,指內政部放任法規放寬,讓建商將公共設施、附屬建物灌入坪數計算,行政院消保會最近也適時完成「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將明列主建物、附屬建物和公共設施比例,專家提醒購屋族,購屋前可先精算公設比,再決定是否購買。
睜大眼睛
有鑑於建商利用法規模糊空間,取巧將屋簷、陽台、雨遮和車道等附屬建物及公設,灌入房屋坪數計算,導致消費者砸大錢買虛坪的情況日益嚴重,行政院消保會最近完成「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日後建商必須明列主建物、附屬建物和公共設施比例,購屋族將更清楚實質購買內容。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房子的權狀分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3部分,公共設施又含「大公」及「小公」。
留意小公算入建物
「大公」就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包含地下室機械室、門廳等;而僅有少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如樓梯間、電梯、梯廳等,則屬於「小公」,因此公設比高,表示公共空間佔有坪數愈高。
 徐佳馨指出,據過去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台灣房屋交易習慣是以建物「登記面積」作為計價基準,公共設施、附屬建物與主建物並無法個別計算價值,讓建商有移花接木、虛灌坪數的空間,導致購屋族砸大錢,卻可能買到一堆「看得到、用不到」的虛坪。
 不過雖然未來規定細項價格須明列,仍要小心建商將不屬於主建物的部分,登記在主建物面積內。1994年10月18日前取得建照的建案,以低公設比作為廣告訴求時,要特別留意是否將小公面積登記含在主建物面積內,建議除了謄本,還要看「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與建物格局是否不同,才能確認有無這類情形。
中庭多為法定空地
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指出,多數購屋族對公共設施有迷思,誤以為有很大中庭花園或有露天游泳池,也會導致公設比提高。許榮濱說:「其實中庭花園多為法定空地,並不列入公設面積,列入公設面積計算的空間,要上方有大樓結構頂蓋才算,如1樓會議室、兒童遊戲室等這類室內公設。」
 徐佳馨認為,畢竟羊毛出在羊身上,明列細項後,建商有可能因此將成本轉嫁到主建物價值,因此想真正買的便宜又合理,建議先除去附屬建物和公共設施坪數,並換算出室內實際坪數的單價後,再決定是否購買,才不會不小心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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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出報扣所得稅 未違約(2009/9/28)

●九十八年九月廿六日 中國時報-(租金支出報扣所得稅 未違約)君

 《房市問答》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中壢吳小姐問:上個月承租房子簽約時與房東口頭約定不得將租金支出的部分申報扣抵所得稅。若明年報稅時為節省稅金仍然將租金支出部分申報扣抵時,會造成違約嗎?
 答:基本上不會造成違約,因依法報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即便簽約時雙方私下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因前項約定會造成房東實質上逃漏稅捐的效果,依法是無效的。吳小姐明年仍要將租金支出申報扣抵時,並不會造成違約,只是有違反誠信問題,進而影響合約期滿不再續租。
 另建議吳小姐要申報前先詳閱契約是否有約定「若因房客申報租賃支出而增加房東稅額時,增加部份由房客負擔」,若契約中有約定時,因吳小姐一經申報,房東稅負上會增加之部分有年度所得稅(租金收入計入年度所得)、房屋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及地價稅等稅額,房東有權要求吳小姐來負擔,避免因未注意而增加一筆額外負擔,吳小姐在申報前要確認契約內容是否有此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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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稅怠報金 不能逾1.5萬(2009/9/24)

●九十八年九月廿四日 工商時報-(契稅怠報金 不能逾1.5萬)君

 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契稅及牌照稅的修正案,對契稅未申報加徵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最高不能超過1萬5千元;而牌照稅若轉賣或移用,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最高不能超過15萬元,二者均訂定最高上限,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行政院會今將討論通過契稅條例24條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草案。
 其中契稅為買賣房屋所繳交稅負,一旦未申報須繳交怠報金,若超過3天未繳納,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絕對金額不能超過1萬5千元。至於使用牌照稅,若有轉賣或移用,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最高不能超過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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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租屋當宿舍 收費免稅(2009/9/24)

●九十八年九月廿四日 經濟日報-(學校租屋當宿舍 收費免稅)君

 財政部昨(23)日指出,學校向外承租房屋作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非屬招商承包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這是延續財政部59年1月17日台財稅第20431號令,及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90450088號函規定的精神,上述二項函令均已明令,學校購置交通車或承租遊覽車接送學生,按公車學生票價向學生收費,只要非招商承包,即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在94年5月3日亦曾以台財稅字第09404530430號令規定,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適用。
 因此,財政部強調,學校為提供教育勞務而購置或承租相關設備給學生使用,向學生收取費用,如非招商承包經營者,原則上均應免徵營業稅。
 學校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充足宿舍床位數量,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之用,並依據教育主管機關訂定的標準及規範收取相關費用,場地及設備均與提供教育勞務相關,且經教育部認屬教育勞務範疇,學校向外承租房屋作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即可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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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報稅國稅局主動提供扣除額清單(2009/9/24)

●九十八年九月廿四日 中國時報-(明年報稅國稅局主動提供扣除額清單)君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日表示,為簡化綜所稅申報作業,明年申報九十八年度綜所稅時,國稅局將直接提供相關扣除額資料,納稅人不用再向相關單位申請。預估包括教育支出、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保險費等較易掌握的資料,將先行辦理。
 財政部表示,目前相關扣除額,都是民眾先向相關單位申請,等拿到可扣除支出證明後,再進行綜所稅申報。例如,教育特別扣除額,納稅人必須先取得在學證明或繳費證明;購屋借款利息,則由銀行提供繳息清單;保險費由保險公司開立繳費單據。
 明年五月申報今年度綜所稅時,只要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掌握的扣除額,都會在納稅人查詢所得資料時,一併提供給納稅人。財政部表示,扣除額清單只提供納稅人參考,納稅人申報時還是要自行審查。
 財政部強調,有些扣除資料納稅人未必用的到,例如,購屋借款利息及保險費等扣除額,要採用列舉扣除額才需要,這部分稅捐機關不會先替納稅人篩選,納稅人申報時,再依申報方式選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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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割未移轉負債 補稅500萬(2009/9/24)

●九十八年九月廿四日 經濟日報-(分割未移轉負債 補稅500萬)君

 僅移轉有價值資產,違反併購法
南區國稅局查獲營建公司進行母子式分割,卻只移轉公司有價值的資產,未將負債連同移轉,因違反企業併購法規定,遭國稅局補稅500萬元。
 企業分割是公司組織重整方式之一,讓公司可藉由分割方式,調整業務經營及組織規模,而專心經營其核心事業。不過公司在進行營運規劃時,多半只從業務面考量,忽略了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反而使租稅優惠權益大打折扣。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原有鋼鐵部門及建設部門,其建設部門擁有高達20億元的土地存貨,相關土地抵押借款約10億元,甲公司在95年底進行母子式分割,將建設部門的持股100%讓與一家新設立的乙公司,並由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發行的新股。
 但甲公司分割建設部門時,僅移轉20億元土地,未將10億元的土地借款併同移轉,原本應由乙公司以遞延費用列帳的土地借款利息2,000萬元,並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出售土地收入減項,卻由甲公司直接作為利息支出,因不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解釋,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是指公司將可以獨立營運的一部分或全部,讓與給一家既存或新設的公司,並換取該公司發行的新股。至於「獨立營運」的定義,是必須概括承受該獨立營運部門的所有營業情事,其中包括資產及債,所以甲公司分割建設部門給乙公司時,應將土地存貨及相關土地抵押借款,一併讓與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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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未過戶 交易所得須課稅(2009/9/23)

●九十八年九月廿三日 經濟日報-(土地未過戶 交易所得須課稅)君

 財政部規定,出售尚未完成過戶的土地,其交易所得不適用免稅,必須按其他所得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累進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
 不過財政部指出,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
 財政部因此規定,出售未過戶土地的交易所得,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的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後的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甲在98年向乙買一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即將買進的土地,再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獲利1,000萬元。
 由於甲出售的是土地未完成過戶,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按6%到40%稅率繳稅。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人,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者,出售土地的時候,所獲利益即屬其他所得,並非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如夥未依法報繳所得稅,將會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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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地價稅 今截止申請(2009/9/22)

●九十八年九月廿二日 中國時報-(自用地價稅 今截止申請)君

 地價稅即將開徵,北縣稅捐處提醒,今年新購自用住宅,或原為營業用後改作自用住宅,以及作為工業使用等都可享稅率優惠,最高價差達四倍;另外,私人土地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及通行者,可享有免稅優惠,今天是申請期限最後一天,錯過要等明年。
 稅捐處表示,九十八年地價稅即將於十一月一日課徵,地價稅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按累進起點地價調升稅率,最高可達千分之五十五。但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僅千分之二,如果不在今天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將多繳四倍。
 稅捐處提醒民眾,申請自用地價稅,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或直系親屬設籍、無出租營業使用、一人只有一處、都市土地面積一百坪非都市土地兩百一十二坪以內等四種條件,缺一不可。
 另外,工業用地,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等,也可享有千分之十的優惠。
 至於無償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土地,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符合這些要件的地主則可享有免徵地價稅的優惠。
 不過,當適用優惠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人均應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稅,否則將被加處三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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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歸屬不清 可提確認界址訴訟(2009/9/22)

●九十八年九月廿二日 蘋果日報-(土地歸屬不清 可提確認界址訴訟)君

 讀者賴小姐問:
十幾年前我們買了現在的土地,後來鄰居一直說我們趁他不在家時讓土地測量員將原來屬於他家的地劃入我家,他甚至跑來我家叫罵三字經,還到處造謠。請問地政事務所會任意丈量他人土地給我們嗎?如果不可能,他造謠是否犯法?另外到我家叫罵三字經,是否為公然侮辱?
律師邱靖貽答:
土地經辦理地籍測量,即依法訂定土地界址,但土地所有權人仍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以釐清土地界址並確認範圍,一般而言,主管機關應不至於違法故意丈量錯誤。
 鄰居到賴小姐家大罵三字經,若有不特定人聽到,且可明確知道罵得是賴小姐及其家人,鄰居就觸犯公然侮辱罪,依法可判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處罰並不重。
造謠未必構成誹謗
至於鄰居造謠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則需視鄰居究竟對何人造謠、人數多少、造謠內容為何,才能具體認定鄰居是否有散佈於眾的意圖;另外也要看其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並不是對他人陳述不實事項均會構成誹謗罪。若鄰居行為構成誹謗罪,依法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建議賴小姐,若您規勸後,鄰居仍無意停止叫罵三字經的行為,您可報警處理。不過雙方既為鄰居,這樣處理方式恐非長久之計,建議可提起確認土地界址的民事訴訟,藉由司法機關定奪後讓雙方平爭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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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設限(2009/9/22)

●九十八年九月廿二日 經濟日報-(買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設限)君

 公設地若占遺產總額五分之一 僅能抵繳應納稅額五分之一 繼承或贈與取得者不受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就要設限了,財政部原則決定,凡屬買賣取得的公設地,日後申請抵繳遺產稅時,無法比照受贈或繼承取得公設地者,享有全額抵稅的待遇,只能限額抵繳應納遺產稅款。
 舉例來說,甲的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為500萬元,甲的繼承人因無足夠現金繳稅,申請要以甲遺產中的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公設地申請抵繳稅款。財政部說,假設甲是以買賣方式,取得這筆公設保留地,甲的繼承人申請以公設地抵稅即需受限。
 按照今(98)年元月新修正的遺贈稅法比例抵稅原則,甲1,000萬元的公設地,占全體遺產總額5,000萬元的五分之一,因此其申請抵繳的公設地,也只能就其應納稅額的五分之一,即100萬元(500萬元的五分之一)抵稅。
 以甲應納遺產稅款500萬元為例,若甲的繼承人無其他可以抵繳的財產,扣除申請抵繳的公設地後,甲的繼承人需再繳400萬元遺產稅。
 行政院日前已經核定財政部所提遺贈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財政部原本並未訂定排除條款,行政院要求財政部重新考慮並縮小設限範圍,財政部經過重新研議後,確定維持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公設地抵稅權益,未來只會對以買賣取得公設地者設立抵稅限制。
 依據現行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人可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財政部說,現行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完全沒有限制。
 也因為公設地抵稅沒有金額限制,結果衍生高所得者生前以低於公告現值價格大量買進公設地後,再要求抵繳遺產稅,導致遺產稅收大量流失。
 財政部強調,為避免影響納稅人的抵稅權益,公設地取得方式屬繼承或贈與者,其抵稅原則仍維持現制。同樣以上述甲的案例為例,若甲遺留1,000萬元的公設地為繼承而來,甲的繼承人即可按1,000萬元全額抵稅,即甲原本應納的500萬元遺產稅可以不必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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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地價稅優惠減免 今截止(2009/9/22)

●九十八年九月廿二日 中國時報-(申請地價稅優惠減免 今截止)君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優惠稅率及減免申請,今天(22)日最後一天,只要土地供作自用住宅使用或無償供公共使用及騎樓用地,都可提出申請,優惠稅額與一般用地相差達4倍以上。
 根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享受優惠稅率及減免的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今年是到9月22日。如在9月23日以後申請,就要等到明年才可以享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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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報秘書》實物抵繳(2009/9/22)

●九十八年九月廿二日 經濟日報-(《閱報秘書》實物抵繳)君

 為協助納稅人完成納稅義務,現行稅法中,遺產及贈與稅可提供納稅人「實物抵繳」的繳稅權宜機制。無法以現金繳稅的納稅人,可將其受贈或繼承的財產,拿來做抵稅之用。
 申請適用遺產或贈與稅實物抵繳稅款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即應納稅額需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現金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分18期繳納,但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
 無法以現金繳稅者,可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易於變價或保管的財產,均可按其價值等額全數抵稅。
 申請抵繳稅款的財產如屬不易變價或保管例如債權等,其得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不易變價或保管的財產,只能按其所占遺產總額比率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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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分割建地 須繳測量費用(2009/9/21)

●九十八年九月廿一日 自由時報-(裁判分割建地 須繳測量費用)君

Q:屏東小陳問:16個人共有建地703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因共有人無法全體一致協議分割,欲行「裁判分割」,向法院起訴請求,須 繳多少訴訟費用?除了訴訟費用,還有哪些費用,大約要花多少錢?謝謝。

A:浩翔法律事務所彭志傑律師解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
依所詢共有建地703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000元,合計共有建地的公告現值為1407萬4000元,如以共有人16人所共有的應有部份皆相同,則每一共有人應有部份的公告現值為87萬9625元。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此時,原告為一人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87萬9625元,應繳納第一審的裁判費用為9580元。
須提醒的是,法院可能會將共有土地訴請鑑定交易價額,而依交易價額再來計算原告應繳納的裁判費,此情形裁判費用通常會比較高。
訴訟期間,為測量分割方法,須另繳納土地複丈(測量)費用,收費標準按分類後筆數計算,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800元計收,詳情可洽各地地政事務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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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手購屋 別碰 5種房子(2009/9/21)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 工商時報-(新手購屋 別碰 5種房子)君

 大家都想賺錢,但投資房地產,很少人提到如何「不賠」,房仲業者說,新手買房最好不要碰5種房子,以「不賠」為出發,在行情好時,自然就容易「賺錢」。
 房仲業所說,5種不要碰的房子分別是:第一種,產權複雜的房子。
東森房屋副總經理黃淑苓說,有一個以上的屋主共同持有,或者是這間房子只有建物所有權,沒有土地所有權(地上權的房子例外),或者是房子�埵穔菮衎�,而這個房客與屋主並沒有簽定租賃期間的租約,諸如此類的情況,購屋新手最好不要碰。
 第二種,採光很差的房子或地下室。
 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經理古景良說,採光條件很差的房子以及地下室,容易潮濕,不易找到接手的買家,最好避開。
 第三種,有違法行為的房子。
 永慶房屋研展部協理黃增福說,諸如陽台外推、違法夾層、頂樓加蓋,最好詳細了解法令、不致搬進房子後遭到拆除。
 第四種,住商混合的住家。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經理鄭國英說,除非這幢大樓的地段真的很搶手,管理素質也還不錯,不然住辦大樓的進出一向比較複雜,遇有糾紛時,有時較難協調出共識。
 第五種,面前臨路很窄的房子。
 有些房子就算位於大安區,但是面前巷道是4米巷,甚至進出的巷弄是前幢大樓的防火巷,這樣的房子不僅救火不易,鄰居間也會因為住得太近,不易保有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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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樓設印度神壇 住戶打官司趕人(2009/9/21)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自由時報-(大樓設印度神壇 住戶打官司趕人)君

 住商大樓內能不能開設印度神壇?台籍住戶認為,印度人在屋內設壇,附近印度人經常前往朝拜,造成住戶困擾,向台北地院訴請「強制遷離」;印度住戶則主張,他們是一般住宅,台灣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沒有理由趕走他們。
台住戶訴請強制搬離
不願具名的台籍住戶說,印度人在屋內設壇,附近印度人上班前順道來拜一下,下班也拜,有時舉行法會,還提著香爐上樓,煙燻味重且有消防問題。印度住戶委任律師王和屏表示,該佛教協會因住戶抗議已搬遷,現在並無印度人提香爐上樓情形。
印住戶主張宗教自由
記者實地走訪,外觀上與一般住宅無異,一名印度女子及兒童前來應門,但拒絕讓記者拍攝神壇。
 王和屏說,如同台灣人家中佛堂,親朋好友在特定日期會前往拜拜,印度人大家族比較多,進出人數多,但並不妨害到鄰居;律師說,打官司趕人已屬違憲,侵害憲法對宗教自由及財產權的保障。
 引起糾紛的大樓位於北市敦化南路二段,樓高廿層,是高級住商大樓,第廿層由印度外資「台灣舒瑞傑勝」公司承購,原是「中華巴濕伐那陀佛教協會」會址。
 後棟的大樓管委會蕭姓女主委說,不反對印度人開神壇,但不宜開在住宅裡。管委會主張,大樓是「一般住宅」,住戶已開大會訂出「社區規約」,禁止社區內開廟,該印度住戶已違反規約,管委會依法訴請「強制搬遷」。
 印度籍人士夏某隨後說,「她告我們,我們也告她」,夏某強調「我們僅是一般住宅」;印度住戶主張,環宇通商大樓是一個前後兩棟的社區,已由前棟住戶組成管委會,他們住在後棟,後棟鄰居為了把他們趕走,成立新管委會已鬧雙包,依台灣法律,一棟大樓不能有兩個管委會,新管委會無權告他們。
住辦大樓設神壇 法律未禁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居家憲法,管委會可據以訂定社區公約,如禁止在中庭曬衣、牆外不可設招牌、不可設賭場,若住戶未遵守,且3個月未改善,可向法院訴請改善或要求搬家,但社區公約或決議,不可牴觸憲法及法律,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無效。
 目前法律並未明訂住辦大樓不得設置佛堂、教會、神壇等宗教場地,印度住戶若有提香爐、在公用空間拜拜或進出人士眾多、噪音等問題,可透過協商或由環保單位監測、處罰,或要求印度住戶負擔較多的公共電費及對訪客換證登記等方式改善。
 若住戶家中神壇違反建築、消防法規,或危及大樓結構、住戶安危,除可向相關單位檢舉,也可訴請遷離。最著名的「強制遷離」案例,為收容愛滋病友的台北市「關愛之家」案,社區管委會訂出規約要求搬遷,高等法院認為此規約違反「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對愛滋患者的安養、居住權益保障
,判免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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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價稅享優惠 明截止申請(2009/9/21)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經濟日報-(地價稅享優惠 明截止申請)君

 自用住宅稅率只有千分之2,逾期提出,今年稅負將多四倍;工業用地、騎樓也有特別稅率。
 98年度地價稅即將在11月1日開徵,為期一個月,財政部提醒,今年新購自用住宅,或原做營業用土地改做自用住宅,或做工業使用、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騎樓,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將可獲得減稅。
 財政部強調,地價稅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按累進起點地價調升稅率,最高可達千分之55。以自用住宅用地為例,地價稅率只有千分之二,未在22日以前申請者,今年稅負將會大增四倍。
 應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7及18條,可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 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至17條規定,可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如騎樓走廊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天前(即9月22日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11月開徵的是98年地價稅,財政部說,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優惠稅率申請資格,但逾9月22日以後才提出申請者,必須自明(99)年開始,才能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今年仍要用較高的一般稅率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凡已規定地價土地,除依法作農業使用,土地外,都需課徵地價稅。98年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98年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需繳納98年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地價總額超過該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即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適用優惠稅率者,如自用住宅用地則是按千分之二單一稅率課稅。現行可申請優惠地價稅率的土地包括:
 一、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課稅。
 二、工業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等,按千分之十課稅。
 三、無償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土地,使用期間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四、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其層數減徵。
 賦稅署指出,已申請經核准減免地價稅的土地,當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包括原已核准按自宅用地課稅,但日後全戶戶籍遷出者,納稅人均應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稅,否則將被加處三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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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屋租賃 判定不點交(2009/9/21)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 蘋果日報-(法拍屋租賃 判定不點交)君

 法拍小教室
法拍新手問:為什麼有些法拍物件標示點交,有些卻不點交,什麼樣的情況會判定點交或不點交?
 《透明房訊》業務部副理吳?回答:如果屋況是空屋或債務人自住,經查證屬實後,法院會判決此為點交物件。若法拍物件有租賃契約,目前由承租方使用,依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物件會判為不點交。其他包括:親屬輔助佔有或以債抵租等狀況,也會被列為不點交物件。親屬輔助佔有,指的是法拍屋由債務人的親戚居住,以債抵租則是債務人把法拍物件交由其他債權人使用,民眾拍定物件後,須藉由訴訟判決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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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地價稅自宅優惠 要快(2009/9/18)

●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經濟日報-(申請地價稅自宅優惠 要快)君

 要享有今年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民眾要注意了,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否則得等到明年了!
 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當年即可適用,不然得等到明年才可開始適用。
 財政部特別提醒民眾,已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須將戶籍遷出時,仍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任何一人留在原戶籍內,該用地的地價稅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果全戶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應於30日之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另提醒民眾,若因風災或暴雨致土地有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無法使用情形,可在98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者,地價稅全免。
 如還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洽詢土地所在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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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人利多 公設地仍可抵遺贈稅(2009/9/18)

●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經濟日報-(富人利多 公設地仍可抵遺贈稅)君

 遺贈稅法施行細則修正 財部先前規畫未列入 債權人依債清條例免除債務 不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賦稅署昨(17)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用經過債權人參與,也不會被視為贈與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財政部打算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這次並未現在修正條文中,公設地仍可全額抵繳遺贈稅,對富人節稅規劃來說是大利多。
財政部指出,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9條之1,明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而免除的債務,或是依該條例導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都不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債權人不會因為免除他人債務,而被核課贈與稅。
 由於今年1月起遺贈稅率降至10%,財政部也打算修法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及贈與稅的範圍,納稅人不得再以公設地全額抵繳稅款,需以公設地價值占總財產的比率,作為抵繳稅款的上限。
 由於公設地的市價只有公告現值的兩成左右,但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計算抵稅價值,一直是富人的節稅利器,雖然財部擬修法限制公設地的抵繳上限,但因行政院的反對,最後定案的版本並未納入此規定。
 此外,按稅法規定,繼承人若將遺產捐贈給政府或財團法人,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將繼承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期限,由原本的兩年縮短為一年。未來繼承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證明後,一年內就要辦理捐贈的不動產移轉,否則還是會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
 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也修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若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須在一年內按請求結果,完成遺產交付,否則除會補課遺產稅外,還會有補課利息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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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不動產 1年內需過戶(2009/9/18)

●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工商時報-(捐贈不動產 1年內需過戶)君

 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在昨天公布實施,被繼承人捐贈不動產,要在1年內辦理過戶,比現行在2年內過戶的時間縮短1年。
 財政部為配合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今年1月21日通過立法,所以修正細則共16條、刪除1條及增訂2條。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是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分配給所屬的政府層級,和繳現金的比例相同。例如,甲為台北市人,甲死亡後的遺產稅,台北市和中央政府各分配一半。
 如果甲以坐落在台北市和台北縣的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依現行規定,這二塊土地,台北市和中央各收一半。未來改為,只有位於台北市的公設地,台北市庫可分一半,位於台北縣的公設地,都歸中央政府的財政部國產局所有。
 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施行,財政部增訂,依該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是贈與,不課贈與稅。依該條例更生、清算,債權不能回收,如果舉出有和解契約或有法院裁定書,屬於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也免贈與稅。
 現行規定,生存配偶行使民法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核准,但如果最後繼承人沒有把這筆錢給生存配偶,導致要補交遺產稅,國稅局只有補稅,不加計利息。財政部修改為,以後此種情形除了補稅之外,還要按日加計利息。
 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的估定,如果遺贈稅法和細則沒有規定,則應依市場價值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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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售屋買賣 須標公設價格(2009/9/17)

●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蘋果日報-(預售屋買賣 須標公設價格)君

 換約手續費1%降至0.1% 更有保障
購買預售屋風險將大幅降低!行政院消保會已完成「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建商須清楚標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坪數、比例及個別價格,預售屋換約手續費已從總房地價款的百分之一降至百分之零點一,消費者買預售屋將更有保障。
近日內通過公告實施
目前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僅標示房地總價、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無法計算個別價值。為讓消費者更明白購買狀況,減少糾紛,行政院消保會才剛完成修定,近日通過後由內政部公告實施。北縣消保官楊舜惠說,預售屋買賣糾紛在今年三月幾達高峰;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後,消費者就能判斷實質購買建物內容。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林以德分析,預售屋契約書明列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比例,對一般消費者來說相當有保障;但規定三部分價格須明列,建商恐會將成本反映在主建物價值,「屆時就會發現,房屋平均單價比現在還高。」
 展悅開發董事長許東隆則認為,現行預售屋買賣契約已明定清楚,市場已有既定計價方式與交易習慣,一時改變計價、交易方式,「對房地產業來說頗為困擾,業界也將針對修正法案討論。」
「怕建商灌坪數加價]
近期打算買屋的民眾王侯堯表示,契約書修正後,可清楚知道自己買的建物價值,也能知道花多少錢買公設,幫助很大。北縣民眾黃盈達則認為,修正草案原意雖好,但就怕惡質建商屆時巧立名目灌坪數加價,「希望政府能遏止建商灌虛坪惡質並給予實質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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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另計價?總價恐不變(2009/9/17)

●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聯合報-(公設另計價?總價恐不變)君

 公設沒標準更需要檢討
內政部長江宜樺有意推動不動產相關法規修法,把主、附建物與公設分開標示面積及單價。房地產業者認為未來房地產應「總價變化不大」,因為建商會玩「數字遊戲」;政府當務之急,應是盡快統一各地對主、附建物與公設項目的評估與登記標準,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建商公會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說,一旦不動產登記項目改變,攸關七百五十萬戶房屋所有人權益,變更工程龐雜且浩大;政府未來如果要修法,應回歸土地法母法,才能保障人民財產權。
 太平洋資產管理總經理張欣民認為,分開登記及計價與現行作業完全不同,建商與民眾都需要適應期,對買方確實較有保障;「但房價是否下修,恐怕起不了大作用。」
 戴德梁行協理薛惠珍表示,以豪宅為例,計價因素除了地段,氣派的公共設施設計也是因素,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未來各種項目如何拆算反映在建物上的價格,對於買賣雙方都是很大挑戰。
 興富發建設副總廖昭雄說,分別訂價,最終結果恐與原來的房價差異不大;公設比過高的問題,關鍵在公共設施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可評估。同一區的新大樓,公設比都是三成,但有些大樓有游泳池、健身房等設施,有些大樓僅有普通的門廳,原因就在地下室車道、開放式花園、逃生梯等項目,何者該列入公設項目?根本
沒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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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年未調 房屋現值 北市擬調高(2009/9/17)

●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聯合報-(28年未調 房屋現值 北市擬調高)君

 28年未調,台北市有意調整房屋標準單價,提高房屋稅額。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目前房屋現值偏低,導致稅收未能合理反映房價,稅處已成立工作小組,檢討調整房屋標準單價,最快99年底提交市議會審議,101年實施。
 房屋稅核定方式是房屋現值乘以稅率,稅率由中央制定。房屋現值則依稽徵機關調查擬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及地段率,交由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
 稅捐處規畫,將重新評定房屋現值的標準單價,例如豪宅、交叉路口一樓店面等單價,就應該與一般住宅有所差異。目前房屋稅率自用住宅為1.2%、營業用為3%、非自用非營業用則為2%。
 稅捐處長謝松芳昨天強調,檢討不是為了增稅,而是讓課稅更公平合理。他說,北市8月份中古屋平均房價較7月份成長9.5%,達每坪34.5萬元,房價持續飆升,可是98年的房屋稅收卻只有100億元,未能反映現實。
 民國78年,房屋稅收與地價稅收都是70多億元,比例一比一;到了98年,隨著公告地價不斷提高,地價稅預算數已達178億元,可是房屋稅預算卻只有99億元。
 謝松芳說,全台各縣市房屋稅收與地價稅收都在伯仲間,唯獨台北市差距如此大,這顯示房屋稅未反映房價上漲,值得檢討。
 稅處將檢討房屋現值,送交財政局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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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買屋 公設單獨標價(2009/9/17)

●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聯合報-(未來買屋 公設單獨標價)君

 江宜樺新官第一把火 半年內修法 消費者不必再擔心建商灌虛坪、多花冤枉錢
新任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表示,內政部預計半年內提案修法,要求建商在售屋標價時,必須將實際居住的「主建物」,和沒有居住機能的「附屬建物」和「公共設施」分別標示清楚,各依建造成本列出價格。
 江宜樺昨天接受本報專訪,回應監察院九月初針對房屋坪數灌水問題的糾正。監察院在調查報告中,批評內政部消極不作為,放任建築法規不斷放寬,造成許多附屬建物、公設灌入坪數計算,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建商不斷灌虛坪,讓消費者花很多冤枉錢,買的不是實際可以居住的地方。」江宜樺說,計算建蔽率、容積率時,應考量「實際可以居住的範圍」,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和「公設」分開標示。主建物是室內可以實際居住使用的部分;附屬建物例如陽台、雨遮;公設如進門的門廳、走道、電梯間等。
 江宜樺說,這三者建造成本不同,售價也應該不同,資訊應該公開透明,公告建造成本,「大家都害怕花錢買到一堆虛坪,當然希望坪數愈精確愈好」。
 江宜樺表示,理想的情況是建商在廣告或預售時就要講清楚,物件的主建物有多大,一坪多少錢;附屬建物和公設各有多少,一坪多少錢,然後算出總價。
 江宜樺說,內政部正在研議,修改土地法中建築登記規定,或者另訂不動產登記規範。牽涉修改土地法或民法,檢討期間「不應該超過半年」。
  江宜樺一上任就推動這項重大變革,是否會引發建商反彈和立法院反對,江宜樺強調:「消費者的聲音也很大啊!」政府機關如消保會,也和推動這一波改革有關。江宜樺說,他很願意和立委直接溝通,或結合消費者團體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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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戶貸款展延 國庫補貼(2009/9/16)

●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聯合報-(災戶貸款展延 國庫補貼)君

 金管會昨天宣佈配合政府展延受災戶貸款的銀行將獲國庫補貼利息,最高利率4.75%,提高銀行配合意願。
 金管會說,初估國庫補貼銀行利息需要10餘億元,將編預算支應。
 金管會說,莫拉克風災受災戶可以展延債務包括汽車貸款、保單借款、雙卡債務 (信用卡卡費或循環信用、現金卡貸款)、債務協商的債務、自用住宅房貸(仍堪使用的房屋),以及以災區房屋做為擔保品的銀行貸款,各項貸款可展延的期限不一。
 金管會說,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配合政策展延災民債務的銀行,國庫將依據貸款的性質,補貼銀行利息。
 其中,自用住宅房貸以及以房屋抵押的貸款,國庫補貼利息的利率上限為2%,汽車貸款與無擔保貸款(含現金卡)為4%,保單借款其他擔保貸款為3%,信用卡應繳款項4.75%,債務協商債務3.5%。
 金管會說,其他政府專案貸款例如學生貸款,如符合風災展延標準,銀行應予展延,國庫也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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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拉克受災戶 免房屋稅(2009/9/16)

●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經濟日報-(莫拉克受災戶 免房屋稅)君

 清理、整修完成前
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災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只要符合特定的受災條件,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根據98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7條規定,災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並授權由財政部訂定辦法。
 財政部指出,因為莫拉克颱風受災的土地及建築物,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規定如下:一、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的建築物,於清理、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
 二、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建築物及其坐落基地,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三、災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經地方政府認定因聯外道路中斷,導致無法正常使用者,在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四、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在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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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稅 第三人財產可擔保(2009/9/16)

●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經濟日報-(欠稅 第三人財產可擔保)君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昨(15)日表示,納稅人欠稅可申請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如黃金、外幣等,以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但仍應依規定繳納欠稅款,否則擔保人的財產將遭強制執行。
 北市稅捐處表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就其財產通知相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欠稅人可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額的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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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分居 弱勢配偶可少繳稅(2009/9/15)

●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自由時報-(夫妻分居 弱勢配偶可少繳稅)君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夫妻分居,綜所稅應分攤稅額,由原本依所得總額比例計算,改依所得淨額分別核算應納稅額後,再依應納稅額比例計算夫妻應分攤的稅額,經濟較弱勢的配偶將可少繳一些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明,以往夫妻分居,其綜所稅應納稅額是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例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但有些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較多,適用稅率也較低,按所得總額比例計算,對於經濟弱勢的配偶較不利,有些豪門媳婦跟先生分居後,還要分擔鉅額綜所稅,相當不公平。
 因此,財政部昨天核釋,夫妻分居,若已於綜所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若申請分別開單,將按夫妻應納稅額比例計算應分攤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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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主建物、附屬建物 分開訂(2009/9/15)

●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聯合報-(公設、主建物、附屬建物 分開訂價)君

 內政部檢討虛坪
內政部昨邀集營建署、消保會、建商公會等單位會商買屋「虛坪登記」、公設比率過高等問題,內政部提出七大處理方案,未來將檢討修正預售屋契約範本,增訂產權登記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如有誤差,一定要找補,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昨天檢討土地登記規則,初步達成共識,將訂定「不動產登記條例」,傾向未來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等項目分開訂價;內政部還要求營建署,依建築技術規則,通盤檢討「不計入容積」的項目,未來雨遮、陽台等項目,將不再計入附屬建物,改列為公設項目。
 房地產業者說,如果此案成真,對於不動產市場將產生極大衝擊。
 所謂主建物,簡單說,就是一般民眾室內可使用的面積;附屬建物是指陽台、雨遮等;公共設施是指樓梯間、機電室、大廳等區域。房地產業者說,目前房屋買賣都把三者以同一價格合併計價;一旦分開計價,房價應該會有降價空間。
 舉例來說,一般人購屋三十坪,若公設比百分之三十,換算起來實際使用僅有約二十一坪;多出來的九坪,若以一坪房價四十萬元計算,等於多付了三百六十萬元的購屋成本。房地產業者說,未來若分開訂價,公設部分的支出就可能大幅降低。
 但有建商反映,目前對於這三者的法律定義並不明確,營建成本如何分開計算也沒有一套規範,因此僅在初步交換意見階段。
 另外,目前室內停車格的計算,很多消費者反映車位格太小,未來將修正標準車位格為長五百五十公分長、二百五十公分寬。還有,現行汽車車位坪數容許誤差百分之二,營建署與消保會等單位會商決定,未來只要有誤差,就要找補。
 未來房地產所有權狀登記方式是否也將改變?這些規劃攸關民眾財產權益,昨天產官學界意見分岐,內政部表示,預訂年底前將再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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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灌虛坪 最快年底約束(2009/9/15)

●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自由時報-(房屋灌虛坪 最快年底約束)君

 附屬建物、公設將分別計價
 監察院針對房屋買賣虛坪嚴重灌水問題,日前糾正內政部怠惰修法,內政部已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修正案,送交行政院消保會審議,如果審議確定,就會循程序公告,由於不必修法,最快今年底就可實施。地政司土地登記科科長張燕燕表示,未來建商銷售預售屋,將把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分別計價,可望使得房屋測量登記更合理化,減少買賣糾紛。
 高雄建商公會昨日也召開會議,力挺當前雨遮、花台、屋簷不計入樓地板面積模式的作法,同時與中北部建築業界串聯爭取權益。
 監察院本月三日糾正內政部,指內政部怠惰修法,讓國內現行買賣交易房屋虛坪比明顯增加,放任建築法規不斷放寬不計入容積項目,且地政法令也配合修正予以測量登記,造成許多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灌入坪數計算,增加消費者負擔,這種建物登記面積多於建管執照面積的不合理現象,讓建商有「灌虛坪」機會,因此要求內政部改善。
 內政部已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修正案,送交行政院消保會審議,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消保會目前正在審議針對誤差找補、賣方廣告義務及產權轉讓等修正內容。邱惠美說,預售屋坪數問題攸關民眾一輩子住的權利,中南部縣市可能還好,但是台北都會區域寸土寸金,如果建商把每戶預售屋都少了一%的空間,整批住宅若有一百戶,建商就佔了太大便宜。對於已送到消保會的修正案,消保會每月都會有委員會議,將盡快通過以保障民眾權益。
建商派員表達意見爭取權益
內政部昨日並開會與業界溝通意見,全台各建商公會與建商公會全聯會認為事態嚴重,也紛紛派員與會表達意見,打算爭取業者應有權益。
 高雄市建商公會為整合業界意見,昨日也召開法規會議,會中近三十位會員建商一致同意,由該公會彙整現行法令施行正當理由與公設分攤計算標準,向內政部提供參考意見,以維持現行作法不變。
 高市建商公會法規會主委張永義表示,當前陽台登記方式,買賣雙方較無爭議,至於雨遮、屋簷與停車空間等登記問題,政府修法時也應考量綠建築設計潮流與都市景觀美化等實際需求,不應一味修法限制業者的設計創思表現。至於售價高低問題,則由市場機制決定,業者為求順銷,所謂「灌虛坪」的作法也會逐漸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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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夫妻報稅 賺少可繳更少(2009/9/15)

●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聯合報-(分居夫妻報稅 賺少可繳更少)君

 財政部 改算法
避免稅率跟著跳級 分攤比率改以各自應納稅額計算 今年申報案件追溯適用
現代分居卻未離婚的怨偶愈來愈多,礙於所得稅法「夫妻須合併申報」的規定,每年報稅都是雙方棘手問題。財政部昨天發佈解釋令,更改現行「分居夫妻」分攤綜合所得稅的計算方式,讓所得較低的一人可以少負擔高額稅負。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的案件將可追溯適用。財稅官員表示,目前分居的夫妻在報稅時,國稅局考量夫妻倆「可能不想讓對方知道自己賺多少錢」,同意分居夫妻可以各自單獨申報所得稅,等國稅局收到兩人的申報資料後,由國稅局主動將兩人的所得合併計算,再決定雙方應繳多少稅、如何分攤稅負等事項。
 官員說,現行國稅局算出夫妻合併申報的稅額後,會根據兩人的所得高低,分別計算各自應該分攤的稅額;只要和當初各自單獨申報的有差額,就會發單補稅。
 但官員表示,目前綜合所得稅是採用累進稅率,也就是說,所得愈多、稅率也愈高;分居夫妻所得較低的一方,可能因為另一半的所得高,原本適用的稅率跟著跳級,變成須多繳一筆冤枉稅。
 財政部賦稅署研究後決定,更改原先計算分居夫妻分攤稅額比率的公式,原本是以夫妻的年度所得額來計算;今後將改依夫妻單獨申報的應納稅額計算;夫妻雙方應納總稅額沒變,但所得較高的一方必須負擔較多的稅負。
 官員說,變更後的優點是,可以避免所得較低的一人,得多繳所得稅,變相幫所得高的一人分攤稅負的不合理現象。
 官員說,目前作法是由各國稅局幫分居夫妻計算兩人應負擔的稅額,因此分居夫妻未來申報所得稅的方式一樣沒變,不需擔心要如何計算應分攤比率;但可以肯定的是,分居夫妻所得較少的一方,將可省下一筆稅金。官員補充,今年5月申報的97年度綜所稅,只要還沒收到稅單,都可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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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遭占用獲賠 要報稅(2009/9/14)

●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經濟日報-(建物遭占用獲賠 要報稅)君

 不屬租金收入,算其他所得
甲君的建物遭人占用,經訴訟,法院判決占用人應給付甲君170萬元。甲君在取得款項後,未於當年度申報該筆所得,台北市國稅局將該筆給付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補稅,同時加罰一倍。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給付個人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所稱的「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徵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甲君因建物遭他人占用,經訴訟結果,法院判決占用人為不當得利,應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的利益170萬元,屬於應申報課稅的「其他所得」,但甲君卻未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導致漏報該筆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甲君收到補稅單後不服,主張他的建物遭人占用,法院判決的170萬元所得屬於「租金收入」性質,且訴訟期間長達十年,應分十年認列為租賃所得才合理。
 不過國稅局認為,該筆款項經法院判決為「不當得利返還」,應屬於甲君的「其他所得」,而且國稅局課稅的標準都是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因甲君在93年度已經收取170萬元款項,應併入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允許甲君減除相關的成本費用,經甲君提示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後,國稅局准予追認成本費用5萬元。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納稅義務人取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不等於就是租金收入,而是「其他所得」的課稅範圍。
 如果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是有可扣除的實際損害,納稅義務人應該負舉證責任,並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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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大降 生前贈地銳減(2009/9/14)

●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經濟日報-(遺產稅大降 生前贈地銳減)君

 稅率降至10% 田僑仔順勢將土地改身後移轉 既節稅還可避免子女「認錢不認人」
 政府在今年1月底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從最高稅率50%大降為10%,也改變了擁有大批不動產的「田僑仔」在生前提早贈與子女的習慣,轉而等到身後再當成遺產移轉給子女,除了節稅,還可避免子女「認錢不認人」。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今年1到7月的土地移轉登記資料,其中贈與移轉的筆數和面積都比去年同期減少,反倒是因為繼承的土地移轉面積卻出現成長。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林敏弘會計師認為,以往遺產稅稅率高達50%,常聽說許多有錢人為了少繳遺產稅,在生前就把名下財產逐年過戶到子女名下,結果不是錢被小孩揮霍掉,就是小孩拿到錢後對父母不孝,衍生不少家庭悲劇,因此他常說,「以前人家說養兒防老,現在是養老要防兒。」
 林敏弘說,過去有錢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子女,即使不繳贈與稅,但免不了要繳土增稅;但遺產稅大降後,只要繳10%的遺產稅,土增稅都省了下來,已經沒啥生前節稅規畫的必要,等身後再給子女繼承反而節稅。
 對遺贈稅租稅規畫熟稔的會計師許祺昌表示,以前遺產稅最高要50%,土地增值稅則依漲價總額高低稅率介於20%到40%,儘管稅法規定身後繳了遺產稅,土增稅就不用繳,但兩種稅最高還是有10%的稅差,因此許多有錢人拚命在生前透過逐年贈與,把財產過戶給下一代。
 許祺昌說,過去有錢人租稅規畫的作法主要分成兩種,一種是分年贈與,只要把贈與總額控制在一年110萬元的免稅額,逐年贈與給小孩,就不用繳贈與稅,只要繳土增稅;另一種作法是父母用現金去買一筆房地,比方說市價2,000萬元,但公告現值是1,000萬元,贈與總額則是以公告現值來算,因此比直接給小孩2,000萬
元現金來得節稅。
土增稅稅收 縮水
政府大降遺產稅,間接衝擊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的稅收;至於是否因此造成私有地的「閉鎖」現象,房仲業者大多認為沒那麼嚴重。
 根據財政部統計處最新公佈的稅收統計,今年到8月為止,土增稅收是319億多元,和去年同期的413億多元相比,衰退幅度約23%;契稅方面,到8月的稅收將近82億元,去年同期則是92億多元,也減少約一成。
 遺產稅稅率從原本的最高稅率50%大降為單一稅率10%後,台北市稅捐處分析,由於民眾不再有生前分年贈與的節稅誘因,預估將導致贈與土地移轉案件減少高達九成,以去年贈與土地增值稅收4.8億元估算,今年將減少土地增值稅收約4億元。
 稅捐處分析,名義上遺產稅是10%,但扣掉1,200萬元的免稅額和配偶、喪葬、子女等扣除額後,實際上繳不到10%的遺產稅;反觀如果生前分年贈與土地,還得繳交20%到40%的土增稅,因此不用再急著生前規畫逐年分批贈與。
 不過,這些擁有大批房地的「田僑仔」延後租稅規畫的時間,是否會造成私有土地供應減少,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張欣民說,近來私有地的供給的確少很多,但遺產稅調降只是原因之一,主因應是兩岸關係開放,許多人預期陸資會進來投資台灣房地產,為了從中賺取更大獲利,才會出現惜售的現象。
 永慶房屋代銷事業處副總經理吳金銘也認為,在土地交易的型態中,因為繼承或贈與而移轉的比重並不高。造成私有地交易冷清,主要還是因為地價太高,買方根本不願意出手,除非地況非常好,否則很少人願意逢高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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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複列報分攤費 當心重罰(2009/9/14)

●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經濟日報-(重複列報分攤費 當心重罰)君

 適用營運總部,部分所得免徵營所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公司於申報適用營運總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不可重複扣除分攤費用。南部一家經營門鎖製造的公司,重複列報費用,不僅被補稅775萬餘元,還被處罰一倍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規定,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的營運總部,「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的權利金所得」、「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等所得都
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營運總部各項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
 經營門鎖製造的甲公司申報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請營運總部免稅所得1.23億元。公司說明,因全球營運布局需要,續在歐美、東南亞及英屬維京群島等地設國外關係企業,營運總部則留在台灣,並在95年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的證明函。
 95年底時,甲公司變更營運計畫,將原持有英屬維京群島乙公司的股權(原始投資成本1.6億餘元),以3.14億元的價格出售給丙公司。
 甲公司95年度有包括薪資、租金等無法直接辨認歸屬的費用,於是便採用「收入比」方式,計算其出售乙公司股權應分攤的費用為3,100萬餘元,因此甲公司列報營運總部免稅所得為1.23億餘元(3.14億餘元-原始投資成本1.6億餘元-分攤費用3,100萬餘元)。
 稅局發現,甲公司在非營業收入的「出售資產增益」項下,也列報處分乙公司股權利益1.23億餘元。甲公司營業費用已申報其處分乙公司股權費用3,100餘萬元,卻又將這筆應分攤費用在「出售資產增益」項下減列,造成費用重複減列。
 南區國稅局最後核定調增甲公司所得3,100萬餘元,甲公司除須補稅775萬餘元外,還需額外負擔一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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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變少 繼承更節稅(2009/9/14)

●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聯合報-(贈與變少 繼承更節稅)君

 遺產稅大降 身後移轉房產 免繳土增稅 還可避免子女「提前不孝」
 今年一月底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率,從最高百分之五十大降為百分之十,數據顯示,這已改變擁有大批不動產的「田僑仔」在生前及早贈與子女的節稅行為,轉為等到身後再當成遺產移轉給子女,此舉除了更有節稅效益,還可避免生前將財產過戶給子女後,子女「提前不孝順」。
 內政部統計今年一到七月的土地移轉登記資料,其中土地贈與移轉的筆數和面積都比去年同期減少;反倒是因為繼承的土地移轉面積成長。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敏弘指出,以往遺產稅稅率高達百分之五十,常聽說有錢人為了少繳遺產稅,生前把名下財產逐年過戶到子女名下,結果不是錢被小孩揮霍掉,就是小孩拿到錢後對父母不孝,衍生不少家庭悲劇,因此過去他常說,「人家說養兒防老,其實是養老要防兒。」
 林敏弘說,過去有錢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子女,即使在贈與免稅額度內,若不繳贈與稅,但免不了要繳土增稅。
 但是遺產稅大降之後,只要繳百分之十的遺產稅,土增稅都省了下來(繼承土地不必繳土增稅),而土增稅率動輒百分之廿、卅、四十,生前贈與要繳贈與稅,還要加繳土增稅,死後以繼承方式移轉反而免繳土增稅,因此已沒什麼生前節稅規畫的必要,等身後再給子女繼承反而更節稅。
 熟悉遺贈稅租稅規畫的會計師許祺昌表示,以前遺產稅最高稅率達百分之五十;土地增值稅則依漲價總額高低,介於百分之廿到百分之四十,儘管稅法規定身後繳了遺產稅,土增稅就不用繳,但兩種稅最高還是有百分之十的稅差,因此許多有錢人拚命在生前透過逐年贈與,把財產過戶給下一代。
 不過現在遺產稅率降到百分之十的單一稅率,民眾生前不必急著將不動產移轉到下一代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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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老屋淘金 掌握六要、五不(2009/9/14)

●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中國時報-(買老屋淘金 掌握六要、五不)君

 想要搶賺都更商機,一定要有撇步。由於都更不成,鬧上法院的捷運永春站附近一處都更案,這名里民小楊(化名)即以自身經驗沉痛地表示,當初推動都更案,逾十年未成,讓居民飽受煎熬。
 小楊強調,都更案要成功,須掌握三大原則,一是居民「不能貪」,若每個人都想多咬一口、多拿一份,永遠協調不成;二是居民應找地方政府都更單位、銀行、業者等不同專業單位,舉辦多場說明會,熟悉法令,充份瞭解「遊戲規則」,以免簽了同意書後,即被不肖業者綁架,永無寧日。
 最後,也是都更能成案的重要關鍵,即推動流程務求「公平、公正、公開」,將原有權利信託,減少猜忌,住戶才能同心齊力推動更新。
 信義房屋企研室經理蘇啟榮建議有意買老屋淘金的投資人,不妨掌握「六要、五不」選購原則:
  一、要找列入都更範圍內的舊宅:通常這是最可能改建者。
二、要看使用分區:商業區比住宅區好,兩者改建之後的容積率有天壤之別。
三、要位處主要交通動線的大馬路:因為愈接近大馬路,被畫定都更機會大。
 四、戶數要少、樓層要低:最好選擇戶數三十戶以下的公寓或大樓,戶數少容易協調,也意味可蓋出的樓地板面積愈多。
五、要有捷運:有捷運易成為優先都更案標的。
六、基地面積要大且方正,才容易成為改建熱門標的。
 相反地,投資人若擔心買到即套牢,就要避免買到以下五種問題屋。
 首先,不找租金昂貴的店面樓上:尤其是同條街有超過五家以上一樓店面,通常等改建會相對曠日費時。其次,不買狹小巷弄的房子:尤其少於六米巷道,通常改建機會較小。此外,則要注意「距離嫌惡設施不遠」、「交通不便」、「小環境不佳」的老屋,皆較難納入改建範圍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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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條件離婚 贍養費算贈與(2009/9/11)

●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 經濟日報-(無條件離婚 贍養費算贈與)君

 一位納稅人離婚後給付前妻近億元,遭補稅加罰近7,000萬元。
協議離婚的夫妻,若註明「無條件離婚」,事後一方給付具贍養費性質的財產或資金,會被改按贈與課稅,無贍養費免稅優惠。一位納稅人離婚後三年給付前妻近億元「贍養費」,遭補稅加罰款近7,000萬元。
 這位納稅人雖然提出行政救濟,抗議政府課稅不合理,但高等行政院法也支持國稅局的課稅決定,除需補繳3,000餘萬元的贈與稅款之外,還要被處一倍的漏稅罰3,000餘萬元,總計這筆天價贍養費需額外支付高額補稅罰金。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強調,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給他方的財產,因性質上屬扶養義務的延伸,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享有免徵贈與稅的優惠。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未能舉證屬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的案例,甲在93年6月間存入前妻乙帳戶8,900萬元,因未辦贈與稅申報,被補徵贈與稅3,000餘萬元,另處一倍罰鍰。甲主張他在90年與乙協議離婚時,即已約定將支付1億餘元贍養費,但因金額龐大,當時沒有足額資金可給付,才會協商在93年6月支付部分贍養費8,900萬元,並非贈與。
 台北市國稅局調閱甲與前妻在90年間辦理離婚登記所提示的離婚協議書,記載「雙方個性不合,同意無條件離婚」字樣。國稅局認為,即屬無條件離婚,甲所稱在協議離婚時,曾約定給付對方贍養費1億餘元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加上甲支付乙8,900萬元後,乙將部分款項兌換成美金旅行支票,作為出國旅行之用、其餘則匯至美國作置產計畫及轉為定期存款,乙領受甲的贈與事實明顯。
 此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高等行政院法認為,這筆天價款項如果確屬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甲應負舉證責任,但甲無法提出足資採信的具體證據,且贍養費在離婚後近三年才給付,很難採信具贍養費性質。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協議離婚的夫妻,若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無法證明屬離婚約定的給付,應儘速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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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贍養費 離婚協議書明載才能免稅(2009/9/11)

●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 工商時報-(贍養費 離婚協議書明載才能免稅)君

 一對夫妻在離婚多年後,男方才支付贍養費給前妻,台北市國稅局認為,雙方沒有在離婚協議書約定要給付贍養費,所以不是贍養費,於是男方被課徵贈與稅3,000多萬,並罰1倍,共6,000多萬。
 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予他方財產,屬扶養義務的延伸,不屬於贈與稅,免課贈與稅。但是,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如果不能舉證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屬無償移轉,就應該課徵贈與稅。
 夫妻在90年協議離婚,男方甲在93年6月存入前妻乙的帳戶8,900萬元,台北市國稅局查到,認為屬於無償贈與,於是開單補稅及處罰。
 甲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在訴訟書中主張,當年離婚時就約定他要支付1億多元贍養費給前妻,因金額龐大當時沒有錢支付,才延到93年6月支付部分,8,900萬元,應免課徵贈與稅。
 而國稅局表示,甲君與前妻在90年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上面記載「雙方個性不合,同意無條件離婚」,和甲君所說的在協議離婚時約定應給付贍養費1億多元的情形不符。
 而且女方在收到錢之後,把部分兌換成美金旅行支票,作為出國旅行用途,其餘匯到美國作置產計畫,及轉為定期存款,主觀上有接受的意思,所以屬於贈與行為,應核課贈與稅。
 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無法提出其他足資採信具體證據以為證明,亦無其他確切證據可資佐證,主張難以採信,所以駁回甲君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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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樓受災修復 按分攤額減稅(2009/9/11)

●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 經濟日報-(大樓受災修復 按分攤額減稅)君
 住戶檢具管委會收據,報稅時可扣抵;營利事業已認列修繕費,不得再列報災害損失。
 莫拉克風災造成南台灣嚴重水患,財政部指出,如屬集合式大樓受災,其大樓共用如公共設施、機電設施等受損,大樓住戶需分攤修復金額者,可檢具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收據,按分攤金額列報個人所得稅減稅。
 財政部指出,台灣因為地小人稠,建築日漸偏向集合式大樓,一旦遭逢不可抗力災害,包括颱風、地震、火災等,集合式住宅損害範圍如屬大樓共用部分時,可由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是指公共設施、機電設備等。財政部規定,如遭受災害損失,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統一支付修理及重費用者,其災害損失的報備手續,可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損失清單、收據及區分所有權人實際分擔損失金額清冊等,統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集合式大樓的住戶如為個人,應檢具稽徵機關核備函及清冊影本,依實際分攤金額,在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減稅。
 但若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因其所繳納的管理費或修繕費用,已可憑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的收據核實認列為費用,不得再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災害損失扣稅。
 財政部並明令,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遭受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原則包括:
 一、屬於共用部分並可恢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用核實認定,但可列報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
 二、共用部分需重置者,可根據原公共設施的廠牌、形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按平均法計算剩餘價值認定。
 三、災害發生後,共用部分的清理費用,例如淹水造成泥沙淤積的清理工作所需花費,可按實際分攤的支出金額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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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爛屋充雅宅 賣掉算詐欺(2009/9/10)

●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自由時報-(爛屋充雅宅 賣掉算詐欺)君

 <外牆沒抹水泥 還謊稱沒漏水>
關姓婦人買到此位於台北市連雲街一棟公寓的四樓,由屋外可明顯看出,側牆僅是砌上磚塊,並沒有抹上水泥。
離譜!關姓婦人花900多萬元在台北市買一間公寓,搬入後發現屋子的一面外牆竟只砌紅磚,沒抹水泥,致雨水滲漏屋內,前屋主謝姓夫婦還被控帶關婦看屋時,謊稱房子絕無漏水,台北地檢署認定謝姓夫婦涉嫌詐欺,昨將他們起訴。
 對於關婦買到外牆僅砌紅磚、沒抹水泥的房子,連承辦的檢察官邱舜韶都忍不住說「真的是滿誇張的!」
 關婦住處昨天有一名紀姓女子說,她今年3月跟關婦租下此屋,頂樓有漏水過,房東有叫人來做頂樓防水工程,她不知道房子有訴訟糾紛。關婦透過房客表示「不知道對方已被起訴」,就不再多說。
 起訴書指出,這間屋子位於台北市連雲街一棟公寓四樓,因為與鄰棟房屋間距過窄,工人砌完紅磚,發現沒有空間做外牆,導致屋內屋頂、外牆,及主臥室窗台、玄關窗台漏水嚴重。
 前謝姓屋主夫婦竟以鐵皮、木頭裝潢,將天花板及牆壁包覆,遮掩牆壁有壁癌、龜裂瑕疵,並將房屋交給不知情房屋仲介代售。
 起訴書指出,97年4月間,關婦前往看屋,謝姓夫婦向她謊稱「居住期間很舒適」、「沒有漏水」、「已重新做防水設施」。
 當時關婦欲查看天花板維修孔時,謝姓夫婦擔心她推開維修孔會看到漏水,謊稱「這是空調孔」,並在買賣合約書附件的屋主居住屋況說明書欄中,保證無漏水瑕疵;但關婦搬入後從鄰居口中得知自己買到漏水屋,憤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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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同贈與 有十天補報期(2009/9/10)

●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經濟日報-(視同贈與 有十天補報期)君

 許多人因不諳稅法,但贈送財產給親人,是人之常情,殊不知動輒可能涉及高額的贈與稅,實應多多注意,有一個實際案例可供參考:
 王永新(化名)20歲那年,在美國工作的母親和台灣的建設公司簽約,買下一間公寓,送給王永新做為生日禮物,待預售屋建成後就過戶給王永新。王永新的媽媽在四年前,被台灣的公司派往美國工作,經常往返台美,但仍擁有台灣的戶籍。如此一來,王媽媽買下房子的那年,稅法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
 其實贈與行為可分為「贈與」、「視同贈與」兩種情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若有產生下列情形的移動,將以「贈與」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份。
 三、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該資金視同贈與;若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則為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份。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贈與,但能提出確實已支付價款的證明,且已支付的價款並非由出賣人借貸,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以王永新的例子來說,王媽媽和建設公司之間,先有私契關係買賣房屋,建設公司再以公契關係將房屋過戶給王永新,即符合稅法上認定的「視同贈與」情形。假若王永新的母親是將錢轉帳匯款至王永新帳戶,由王永新轉付房屋出售人,則是直接將資金「贈與」給王永新。
 「視同贈與」和「贈與」之間最大的不同,是「視同贈與」經稅捐機關發現後將會通知贈與人,可以在十天內補報贈與稅,逾期未補報才構成漏報;不像「贈與」只要逾期未報就會因漏報被處罰。原則上,「視同贈與」對納稅義務人而言較為有利。不動產「贈與」和「視同贈與」的比較表如附表。
 最後要提醒,由於租稅法體系龐大,實務上會遇到的問題更是繁雜,不同案例情形有不同認定,民眾若對稅法不熟悉,未必能迎刃而解,因此多建議可向專業人員諮詢,才能確保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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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庫房貸調高至8成5(2009/9/10)

●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蘋果日報-(行庫房貸調高至8成5)君

 金融海嘯後首鬆綁 民眾:房價太高仍買不起
全球金融海嘯下周二滿周年,房市買氣逐步回籠、成交量放大,6大行庫房貸成數大解禁,全面提升0.5成,最高可貸8~8成5,彰銀對位在北市、縣捷運小套房成數,更大舉提升2成,比照一般房貸成數最高至8成5。第一銀行副總鄭美玲分析,房市交易量緩步回穩,銀行利率仍處低檔,加上明年北縣升格,是行庫鬆綁房貸成數的主因。
穩步放寬
在6大行庫中,台銀和土銀鬆綁成數到8成,合庫、一銀、華銀和彰銀最高均可貸到8成5,其中,合庫、一銀、華南銀均看好北縣明年升格行情,合庫鬆綁板橋、中永和、新莊、蘆洲、汐止、土城,華南銀則排除汐止,但看好三重和新店,第一銀則直接將汐止加入,9大區域均可貸8成5。
 彰銀部分,全北市、板橋、中永和、三重4個區域都維持8成5水準;其餘北縣二級戰區,如華南銀對汐止、樹林、鶯歌、泰山、五股、淡水,成數也從7成5提高為8成,一銀除汐止外,也比照增加到8成,彰銀則落在7~8成左右。
合庫再擴大A級戰區
對6大行庫鬆綁房貸成數,30歲從事金融業、近期想買房子的高小姐昨坦言:「銀行提高貸款成數的確對我有誘因,但買屋最優先考慮的還是房價,其次是利率,若房價、房貸利率太高,一般上班族依舊負擔不起,貸款成數過高,反被房貸壓得喘不過氣!」
 另1位27歲從事旅行業的阿蛇表示,就算房貸成數提高到9成,對所得較低者也無太大誘因,他說:「主要還是高房價,我根本買不起房子!」。合庫個金部經理廖楙說,8成5的A級戰區原本只有中永和、板橋,但新莊、蘆洲、汐止與土城4區因捷運線開通,交通便利性增加,近期將上述4縣市也納入一級戰區,均可貸到8成5。
土銀高成數核貸案增
土銀則表示,雖然近期沒有調整房貸成數,台北縣市捷運1500公尺內一般房貸仍維持最高8成策略,不過金融海嘯時期,有不少戰區都因為民眾財務狀況有疑慮、或是單一區域的房價急跌,成功取得最高房貸成數8成的案件出現縮水現象,但近期核貸至最高成數的房貸案,已較海嘯時期增加3成。
 台銀則表示,該行一般房貸放款最高成數為8成,銀行除了會就區域風險評量外,目前採取「授權分行經理」原則,如果民眾可以向各分行經理證明購屋的目的是自用、且財務續航力高,分行考量風險壓力不大,在偏遠地區也可給予特例優待,最高可達7成。
一銀歡迎套房投資客
小套房部分,彰化銀行8月底發文全行,直接對頂客族的小套房解禁,只要是全台北市或板橋、中永和、三重4區沿線捷運,配合還款條件好的A級客戶,小套房成數從原先6成5,一口氣提升2成到8成5,若是北縣已完工的捷運線附近,小套房成數也從原先7成5,提升到8成。
 一銀也針對小套房,提高台北市分行經理權限,授權可從7成提升到7成5,若想超過7成5則仍得送區域中心審,最高個案可到8成,鄭美玲說,只要貸款人還款條件佳,一銀不排斥小套房投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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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水屋裝潢出售 吃詐欺罪(2009/9/10)

●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蘋果日報-(漏水屋裝潢出售 吃詐欺罪)君

 掩蓋牆壁發霉 鋼筋外露 賣方夫妻遭起訴
北市一對夫妻去年欲出售自己住的老舊公寓時,明知該房屋西側僅以紅磚砌牆,缺乏水泥外牆遮蔽風雨,以致屋內嚴重漏水及鋼筋裸露,仍以裝潢包覆掩飾後,佯稱屋況完好賣給關姓女買家。事後關女發現提告,台北地檢署昨依詐欺罪嫌將兩人起訴。
存心不良
檢方表示,該公寓位於北市連雲街精華地段,因與鄰棟間距過窄,整棟建物西側砌完紅磚牆後,已無空間施作水泥外牆,以致漏水嚴重。原住在四樓的謝曉佳(三十七歲)、周貝珊(三十二歲)夫婦因此想把房屋賣掉,卻隱匿屋內漏水情形,故意以裝潢包覆掩飾,委託仲介公司賣給關女;目前除刑事告訴外,關女也已考慮
提出民事求償。
 關女去年六月以九百零八萬元買到這間漏水屋後,已把房屋轉租出去,《蘋果》記者昨透過承租人聯繫她,關女卻表示不願受訪。至於謝姓夫妻兩人住處,一名賴姓婦人表示夫妻倆僅將戶籍登記在這,不知兩人聯絡方法。
 關女供稱,去年看屋時,她曾當場詢問謝曉佳夫婦屋況,對方謊稱房子相當舒適,一再擔保房屋絕無漏水瑕疵。直到同年六月六日她搬入新家,才經由樓下鄰居告知房屋嚴重漏水。她挖開屋內看似全新的裝潢,發現當初兩人承諾沒有的漏水情形,實際上竟是一樣不缺。
挖開裝潢屋況駭人
開庭時,關女提供房屋裡裡外外共六十五張照片,清楚顯示房屋無論屋頂、外牆、主臥室及玄關窗台都嚴重漏水,牆面也發霉、龜裂,呈現嚴重壁癌,部分牆壁已剝落露出裡面鋼筋,實際屋況駭人。
謝姓夫妻到案後,坦承隱瞞房屋嚴重漏水事實,連妻子周貝珊都說:「當初若知道缺少一面外牆,就不會買這間房子!」加上兩人當初在合約屋況說明書中,寫明房屋絕無漏水、鋼筋外露及水泥掉落等情形,明顯欺騙關女,檢察官依法將兩人起訴。
避免買到漏水屋之道
.看屋時,可在連續大雨幾天後的放晴日子,觀察屋內、外水泥或磁磚接縫處,有無受潮
.下大雨時,仔細檢查牆壁有無滲漏水及外牆窗角是否出現滲水
.將浴廁的排水孔堵住,觀察2到3天,看看浴室外地板有無積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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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徵稅捐文書 得通知代理人(2009/9/9)

●九十八年九月九日 經濟日報-(稽徵稅捐文書 得通知代理人)君

 竹北張小姐問:有關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送達對象之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送達外,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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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錯稅13年 2464筆地補退202萬(2009/9/9)

●九十八年九月九日 自由時報-(課錯稅13年 2464筆地補退202萬)君

 畸零地稅款只要29元,但是稅捐單位還是要寄還給地主。
桃園縣大溪鎮埔頂重劃區不少地主被多收了十三年地價稅,去年雖然退錢,但礙於法令只能退五年,所幸年初通過稅法修正,也就是所謂的「陳長文條款」,前幾年不能退稅的款項全部退還,最近有地主收到支票都喜出望外。
 大溪鎮埔頂重劃區公共設施用地─介壽路段,部分劃為公共設施,但卻仍然向地主開徵地價稅,地主發現後透過縣議員楊朝偉向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陳情,大溪分局主任李杏翠積極協助辦理退稅,礙於當時法令只能退回五年稅款,因此在九十七年初只核退九十二年至九十六年間溢繳稅款,總計一千三百一十六筆,金額六十一萬五千一百九十元,此舉引起民眾強烈不滿。
 所謂的「陳長文條款」,是名律師陳長文太太名下自用住宅被台北市稅捐處誤植為營業用房屋時間長達十五年,稅捐處雖然發現錯誤,但礙於法令只能退還五年稅款。但陳長文認為政府錯誤讓民眾承擔,沒有道理,遂提起行政訴訟,但受制稅法明令「退稅五年」定而敗訴,社會一片譁然。
 立法院提案修法,在今年一月六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針對政府機關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時,納稅人可拿回所有退稅款,不受五年限制」。這個修正案也被稱為「陳長文條款」,全國約有一萬六千四百件賠償案件,金額約兩億七千萬元,財政部也要求兩年內清查完畢。
 原只退5年稅 桃園地主獲「意外之財」
 在陳長文條款通過後,李杏翠立刻要求重新清查大溪鎮埔頂重劃區,總計有兩千四百六十四筆退稅,金額一百六十一萬九千八百三十六元,加上利息,合計兩百零二萬九千四百九十六元,地主已於上週接獲公庫支票,大家都喜出望外。
 李杏翠說,大溪鎮埔頂重劃區退稅件數高達兩千四百六十四筆,雖金額不是最大,但卻是桃園縣最大宗的案件,佔全國案件數十五%,具有相當指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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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不可要求財損(2009/9/9)

●九十八年九月八日 工商時報-(房客不可要求財損)君

 租屋風災受損,可要求房東修繕
9月開學季,就讀中南部的同學,返回租屋的賃居處,卻發現因八八水災、造成租屋處淹水,租處家當全部損失,且淤泥滿地、門窗破損,無法居住,律師指出,租屋處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淹大水,不可歸責於房東,可要求房東修繕或終止租約,但房東並無賠償租客私人財產損失責任。
 律師張寧洲表示,若風災造成租賃處毀損達不堪使用,例如房屋的門窗全部毀損、滿屋淤泥堆積等,租客可依據民法第423條,提出與房東協商終止租約。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指出,租屋處因風災淹大水,屬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歸責於房東,所以房東並無賠償租客私人財產損失責任。
 依據民法規定,租屋處的修繕責任,應由房東負擔,包括房屋硬體結構的隔間、牆壁、窗戶等,也應負擔當初提供家具或設備的修繕更新等責任,以利租客居住使用,但不涵蓋租客的電腦、衣物等私人物品。
 而馮麗芳也提醒,租客發現房屋需要修繕時,應盡早告知房東,並與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修復完成,如一周內、半個月內等,以免造成居住使用的不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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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贈與子女 免稅額各220萬(2009/9/8)

●九十八年九月八日 經濟日報-(父母贈與子女 免稅額各220萬)君

 嘉義市林先生問:若夫妻兩人都要贈與子女免稅額是多少?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現在每年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已調整為220萬元,免稅額是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各次贈與行為累計計算,不論受贈人是否同一個人,每年贈與的免稅額合計為220萬元(98年1月22日以前111萬元,98年1月23日以後新台幣220萬元)。贈與稅的免稅額是以「每年每人」為計算基礎,夫妻雙方如果僅由其中一方匯款至子女帳戶,僅能扣除一人的免稅額,所以贈與給子女時應特別注意資金來源,記得要分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否則很可能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及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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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5年度所得稅 仍可退稅(2009/9/8)

●九十八年九月八日 工商時報-(過去5年度所得稅 仍可退稅)君
從93年度到97年度的過去5年度所得稅,可以退稅而未申報的人,現在補申報,國稅局會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位黃先生詢問,最近看到國稅局陸續辦理綜合所得稅退稅,他當初試算可以退稅,因為臨時出國忘了辦理結算申報,是否會影響本人退稅的權利呢?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過後才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的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有類似情形者,應儘快到戶籍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事宜。
 此外,財政部賦稅署上週宣布,從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所得稅起,財政部將有條件為納稅義務人計算,所謂條件,是指上年度所得稅申報(99年申報98年所得稅)採「標準扣除額」的家戶,成員單純,免稅額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等。
 依財政部構想,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出的所得資料及繳款書,且在申報期間內繳納,就完成結算申報。
 但財政部尚未安排可以「退稅」者這一塊,該如何退稅?因為可以獲得退稅的人,不會自動去繳稅,國稅局無法知道納稅義務人「是否同意」財政部寄出的所得資料。又退稅方式,是寄退稅憑單,或是直接退稅到銀行帳戶內?
 我國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要退稅的人應辦理申報,所以歷年來,財政部對於這類沒有申報而可以退稅的人,從來沒有主動退稅,據估計1年可達5到10億元。
 上述財政部將在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時,涉及是否需要修改71條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尚無定論,但財政部傾向定位在「服務」性質,純粹為納稅義務人計算所得,如此一來,就不需要修改71條,仍保持所得稅的自動申報制。則對於過去沒有申報的人,雖然可以退稅,但依舊得不到財政部主動退稅,除非本人先補辦申報
,才能獲得國稅局的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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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沒登記 減稅優惠飛了(2009/9/8)

●九十八年九月八日 經濟日報-(結婚沒登記 減稅優惠飛了)君

 公開儀式或證人舉證還不夠 記得向戶政事務所報到 否則無法列報配偶免稅額民法修正後,夫妻結婚若沒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僅憑公開儀式或證人舉證,在辦理夫妻所得稅申報時,恐將喪失列報配偶免稅額的減稅權利。
 財政部指出,依據新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財政部表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規定,應自公佈後一年施行,即修正後條文自97年5月23日起生效。
 財政部強調,結婚雙方當事人在民法第982條修正生效後,均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始生效力,連帶才有適用所得稅配偶免稅額的減除權利。
 財政部說,配合民法第982條修正施行,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夫妻,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完成有效婚姻,當年度夫妻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仍可在單獨分開報稅或合併申報擇一採行,可否扣除配偶免稅額,取決夫妻對所得稅申報方式的自由選擇。
 97年度所得稅已在今(98)年5月截止申報,財政部強調,97年結婚的新婚夫妻若選擇單獨申報者,並不影響其配偶免稅額的節稅利益,但婚後第二年(即98年以後者),因稅法強制需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夫妻若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將無法扣除配偶免稅額。
 財政部指出,民法第982條修正施行前,我國係採「儀式婚」制度。
 舉例來說,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人申報減除未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外籍配偶免稅額案件,稅捐機關實務審查時,仍可由當事人提示足以證明其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做為婚姻關係證明,並准其減除配偶免稅額。
 但是這種情況,在民法修正結婚新制上路後將大為不同,財政部強調,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在辦理97及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列報配偶免稅額,只有結婚雙方當事人已向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配偶者,才可以列報免稅額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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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房東強拆門 恐觸犯強制罪(2009/9/7)

●九十八年九月七日 自由時報-(律師︰房東強拆門 恐觸犯強制罪)君

 律師葉志飛表示,房東為討租金強拆門,可能導致房客居住權益受損,亦即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過去板橋地檢署曾起訴過類似案例。
 葉志飛建議,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時,可參照坊間定型化房屋租賃契約書,加註附加條款,約定水電、瓦斯、電話費、或修繕等費用及雙方約定事項,最好再經法院公證,往後若有任何爭議,可由法官定奪。
 此外,民眾欲租屋,可先到凶宅網查詢、或向街坊鄰居打聽,也可詢問當地鄰里長或管區警方。租屋者若發現租到凶宅,亦可請求退租或轉向要求房東減少租金、退還部分房租,若雙方和解不成,房客可提出相關診斷證明,舉證住進租來的凶宅後,導致身心狀態受損求償;至於房東是否因此觸法或明顯獲利,須由法官斷定
。
 律師游鉦添則認為,房門附屬在主建物上,均屬房東所有,房東將名下的房子大門拆除,理論上未限制房客行動,應無涉及強制罪或毀損。房東可另憑租約為證,向法院提出民事履行債務請求以利催討租金;但若房門是房客自己花錢找人加裝增設,房東拆門又導致大門不堪使用,恐怕有毀損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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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頂樓加蓋 判拆屋賠款(2009/9/7)

●九十八年九月五日 中國時報-(占用頂樓加蓋 判拆屋賠款)君

 住在北市敦化南路某大樓七樓頂樓的劉姓男子,被控侵占大樓公共平台,加蓋客廳、廚房、游泳池等設施,造成大樓樓梯外牆龜裂漏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劉某無權占用頂樓平台,判決應拆除增建的游泳池等,還得賠償其他住戶七萬三千多元。
 住同棟四樓的廖姓住戶,指控劉某在九十二年買下大樓七樓後,違法將頂樓逃生通道反鎖,竊占頂樓平台約九十平方公尺,加蓋鋼筋混凝土屋頂及樑柱,增建客廳、臥室、廚房及庭院,更利用加蓋的八樓,約卅平方公尺,做一特厚鋼筋混凝土槽,作為游泳池使用。
 廖姓住戶指出,劉某的加蓋已超過大樓負載,大樓的三、四、五樓樓梯外牆龜裂,陽台逢雨必漏水,該大樓住戶曾聯名以存證信函,要求劉將頂樓平台恢復原狀,卻遭劉回絕。
 劉某辯稱頂樓增建是前任屋主所建,,其他住戶未表示反對意見;買下頂樓後,也應其他住戶請求,繳交二份管理費,作為他使用頂樓平台的對價,且頂樓增建設施並未影響大樓逃生避難。
 劉還強調,他買受房屋的範圍就包括頂樓平台的增建物,他並未再增建,更沒有加蓋特厚鋼筋混凝土槽當游泳池。
 台北地院認為,劉某不能以多繳一千元管理費,就認為其他住戶默示同意他專用頂樓平台,何況該大樓其他住戶曾張貼公告,表示頂樓平台的增建物影響大樓結構安全,且不符大樓住戶間的公平,要求他應該將頂樓平台恢復原狀;劉某須將所占用的增建物全數拆除,並賠償七萬三千多元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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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災損租屋家當 房東免賠(2009/9/7)

●九十八年九月五日 蘋果日報-(天災損租屋家當 房東免賠)君

 惟房子損壞不能住 修繕期房客不用付租金
88水災重創台灣,若在租屋期房子受損,該由誰負責?房客放在屋內的私人物品,衣物、機車、電腦,全部家當都損壞了,能找房東賠償嗎?專家表示,風災為天然災害,房東沒有義務賠償房客,但若房子損壞到無法居住,房客可協調房東修繕到可居住的程度,期間不須支付租金。
釐清責任
颱風期間大水衝進家裡,或是陣風吹壞門窗,導致屋裡的物品遭到損壞,如果是在自己家,也只能自認倒楣。但萬一是在外租屋,很多人都會想找房東要求賠償,但事實上,房東並無義務賠償。崔媽媽基金會主任秘書黃琡珺說:「這是很多房客的錯誤觀念,認為既然是租房子,房東就有義務保障房客財產安全。」但理論上,應該負責照顧房子的人,反而是房客。
房客可選擇解約
東森房屋景美萬隆店店長謝興泰說:「房屋一旦出租,就代表房東將房子的使用權交給房客,在出租期間,房客須負則維護照顧房屋,在正常使用的狀況下,若有任何問題,房客要第一時間通知房東修繕。」
但若房屋漏水,房客也在第1時間通知房東修繕,房東卻沒有善盡修復責任,導致屋內物品受損壞,房客可自行修繕、保留收據,要求房東折抵租金。
房客宜拍照存證
雖然房屋因天災受損,不可歸責於房東,但房屋主體若因天災嚴重損壞到無法居住,房客則能依法要求房東即刻處理,甚至解約。黃琡珺表示,租屋處若因門窗嚴重受損,或滿地污泥,導致無法住人,房客可以向房東協商,暫緩交租,直到房東將房屋整理完畢。
 據《民法》423條規定,房東應提供合乎約定之使用、收益之租賃物,若房子損壞到根本無法住人,房客可與房東「合議終止合約」,或是租屋處周邊遍佈污泥,影響身體健康,房客也能依《民法》424條規定,請求終止合約。
 但須注意,房客最好能先拍照存證,或提出看診證明,再請求房東到現場勘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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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坪房少5坪多 地政所判國賠(2009/9/7)

●九十八年九月五日 中國時報-(30坪房少5坪多 地政所判國賠)君

 高姓女子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權狀卅坪多的房子,裝潢後卻發現面積不足,計算後發現短少將近六坪,追查發現是三重地政事務所計算錯誤,板院四日判准高女聲請的國家賠償案,判決三重地政事務所及仲介公司、前屋主任一被告應賠償高女購屋損失八十九萬餘元。
 北縣府法制局長陳坤榮說,買賣房屋最好將所有契約、廣告保留,才能作為日後出現買賣糾紛時的求償依據。
 住在北市的高姓女子,去年七月間透過仲介公司,以每坪十六萬元、總價四百八十萬元代價,向蔡姓女子購買三重名源街一幢大樓的二樓房屋。
三重地政所算錯 買家提告
根據三重市地政事務所核發的所有權狀,房屋室內面積七七?三四平方公尺(約廿三坪多),室外陽台及公設面積則約七坪,總面積為一○一?六六平方公尺(約卅.七五坪)。
 高女購屋裝潢時,感覺空間似乎沒有所有權狀登載的那麼大,申請建物登記謄本後,發現房屋面積縮水,較所有權狀登載短少五?七四坪。
 由於主建物「虛胖」,連帶使得她額外多負擔半坪多的公設空間,高女要求地政事務所賠償遭拒,遂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板院審理發現,三重地政事務所職司土地測量工作,原本就應詳實謹慎辦理,但在第一次測量時計算方式有誤,將建物面積增加五.七坪。
 承審法官指出,這起買賣糾紛出現瑕疵,造成高姓買家額外付出購屋款,原蔡姓屋主及房屋仲介公司,也應為此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屋主、房仲、地所誰付 還有得吵
板橋地院昨日審結雖判准這宗請求國賠案,但承審法官也認為,三重地政事務所、蔡姓屋主及房仲公司三名被告,係基於「不同原因之偶然競和關係」負擔賠償,屬於「不真正連帶關係」。
 因此,只要其中一方給付購屋款差額,其餘二名被告均可免除給付義務。但究竟是哪一方該支付這筆八十九萬餘元款項,恐怕還很有得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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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要求保證金抵租金 拒繳房租怎麼辦?(2009/9/7)

●九十八年九月五日 蘋果日報-(房客要求保證金抵租金 拒繳房租怎麼辦?)君

 租後ㄟ心聲
 我於民國94年將1棟透天店面租給1對夫妻,簽約人是太太,沒有保證人,租約5年到民國99年12月,租金每月1.8萬元。因當時他們說要做生意,希望保證金能少收一點,所以只收3萬元。
今年6月,承租人先生因病過世,8月承租人告訴我現在只承租至11月,並要求將保證金轉為房租,我當時即告知,保證金要等她搬離東西、結清水電費才退還。但我最近前往收租時,她卻以已告知我由押金轉租金而拒繳,請問我現在該如何做?

 專家建議
先寄存證信函催告
李岳洋 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
本案中,承租人顯然就是欠租,出租人可寄存證信函催告,因押租保證金在契約中屬於擔保性質,目的在於確認承租人未破壞出租之房屋。
 但須注意,若在存證信函中提及隨時解約收回房屋之條文,須確定契約中是否提及承租人也有相對之權利,若此條文單方面對房東有利,恐會遭宣告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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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修法 顧權益(2009/9/4)

●九十八年九月四日 工商時報-(內政部修法 顧權益)君

 內政部昨日表示,為讓房價的資訊透明化,已著手修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未來將要求建商針對房屋的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同使用空間,三者分別訂價,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針對監察院認為「房屋建物登記面積」與「建管執照面積」不同,給予建商灌虛坪的機會,官員表示,為維護建物安全,建築法允許讓機電空間、梯間空間、陽台、遮雨棚等得有條件不計入容積率,合計最多只能15%不計入容積率,如此一來原100坪的樓地板面積即可蓋到115坪,最後「房屋建物登記面積」115坪,自然就會超過原「建管執照面積」100坪。
 內政部官員表示,建築法的立法意旨是站在讓建物更安全、更具防火性能,因此鼓勵建商多做公共空間,而最後房屋蓋好登記產權面積是站在物權的概念,兩者立法的意旨不同而有差異。但也正由於其間的差異,確實有部份建商為爭取15%的樓地板面積,運用各種手法損及民眾的權益,這位官員說:「監察院的糾正,不能
說是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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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屋公設灌水 花冤枉錢(2009/9/4)

●九十八年九月四日 聯合報-(買屋公設灌水 花冤枉錢)君

 房屋登記79坪 主建物僅42坪 公設比計算沒有法制化… 內政部長期漠視遭糾正?房子的公設比率應該多少才合理?公設應該和主建物一樣計價嗎?
民眾買房子遭建商「坪數灌水」的事時有所聞,監委程仁宏、劉玉山昨天提案通過糾正內政部,認定內政部長期漠視相關營建法規的修訂,使得民眾的權益受損。
 監委以一份大安區的建物登記謄本舉例:這間房子登記總面積將近七十九坪,但主建物只有四十二坪,陽台超過六坪、雨遮將近五坪,公設約有二十六坪,坪數居然超過主建物的一半。
 大安區平均每坪房價約五十萬元,「民眾每天抬頭往窗外看,就看到賓士車停在雨遮和陽台上」。
 程仁宏指出,會發生這種情況,是內政部放任建築法規不斷放寬限制,讓不計入容積項目的附屬建物如陽台、雨遮等可以測量登記,增加「灌水」空間。
 另一個「灌更大」的是公設比計算方式。監委指出,不少建商打「低公設」廣告,但因為目前「公設」計算方式根本沒有法制化,有的建商以主建物作為分母,有的以主建物加附屬建物當分母,標準不一,計算結果當然和實際差很大。
 計算方式不同,消費者無從得知公設分配是否妥當;最常發生的糾紛,就是民眾沒有買車位,但車道面積也計入自己的公設分攤部分;「花了冤枉錢,都不自知 」。
 監委說,這種不合理的情況只出現在台灣,如大陸、日本等地,只有主建物才能做為房屋交易標的,消費者很清楚買到的實際使用面積。劉玉山形容,現在消費者和建商是「資訊不對稱」、「誤差不找補」、「國際不接軌」和「登記沒有法制化」;公設「虛坪比」已經從民國七十一年的一成左右,暴增到現在的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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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允修法 價格應透明化(2009/9/4)

●九十八年九月四日 聯合報-(內政部允修法 價格應透明化)君

 監察院昨天針對公設比問題,糾正內政部,內政部昨天表示,將研究修改行政法規,讓主建物、附屬建物營建成本與價格更公開透明。
 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建商公設比灌水主因,在於建管面積與地籍測量面積有差異;現階段政府將研究修改相關法規,要求未來在預售屋契約書範本載明主建物、附屬建物坪數,甚至寫入營建成本與售價,讓資訊更公開、透明。
 地政司長羅光宗表示,公設是否計入坪數計算,建商與民眾各有不同看法,對於監察院糾正,會儘速邀營建署會商,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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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前上路 預售屋交易新制 約束灌虛坪(2009/9/4)

●九十八年九月四日 中國時報-(年底前上路 預售屋交易新制 約束灌虛坪)君

 預售屋市場交易制度,將出現重大的變革!內政部擬修正預售屋契約範本,要求建商對主建物、附屬物建物,以及公共設施,依建築成本不同,區分不同價格。內政部官員說,此將大幅改善不肖建商在建案中灌入大量虛坪,牟取暴利的爭議。 
這項新規定,內政部官員說,不必修法,最快今年底前實施,且依據現行土地法授權修正相關行政命令,違反規定業者,將施以罰則。
公設納銷售坪數灌水 不合理
國內建屋案,不論是樓梯間、社區大廳、地下室等公共設施,或是雨遮、花台等附屬建物,全加在一起,灌入虛坪,賣給消費者。
購屋前,民眾只能大致從業者所稱的公設比,瞭解買到的虛坪面積,直到交屋,拿到建物所有權狀,才知道買到的實際室內使用面積。
 也因為如此,才會出現民眾斥資千萬購屋,卻花了二、三百萬元買了用不到的花台、屋突,或是較少使用公共設施。
 內政部官員指出,現制建商把公設按比例納入銷售坪數,統一單價出售,並不合理,因為花台、梯廳等建築成本,與住家室內成本並不相同,未來將要求建商依各分項建築成本,在預售契約中載明主建物、附屬建物以及公共設施的售價,讓消費者明確了解花大錢後究竟買了些什麼。
契約範本修正 售價得看成本
內政部官員強調,雖然是修正的預售屋契約範本,但對建案交易,具有約束力。
 對監察院昨日糾正內政部怠惰修法,放任建商灌虛坪,讓民眾權益受損部分,內政部主任秘書翁文德指出,接到糾正函後,將虛心檢討。未來將會考慮讓地政登記與建築法規接軌,調整建物登記的標準。
 對監察院批評內政部放寬規定,以致建物公設比由民國七十年一○%左右,大幅提升至目前五○%,內政部官員頗感委曲地指出,一般集合式大樓目前公設比多在三○%上下,少有到五○%。
 內政部官員指出,過去修法所考量的,不是為了放寬公設規定,而是基於避難、消防安全,或是民眾居住需求,要求建商必須增加梯間、排煙、停車位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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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任坪數灌水 監委糾正(2009/9/4)

●九十八年九月四日 蘋果日報-(放任坪數灌水 監委糾正)君

 房屋公設比越來越高,監委調查發現,建商號稱七十八坪的房子,扣除陽台、遮雨棚等附屬建物,或車道、逃生梯等公共設施,實際使用坪數僅四十二坪。監察院認定內政部有圖利建商之嫌,因此糾正。監委劉玉山建議修《民法》、《建築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維護民眾權益。
 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昨坦承,確有公設比灌水,部分建商利用建管面積跟地籍測量面積落差,以及《建築法》鼓勵防火避難設施一成五不算入容積的規定,大玩五鬼搬運,把陽台一米五做到兩米,戶外及公設建築成本低,收的錢卻跟室內一樣。
陽台竟要五百萬
官員認為,只要在預售屋契約書範本新增規定,不只主建築、附屬建築物跟公設載明坪數,並附上三者的營建成本跟單位價格,讓資訊透明即可解決問題,但建築開發商投資公會可能動用政商關係抵抗。
 有意購屋的吳大廉說,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公設,分開計價有道理,「要強制規定,否則就是政府勾結建商胡搞!」上班族劉曉霞則說:「羊毛出在羊身上,建商還是會灌水!」
 監委程仁宏說,現行房屋交易以建物登記面積為準,公設、附屬建物坪數都納入,以北市大安區每坪五十萬元為例,光陽台、遮雨棚要五百多萬元,「民眾每天抬頭往窗外看,等於一輛賓士車停在陽台,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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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限定繼承 要申報遺產稅(2009/9/3)

●九十八年九月三日 經濟日報-(聲請限定繼承 要申報遺產稅)君

 北區稅局查獲繼承人未依規申報 連補帶罰2.4億元
繼承人即使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仍然要善盡遺產稅申報的義務,以免被補稅加罰。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繼承人至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卻未依法申報遺產稅,結果被國稅局核定連補帶罰2.4億元,鉅額遺產等於全數充公。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留下財產,繼承人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未按規定辦理者,依遺產贈與稅法規定,將加處應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甲君死亡後,繼承人皆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核備在案,但繼承人卻未在甲君死亡後六個月內,向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經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共計1.2億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以兩倍以下罰鍰後,本稅及罰鍰金額高達2.4億元,相當於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全數充公國有。
 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表示,若繼承人不清楚遺產的內容與總額,擔心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生前債務時,可在知道繼承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後,僅須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不但可避免因繼承親人的債務,侵蝕到繼承人自己原有的財產外,若在清償債務後,遺產尚有餘額,繼承人仍可繼承剩下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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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民租購房屋 房仲免費諮詢(2009/9/3)

●九十八年九月三日 自由時報-(災民租購房屋 房仲免費諮詢)君

內政部為協助受災戶租屋與購屋,協調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及南部七縣市房仲公會達成共識,採政府與民間聯合服務方式,彙整可租售房屋資料,送交縣市政府提供受災戶參考,房仲業者也免費提供帶看房屋、諮詢服務,讓災民租購房屋更安心。
 行政院已於日前核定優惠安家方案,對於莫拉克風災導致房屋毀損不堪居住程度者,可由受災戶選擇自行租屋、自行購屋或由政府安置等方案。
 其中租屋租金補貼,每戶3口以下6,000元、4口8,000元、5口以上1萬元,補貼期間最長2年;購屋利息補貼部分,貸款額度最高350萬元,償還年限20年,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儲金2年期定儲利率減0.533%計息(現為0.592%)。
 選擇租屋或購屋的受災戶,每戶每月可再領取3,000元到1萬5000元不等的生活賑助金,領取期間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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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山坡地住宅 避開順向坡(2009/9/2)

●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蘋果日報-(買山坡地住宅 避開順向坡)君

 建築執照 選1998年後核發較有保障
1997年「林肯大郡」社區受颱風重創擋土牆崩塌,造成28人死亡;今年八八風災雨勢過大,台灣東部、南部多個村落被大水沖毀,不少民眾擔憂山坡地、河岸旁的住宅安全問題。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組長謝偉松建議,購買山坡地住宅,盡量選擇1998年後核發的建築執照,因規定較嚴格,較有保障。
選10年內沒洪水河床
居住在山坡地、河岸邊,享受風景也要隨時注意居家安全,颱風、大雨時應保持警覺。「林肯大郡」事件後,內政部營建署於同年12月重新訂定建築技術規則第13章山坡地建築;其中,山坡坡度應低於20度,且不得為順向坡,才能開發。順向坡是指岩層坡面同向,建築物易因土石流動而坍方,「林肯大郡」即因順向坡上的擋土牆被雨水沖垮,導致災害;另外,若河床兩岸低地10年內有洪水災害紀錄,也不得開發。因此,謝偉松建議,除了選擇1998年後核發建照的住宅外,也得注意山坡地住宅周邊的水土保持與坡度面向,「盡量不要選擇過度開發的山林。」
 台北市四周環山,文山區、內湖區、北投區、信義區皆有不少山坡地住宅社區。北市府建築管理處主任秘書高文婷說,北市列出135處1997年之前核發建照的山坡地住宅社區,每年請建築師、大地技師等7大公會專業人士,檢測山坡住宅社區,並改善補強,若有崩塌危機則立即疏散;因此,持有舊建照的山坡地住宅,目前仍屬安全。
逾100公尺屬山坡地
北縣也有110處山坡地住宅社區列為長期檢查管理,除了板橋市、三重市、蘆洲市、永和市無任何山坡地外,其餘各鄉鎮市皆有不少比例的山坡地建築。北縣府工務局建照管理科科長盛筱蓉表示,修法後核發山坡地建築執照標準較為嚴格,只要標高100公尺以上便屬於山坡地;林口台地、淡海新市鎮等地勢較高的區域,皆列為山坡地建築,開發前須進行各種環境評估。
山坡及河岸住宅須知
慎選居家環境
 .不要住在順向坡、山谷邊緣及山崖邊
 .房子莫距離擋土牆太近
 .避開曾發生水患、山崩區段
 .避開低漥及行水區,選堤防完善區段
 觀察房屋狀況
 .擋土牆有不正常出水現象,有裂縫或變形
 .樑柱歪斜、門窗變形
 .排水溝排水異常
土石流發生前的自然徵兆
 .近期溪流上遊山崩
 .異常山鳴、石頭摩擦聲音
 .溪水異常混濁、有漂流木
土石流危險區查詢
 .http://tdprc2.tfd.gov.tw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政府建管處

  汐止山坡地宅 水災後變冷清
難脫夢魘
汐止北倚五指山、南靠大尖山,又有基隆河穿越,兼有山坡地、河岸住宅的優點特色與景觀。「伯爵山莊」、「馥記山莊」、「白馬山莊」等名門社區皆在汐止山坡地上,訴求有天有地有車位,1990年代時吸引不少北市白領中產階級進住。
 分洪道完工房價回穩
 但過度開發導致汐止每逢颱風大雨便淹水,1996年賀伯颱風汐止淹大水,1997年「林肯大郡」坍方。信義房屋新台五路店店長盧建宇說,當時的確不少人因「林肯大郡」事件搬離汐止,汐止房屋也變得不好賣。
 然而,真正造成汐止房價一蹶不振其實是2002年的納莉颱風。盧建宇說,汐止開始淹水後,除了知名社區跌幅較小,其餘地區房價至少跌了1~2成,平均單價不到10萬元,「當時只要談到汐止的房子,人人避之唯恐不及。」
 直到2005年,瑞芳鎮的員山子分洪道興建完工後,汐止淹水惡夢總算終止。幾次颱風「測試」,汐止皆沒有淹水後,房價總算回穩。盧建宇說,以「伯爵山莊」為例,2001年汐止房價大跌時,50~60坪的中古別墅只須500萬元,現在則約600~700萬元。
 然而此次八八水災,讓山坡地住宅又陷入了乏人問津困境。盧建宇說,以前到夏天,每週都有7、8組台北客指名要看山坡地名門別墅,認為山坡地別墅清幽又避暑;經過風災,現在每週頂多1、2組客人指名山坡地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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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高齡屋 愈久愈難貸(2009/9/2)

●九十八年九月二日 工商時報-(投資高齡屋 愈久愈難貸)君

 媒體披露,房價走揚,預售屋房價高攀不起,購買中古屋是許多消費者的選擇,因此都會精華區的老房子炙手可熱,除了相對價格較為便宜,未來還有都市更新獲利機會,但是銀行對老房子核貸標準卻較為嚴格,以投資為考量的購屋人務必小心操作。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經理鄭國英指出,如果購屋標的物是中古屋,屋況之外、屋齡絕對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屋齡太老,屋況8成不會太理想,也會有貸款上的問題。
 例如,30年老公寓,若為鋼筋混凝土建造,貸款期限不可能到20年;若為加強磚造的,那就不用找銀行了。太平洋行銷部說,其實,一般銀行不大承作30年以上的房子,甚至超過20年的房子,銀行估價多半不高,通常不願意承貸過高的成數,而且還會縮短還款期限。
 鄭國英進一步解釋,像是加強磚造的房子,使用年限是35年,因此屋齡21年的房子,銀行頂多只會給14年的貸款,以免房子抵押品超過所購置房屋之剩餘耐用年限。也就是說,使用年限越少可貸的年限也會越少。
 永慶房屋研展部協理黃增福也表示,屋齡的認定,需要透過土地所有權狀和土地登記謄本來認定,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一般而言,屋齡愈久、屋況賣相及價位也會相對下降,銀行評估建築物價值的標準就愈趨嚴格。
 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總經理李同榮表示,買賣中古屋,應慎選形象良好、高知名度、高專業性、高信賴度,可以提供充分保障的房仲公司,透過「屋況檢查表」,抽絲剝繭檢視屋況,經過買賣兩造簽字以示負責,方可多一層安全保障。
 東森房屋副總黃淑苓建議,看中高屋齡的中古屋時,要先確定本身的資金情形,如果可以不倚賴銀行貸款或是銀行願意配合給予較長期限且較高額度貸款才可以下定金購買,以免買了之後發現貸款不足而要四處借貸,或是勒緊褲帶過日子,那就太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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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宅供事務所用 不得列租金(2009/9/2)

●九十八年九月二日 經濟日報-(自宅供事務所用 不得列租金)君

屏東市某建築師事務所會計王小姐問:如事務所負責人將其所有的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是否得列該事務所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租金支出,但兩人以上聯合執業的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人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使用的房屋,如登記為執行業務者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所有,得以執行業務使用部分為限,列支房屋稅及地價稅。另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房屋,為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者,於計算折舊時,應按面積比例認列供執行業務使用之部分,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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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稅遭限製出境 可提行政訴訟(2009/9/1)

●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經濟日報-(欠稅遭限製出境 可提行政訴訟)君
《寰宇法務》
因欠稅遭到移送行政執行處限製出境者,現在有機會透過行政訴訟進行救濟了。許多人有因欠稅遭到行政執行處限製出境之慘痛經驗,此一涉及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基本人權遭到行政機關限制,過去行政法院認為不能向法院請求救濟。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而過往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該條所定的聲明異議程序,為特別救濟程式,異議人對聲明異議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而行政執行貴在迅速有效,始能提高行政效率,故其救濟程式乃採簡易的聲明異議方式,因此,
如再允許異議人對執行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則有失行政執行救濟程式採簡明的聲明異議方式之立法本旨。
 但行政執行法第9條條文,其實並無人民遭到行政執行處限製出境,並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後,不能向司法機關以訴訟請求救濟的明文規定,上開拒絕給予司法救濟之理由,無非係當初行政機關向立法院提出行政執行法第9條立法草案所附,而未經刪除的立法理由說明而已。從而,行政法院以非法律條文本身內容作為依據,否認人民在人身自由遭到行政機關限制時給予進一步司法救濟之空間,歷來遭到各方反對聲浪,都認為該見解應予檢討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從善如流,於97年12月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確定行政法院的立場,變更其見解,認為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的明文規定,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的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的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於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的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的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由於行政法院見解轉變,現今因欠稅遭行政執行處限製出境者,若不服該限製出境處置,得向行政執行處的直接上級機關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若聲明異議遭到駁回,嗣後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注意的是,限製出境似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如此一來,依上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並不是一旦聲明異議遭行政執行署
駁回後,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應先提起訴願,經過訴願程式,才能合法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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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主僅能調債務人個人戶籍謄本(2009/9/1)

●九十八年九月一日 蘋果日報-(債主僅能調債務人個人戶籍謄本)君

 讀者陳先生問:
請問債權人有權利調閱債務人戶籍所在地的所有戶籍謄本嗎?甚至於調閱戶籍的房屋所有人權狀嗎?因為債務人是我朋友,他將戶籍寄放在我這裡。但他的債權人卻去調閱我的房屋所有權狀,請問此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是,我可否寫存證信函告債權人侵犯我的隱私權?
律師刑建緯答:
我國《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房屋權狀不能調閱
其中,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的人,都屬於利害關係人之一,故債權人是可以「利害關係人」的名義,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調閱債務人的戶籍謄本,但必須提出證明,例如法院的支付命令、民事訴訟關於請求履行債權的起訴或判決等,足資證明您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文件,才可申調,且只能申調債務人個
人部分,而非全戶。
 不過,戶籍的房屋權狀是不能調閱的,只能調閱土地謄本與建物謄本,這是公開資料,無須提供嚴格證明。所以,如果是催收債務人以利害關係人的資格申調上開資料,並依法律程式取得相關證明,自無隱私權的侵犯意圖,然而利用申調來的資料做催收債務以外行為,例如販賣債務人年籍資料予犯罪集團等,則屬侵害債務人人格權,當然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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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來函 新屋滲水,該如何自保呢?(2009/9/1)

●九十八年八月廿九日 蘋果日報-(讀者來函 新屋滲水,該如何自保呢?)君

 讀者朱美蘭詢問:
買了1間位於淡水的新屋,房屋去年底才交屋,今年4月中進住,短短住不到半年的時間,8月6日莫拉克颱風來前,廚房天花板連接遮雨棚處滲水,建設公司沒有抓到滲水的源頭,只在有可能滲水的地方做防水。
 請問,如果建設公司無法找出源頭,往後滲水地方轉移我將如何自保?可否請建設公司退費?而且建設公司還說是天災,所以沒法延長保固期。
專家意見
保固期內,可要求建商負責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回答:
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就興建之房屋應自買方完成交屋之日起,結構部分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保固1年,讀者是去年底完成交屋,就是由去年底開始計算保固期限。
 因此,在保固期內所發生的滲漏水情形,都可獲得保障。且會有滲漏水的狀況,多屬於結構部分問題,這部分保固期限長達15年,有任何因結構產生的狀況,可向建商要求負責。
自設雨棚恐有爭議
另外,現行民法也有規定,從交屋之時起,出賣人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最長期限是5年;如果讀者的情況無法根據定型化契約條款獲得救濟,建議參考民法向建商主張減少相當於修繕費用的價金。
 不過,讀者提及狀況係屬廚房天花板連接遮雨棚處滲水,一般來說,建商通常不會附設遮雨棚,倘若遮雨棚是讀者交屋後自行裝設,產生漏水問題,可能須釐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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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建築結構圖 避買違建屋(2009/9/1)

●九十八年八月廿九日 蘋果日報-(查看建築結構圖 避買違建屋)君

 陽台外推不計入容積 都會區遭罰風險高
台灣地小人稠,都會區土地更是寸土寸金,因此衍生許多利用空間無中生有的增建情況,務求不浪費空間。如頂樓加蓋、夾層屋或陽台外推等,其中陽台外推更是處處可見,許多新建案還會直接規劃陽台外推當作賣點。但專家提醒,這些畢竟屬於違建,購屋族必須留意,往後可能衍生的問題。
小心違法
陽台屬於附屬建物,不計入容積,於是為了增加室內面積,發展出「陽台外推」,也就是將陽台和室內間的落地門窗或隔牆打掉,並將陽台外牆圍起來,讓原本屬於戶外的陽台,變成室內空間,也因此增加不少室內可使用面積。一般新成屋,也有不少建商會直接替顧客施作,是常見的一種「二次施工」。
 住商不動產法務副理許鳳美表示,一般購屋族看屋時,拿到傢具配置圖或其他圖表,可仔細檢查,如果發現近窗檯處有條虛線,通常就是代表完工、拿到使用執照後,建商會做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或建議消費者自行外推。許鳳美說:「陽台既為附屬建物,只要經過更改就是違建,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最高可罰到30萬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鍾運凱指出,購買任何違建一定都有風險,因為違建畢竟不合法,只要有人檢舉就會有風險。
 雖然陽台外推屬於情節輕微的違建,不影響公共安全,政府很少會查報拆除,多是以罰款方式處理,不過最高仍可罰到30萬元,通常愈是都會區的城市,遭罰風險就愈高。
 以台北縣市為例,1995年以前這類違建暫不予查報,因此購買1995年以後的房子較具風險,若是新成屋甫完工就做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甚至還有可能遭到即報即拆的命運。鍾運凱說:「遭拆除或罰款風險,要視當地政府所採取的態度而定,如台北市就規定從2006年開始,即報即拆。」
外推接縫易有漏水
許鳳美指出,雖然從過去到現在,因陽台外推而遭強制拆除或開罰的案例不多,但購屋族若稍有不慎或心存僥倖加以購買,一旦被查獲、裁處,就會得不償失。
 而且許多大樓在住戶規約上,也多規定住戶不可自行增加這類違建,如果購屋族想要自行陽台外推,也很可能會因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吃上官司。
 鍾運凱提醒,陽台外推畢竟是二次施工,增建部分與建築主體的接縫處,易有漏水問題發生,要特別留意。
 若不想買到有二次施工的違建產品,購屋前一定要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看看當初申請使用執照的建築結構平面圖,和現在樣貌有何不同,若發現有不同之處,建議可找土木技師勘驗結構有無遭到破壞,比較安全。
陽台外推注意事項
許多建案的樣品屋,會以虛線標示陽台外推部分,民眾可留意。
新成屋
 ●看屋時拿傢具配置圖,檢查近窗檯處是否有條虛線,代表建商會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
中古屋
 ●檢查屋主當初申請使用執照的建築結構平面圖,和現在屋況有何不同
自行陽台 外推
 ●大樓住戶規約多規定住戶不可違建,若想要自行陽台外推,便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增建部分與建築主體接縫處,易發生漏水,若打掉牆、柱而增建,更可能破壞結構
建議
發現購買的房屋有陽台外推,建議最好先找土木技師進一步勘驗結構有無遭到破壞,影響居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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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時 勿頂下前房客合約(2009/9/1)

●九十八年八月廿九日 蘋果日報-(租屋時 勿頂下前房客合約)君

 須承受前手權利義務 重簽約較有保障
在外租屋,好不容易找到合適的物件,卻被房東要求頂下前任房客的合約,這樣的要求合理嗎?專家表示,租賃契約是房東與房客之間相互權益的保證書,因此,不建議房客直接頂下前任房客的合約,重新簽訂新約,對新任房客與房東都較有保障。
頂讓合約
崔媽媽基金會主任秘書黃琡珺說:「頂下前任房客的契約容易造成的問題,包括萬一前任房客拖欠水電或管理費,房東有權向現任房客要求支付;萬一房屋有任何毀損,是前任房客造成的,租約到期後,現任房客就變成房東要求支付賠償的對象。」對現任房客來說,不管遇上那一種狀況都是不合理的,也會造成生活上的困擾,因此,不建議民眾簽頂讓合約。
 但房東若與新任房客簽約,卻沒有廢除舊約,此時房屋等於是一屋二租,房屋的使用權就同時屬於前、後任房客,萬一前任房客突然後悔,主張自己擁有房屋使用權,對房東與新任房客都會造成困擾。
 此外,也有房東為了節省簽約時間,以及押租金的退還手續,或是擔心先廢除舊約,最後房客卻臨時不租,會導致租金損失,因此會要求新房客頂約。
 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陳緯慶說:「頂讓合約不是不可以,但要注意的是房東的意圖,因為一旦頂下合約,就代表後手必須概括承受前手的權利與義務。此時,就會衍生出許多租屋陷阱,讓民眾白花冤枉錢。」例如代繳積欠的租金,甚至是賠償房屋的毀損。
檢驗屋況載明契約中
因此,專家建議民眾遇上類似狀況,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簽約同時,前、後任房客與房東3方都要在場。新任房客可藉此機會,仔細清點房屋的現狀,並載明於契約中,如此一來,可避免在租約到期後,替前任房客承擔賠償責任。
新任房客也須要求房東與前任房客結清所有款項,前任房客則須放棄自己承租房屋的權利,手續雖然麻煩,但對新任房客來說,才算是有保障。
頂讓合約注意事項
 ◎頂讓合約後,後手須承受前手之權利與義務
 ◎為避免糾紛,重新簽訂契約對房東與房客都較有利
 ◎若須簽頂讓合約,簽約時,前後任房客與房東皆須在場,較有保障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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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價到底房貸 卡省喲(2009/8/28)

●九十八年八月廿八日 經濟日報-(一價到底房貸 卡省喲)君

還款計畫超過五年者,若貸款400萬,七年約省2.7萬利息支出…
房貸商品包羅萬象,銀行主管建議,若房貸還款計畫超過五年,可考慮「一價到底」的商品,且受央行先前連續降息影響,目前一價到底的房貸商品利率已下殺至1.8%,長期可替貸款人省下更多利息支出。
大眾銀行指出,多數消費者選擇房貸商品時常「顧前不顧後」,即只比較前六個月或前12個月的利率,卻忽略可能支付高額手續費或後續利率調升成本。以「前低後高」(階梯式)房貸商品為例,第一階段利率多介於1.5%到1.7%,但後續利率可能調升至2.7%以上。
目前各銀行的「一價到底」房貸,多是將加碼利率鎖住,因此當央行調升或調降利息時,僅利率加碼幅度固定不變,客戶房貸利率仍會因央行利率調整而變動。
一價到底房貸的利率水準現在介於1.8%至2.3%,銀行會考慮客戶資產品質、還款能力等,給予不同貸款條件。壽險業也有固定利率房貸,但對像多數僅限保戶,且會設定五年、七年等不同年期,利率約3.25%至3.5%,期間利率完全鎖住,不受央行利率變動影響。
多數房貸戶與銀行往來時間至少五年至七年,台新銀行指出,若貸款人與銀行往來金額達400萬元以上,且預估超過七年才能還清房貸,建議選則「一價到底」的商品較划算,七年約可省下2.7萬元利息支出。
以貸款400萬元房貸為例,A先生選擇「階梯式」利率,前24個月的利率低於1.92%,後期為2.15%;B先生選擇「一價到底」(利率1.96%)。如預估貸款七年後還款,A先生累計支出的利息為49萬1,195元,B先生則為46萬4,005元,兩者相差2.7萬元以上。
台新銀指出,一價到底的特色是鎖住利率加碼,房貸戶不必擔心利率會因優惠 期間結束而被調高,適合長期貸款又不想將房貸搬來搬去的貸款戶;至於還款能力強,三、四年內就能還完房貸者,可選擇「階梯式」商品,趁利率優惠期間加速還款,以降低負擔。
至於購屋自備款不足者,也可利用階梯式產品優惠利率期間整合負債,暫緩還款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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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半年物價 民眾憂再漲(2009/8/28)

●九十八年八月廿八日 蘋果日報-(未來半年物價 民眾憂再漲)君

 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昨公佈八月份消費者信心指數為五十三點,比上月下降三點一八點,六項指標全都下降,其中「未來半年物價水準」下降幅度最大,指數是今年最低點,民眾普遍認為物價會持續高漲。學者分析應是風災短期影響,籲政府盡快復原復甦經濟。
指數重回去年底水準
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表示,受到莫拉克風災影響,蔬果、豬肉等民生物資應聲上漲,連帶影響民眾消費信心,八月份「未來半年物價水準」指數二十九點九五點,比上月大幅下滑十三點五五點,又重回去年底金融海嘯時水準。
 其他如未來半年內「投資股票時機」、「家庭經濟狀況」、「購買耐久性材貨時機」、「國內經濟景氣」、「國內就業機會」等指標也統統下跌,其中「國內就業機會」信心指數三十二點四,較上月又下降零點七點,再創歷史新低紀錄。
 輔大統計系教授謝邦昌表示,本月信心指數下挫,主要是受到風災和股市疲軟影響,應和整體經濟結構無關,風災受創如恢復,整體消費信心仍會向上。民眾鄭家恬說:「菜肉漲不停,很難買下手,連帶像衣服、化妝品等消費也只能緩緩。」
 目前蔬果、雞豬等價格持續維持高檔,包含茄子、苦瓜、四季豆等批發價都是災前二倍以上。太平洋SOGO百貨、美麗華百樂園等業者也表示,自去年金融海嘯後,消費信心尚未恢復,民眾算得精,集中在折扣期或特賣會搶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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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會漏報捐贈 補稅挨罰(2009/8/28)

●九十八年八月廿八日 經濟日報-(基金會漏報捐贈 補稅挨罰)君

某財團法人鑽漏洞,提供負責人子女列報避稅,不但要補稅,設立許可一併取消。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發現,某財團法人漏報捐贈收入,企圖適用免稅標準,供基金會負責人的子女列報捐贈扣除避稅,受贈資金又以購置房地方式,回流給捐贈人,經查獲後,不但遭到補稅,還被取消設立許可。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要符合「行政院訂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才能免納所得稅。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某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基金會列報收入550萬餘元、支出480萬餘元、餘絀數70萬餘元,並申報課稅所得額0元。
經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A基金會接受代表人之女甲小姐捐款500萬元,並向捐款人甲小姐購置房地,因未列報捐款收入,僅以預付房地款列帳,會計紀錄不完備,與免稅標準的規定不符,因此台北市國稅局乃核定A基金會,實際上的課稅所得額應為570萬餘元,並要求補徵稅款。
A基金會不服,主張捐款收入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用於購屋計畫,收入已經和支出相抵,才未申報該筆捐贈收入,實質並無短漏報捐贈收入,還提起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捐贈收入與預付款分別屬於收入及資產科目,其會計處理並不相同,縱使A基金會將捐贈收入用於支付預付房地款,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捐贈收入並記入帳上,A基金會卻將該捐贈收入500萬元以預付款及保留款科目入帳,漏報捐贈收入500萬元,不符前揭免稅標準規定,應依法課稅。雖然A基金會仍表不服提起上訴,仍遭裁定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A基金會和負責人之女甲小姐是關係人,不但接受關係人捐款,使捐贈人甲小姐可以合法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結果這500萬元的受贈資金又以購置房地方式,回流給捐贈人甲小姐,且房地至今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顯然有違常情。
周賢洋表示,A基金會很明顯是為了以捐贈名義,提供甲小姐列舉捐贈扣除的管道。而且主管機關認為該基金會的業務項目偏離創設目的,且管理缺失頻仍,加上以「先租後購」方式購屋,遲未付清尾款及未辦理產權移轉,損及基金會權益,最後更廢止A基金會的設立許可。
周賢洋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享有免納所得稅的待遇,應確實依創設目的從事各項活動,財務收支也應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具備完備的會計紀錄,才能符合免稅標準的各項規定,享有免稅權益。
《閱報秘書》公益慈善團體免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可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要符合免課徵所得稅的要件,每年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70%。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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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後財管 善用銀行信託(2009/8/27)

●九十八年八月廿七日 經濟日報-(身後財管 善用銀行信託)君

 銀行業者表示,退休安排除預先儲備退休資金及保障,應納入最後一階段的「身後財產管理」才算完整。
 像是日本近年透過遺囑信託規劃身後財產管理與分配的案例,以每年平均10%的比重攀升,台灣民眾未來對相關金融商品需求也可望增加。
 銀行業者說,以往國內的遺贈稅率最高達50%,促使許多企業家透過各種節稅管道,包括資金匯出海外、購買不動產、資金移轉等,減輕遺產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修訂後,民眾稅負成本降低,節省遺產稅或贈與稅不再是核心規劃,重點轉為個人身後財產管理與分配。
 對於身後財管規劃,中國信託商銀建議,可利用每年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事先安排資產移轉,除可減輕遺產稅負擔,還可安排指定受益人;或可在生前預立遺囑,依自己的意志分配遺產給繼承人。如擔心繼承人繼承遺產後,無管理財產能力或任意揮霍,可與銀行簽定遺囑信託,將財產交由銀行管理與分配,妥善照顧遺產繼承人的生活。
 根據統計,國人平均壽命已突破78歲,民眾愈來愈重視退休生活規劃,銀行主管指出,若能把人生分為退休前、退休後二大階段,按部就班用理財工具儲備退休資金,便可輕鬆度過下半生。
 對於退休金規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建議,民眾在55歲至60歲退休前,尤其是年輕力壯、有工作能力時,可選擇透過共同基金、股票等投資工具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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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惠房貸停建築融資減房市慘(2009/8/27)

●九十八年八月廿七日 中國時報-(優惠房貸停建築融資減房市慘)君

 傳政院不續撥二千億優惠房貸,加上建築貸款餘額創新低,房市面臨巨大回檔壓力!據央行統計,7月底房貸餘額創歷年新高,達4.81兆元,但象徵建商推案信心的建築貸款餘額卻連兩月跌破兆元大關,7月底餘額9748億元,是近兩年新低。
 銀行業者表示,這波房市榮景,主要歸功於央行低利政策,配合優惠房貸促動,致原本想買房、不想買房的民眾,統統「跳」下去買房子。另一方面,則是受惠於台股3月以來的強彈,於是將資金轉入房市,推升房價回溫,成交明顯熱絡。
 推案趨保守 反應出房子難賣
「不過,現在看來不妙」,銀行業者表示,受風災影響,2千億元優惠房貸確定不續撥,讓想利用低利購屋者,誘因少一半;股市的部分,近期表現也悽慘落魄,投資人在股市栽了大觔斗,更別奢望會掏錢買房子。雙利空夾殺,房市恐現回檔。
 根據央行統計,像徵購屋族信心指標的「購屋貸款」餘額,自今年2月以來便持續走揚,目前餘額為4兆8132億元,是歷年新高。與去年同期相較,大增830億元,平均每個月增加70億元,過去相當少見,也顯示「低利+優惠房貸」,發揮一定效用。
 反觀建商要推新建案,需向銀行貸款的「建築貸款」餘額,自農曆年後一路下滑,7月底餘額為9748億元,是近兩年新低,顯示農曆年前後,建商推案轉趨保守,也反應房子「難賣」的客觀現象。
 央行官員解釋,建築貸款餘額走跌,與「舊案完工、尚無新案」有關,但對於建商眼中的房市前景,則不敢貿然推論。但銀行卻講得很直,去年的推案所剩餘屋,迄今尚未消化完畢,「怎麼可能再借錢蓋新的」,對房市前景,顯然不太樂觀。
 不過,也有銀行主管認為,此時建商熄火,對房市未必不好;在台北市買屋,要9.5年不吃不喝才有機會,顯示房價過高、民眾買不起房子是普遍現象;若推案量能「面對現實」而降低,反而有利改善「供過於求」情況,房市將會更健康。
2千億優惠房貸停辦 衝擊大
銀行業者認為,目前要觀察的是,在行政院核定2000億元優惠房貸確定不續撥後,是否影響購屋族意願,且對房市產生崩盤的「致命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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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免費借親友當心要繳稅(2009/8/27)

●九十八年八月廿七日 工商時報-(房子免費借親友當心要繳稅)君

 房子免費借親友使用要繳稅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相當值得注意。
因此,首先必須先弄清楚,是借給誰?太平洋房屋行銷部經理鄭國英說,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果是借給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設籍或使用房屋的話,房屋所有權人就必須於課徵年度內提出切結書,同時要經過法院公證,證明確實沒有收取租金、補助金或代償債務等情形,才能不必申報租賃所得。
 鄭國英說,否則即使屬借用性質仍有可能被懷疑有收取租金,必須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太平洋房屋說,由此可知,只要房屋是借給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使用,就沒有申報租賃所得的困擾,例如,無償將自有房屋借給兒子及媳婦,做獨資事業的辦公室,因是直系親屬,所以無論房屋是否作為自用住宅,都可以不必申報租賃所得。
 鄭國英說,但假使是借給非直系親屬使用的話,就有繳稅的問題了,例如,將房屋借給弟妹使用,未申報租賃所得,又未提出經法院公證的無償借用證明,若被檢舉,將遭國稅局依法課以房屋租賃所得。
 所謂無償使用,乃指在無取得任何租金或報酬的情況下,將房屋借給別人使用,如沒取得租金,但是借方答應代替出借方償還債務的話,仍屬於有償性質,還是要計課所得稅。
 鄭國英舉例說,甲先生將房屋借給乙小姐使用4年,但是雙方講明不收取租金,但甲先生先前向乙小姐借的一百萬就不必償還,此時,一百萬即應算是租賃所得,甲先生須依4年平均分配一百萬,即每年25萬,在申報綜所稅時,計入租賃所得。
 太平洋房屋強調,另外,房屋借給別人做營業使用的話,無論是否取得無償借用證明,都要申報租賃所得,因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願意將房子借給別人做生意,卻不收取租金的例子,因此,即使提出無償證明,國稅局仍不能接受,這是民眾想當好心借屋人時,須多加留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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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滅失 免房屋稅、地價稅(2009/8/26)

●九十八年八月廿六日 工商時報-(土地滅失 免房屋稅、地價稅) 君

 財政部統計,災民自用住宅有抵押貸款者,地基流失導致房屋全毀免徵房屋;地價稅部分,如經地方稅捐處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勘災,證實土地已滅失,今年的地價稅全免。
 南區國稅局對災民受損財產擬分為4級,可以分期繳納:1、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下,最長延6個月。2、財產損失20萬到100萬元間,最長延1年。3、財產損失在100萬至500萬元之間,最長分2年。4、財產損失500萬以上,最長分3年繳。不過要等南區國稅局正式對外公告宣佈才生效。
 八八大水災帶來地方稅與國稅都損失。地方稅的房屋稅、地價稅、土增稅、使用牌照稅受影響最大。98年的房屋稅在明年5月開徵,依天數計算課徵,財政部表示,房屋全毀者,在明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全免。等日後重建完成,再重新課稅。
 地價稅是用「納稅基準日」計算稅額,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需要地方稅捐處派人勘災,在8月31日前證實土地流失且不存在,11月開徵98年地價稅可獲全免。
 國稅方面,營業稅、貨物稅、營所稅、綜所稅、菸酒稅,也全面受影響。
 9月1日起將開徵營所稅暫繳,財政部表示,新修訂的所得稅法規定,業者如果按照去年盈餘1/2繳稅者,不用申報,如果去年因為受金融風暴影響,全年沒有所得,今年5月免繳營所稅,則9月就可以免申報且免暫繳。如果用今年上半年所得試算所得稅,則9月要申報。
 南區國稅局統計,去年9月暫繳共115億元,今年受大水災影響,將減少稅收,目前尚無法估計稅收損失。
 南區國稅局目前正研擬,依照財政部賦稅署在6月18日做成的行政命令,納入捐稽徵法26條精神中,因遭天災而有財產重大損失,各稅最長可以延繳3年,將呈報財政部賦稅署核定之後,就可對外宣佈。但財政部賦稅署6組表示,所得稅分期繳納,分為4級,還要補加利息,且提供擔保品,所以災民直接用捐稽徵法26條申請最好,不必繳利息,也不用擔保品,「只要地方國稅局自行決定就可以,不用報賦稅署」。
風災屋毀土崩 貸款一筆勾銷
行政院長劉兆玄昨天核批,所有災民土地流失房屋全毀,總計297戶,房貸將由公民營行庫全面承受,災民不必償還,其中260戶是公股銀行承作範圍,損失預估不到10億元;農漁民魚塭及設施作為擔保品貸款者,將由農漁會全面承受,總計12億元。
 為減輕災民負擔,行政院昨天緊急決定,災民土地流失且房屋全毀者,若由公股銀行承作房貸,將由公股銀行承受;至於由民營行庫承作房貸,將由銀行公會日內訂出處理標準,與民營行庫協調。
 這些機制都將納入特別條例中,未來政府將補貼承受貸款公民營行庫剩餘貸款期限利息,最高補助2%。
 至於土地若存在,但建物毀損的災民,銀行公會建議原承貸銀行承受房屋建物。總計房屋毀損土地流失戶數約297戶,其中260戶為公股行庫承受,幾乎全數都在台銀身上,預估損失不逾10億元。
 此外,行政院也決定,以土地、魚塭及其設施做為擔保品,因這次風災流失,向農漁會貸款擔保流失後,將由農漁會承受未償餘額貸款,估計承受約12億元。
 原本行政院有意限經濟弱勢災民才全數承受未償餘額房貸,但考量經濟弱勢很難定義,最後決定災民只要遭逢土地流失且房屋毀損者,均可不必償還剩餘房貸。
 另外,農委會也宣佈,即日起調降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率1碼,由年息1.25%降為1%,以協助受災農漁民早日重建家園。
 由於許多受災農漁民都反應無法在災後及時還款,農委會日前發佈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舊專案農貸的本息寬緩措施,並宣佈調降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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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額分配請求權 子可代位行使(2009/8/26)

●九十八年八月廿六日 經濟日報-(差額分配請求權 子可代位行使)君

 財部同意 土地移轉免徵土增稅
夫妻財產懸殊,死亡配偶若未留下遺產,仍可由繼承人代位向財產較多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同意,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財產中的土地亦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降低財產較多生存配偶,未來將被納入遺產課稅的財產稅負,財政部指出,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助於節稅。
 財政部已做出最新規定,同意繼承人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將比照配偶,享有調節稅負的權利。包括,因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存配偶名下的土地因此需移轉由繼承人繼承時,其土地增值稅亦可暫不課稅。
 這宗申請解釋繼承人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課稅規定案例,夫為生存配偶,名下握有絕大多數財產,妻往生時,並未留下多餘財產,其子為繼承人因此要求按96年5月修正後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代位向生存配偶(父親)申請財產分配。
 財政部指出,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要件之一,必須是生存配偶的財富較死亡配偶少,兩者相差懸殊或出現差額,民法在96年5月修正後,差額分配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即並非只限生存配偶才能行使,繼承人具有代位行使權。
 依據修正後的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已刪除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的限制,經法務部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繼承標的,繼承人在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得向剩餘財產較多的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
 因此,當死亡配偶未留下財產,但生存配偶財富較多時,繼承人仍可向要求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說,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多數都是財富較多的生存配偶亦有意降低個人未來的遺產稅負,節稅用意明顯。
 財政部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包括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案件,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全體繼承人協定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即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認定,則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增稅的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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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前贈與未繳稅 稅歸受贈人(2009/8/26)

●九十八年八月廿六日 經濟日報-(生前贈與未繳稅 稅歸受贈人)君

 麟洛鄉劉小姐問:公公98年7月贈與大伯(先生的哥哥)建地一筆,雖已申報贈與稅,但尚未核定稅款,公公即因急病去逝,不知贈與稅應由誰來繳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增列第3款,明定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逕以受贈人為該次贈與行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劉小姐的公公死亡前贈與,稽徵機關於其死亡後始核定應繳納之贈與稅,依上開規定應以受贈人(即劉小姐之大伯)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於贈與稅核定開徵後死亡,其贈與稅屬於贈與人(兼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及民法1148條之規定,應由繼承人於所得遺產範圍內依規定之清償順序代行繳納義務,繼承人未依規定及義務辦理代繳義務,致有未能徵起之贈與稅,改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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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內跌死人 判退房款470萬(2009/8/26)

●九十八年八月廿六日 蘋果日報-(屋內跌死人 判退房款470萬)君

 雖非凶宅仍屬瑕疵 買方可解約
女子周玲嫻去年透過永慶房屋,以四百七十萬元向女子陳麗貞購買北市文山區福興路四樓公寓,交屋後才知十七年前曾有人意外死在該屋七天才被發現,周女於是要求解約退費,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該屋有人意外死亡雖非屬凶宅,但周女因此不敢入住仍屬有瑕疵,故判陳女要將購屋款全數退還。
購屋糾紛
曾任《大成報》醫藥記者,目前擔任凱格蘭生技公關總監陳麗貞,昨滿腹委屈說:「去年交屋後,我才知道前屋主十七年前在臥室內意外摔倒死亡,既非自殺也非他殺,頂多減價,但法官直接判解約退費太離譜了。」她認為,法官不能僅憑當時《聯合報》報導,就認定是她隱瞞事實,她一定上訴到底。
被告詐欺獲不起訴
周玲嫻也曾告陳麗貞詐欺,但因無法證明陳女故隱瞞詐騙,但不起訴。周女昨不在公司無法得知回應。
 這起購屋糾紛發生於去年三月間,船務公司業務周玲嫻透過永慶房屋以四百七十萬元,向陳麗貞購買北市福興路四樓公寓,交屋後周女發現窗台邊有焚燒冥紙跡象,經詢問鄰居才知,十七年前該屋曾發生屋主在浴室意外跌倒後,爬到臥室死亡,七天後被發現時已全身發黑,現場並留下大量血跡、屍水,還滲漏木板、水管發出臭味。
 周玲嫻認為買到凶宅,除要求陳女解約全數退費,還要她賠償裝潢費、稅金、慰撫金等共六百萬元,並聲請假扣押陳女三千萬元財產。
稱自住11年不知情
陳麗貞則表示,當初她新婚不久首購買下該屋,並住了十一年,這段期間她家庭美滿、事業順利,根本不知前屋主曾意外死在臥室,她並質疑,周女假扣押她三千萬元財產,並不合理。
 法官認為,該屋確實發生過意外死亡事件,雖非凶宅但仍屬有瑕疵,故判陳女要全數退費,但因周女無法證明陳女有故意隱瞞、詐騙等行為,故陳女不須賠裝潢費及慰撫金等。

 購屋注意事項
 .詢問鄰里、警察,瞭解是否曾有非自然死亡或糾紛
 .買有違建加蓋的房子須有風險意識,有時加價買還得花錢拆
 .於不同時段及天候看屋,察看有無滲漏水等情形
 .要求仲介在屋況說明書籤章負責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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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區都更未納入民宅 住戶抗議(2009/8/25)

●九十八年八月廿五日 自由時報-(營區都更未納入民宅 住戶抗議)君

 中山區江寧裡居民昨天聚集表達反對中央的鼎興營區都更案,只針對公有地。
台北市中山區江寧里長年因為裡內國防部鼎興營區影響,要往捷運中山國中站搭車得繞路,沒想到行政院最近通過將鼎興營區列為都市更新示範區,卻傳出未納入周邊老舊民宅,且未打通巷道,甚至還要廢巷,居民昨晚聚集抗議。
 台北市議員陳玉梅昨晚召開的說明會,行政院經建會和內政部營建署都派員出席,與會中央官員澄清都市更新不是只有鼎興營區,會納入營區周邊到龍江路和錦州街的範圍,但不能強迫所有居民參與,會調查意願,預計11月底前完成。
 江寧里長徐信洲說,地方長年飽受鼎興營區所造成的不便,民國96年就提出公有土地帶動私有土地一起更新,但依照經建會委員會決議,鼎興營區將規劃為商辦、旅館、住宅使用,更新範圍若只有公有地及少許畸零地而不包括附近民宅,不僅違背更新意義,也漠視社區長遠發展。
 地方要求龍江路305、317、323巷都市道路,目前受限鼎興營區而未打通,未來必須要打通,還給民眾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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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內債務 才可自遺產中扣除(2009/8/25)

●九十八年八月廿日 經濟日報-(《樂活節稅》境內債務 才可自遺產中扣除)君

 50歲的Bob李同時擁有台灣、美國兩國的護照,他每半年都會回台灣待上一個月時間,以維持自己在台灣的戶籍。
 2007年時,Bob不幸在美國因心臟病發作而過世,然而在他名下的台灣房子,貸款還有五年才到期,他在2000年時才在美國貸款購置新屋,Bob突然過世後,還貸款的壓力瞬間落到他的兒子身上,其子同時也是Bob的繼承人,面對這樣的情況,Bob的兒子該如何申報台灣遺產稅呢?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但在中華民國境內擁有遺產,其遺產總額可有以下扣除額:
一、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11萬元計算(死亡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為100萬元),不需要附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生前未繳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可從遺產稅額中扣除。
三、被繼承人死亡以前若有未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若是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假設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每一筆債務皆應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
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直接且必要的費用。
但繼承人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上四項扣除額必須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也就是說,若在境外發生的喪葬費用,或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債務,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均不得主張扣除。
 按照稅法規定,外國人或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在死亡後,必須是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喪葬費、應依法繳納的稅捐、罰鍰及罰金、未清償債務、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之直接費用,才可以列為遺產總額的扣除額。因此以Bob的案例來說,他在美國購買房子的貸款,不能在遺產總額中列舉扣除。
 此外,針對稅捐、罰鍰及罰金和未清償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若是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時,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攤的稅額,再減掉已扣繳稅款後的淨額,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若有「未清償債務」部分,也應檢附確實債務證明。若是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取得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私人借款債務部分,應該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標會債務則要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如果有票據債務,則應附上支票影本,這些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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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惠房貸 額度全用完(2009/8/25)

●九十八年八月廿五日 聯合報-(優惠房貸 額度全用完)君

 政院不再續辦 業者:房市買氣勢必下滑 房價可能下跌
中央銀行昨天表示,行政院今年4月中旬增撥的2,000億元優惠房貸,已經確定額度全數用罄。土地銀行也宣佈,今天起停止受理優惠房貸申請案。
 包括台銀、合庫銀及三商銀和台企銀等昨天都表示,到目前為止,優惠房貸額度已經全數用完。換言之,優惠房貸已經正式「關門」,不再受理優惠房貸申請案。
 舊的2000億元優惠房貸已用完;內政部也宣佈,針對一般民眾不再續辦優惠房貸,未來只針對八八水災受災戶申請。
 房地產業者說,政府不再續辦一般政策性優惠房貸,房市買氣勢必下滑,房價可能會有下跌空間。
 銀行主管說,目前金融市場資金充沛,一般房貸利率也創下歷史新低,今天起購屋民眾如有需求,可比較市面上各銀行的一般購屋貸款利率,仍有不少低利房貸可申請。
 銀行業者強調,目前房貸利率還在低檔,許多公股銀行和民營銀行的房貸利率仍很低,例如提供以第1年利率介於1.5%至2%之間、第2年起介於2%到2.3%間的低利房貸,民眾可貨比多家。
 大型銀行表示,由於行政院的政策性優惠房貸利率實在很低(目前為年息1.325%),是史上最低,加上行政院已傾向不再續辦優惠房貸,因此過去半個月購屋民眾「搶得很凶」,額度消化得很快,近日各銀行要求央行再撥額度時,央行已以額度用售罄為由,把公文退回給各銀行。
 多位大型行庫主管指出,隨著2,000億元優惠房貸額度全數用完,加上近日新流感疫情似有擴散的跡象,房價可望「回歸基本面」,甚至適度修正,建議有購屋需求者,下手前不妨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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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後ㄟ心聲 簽約3天,後悔可以解約嗎?(2009/8/24)

●九十八年八月廿二日 蘋果日報-(租後ㄟ心聲 簽約3天,後悔可以解約嗎?)君

 我和同學因為經費有限,租了1間頂樓加蓋,有前陽台,旁邊留了走道讓其他住戶行走。因為蠻喜歡那間房子的,當時馬上就租了,也簽約。
 後來才發現前面的陽台欄杆,只要腳一跨就會摔出去,房東說他可以加高欄杆,但無法封死,因為那是屬於大家的公共區域,要留逃生處。
 我們6月30日簽約,但租約從7月15日開始,我還沒住進去,想請問,才3天的時間可以解約嗎?契約還沒有開始,我們人也還沒有住進去,已經簽約付了2個月押金與1個月租金,共2.1萬元!

  專家建議
預付租金 契約即成立
李岳洋 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李岳洋表示:依據《民法》規定,只要付了定金,租賃契約就推定成立,除非有可歸責於出租人,例如被詐騙等情況時,才能主張契約無效。
 本案中,林小姐雖然沒有付定金,但已付出2個月的押金與1個月租金,其中的租金,因尚未正式入住,等同於定金性質,也就是說,林小姐所簽的契約已經成立,如果堅持不租,將被視為違約,必須依契約之規定,付出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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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換鎖 保留舊鎖避糾紛(2009/8/24)

●九十八年八月廿二日 蘋果日報-(租屋換鎖 保留舊鎖避糾紛)君

 約滿須回復屋況原狀 房東可依此求償
租了房子,擔心宵小進入,或上一任房客還有備份鑰匙,門鎖到底能不能自己更換?專家表示,房客依法擁有房屋的使用權,換不換鎖,房東都無權過問,但須注意房客歸還房屋時,必須將房子回復原狀,屆時,如果房東不接受新鎖,房客就得依契約付出賠償金。
以防萬一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表示:「曾發生房客因門鎖壞了,自己買新鎖換裝,並將舊的壞鎖丟掉,但當租約到期時,房東檢查物品,不接受房客自己花了3000多元裝的新鎖,堅持要換回舊鎖。」當時,房客因拿不出舊鎖,於是依照契約規定,賠償房東舊鎖的損失,被扣了押金。
 為了避免私自換鎖,招來房東的刻意刁難,馮麗芳建議,房客換鎖前可事先知會房東,讓房東有心理準備;其次,換下來的舊鎖也不可以丟棄,等到租約到期再把舊鎖裝回去,將新鎖帶走。如此既可符合「返還原狀」的規定,下次租屋也不須另外花錢買鎖,一舉兩得。
 許多房東因修繕或監督方便,會保留出租房屋的備份鑰匙,一但緊急狀況發生,也能在第一時間開門。
房東不可私自進屋
但事實上,房屋一旦出租,房東就幾乎等於失去了房子的所有權,因為依《民法》規定,當房屋出租,房東雖然擁有物權,但使用權卻屬於房客,房客不但有權換鎖,且房東若在未經房客同意下,私自進入已出租的房間,就會犯《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另外,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李岳洋說:「法律上對於出租房屋的所有權規定得相當清楚,一旦房子出租,房東對於出租物件的所有權即被限縮。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等3項權力,除了房租收益屬於房東之外,佔有與使用權通通歸於房客。」
 例如契約中若無規定,房客不得再將房子轉租,因此轉租之收益權仍歸房客。
租屋處換鎖注意事項
◎《民法》規定房客承租房子後,即擁有該房屋大部分之所有權
◎房客可任意更換門鎖,但租約到期時,必須返還原狀
◎房東若未經房客同意進入屋內,將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

 賣地下週一前登記 地價稅由買方繳(2009/8/24)

●九十八年八月廿四日 聯合報-(賣地下週一前登記 地價稅由買方繳)君

 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但稅務官員提醒,地價稅納稅人要注意兩個時間點:一是8月31日(下週一),當天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得負責繳全年的稅負。二是9月22日,納稅人如果今年有買賣房屋,若欲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定要在9月22日前申請。
 至於八八水災的受災戶就不必太擔心,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因莫拉克颱風造成土地因山崩、土石流等因素無法使用的災民,地價稅一律全免,稅捐機關會主動派員勘查災害程度,提供災民租稅減免。
 嘉義縣稅務局官員表示,地價稅的納稅基準日訂在8月31日,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日在31日以前,地價稅的納稅人是買方,若在31日以後辦完登記,賣方要負責繳稅。
 此外,屏東縣稅務局潮州分局官員則提醒民眾,即使房屋稅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也可能是用千分之十的一般稅率課徵,因為稅法規定民眾的土地若要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必須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一旦逾期申請,就只能等明年才能享受優惠稅率。
 至於要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官員說,土地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包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未提供出租或營業才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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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頂樓利弊皆有 最怕漏水(2009/8/24)

●九十八年八月廿二日 蘋果日報-(買頂樓利弊皆有 最怕漏水)君
景觀通風佳 惟陽光直接曝曬 室內較悶熱
不少購屋族喜歡購買視野遼闊、採光較佳的頂樓住宅,但是頂樓因為會直接日曬,室內容易悶熱,若建商防水措施不夠完善,也常出現漏水問題,專家建議想買頂樓的購屋族,下手購買前,應先充分瞭解頂樓住宅的特性。
仔細評估
住商不動產嘉南區副理陳佩吟表示,大樓頂樓住家通常具有較佳的景觀與視野,而且高樓層因為較無建物遮蔽的問題,採光通風都會比低樓層好很多,加上在大樓社區愈高樓層、住家隱私性愈好,陳佩吟說:「因為頂樓住家有其優點,所以能吸引喜歡有視野、偏好安靜等特定購屋族。」
屋頂平台延伸空間
中信房屋新莊復興加盟店專案經理廖桂芳指出,屋頂平台雖然屬於公共空間,但是其實多數住戶很少會使用屋頂平台,因此對頂樓住家來說,屋頂平台不僅可以就近利用,還有延伸住家使用空間的感覺,比如現在很多大樓還會在屋頂平台上設置菜園或空中花園,頂樓住戶最方便就近使用。
 而且頂樓住戶因為處於最高樓層,不會有樓上鄰居有澆花滴水、踏地板噪音等干擾問題,若是還有山景、海景等特殊景觀,甚至具有保值性,單價也較高。
 不過廖桂芳提醒,雖然頂樓住家有不少優點,但是也有不少缺點,購屋族須特別留意。
 廖桂芳表示,漏水是頂樓住家最常見的問題之一,若建商防水工程做得不好,大雨後就可能會出現漏水,雖然頂樓屬於公共空間,通常管委會可負責修繕,不過要是情況嚴重,住戶甚至可能得自己掏腰包作防水,因此建議想買頂樓的購屋族,一定要找一天下雨天去看房子,才能判別房子是否會有屋漏問題。
 陳佩吟指出,一般大樓多採RC(鋼筋混凝土)結構,但這種結構容易蓄熱,頂樓又因為直接受到陽光曝曬,如果隔熱層沒有做好,就很容易產生過熱現象。
加蓋恐有拆除風險
頂樓住家因此容易感覺室內悶熱,而使冷氣用量變大,增加不少用電花費,且頂樓還有水壓低的問題,就算有加壓馬達,出水強度仍較一般低樓層差。
 另外,如果購屋族想買頂樓加蓋的中古屋,廖桂芳說:「雖然頂樓加蓋有使用空間大的優點,但是畢竟加蓋屬於違建,買這類產品,日後可能會面臨拆除的風險,購屋族必須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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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屋漏水過了保固期 可否向建商求償?)(2009/8/24)

●九十八年八月廿二日 蘋果日報-(讀者來函 新屋漏水過了保固期 可否向建商求償?)君

 網友阿sir詢問:
買新成屋已經超過1年了,但現在發現建商有利用裝潢掩蓋部份漏水,請問建商是否有涉及詐欺的問題?
 還有,雖然房子已經過了1年保固期限,但是否還可以向建商求償或要求建商負責?請問可依據什麼法條呢?因為建商表示已過1年保固,所以概不負責。
專家意見
建商仍負有 瑕疵擔保責任
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回答: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項規定,如門窗、粉刷、地磚等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建商須負責保固1年,而網友所購買的新成屋雖已逾1年保固期限,但建商仍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把握6個月訴訟時效
依據民法第365條明文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65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也就是說,買方在發現房屋瑕疵,並已通知賣方後的6個月內,必須要向賣方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協商時間不要超過6個月,如果協商不成,就要把握6個月內的時效,向建商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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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屋無土地持份 銀行不貸款(2009/8/20)

●九十八年八月廿日 工商時報-(購屋無土地持份 銀行不貸款)君

 交九轉運站啟用,京站的捷運共構式住宅標榜「到站即到家」,便利性高,掀起一波購買熱潮,而近期大台北的老公寓交易比重,也逐漸增高,不過,專家提醒,應注意三大類產品,無土地持份,產權不夠完整,因此銀行不愛承作房貸,購屋人必須備妥銀彈。

 一、地上權或使用權住宅,銀行不愛:隨著京站的啟用,選擇入住僅有「地上權」或「使用權」的住宅,成為房市高漲趨勢下的另類思考。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指出,這類住宅無土地持份,房價便宜約3成至4成,預算有限的購屋人可減輕荷包負擔,在精華區土地日漸稀少的狀況下,可能將有愈來愈多的地上權產品出現。
 華南銀行提醒,這類地上權住宅產權不完整、未來接手性差,幾乎都不願承作房貸,購屋人須備妥銀彈,或找與建商配合的銀行申貸,但要以信貸利率水準承作。
 相較於「地上權」住宅,只有建物所有權,京站甚至只有房屋的「使用權」。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研究員邊筱崴指出,僅有使用權的京站,沒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入住者的使用期限至民國143年1月,屆時將無償回收,對自住客恐造成困擾,而投資客則應考量房屋逐年折舊,未來投報率可能往下遞減,將是一大隱憂。
二、公寓頂樓加蓋無土地持份,銀行不愛:銀行房貸主管提醒,公寓頂加產品沒有產權,不計入權狀總坪數中,銀行無法估價。
 可見若想買頂樓公寓及加蓋空間的民眾,購屋資金要備妥,房仲業者也指出,買公寓頂加收租者,多半會將頂樓加蓋空間,隔成多間獨立套房出租,而銀行人員到現場實地估價時,會判斷客戶買下公寓頂樓加蓋的目的,若是以投資成份居多,恐無法貸款給客戶。
三、停車位不具擔保價值,產權也複雜,銀行不愛:華南銀行指出,停車位頂多400萬元至500萬元,雖然不屬於高價位,但種類卻很複雜,銀行不一定願意承作。
 也有銀行房貸主管認為,停車位多數沒有獨立權狀,若有權狀,也可能包含在公設持份中,並不屬於土地持份,且單獨買賣車位的市場需求較低,若貸款人繳不出錢,銀行後續處理困難,此外,房子可得到住宅火險或地震險的保障,但停車位卻沒有任何保險保障,不具擔保價值,因此銀行傾向不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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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也要懂得省(2009/8/20)

●九十八年八月廿日 工商時報-(租屋也要懂得省)君

 房市回溫,台北市房屋每坪均價衝破40萬元,如果要在台北市買屋,要不吃不喝20年以上才買得起,這時候有住屋需求的人,不是往外縣市移動,就是得租屋過生活,房仲業者表示,掌握四大租屋省錢的小撇步,一樣優質又快活。
一、離捷運遠一點,租金省一點。21世紀不動產行銷部經理曹若琪表示,想要省錢租屋,首先就要先從租金開始省起,台北市捷運相當便利,可是越近捷運,租金也就越高,想要省錢租屋,可選擇距離捷運站稍遠的房子,租金大約可比捷運站周邊省10%左右。
 不過,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也表示,也不可以選擇太偏僻,交通不方便的地方,反而會花費太多時間通勤,話說┌時間就是金錢┘,交通便利或是近工作地點,可以省去不少時間成本。
二、屋齡老一點, 費用省一點。除了位置之外,選擇房型上也可以設法省一點,曹若琪表示,新的電梯大樓租金會比一般傳統公寓來的貴;而獨立套房也會比分租套房來的貴;想要省錢租屋,可以選擇坪數小一點,屋齡久一點的屋子,租金也會比較省。
三、設備多一點,開銷少一點。想要省錢,曹若琪表示,最好選擇設備越多越好的房子,像是含傢俱、家電、停車位、網路、有線電視的房子,因為這些民生必需品會增加生活上的開支,像是網路費用每個月就要500到1000元不等,有線電視費用也要約500元起跳。曹若琪說,這些設備若能都包含在租金內,不但開銷容易掌況,更可以省去不少開支,減少維修折舊等損失。
四、態度好一點,租金可少一點。中信房屋行銷企劃副理江龍名表示,租屋議價時,盡量以誠懇態度向房東議價,如果會簡單維修的話,也可以跟房東表明,可以減少房東的困擾,通常房東也會比較願意稍退一步。
 徐佳馨表示,長期的租約也可以向房東請求減少租金,不過一旦房東願意讓價,也不要一再要求降價,否則房東會認為租客誠意不足而不願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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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積移轉 可以代金購買(2009/8/20)

●九十八年八月廿日 經濟日報-(容積移轉 可以代金購買)君

 內政部法規會昨(19)日表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中,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用代金方式取得容積,將以總開發建築容積30%為限,並交由各縣市政府,委託估價師決定定價。
 內政部今年1月發布「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一條文修正條文」,明定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築,與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可以用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包括以代金方式購買。
 內政部法規會訂出細則,明定上述容積移轉,如何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內政部表示,除現行的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外,另新增可折繳代金給政府,由政府出面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兩種辦法將採雙軌制,建商可採取利益較大者執行。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表示,未來建商可繳代金給各縣市政府,由各縣市政府協助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建商將估價提報各縣市政府,由後者委託三估價公司進行價格審核,如果其中兩個估價單位價差逾20%,就需重新估價,再由各縣市政府決定最後價格。
 陳興隆表示,目前建商用代金購買上限,一般地區是30%建築容積,有特殊情形可由各縣市政府評估後寬限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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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稅差異大 10點原因看清楚(2009/8/20)

●九十八年八月廿日 工商時報-(退稅差異大 10點原因看清楚)君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退稅與民眾申報金額不同,有很多原因,例如,可能是重複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被國稅局剔除,所以最後核定的退稅款比較少。
 國稅局已在7月31日辦理完成9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一批退稅,上班族平常很忙,沒有時間去核對退稅金額,直到最近去銀行或郵局刷存款簿,發現收到的退稅款和他們自行申報的退稅金額不同,少了幾千元、或幾萬元,懷疑是否國稅局搞錯?
 台北市國稅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都經逐項審查核對後,再辦理退補稅事宜,退稅金額產生差異主要有下列10項原因:
1、漏報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所得。
2、重複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與規定不合。
3、以給付淨額(給付總額扣除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
4、股利所得仍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扣除。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該項利息全數扣除,未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金額超過30萬元。
6、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證明文件不全。
7、房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未擇其一申報列舉扣除。
8、夫妻所得未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
9、漏報抵押利息及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10、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誤為退職所得而未申報。如果民眾還有懷疑,可向國稅局詢問,了解到底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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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災毀租屋 房東有責修繕(2009/8/20)

●九十八年八月廿日 蘋果日報-(天災毀租屋 房東有責修繕)君

簽約最好註明期限 可先維修再從租金扣除
八八水災重創南台灣,造成房屋嚴重受損,事後的清理及修繕陸續進行中,專家提醒民眾,若是租賃房屋受到損害,房東必須負擔全部的修繕責任。
 根據民法規定,租賃房屋若因為天災造成損失,房屋修繕責任屬於房東,但房客的個人財產損失,房東不須負賠償責任。
不用賠房客個人物品
根據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的房屋,如果有修繕必須應由房東負擔,但房東如果於期限內不修繕,房客可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於租金扣除。台灣租屋網市場研究部經理楊建偉說,因法規未明定期限,住在常淹水地區的房客,建議最好在租約註明,假設房屋造成損失後,房東應在10日內修繕完成避免糾紛。
 依據法規,房東不用擔負天災過後房客的物品賠償,只須修繕房屋;但若一直未盡修繕責任,又因為天災造成房客的財產損失,房東就得負擔賠償責任。
 崔媽媽租屋部主任馮麗芳表示,以前颱風過後,常發生租屋漏水或玻璃破損情況,房客通知屋主後,屋主遲遲不來修繕,接下來又有颱風造成房客財產損失,此時房客可向房東求償。
可申報損失扣所得稅
另外,若因天災造成個人損失,房東及房客都可申報個人財產損失,扣除明年的所得稅,楊建偉說,15萬元以下是以書面審核,超過15萬元的申報政府機關會由專人勘驗;但房東及房客對於損失物品不能重複列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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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日報-(新莊重劃區 熱銷加速推案)(2009/8/19)

●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蘋果日報-(新莊重劃區 熱銷加速推案)鈴

  新莊頭前重劃區是台北縣最火熱的購屋區段,打頭陣的「新富都1期—藝術首席」,7月底公開以每坪35萬元迅速完銷,讓握有該區土地的眾多建商吃下定心丸,紛紛加快推案。
  新富都3期「達麗首席」打鐵趁熱,9月將推案,鄉林建設也趕搭建接待中心,預計10月開賣,下半年新莊房市熱鬧可期。
  興富發建設早鎖定新莊頭前重劃區,近兩年吃下不少土地,隨著新富都1期「藝術首席」銷售告捷,緊接推出2期「公園首席」,2周已賣出7成,3期「達麗首席」趁勝追擊,日前達麗建設與代銷公司討論後,打算9月底推出銷售。

  每坪上看39萬

  新富都專案經理洪光群表示,1期開出每坪35萬元市場高價試水溫,每坪成交價32~34萬元,2期因為面公園,高樓層景觀戶甚至成交每坪39萬元,至於3期價格目前尚未定案,但勢必開價更高。
  不讓興富發專美於前,鄉林建設加緊進度,一邊向縣府申請建照、一邊趕搭接待中心,鄉林建設專案經理邱博威說,預計10~11月公開銷售,產品為50、70坪,也可以合併至120坪,是新莊目前少有的中大型換屋產品,鎖定北市新移民與台北縣的豪宅客。
  洪光群表示,頭前重劃區緊鄰新莊副都心,進場買方多看好未來副都心發展潛力,隨著重劃區機能愈來愈成熟,整體房價都能拉高,就像信義計劃區豪宅早年的買主,可坐享整體開發後的增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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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惠房貸僅剩87億 本周用罄(2009/8/19)

●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蘋果日報-(優惠房貸僅剩87億 本周用罄)君

 未來不續撥 北縣市房市恐跌最快「是該斷奶了」
政府全力救災,傾向不續撥優惠房貸,4月增撥的2000億優惠房貸邁入最後倒數,截至8/14僅剩87億元,依照前一週受理200億元額度,本周確定用罄。昨公佈的北市7月建物買賣移轉棟數,較6月衰退6%,隱約透露下半年房市走向,房仲預估,沒有優惠房貸撐腰,8月將更慘。學者額手稱慶說:「是該斷奶了,市場可望回歸正軌。」
要搶要快
營建署國民住宅組組長王安強表示,今年4月增撥的2000億優惠房貸,民眾申請踴躍,光是8月6~13日單周就受理201億元,截至上週五僅剩87億元。若照此申貸速度,預估本周就會用盡。
以受災戶優貸為主
據瞭解,優惠房貸額度最多的土地銀行,昨也只剩下15億元可受理。上海銀行個金部經理馬婉瑜表示,其實很多銀行的額度都已用完,現在申請的民眾只能排入後補名單。
 營建署國民住宅組組長王安強表示,總計4000億元的優惠房貸用罄後,接下來將以莫拉克風災受災戶、中低收入戶等專案房貸為主;至於是否續辦全民通用的優惠房貸,須待行政院決定。
 根據營建署統計,申請優惠房貸最熱烈的縣市,分別是台北縣4萬多戶、台北市1萬8千多戶,光是台北縣市民眾就申請1769億元。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張金鶚認為,一旦優惠房貸用完,房市形同斷奶,近幾個月房價硬挺的表現也將回歸正常,預期台北縣市房價將跌得最快。
 隨著優惠房貸用盡,上半年短暫的房市景氣也步尾聲。台北市地政處昨公佈7月建物買賣移轉棟數統計,7月買賣移轉棟數為6619棟,較6月的7039棟,小幅衰退6%,也是從今年農曆年連續4個月房市交易成長後,首度微幅下滑,已可嗅出北市房屋交易趨緩。專家分析,買方追價幅度不如屋主期待是造成交易量萎縮的主因。
 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執行長邱太渲表示,第2波優惠房貸結束後,民眾購屋意願應會降低、出手速度也會緩慢,加上目前賣方姿態過高,未來2、3個月買氣將下滑,「是房市重新盤整的時機。」
會造成「購買遲緩」
在科技業上班的麥先生原想趁低利買屋,但認為房價過高遲遲無法下手,優惠房貸確定用罄,買屋意願大幅降低,「既然沒有優惠就觀望一陣子,畢竟大環境、局勢太混亂了。」
 台灣房屋首席總經理彭培業認為,不續撥優惠房貸,會造成「購買遲緩」,原本因低利率有意進場的民眾將延遲購屋,預估8月及9月的北市建物買賣移轉棟數將持續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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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重購退稅 補徵2,000萬(2009/8/19)

●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經濟日報-(北市重購退稅 補徵2,000萬)君

 稅處清查,124筆違反規定…
台北市稅捐處已完成台北市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清查作業,今年共計清查2,954件,其中有124筆違反重購退稅相關規定,補徵稅額達2, 000萬餘元。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民眾重購自住房屋的能力,若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稅法特別規定就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但為避免民眾於退稅後立刻出售房子,或改作其他用途逃漏土地增值稅,同時訂有追繳重購退稅的規定,也就是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若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台北市稅捐處日前依土地稅法規定,辦理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作業已於6月完成,在今年清查的2,954筆案件中,查獲124筆適用土增稅重購退稅的案件違反法令,補課稅款達2,000萬餘元。
 台北市稅捐處說,有些例外情形可免追繳稅款。包括在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設籍方面,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遷出戶籍或未設於該地,如經查明實際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得免予追繳。此外,若重購的土地在五年內被徵收,或因建物受輻射污染由主管機關收購者,也可免追繳。
 台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若是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依現行民法規定,土地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屬於實質移轉,還是會被稅捐機關追繳原本退還的土增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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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屏、嘉泡水屋 減免房屋稅(2009/8/19)

●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工商時報-(高、屏、嘉泡水屋 減免房屋稅)君

 高雄縣、嘉義縣與屏東縣首次決定,泡水房子可減免房屋稅,高雄縣與嘉義縣都是減免1個月,屏東縣可減免3個月,給災民充分時間清理家園。
 不動產受到天災可以減免稅,其中地價稅較單純,房屋稅減免各地不同,視災情而定。
 財政部現行規定,房屋「毀損」面積占5成以上,免徵房屋稅,3成至5成,減半徵收,並沒有對淹水房子減免。但這次八八大水災淹水特別嚴重,財政部賦稅署調查各縣市淹水情況,本來想統一定訂通則,但因為地方災情輕重不一,最後決定要發佈解釋令,交由各地方稅捐處自行決定,減免時間。
 高雄縣是這次大水災死傷人數最多、災情慘重,對地方財政打擊很大。高雄縣山區多處淹水,所以特別放寬房屋減免標準,將配合社會處調查,凡淹水達50公分以上,減免1個月。
 高雄縣今年1到7月的稅收66.38億元,年減2.48%,主要因為南部房地產不景氣,土增稅只收到11.7億,負8.43%。
 嘉義縣沿海地區,如樸子鎮也淹水,將配合社會處的資料,減免房屋稅1個月。
 屏東縣稅捐處表示,縣內的東港幾乎家家淹水,水可以退還好,但最麻煩的是淤泥難清,高樹鄉淹到胸口,淤泥到膝蓋高,林邊鄉和佳冬鄉的淤泥高達半層樓、轎車頂,房子不堪使用,減免1個月不夠,將減免3個月,讓災民清理房子之後,恢復居家使用再課稅。
 台東縣稅捐處局長陳英忠表示,已主動向鄉公所要災情資料,配合空照圖、地籍圖減免地價稅、房屋稅,縣內的太麻裡鄉、高峰鄉、知本的受災嚴重,台東縣背後有海岸山脈、陡峭,因為受地形影響,水流急,倒是沒有淹水,山上洩洪造成河道改道,山區土地流失面積頗大,所以房屋稅依照原本規定減免 沒有因淹水減免
。
 台東縣是農業縣,人口外流,財政原本就欠佳,今年1到7月累計稅收7.78億元,年減8.54%,其中以土增稅年減47.72%最嚴重,這次又受水災,財政更困難。
 台南縣稅捐處則尚未決定淹水房子是否能減免,表示還要研究看看。 地價稅方面,減免認定很單純,災民位於山區或河邊的土地流失、坍塌,要做滅失登記,今年11月開徵的地價稅,依天數計算可以全免。
 此外,使用牌照稅方面,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把泡水車子申退稅的期限,由原本的1個月,放寬延長至99年1月31日止,並通失各地稽徵機關要主動退還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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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民租稅 最長分3年繳(2009/8/18)

●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工商時報-(災民租稅 最長分3年繳)君

 南區國稅局繼上週公告,8月份的各稅可以延長1個月繳納之外,已著手研議,將引用稅捐稽徵法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莫拉克颱風」造成財產重大損失,各稅可以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最長分36期繳納。
 南區國稅局轄區內8縣市,自8月8日起,不需要災害損失證明,各稅通案可延期繳稅1個月。對收入的影響,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昨天表示,8月份應收稅收為20到30億元,因為到期後還是會收到稅收,只影響1個月利息,影響不大。
 但1個月到期後,一定還有部分災民無法繳納,該怎麼辦呢?
 邱政茂表示,捐稽徵法26條只是訂出原則,沒有細項規定,直到財政部賦稅署今年6月18日針對「金融海嘯」所引發的財產損失,訂出「所得稅」分期繳納的規定,分為4級,才有細項可以遵循。以1個月為1期,4級為:
 1、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下,分2到6期。
 2、財產損失在20萬到100萬元之間,分2到12期。
 3、財產損失在100萬至500萬元之間,分2到24期。
 4、財產損失500萬以上,分2到36期。
 邱政茂說,此構想引用自賦稅署的分級,在「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中,納稅義務人有財產損失,都可以申請延期繳納,不只所得稅,各種國稅,例如,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等也都可以申請延繳,財產損失在500萬元以上,最長分3年、36期繳納。等分期繳納作業要點草案出爐,並呈報財政部核准後,才能對外公告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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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損動態 稅局主動蒐集(2009/8/18)

●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工商時報-(災損動態 稅局主動蒐集)君

 八八水災規模之大與災情之重,相當驚人,南區國稅局昨天宣佈,已派員蒐集災情資料,明年5月申報98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主動」為災民核實認列災害損失,減輕所得稅。
 倒塌的房屋和流失的土地,除了可以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之外,也可以抵減所得稅,部分縣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已派員深入災區勘查,就民眾倒塌滅失或部分毀損的房屋土地作成紀錄,另各鄉鎮市區公所也有建立受災戶名冊。
 災損資料對於災害損失的認定,極具參考價值,南區國稅局表示,昨天已派高雄縣(又分為山地和平地)、台東縣、屏東縣、嘉義縣市、台南縣等5縣市、7個分局稽徵所的稅務員,透過相關管道蒐集資料,做為日後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的核認,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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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動補繳稅? 請求減稅被駁回(2009/8/18)

●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聯合報-(自動補繳稅? 請求減稅被駁回)君

 台北市國稅局認定台北市民施姓女子贈款給妹妹,且自動補繳贈與稅,施女而力爭希望扣減補稅的金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卻認為,施女是在國稅局追查後才補繳贈與稅,不符自動補稅規定,不能請求國稅局「再錯一次」,判決施女敗訴。
 台北市國稅局原核定施姓女子自動補稅,應繳贈與稅額為272萬餘元、另加徵利息29萬餘元;若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認定,施女不算自動補稅,至少應處一倍罰鍰272萬餘元,施女形同已「賺」了240多萬元。
 國稅局91年間查到施姓女子的妺妹在澳洲紐西蘭銀行取得高額利息所得,93年8月12日通知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進而查得施姓女子在90年11月間匯款紐幣103萬餘元給妹妹,約合台幣1400多萬元。
 施女在96年12月24日向北市國稅局補辦贈與稅的申報,國稅局認定是自動補申報,核定贈與總額1473萬餘元,應納稅額272萬餘元、利息29萬餘元;施女進而主張,妹妹93年8月已轉回紐幣42萬餘元,應從贈與總額中扣除,但行政法院不准。
 判決書指出,施姓女子在國稅局著手調查後才補繳贈與稅,不算自動補繳,國稅局的認定「於法有疏誤」。不過,行政救濟不能對當事人不利,國稅局的課稅處分仍應維持,但施女也無權要求國稅局「重複錯誤」,因此駁回施女要求扣減稅額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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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民損失抵稅 國稅局將主動核認(2009/8/18)

●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自由時報-(災民損失抵稅 國稅局將主動核認)君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由於災民忙於清理家園及災後重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將主動派員蒐集資料,並協助災民填表申報,作為核認明年綜所稅災害損失的參考,而且,南部8縣市8月份營業稅等各類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牌照稅退稅 明年1月前申辦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則宣佈,因風災受損而無法使用的汽機車,原本應於1個月內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考量災民須重建家園並處理善後事宜,只要明年1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稽徵機關就會主動退還汽機車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牌照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災害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以往災害損失減免稅捐,都是由災民向稽徵機關填表申報,而且必須於災害發生後15日或30日內提出申請,再由稽徵機關依據災民檢附的證明文件審認或派員實地勘查。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災民,這次特別主動出擊蒐集資料,並協助災民填表申報,作為明年核認災民綜所稅災害損失扣除金額的參考。部分縣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派員深入災區勘查,就民眾倒塌滅失或部分毀損的房屋及土地作成紀錄,除了可作為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的參考外,也可提供國稅局核認綜所稅災害損失。
 另外,南區國稅局日前宣佈,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等南部8縣市,個人及營利事業8月份菸酒稅、貨物稅、營業稅、各類所得扣繳及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申報繳納期限一律展延一個月,不能於展延期限內繳清稅捐者,可於展延期限內檢據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另外,針對外界質疑央行未比照921震災,對88水災受災戶提供協助,央行澄清表示,由於內政部已擬訂88水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因此,不需重複辦理。
 根據水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每戶購建住宅貸款最高350萬元,年限20年;修繕住宅貸款額度最高150萬元,年限15年,兩者利率目前均為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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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愉快買屋 掌握順利交屋4原則(2009/8/17)

●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工商時報-(愉快買屋 掌握順利交屋4原則)君

 今年6、7月房市買氣旺,掀起一波交屋熱潮,針對剛完工的新成屋及中古屋,各有不同驗屋或交屋撇步。
 專家認為,交屋交得好,讓日後居住更舒適,其重要性不亞於爭取議價的價差,喬了很久可少花30萬元買下房子,但是若交屋不慎,日後要付出的費用恐不只30萬元。
 根據住展房屋網的統計,今年新成屋市場,台北縣市預計約有3.4萬戶交屋,而全台中古屋市場更掀起交屋熱潮,每月約有3.5萬戶交屋。專家傳授4招,讓交屋更順利:
 一、中古屋或新成屋都必須測試漏水:住展房屋網總監陳韻如指出,不論是新成屋驗屋或中古屋交屋,首要程式便是測試漏水,因為漏水問題向來高居每年購屋糾紛之冠,因此檢查屋況時,測試漏水非常重要。
 21世紀不動產建議,民眾可在馬桶底部周圍細看漏水痕跡。若透過房仲買屋,買方也較有保障,可在交屋前向屋主要求瑕疵擔保責任,例如房屋漏水,原屋主應負責解決房子的漏水問題,交屋之後若發現屋內滲漏水,可於半年保固期內委由房仲處理。
 至於買預售屋者,陳韻如提醒,建商施工不良也會發生漏水,因此應在驗屋階段看仔細,若窗底及牆角漆面出現浮泡現象,外牆可能已滲水。
 代銷業者指出,民眾驗屋若發現瑕疵應當場提出,請建商當場承諾,將花費多久時間修復。
 二、中古屋買賣雙方應負擔稅費,應於交屋當天結清:陳韻如指出,通常承辦的代書在完成抵押權塗銷登記後,就會通知買賣雙方交屋時間、地點,稅費必須在當時結清,代書將結算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費用,以交屋當天為分界,交屋前屬賣方,交屋後則由買方承擔;而管理費則可向社區管委會查證,或由賣方出具繳費證明。
 三、新成屋驗屋應注意產權:確認買賣合約上的面積,是否與土地及建物謄本上的面積一致,面積誤差在2%內不找補,2%以上須找補,也就是說,登記坪數比當初簽約坪數還少,買方有權向建商要求補回坪數差額。
 四、新成屋驗屋應依合約內容複驗:新成屋的設備若與合約所載不同或有瑕疵,買方都可要求建商依約履行或修復,若無法改善,雙方可協商以「減少價金」替代。陳韻如更提醒,新成屋瑕疵尚未修復前,買方不可填寫建商所提供的「遷入證明」,或急於入住,以免遭業者聲稱「已交屋」之實,藉口推卸修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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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拆屋逼遷 聾婦驚醒夜逃(2009/8/17)

●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自由時報-(地主拆屋逼遷 聾婦驚醒夜逃)君

 補償金喬不攏 出動怪手
還有王法嗎!新竹市林森路3戶人家20年來租用土地居住,近來地主準備收回蓋大樓,因補償問題住戶堅不搬遷,沒想到地主暗夜找來怪手,將房子拆成斷垣殘壁;一名老婦還是在睡夢中發現屋頂被掀開,嚇得爬出去,被害人向警政署長陳情,警方昨將怪手司機與業者依公共危險等罪嫌函送。
 被害屋主陳情,他們3戶人家有建物所有權,居住在地主土地上已20年,由於雙方沒租約,因此都是按月付地租。日前鄰近土地賣給建設公司準備蓋大樓,3戶人家坐落土地的地主也願意出售,他們卻因不願另找居住地點,加上補償金談不攏,堅持不願搬遷。
 這3戶人家當中,有一戶是烤鴨店,一戶是由聽障70歲老婦人獨居,其中老婦因堅持不搬,連談都不願意談,曾遭潑漆恐嚇,但她依然不怕。
無視租戶在家 趁黑破壞
日前某日凌晨1時許,有人找來怪手,不顧老婦及其他人還在屋內,便大肆拆除3棟房屋,屋子被拆成斷垣殘壁,不僅屋內陳設、傢具、床鋪被拆毀,甚至連水電、瓦斯都沒預先切斷,在怪手搗毀下,當場讓他們無家可歸。
 其中一名完全聽不見怪手拆屋的老婦,是在睡夢中一陣天搖地動,屋頂被掀開後才赫然驚醒,嚇得爬出屋外,事後因無處可去,只好暫時住在親戚家。
 欲哭無淚的被害人們,不禁懷疑「這樣還有王法嗎!」立即透過警政署長信箱陳情,懇請署長「救救他們這些無助的小老百姓吧!」
 新竹市警局得知後立即偵辦,透過監視錄影畫面傳訊怪手車主到案,他坦承有人僱他暗夜動手拆屋,但否認知道屋內有人,警方訊後將他依毀損、強制、公共危險等罪嫌函送。
律師詫異 地主無權拆屋
新竹市政府法律顧問、資深律師楊隆源乍聽怪手暗夜強拆民宅案件時,詫異地說「台灣法治社會居然還會發生這種事,那設法院還有什麼用?」
 楊隆源指,當土地與地上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時,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無權佔有、另一種是有權佔有。事實上,就算是無權佔有,當事人也必須透過法律程式,來達到收回土地的目的,不能強行拆除,何況本案屋主還是有權佔有!
 以地主角度來說,對於有權佔有的情況,有幾個可能性是司法實務界經常採行的收回土地方式,首先是合建,既然屋主不肯搬,那就利益共享,大樓建好後,與原屋主談好分配持分比例,讓原有地上物得以順利拆除、改建。
 其次是分割,既然原屋主不搬,那地主就繞過這些土地,另外開發。最後,以合理價格補償,也可達到終止土地租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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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遷入戶籍 房東不得拒絕(2009/8/17)

●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 蘋果日報-(租屋遷入戶籍 房東不得拒絕)君

 房客可直接申報租賃支出扣抵所得稅
租屋期間到底該不該將戶籍遷入租屋處?專家表示,房東依法不能拒絕房客將戶籍遷入,目的是防止房東逃避所得稅或房屋稅,許多租客怕麻煩,懶得將戶籍遷來遷去,反而便宜了房東,但事實上,租屋族若無遷入戶藉的需要,告知房東不會將戶籍遷入,還可以作為議價籌碼。
保障權益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立芳說:「許多房東反對房客將戶籍遷入的最主要原因,是一旦房客將戶籍遷入,申報所得稅時,房屋租金不須房東簽署切決書,就可直接申報租賃支出扣抵所得稅。」如此一來,房東如果沒有申報,將遭到稅捐單位追討,而房屋一旦被房客申請租賃支出,地價稅也就不能使用自用住宅稅率
0.2%,而要以一般用地1%計算。
不遷入可要求降價
但房東也會擔心未來房客搬走,卻沒有把戶籍遷出,造成困擾,或房客因債務問題導致帳單不斷,甚至有討債集團找上門。馮立芳表示,常見的案例中,許多房客因有所得稅扣繳需要,向房東提出遷入戶籍,結果雖然沒有遷入,但房東會以減少房租的方式來補償房客。
 但須注意一些弱勢家庭,因戶籍不能遷入而無法享受當地福利政策,甚至因學籍問題,沒有辦法就讀當地小學。
簽約先討論避爭端
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李岳洋說:「依據戶籍法,人住在哪,戶籍就應該設在哪。而民法也有規定,房東既然提供可以使用的居住環境給房客,就不能阻止房客將戶籍遷入居住地。」因此,房客依法有權要求將戶籍遷入,而房東不得拒絕。
 由於設籍牽涉所得稅、地價稅與社福資源領取資格等問題,因此,房客是否將戶籍遷入,在簽署租賃契約時,就要列入討論。若無明確約定,事後往往會衍生出房東與房客之間的爭議,雖不至於須採取法律途徑解決,但相關協商也曠日費時。
因此,專家建議,簽約時一定要詳加討論,避免無謂爭端。
租屋遷戶籍相關事項
 ◎依《民法》與《戶籍法》規定,房客有權將戶籍遷至租屋處,房東不得拒絕
 ◎房客將租賃支出申請所得稅扣抵時,所承租之房屋的地價稅不能以自住稅率計算
 ◎戶籍問題可於簽約時討論,並寫明於契約中,避免衍生爭議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租後ㄟ心聲 店面提前退租 扣1個月押金合理嗎?
我朋友開麵店約8~9年了,店面是租的,押金為3個月,但最近因為生意不是很好,所以就結束營業。在結束之前,大概是在今年的3月,有跟房東再續約2年,不過,只做到6月底就收起來了,而且也退租了,但是房東只還2個月的押金,還有1個月沒還,請問這樣合不合理呢?

專家建議
一般租賃契約都會明定提前解約,房客須如何補償房東之損失的條款,如押金該退還幾個月。
 本案中若雙方有約定,就當照契約所載之約定辦理,但若無事先約定,依《民法》規定,有義務賠償房東因提前解約所受損失,即房東若遲1個月將房屋出租,房客就得賠1個月押金,直到押金扣完為止。
 不過,因何時將房屋出租、前後房客的租金金額是否相同等舉證有困難,普遍都會建議將提前解約之賠償問題明定於契約,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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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災損害 交屋前買方可要求退款(2009/8/17)

●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工商時報-(天災損害 交屋前買方可要求退款)君

 突如其來的莫拉克風災,造成不少房屋被水沖垮或遭土石流掩埋,對於購屋人來說,律師指出,已簽約但未交屋過戶的房子,因不可抗力的天災受創時,依法而言,屋主應自行吸收房屋毀損的損失,買方則可要求退回全部價金。
 21世紀不動產法務襄理邱創智表示,水患或地震等均屬於不可抗力的天然災害,因不可抗力之事由、造成房屋毀損等損失,在民法上稱之「危險負擔」。
 只要是在交屋前受到天災損害,由於未將房子交付給買方手上,所以「危險負擔」應由屋主承擔,儘管如此,因天災無法歸責於買賣雙方,所以買方不可強求屋主,進一步負擔任何賠償金或違約責任。
 若房屋受毀損以致不堪居住,則買方可要求全數退回價金;若房屋僅部份受損,買方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要求屋主負擔修繕責任。邱創智說,通常會請鑑價公司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做為公正的第三人,鑑定房屋價值,評估退回買方多少價金。
 至於法拍屋,邱創智指出,一般房屋交易是在簽約至交屋過戶前,若因天災受損,應由屋主承擔「危險負擔」,而法拍屋則是拍定得標當日,至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的這段期間,若因天災受損以致不堪居住,就必須由法院承擔「危險負擔」,拍定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拍賣」程式,退回當初所標得的全數價金。不過,邱創智提醒,法院拍賣法拍屋,不必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因天災僅造成屋況的些許瑕疵,則必須由拍定人全數承擔。
 太平洋房屋契約部蕭朝陽經理說,雖然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有公權力介入的實質意義,但解釋上仍屬於買賣行為,所以如果承購的法拍屋是在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前已發生房屋毀損,致令不堪使用,自應准許拍定人撤銷拍賣程式,取回已繳價金,如是在權利移轉證書之後,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賣。住商不動產法務部協理吳光華也提醒,房屋遇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在未重建完成期內是停止課房屋稅,建議如果不幸遇到這種情況的屋主要把握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之內儘速申報,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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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對生存配偶較不利(2009/8/14)

●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工商時報-(財政部:對生存配偶較不利)君

 最近南部稅捐處向財政部申報案例,死亡配偶的債權人與繼承人代位繼承,對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官員表示,對生存配偶比較不利,對債權人有利。
以前,當死亡配偶名下的財產比生存配偶名下財產多時,生存配偶就可以依民法1030條之1,向「死亡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只有他(她)本人獨享此權利,可以分得2人財產合計的半數,減去其目前財產的差額。如果死亡配偶為大富豪,生存配偶分得的剩餘財產會相當驚人,造成轟動。
但96年5月民法修法時,拿掉一生專屬權之後,情勢大不同。死亡配偶的代位繼承者,也有此權利,因此死亡配偶的「債權人和繼承人」可以向「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官員表示,修改後的民法對債權人較有保障,不會因為債務人死亡,所貸出去的資產就一筆勾銷。如果生存配偶是大富豪,就有可能被分走可觀的財產。
此外,財政部昨天配合發佈解釋令,由繼承人或債權人向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代位繼承案件,移轉土地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下次移轉時,再一併照原地價計算土增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夫妻之間的土地贈與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財政部以前的解釋令也規定,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基於課稅應一致,所以這次也比照核釋,繼承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時,其與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即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協定取得其名下的土地,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則是以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前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舉例來說,夫妻2人在80年1月1日取得土地50坪,當時的公告現值每坪10萬元,總值為500萬元。妻在今年8月1日過世,妻的債權人甲行使代位繼承,得到這塊50坪的土地。
可以向稅捐處申請不課徵土增稅,等未來甲賣出土地時,再以未來出售時的公告現值減去80年1月1日的公告現值500萬元,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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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時報-(低利買屋不踩雷)(2009/8/14)

●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工商時報-(低利買屋不踩雷)鈴

  現在很多消費者都希望利用低利環境,買下人生的第一間房子,但是買屋如何 避免踩到地雷,房仲業建議,掌握以下三大原則,更能達到買屋不踩雷致勝關鍵;
  1、瞭解自己很重要。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說,房市轉折並不表示不是買點,只是在眾聲喧嘩的市場中,購屋者必須要釐清自己的住屋需求,以及瞭解 自己的財務狀況,進一步評估自己是否有真正的購屋需求。
  徐佳馨,若真有購屋需求,在房屋的選擇上,更要回歸地點、交通方便與生活機能等三大基本面,切忌一味迷信重大利多,成為市場的套牢一族。
  2、中等二到三房主流物件最受寵。太平洋房屋行銷部經理鄭國英說,在物件類型上,由於近來土地取得成本較高,建商多以小套房或豪宅形式推案,形成小套房與豪宅遍地開花的奇景,這也讓過去20到40坪的二到三房主流物件將奇貨可居,特別是公設比低的公寓、屋齡不大的電梯大樓。
  徐佳馨說,另外,在中南部地段佳的透天住宅,如果產權清楚,未來改建上很有獲利的空間,這類物件對於消費者來說,不論作是自住、改裝出租,都十分的方便,只要屋況不要太差,銀行貸款也比較容易,在少有新案推出的狀況之下,這些物件都將成為未來追逐的目標。
  3、精華地區超抗跌。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說,在區位的地段選擇上,交通仍是台灣房地產市場的萬靈丹,特別是目前已經成形的交通建設,如台北捷運沿線。
  徐佳馨說,此外,雖然山邊水畔必然有所好者,但相對保值區域,仍以市中心的優質學區、住宅區、成熟商圈為主,選擇這類區域雖然成本較高,但風險性也小,是購屋者可以考慮的地區。
  徐佳馨強調,由於目前精華地段有限,未來都心與周邊的房價差距將會越來越大,對於預算不足的換屋的民眾來說,同樣預算下,寧可選擇都心小坪數物件。
  徐佳馨建議,如果坪數實在不敷使用,再考慮行政區週邊,如鄰近松山區旁的內湖區、信義區旁的文山區等等,以物件週邊交通與生活機能為考量,一樣可以買到人人稱羨的好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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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度綜所稅補稅單寄出(2009/8/14)

●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中國時報-(96年度綜所稅補稅單寄出)君

 財政部表示,96年度未申報綜所稅案件,五區國稅局已陸續寄出補稅通知,初估全國約有20萬件、26億元,平均每戶約要繳納1萬餘元。若是八八水災受災戶,可向國稅局申請延繳。
 此外,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南區國稅局昨日宣佈,凡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等八縣市的企業及個人,8月菸酒稅、貨物稅、營業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申報繳納期限,全部展延一個月,無需檢具證明文件。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北市96年度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共1萬6000餘件,補稅金額為1億6200萬餘元,該局已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8月16日至8月25日止。
 另外,這次受災最嚴重的南部地區,南區國稅局統計約有4萬2124件,金額約3億元要補繳稅款。南區國稅局說,這些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的繳納期限,都可展延一個月,由8月25日展延至9月25日。
 國稅局提醒,補稅繳款書是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如有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至銀行ATM依指示操作繳納情形,即為歹徒詐騙伎倆,請納稅人不要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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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稅免稅額 每年220萬元(2009/8/13)

●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經濟日報-(贈與稅免稅額 每年220萬元)君

 內埔陳小姐詢問:計算贈與稅可減除的免稅額是多少?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但在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 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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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災捐款 保留憑證可抵稅(2009/8/13)

●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經濟日報-(風災捐款 保留憑證可抵稅)君

 援助莫拉克風災的災民,若選擇使用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捐款者,財政部表示,只要保留轉帳憑證、月結單等證明,明(99)年5月報稅,都可以適用列舉扣除額節稅。
 財部昨(12)日表示,個人或企業對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的捐贈,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財部強調,不論捐款形式為何,只要保留捐款證明並載明捐款金額與事由,均可減稅。財部提醒各金融機構及郵局彙總將捐款轉交受贈單位時,應將其明細金額公告。
 民眾透過以下方式捐贈,並取具相關收據憑證,明年申報個人或企業所得稅時,都可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或企業捐款給內政部在中央銀行國庫局開立的保管款專戶(帳號269981)、郵政劃撥帳戶(帳號19595889)及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者,視為對政府捐贈,可以100%減稅,但需檢附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款未記載姓名者,請自行填註)申報扣除。
 二、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繳款者,也視為對政府捐贈,需檢附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的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及繳費證明申報扣除。
 三、個人或企業向各金融機構及郵局開立的賑災專戶捐款者,可依該單位所開立載明係為莫拉克颱風賑災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轉交受贈單位名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
 四、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員工,賑災捐款由企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因只有一張統一捐獻收據,員工可憑各企業、學校等另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抵稅。
 五、個人或企業以實物捐贈者,需取得受贈單位出具的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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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扣繳稅款未繳 加徵滯納金(2009/8/13)

●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經濟日報-(已扣繳稅款未繳 加徵滯納金)君

 台南市某銀行王先生詢問:本銀行給付所得人利息所得「已扣繳」稅款,但依規定於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要繳滯納金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本法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如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情形,應查明有無侵佔已扣取稅款情事,依稅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其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依財政部68年10月2日68臺財稅字第36898號函釋,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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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優惠房貸 限受災戶(2009/8/13)

●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工商時報-(新優惠房貸 限受災戶)君

 行政院長劉兆玄昨(12)天表示,優惠房貸政策未來決定是否續撥時,一定會對災民需求特別考慮。據瞭解,內政部將編列預算提供受災戶優惠購屋貸款,每戶350萬元,貸息0.592%(依目前郵儲利率計算)。
 劉兆玄明確表示,優惠房貸政策未來決定是否續撥時,一定會對災民需求特別考慮。相關官員也表示,優惠房貸8月底用完後,確定不續辦。但新一波優惠房貸可考慮限定中南部災戶申請,全案仍待政院拍板。
 官表示,優惠房貸由於編列補貼利息長達20年,對財政負擔甚大,以馬政府第一期撥2000億元,每年政府支出利息補貼為13至14億元,二期每年政府利息負擔26~27億元,20年財政負擔即高達500餘億元。
 考量北部高房價,央行維持利率、政府財政負擔等綜合因素,加上救災缺乏資金,官員說,將財政資源用來補貼八八水災的受災戶,給予租屋及購屋貸息補貼。
 這位高層官員說,水患過後,許多家庭失去住處,如今最重要的是安置問題,目前的安置方案包括:運用國軍閒置營區、少子化所空出來的學校教室、還有台南市數百戶國宅,若還不夠,則考慮以組合屋提供民眾需求。若災民不願接受這些安置,希望租屋或購屋,政府將編預算補貼房貸利率、租金。
行政、立法兩院昨(12)日達成共識暫不發佈救災緊急命令,至於是否編列救災特別預算,行政院長劉兆玄說,天然災害準備金及移緩濟急等運用救災經費計400餘億元,若有必要,朝野立委均支援編列特別預算。
 劉兆玄昨(12)日率領部會首長,向立院院長王金平及朝野立委報告莫拉克颱風救災狀況。他昨天傍晚召開記者會表示,救災經費初估移緩濟急可調度約200億元,另一部分天然災害準備經費、第二預備金、特別統籌稅款等也約200億元,總計有400餘億額度可立即投入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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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稅、遺產稅 以遺產為限(2009/8/12)

●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工商時報-(欠稅、遺產稅 以遺產為限)君

 民法修改三讀通過,在今年6月12日以後生效實施,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財政部表示,將檢討廢除不合時宜的解釋令,被繼承人的欠稅與遺產稅合計,以「遺產為限」,不會侵蝕繼承人的原本財產。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表示,民法第1148條去年修改時,「未成年人為限定繼承」;今年修法擴大,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自6月12日生效適用,法條明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亦即繼承的債務不會大於繼承的債務。
 民法為根本大法,林敏弘說,財政部應要配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14條」與遺贈稅法,被繼承人死亡前欠稅,與死亡後遺產稅,二者合計,也是以遺產總額為限。
 財政部官員回應表示,現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7條已規定,遺贈稅的本稅與罰鍰以不超過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只是國稅局與行政執行處在執行時,會超過法律的規定,執行到被繼承人的子女之財產。
 財政部官員表示,未來不需要修改遺贈稅法,法律已具備此精神,但會廢除不合時宜的舊解釋令,明確規範,欠稅和遺產稅合計,以遺產為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官員強調,如果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則欠稅的強制執行,就「不以遺產為限」,有可能執行到繼承人原本的財產。
 例如,父親甲生前欠贈與稅、所得稅2,000萬元,甲有子女乙、丙,甲死亡後留有現金1,000萬元、房子500萬元,共1,500萬元,遺產稅為150萬元。
 如果乙、丙在未繳清父親甲的欠稅2,000萬元之前,就把甲的現金1,000萬元拿出來二人分割,各分500萬元,就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則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改為乙、丙,要繳清甲的欠稅2,000萬元,及繳遺產稅150萬元,合計2,150萬元,超過甲不計欠稅下的遺產總額1,500萬元,差額650萬元,乙與丙必須以自已的財產繳給國稅局,得不償失。
 財政部官員表示,乙與丙如果一切合乎稅法規定的步驟申報、繳稅,則欠稅和遺產稅的強制執行,只以甲的遺產1,500萬元為限,乙與丙最多只繳1,500萬元,不會侵蝕他們本人的資產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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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信託 詢問度暴增(2009/8/12)

●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經濟日報-(遺囑信託 詢問度暴增)君

 遺贈稅調降效應顯現
遺贈稅率調降效應逐漸顯現,除海外資金回流,銀行業者發現,民眾生前贈與意願降低,對身後財產規劃需求反而提高,遺囑信託等個人信託業務詢問度近期暴增二至三成。
 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業家,事業重心分佈在美國、大陸及台灣,他在太太身故後另娶大陸新娘。李先生因為晚婚,膝下兒女均未成年,自己又長年忙於事業,隨著年紀逐漸增長,身體狀況走下坡,他想將大部分財產留給子女,卻擔心子女日後不能照顧自己或被有心人士覬覦遺產。
 李先生思考立下遺囑,確保兒女未來可以順利繼續遺產,又憂心法定代理人濫用這筆資產或子女亂揮霍而提前用光遺產。
 中國信託主管表示,每個人的信託規劃重點、方向都不同,必須視個人需求而定,而且最好是從生前財產規劃到身後財產規劃一條鞭;類似李先生的問題,可以透過保險商品、子女保障信託等生前財產規劃降低遺產總額和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可能,也可避免子女濫用資產。
 身後財產規劃方面,銀行業者建議,李先生可立下遺囑,確保財產可以轉移至其指定的受益人;為免繼承人隨便揮霍遺產,可以利用保險金信託或遺產信託等產品,將遺產定時分期給付給受益人。
 至於擁有多少資產才需要透過信託規劃,中國信託主管表示,每個人對金額多寡的主觀看法不同,以銀行接觸的客戶來說,辦理有價證券信託者持有的股票市值通常超過1億元;全權委託代操的客戶則約有五、六百萬元以上;遺囑信託規劃以1,000萬元以上者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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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優惠房貸 擬限災民申請(2009/8/12)

●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自由時報-(第三次優惠房貸 擬限災民申請)君

 在救災為前提下,經建會考慮第三次優惠房貸將限地、限人,也就是用在受災地區的災民,補貼利息也將由現行的0.7%提高到1%,但這也表示,二千億優惠房貸可能到此為止,不再續辦。
 千億元優惠房貸去年在行政院提出後,迄今已經辦了兩波,根據內政部推估,第二次額度即將於八月、九月用罄,由於優惠房貸政府補貼了0.7%利息,加上央行維持低利率,造成北部地區的房價居高不下,民間有不少聲浪質疑政府優惠房貸根本是炒房幫兇,內政部在左右兩難下,提出兩方案送到經建會協調︰不再續辦,或者續辦,但為減輕財政困難,減少補貼利息。
 昨日經建會就邀集內政部、央行、財政部相關部會官員對此案進行討論,據悉,會中有人提出了第三方案,就是將二千億優惠房貸優先用在受災地區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亦即採取限人、限地方式,排除北部、中部等受災不嚴重區域,因為範圍縮小,第三波優惠房貸規模也許不用到二千億元,既可解決財政負擔,也可化解優
惠房貸炒房價的尷尬議題。
 因為是針對災區的災民,優惠房貸將更優惠,考慮將補貼利息提高,由現行的0.7%提高到1%。
 官員表示,過去類似補貼政策都是全台一致,並未考慮到各地方條件不一致,比如二千億優惠房貸,結果使用狀況集中在北部地區,中南部居民受惠程度不大,因此,確實需要有差異化政策提出,也才會有優惠房貸優先用來協助災區災民的建議。
 經建會官員表示,昨日的會議並無結論,但彙集各方意見提出的建議會儘快報行政院,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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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時點看屋(2009/8/12)

●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工商時報-(特殊時點看屋)君

 可避屋況瑕疵糾紛
在風和日麗日子裡看屋,當然輕鬆得多,但是在雨季裡、颳颱風當下(安全考量,中颱以上則建議在颱風過後)和地震過後,甚至是夜間時分(安全至上,大約在夜間10點左右,不要太晚),這些時點才是看房子真正好時機。
 房仲業者表示,在特殊時點看屋,更能摸清楚社區環境、屋況及其他玄機所在,這樣可以看到房子的最真實面,並避開購屋後所產生的屋況瑕疵糾紛。因為梅雨季和豪雨滂沱的颱風天,最能看到房子是否滲漏,週遭環境會不會積水、淹水。不過太平洋房屋副總經理李珠華也提醒大家,在急風驟雨的日子看屋,一定要特別注意人身安全。
 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張欣民說,而在夜間看屋,更能瞭解區域整體環境,像巷道開燈狀況、社區週遭空戶比率,都可藉由開燈狀況去推測。而地震過後,則是檢查房子是否龜裂和結構體是否受損的好時點。
 李珠華指出,買房子最擔心的就是買到屋況不良物件和逢雨必淹的滲水屋或泡水屋,萬一購屋後水患無窮,屋況需再三維修,麻煩多且令人困擾不已,甚至將來不易轉手或被套牢,不可不慎。
 永慶房屋總經理葉凌棋表示,選擇晴天看房子,有可能會被屋主剛粉刷或掩飾過的裝潢所蒙蔽,房子的某些缺點如屋頂漏水、窗戶滲水、壁癌或容易潮溼等,在這個時候是看不出來的。葉凌棋建議消費者也可選擇雨天看屋,特別是颱風天豪雨停歇後,確定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立即至標地物現場勘查,可一目瞭然。
 李珠華表示,風災水患後看屋,買方相對較賣方站在有利的位置。房子滲水原因很多,屋齡、施工不良或擅自改建是造成滲水屋的元兇,而當發現房子有漏滲情形,可向房仲業務人員反應並記錄下來,藉此做為和賣方議價依據,如瑕疪情況嚴重,就得好好衡量免得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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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梯間放鞋櫃 男抗罰敗訴(2009/8/11)

●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蘋果日報-(樓梯間放鞋櫃 男抗罰敗訴)君

 台北縣男子鄭仕恭被鄰居檢舉佔用樓梯間擺鐵櫃,他接獲縣府通知限期改善,立刻把鐵櫃搬進屋後陽台,以為就此沒事,不料半年後官員來複檢,發現鄭仍在家門外樓梯間放鞋櫃,依法罰鍰四萬元。鄭抗辯鄰居門前幾乎都放鞋櫃,訴請撤罰。法官指樓梯間就是不能放雜物,判鄭敗訴。
 記者昨到鄭家採訪,目擊各層住戶幾乎都在樓梯間放鞋櫃,甚至有人放腳踏車、金爐等雜物。鄭說不想拖鄰居下水,沒檢舉別人出氣,但很不滿「原先說不能放鐵櫃,怎麼後來是因為放鞋櫃被罰錢。」鄭說罰款等於一個月薪水,一定要上訴。
他也已把門外的大鞋櫃換成小鞋櫃。
辯稱「鄰居都有放」
家住板橋市的鄭仕恭(三十一歲)原把一個兩斗鐵櫃放在四樓住處通往五樓的樓梯間,用來存放雜物,去年九月先被鄰居向社區管委會檢舉佔用公共通道。後鄰居又向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檢舉,官員勘查屬實,發函給鄭附上鐵櫃照片,限鄭在去年一月底之前改善。
 鄭說接到通知就照辦,去年六月卻接到工務局寄來罰鍰四萬元的處分書,指他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佔用樓梯間妨礙出入,他很吃驚,向管委會打聽才知官員有來複檢,氣得跟總幹事理論:「怎麼不跟我說哪裡違規!」電詢工務局承辦人,才確認是鞋櫃惹禍,但工務局不肯出示複檢照片。
 鄭抱怨:「別人都這麼放,只罰我不公平!」他很想知道最後怎會變成放鞋櫃挨罰,所以儘管平時開小貨車送貨很累,他仍自行摸索打行政訴訟,「我就是想上法院看一眼我違規的照片。」但法官採簡易程式沒開庭。鄭受訪才知被判敗訴,苦笑說到這個地步,「起碼要(上訴)拖時間。」
須不妨害通行逃生
法官指鄭雖抗辯不知連鞋櫃都須移除,但不論鐵櫃或鞋櫃,都是法令禁止在公共通道堆放的「雜物」。鄭所住社區管委會主委廖長生說因無強制力取締,只能不時勸導住戶別在樓梯間放雜物,「至少不妨害通行或逃生。」廖並說會考慮把鄭被罰的情況公告住戶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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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颱風一吹山坡地住宅優劣見真章(2009/8/11)

●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工商時報-(颱風一吹山坡地住宅優劣見真章)君

 莫拉克颱風帶來的狂風驟雨,讓許多山坡地週邊出現土石流,連帶影響週邊住宅安全,山坡地住宅優劣見真章,房仲業者表示,把握三大原則,仍可享受山林生活不擔憂。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想要擁有較佳居住品質,不需要因噎廢食,其實只要在購買山坡地住宅之前,先向周邊住戶詢問,並且以較好的建商與10年以上的舊社區為首選,因為通常能夠撐過的時間越長,表示在施工與安全上越值得放心。
 房仲業者表示,在選購山坡地社區時,特別要注意以下三個部分:
 1、先天充足。就山坡地建築來說,要注意的先天條件包括了坡度、當地地質、地形三部分,三者兼備才能說是保障基本的安全性。
坡度部分包括山坡地的坡度要緩,避免陡坡峭壁者,同時最好以逆向坡為佳。而建物周圍上下坡都不宜太陡,有高大的擋土牆或護坡工程設施,不表示安全無虞。
 徐佳馨進一步解釋,在地質上,基地所在的地的地質最好以巖盤、礫石層結構為佳。此外,在地形上,更要注意是否位於斷層帶、舊礦坑等地,這些資料都可以在政府公部門網站中查詢得到。
 2、後天多調。永慶房屋企研室協理黃增福說,包括防護住宅的基礎下有高大擋土牆,社區上下水道的排水系統要完備,才不致於發生地面積水或基礎土壤積水的不良情況,而固若金湯的設施,更可以保障安全。
3、靜中有動。中信房屋董事長特助胡佩蘭說,除了住宅本身的安全考量外,應同時將山坡地住宅的居住環境、社區管理、聯外交通與空屋率等四大因素列入考慮,交通便利度對於山坡地住宅未來的增值與保值性都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胡佩蘭說,此外,許多山坡地住宅地處偏遠,幅員遼闊,很容易出現管理死角,產生治安問題,也是想要購買者必須注意的。
 徐佳馨說,已經住在山坡地的民眾,如果擔心自己的居住安全,也可以從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中取得「山坡地住宅安全自我檢測項目」,讓民眾自行初步檢視。
 除此之外,徐佳馨建議,透過專業機構,例如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公會…等單位來做安全鑑定,將可提供更安全的居住保障,但這些單位申請鑑定是需要付費且付費標準不一,消費者可先行電話聯絡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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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慌慌災損租稅 財部減免(2009/8/11)

●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工商時報-(稅慌慌災損租稅 財部減免)君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災情慘重,財政部10日表示,天災損失可以減免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營所稅、使用牌照稅等各項租稅,國有土地租金也可打折。企業與個人捐贈救災,可以列舉扣除,抵減所得稅。
 今年的前7月稅收已是史上最大跌幅,屋漏偏逢連夜雨,莫拉克颱風又帶來嚴重災情,財政部統計處估計,將衝擊明年稅收,雪上加霜。
 財政部昨日公佈的災害減免方案如下:
 1、98年房屋稅在明年5月開徵,如果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3成以上、5成以下,減半徵收。
2、98年地價稅在今年11月開徵,財政部表示,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無法使用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開徵40日(98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98年使用牌照稅已在今年4月繳過,泡水汽車、機車,原本規定,應該報廢,或報停,才可以退稅;現改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修車證明,可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4、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在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在350萬元以下者或災害損失報備可提供會計師報告簽證者(不論金額多寡),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5、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6、貨物稅、 菸酒稅、娛樂稅亦可申請減免。
同時,國產局表示,承租人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重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以協助承租人重建家園。
國產局出租的耕地、養地、農作地、畜牧地及養殖地,1年租金1.3億元,國產局昨天主動已通知各區辦事處、分處,請轄區鄉(鎮、市、區)公所查定減免租金之成數,辦理租金減免,承租人無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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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損失 一個月內提申請(2009/8/11)

●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經濟日報-(財產損失 一個月內提申請)君

 莫拉克風災造成人民、企業財物損失,房屋、土地或車輛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財政部說,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全年地價稅將可免徵、房屋稅可以按月減稅;今(98)年4月已納牌照稅者,可按日退稅。
 另外個人及企業紛紛對受災戶捐款獻愛心,其中又以捐贈給政府的節稅效果最佳。國稅局提醒,只要是捐贈給政府的愛心捐款,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抵稅;捐贈給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機關團體,個人可扣抵綜合所得總額20%、企業也可在全年所得10%的範圍內,列報為公司當年度費
用。
 財政部指出,依據稅法規定,房屋因災害毀損,導致五成以上不能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明(99)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若毀壞程度超過三成未達五成,需修復才能使用者,也可以減半課稅。
 今年的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財政部提醒受災民眾或企業,莫拉克颱風造成土地地基流失者,應在災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今年全年的地價稅即可享有免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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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颱風後買房 4撇步保權益(2009/8/10)

●九十八年八月十日 工商時報-(颱風後買房 4撇步保權益)君

 颱風過後,屋況瑕疵無所遁形,正是購屋人檢視房子的好機會。除了可瞭解購屋區域是否有淹水疑慮外,也可針對屋內滲漏水、房屋周邊生活機能等瑕疵,向屋主爭取議價空間。
專家提出四大撇步,為自身權益把關:
一、下層機械車位是否淹水:崔媽媽基金會指出,喜愛電梯大樓的民眾,可到樓下停車場觀察是否嚴重積水,若是機械車位,則應檢視下層車位淹水現象,因為使用機械車位要負擔較高的維修費用,若每遇颱風就淹水,不但更加提高維修率,屆時恐連愛車也不保,入住後將成為長久的困擾。
 二、屋況本身滲漏水瑕疵: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的統計,「房屋漏水」問題一向是購屋糾紛之首,為了避免入住後,遇到梅雨季或颱風天,便造成「屋外下大雨、屋內下小雨」的漏水窘境,影響居住品質,有巢氏房屋建議,應仔細觀察內外牆面,是否形成水漬、發泡或油漆剝落等現象。
 此外,有些屋主為了增加房子的賣相,會重新粉刷牆壁、掩飾漏水痕跡,民眾更應利用颱風過後看屋,並以手觸摸牆壁,感受是否有水氣滲出。
 三、仲介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積極,應慎防延後帶看、不願配合看屋:東森房屋提醒,颱風過後打通電話請仲介人員安排看屋,除可感受服務態度,同時也可從言談中觀察仲介人員是否有故意拖延、不願配合看屋的情形,可主動詢問屋況或選擇其他品牌仲介人員服務,為自身權益把關。
 四、周邊生活機能是否儘速恢復正常:若真的很喜歡該區域的房子,購屋人在颱風過後,可觀察該區域是否能儘速恢復正常作息。
 東森房屋指出,假設該區域的路樹倒塌、或大型垃圾清運等處理,都要拖上一個禮拜之久,甚至周邊店家也未儘速恢復正常營業,那麼生活品質將大受影響。
 此外,台北市民眾若耽心該區域的排水系統狀況,有巢氏房屋建議民眾上「台北市積水查報網」,查詢該區域周邊近年的淹水次數、積水深度等,可藉此瞭解購屋區域的排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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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屋賣屋都怕漏 豪雨後大體檢(2009/8/10)

●九十八年八月十日 自由時報-(買屋賣屋都怕漏 豪雨後大體檢)君

 雨後抓漏 買賣雙方把握時機
 莫拉克颱風連續兩天的強風豪雨,又讓台灣受傷慘重,而每次大雨過後,都是檢視房子是否漏水的好機會。專家建議,買方可趁著風雨變小之際,趕快去檢視房子及房子周邊的小環境,可以看到災後的環境真相;賣方部分,如房子有滲漏問題,要趕快修繕改善,以為房子保值,並減少交易糾紛。
 而租屋的民眾,檢視自己的租屋合約,除非是另有修繕契約,否則,修繕費用是可以抵扣房租,專家提醒民眾,不要忽略了自己的權利。
 這次莫拉克颱風帶來強風豪雨,災情還在統計中,但有部分地區已經隨著颱風離去而雨停,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副理江怡慧建議,購屋民眾豔陽天看屋外,也可以選擇在天候不良的日子,詳細觀察房屋有無瑕疵,如:是否有漏水、排水不良或是淹水等情況。對可能售屋的屋主來說,若能提前發現滲、漏水的情形,也可以
早些進行房屋整修,以保持良好屋況,將來有機會可以賣個好價錢。
 即使沒有受到淹水肆虐地區的一般居民,也正可利用大雨過後,檢視住家是否有漏水問題,並進而改善修繕,亦有助於維持良好的生活品質。
常見滲漏 檢視屋頂牆壁窗台
一般居家環境常見的滲漏水情況,可分為屋頂滲漏水、牆壁滲漏水,以及窗台滲漏水共三種。
 屋頂滲漏水通常起因於裂縫或接合不良,牆壁滲漏水則是因為裂縫所引起,而窗台滲漏水則肇因於鋁合金窗框與水泥牆壁無法密合。
 從外觀看起,如外牆是否出現變黑髮霉等情況,或是產生壁癌。
 接著就是看地板邊緣、牆壁接縫、陽台外推及頂樓加蓋處,在連續大雨時,發現有不平整的隆起、發泡、水漬或是撫摸牆壁有潮濕的水氣、長霉現象,甚至是油漆剝落的情況,八成都是漏水造成的。
 交屋時,購屋者自行「試水」測試防漏效果,在浴室放入四、五公分高的水量後,一次流放,等七十二小時,看看是否有水從壁面滲出,若有,則可要求重做防水層。
 除了自住空間之外,公共設施部分如地下室、樓梯間等位置,也是檢視有無漏水的重要區域,而且由於是公共設施,由全體住戶所共同維護,可以很容易看出來是否漏水。
租屋修繕 房東理應負擔費用
另外,江怡慧提醒,如是租屋民眾,因為下雨的關係,造成租屋處需修繕時,應由房東負責修繕,除非另有訂定,否則,租屋族可依民法第四二九條第一項規定,若租賃契約未約定由承租人修繕房屋,出租人應負責修繕房屋,修繕房屋之費用理應由房東負擔。
 不過,出租人應負責修繕租賃物時,承租人最好先行以口頭通知出租人前來修繕,如果出租人受通知後,仍不在相當期間內予以修繕的話,承租人才可以自行修繕,此時始可自應繳的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但承租人自行修繕的品質,應該以能恢復原來供使用收益的程度為限。當修繕完成以後,應通知出租人同時附上費用單
據影本,並表示抵付下一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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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災戶減稅 須30天內申請(2009/8/10)

●九十八年八月十日 蘋果日報-(風災戶減稅 須30天內申請)君

 莫拉克颱風來襲對台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表示,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等,依規定可抵減,民眾於災害後30日內提出相關文件報請核定,便能在明年報稅時順利抵減。
檢具損失清單文件
財政部提醒,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若災區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賦稅署稽核張正坤說,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在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在250萬元以下,國稅局可提書面審核,不必派員勘查。
 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使用牌照稅。賦稅署表示,可在財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查詢,或國稅局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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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役權 景觀要付代價(2009/8/10)

●九十八年八月十日 工商時報-(不動產役權 景觀要付代價)君

 法務部修正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第5章地役權,並將此章擴張為「不動產役權」。法務部表示,不動產役權未來在生活上的行使,將可展現城鄉新風貌,確保美景不被高樓大廈擋住;在商業上使用則可限制一定範圍內的商家不得經營同一事業,限制營業競爭。
 民法物權編關於用益物權中原第5章第851條為地役權規定。什麼是地役權呢?
 地役權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或者免於陽光被鄰棟的高樓擋住。
 不過時代不同了,地役權的使用,在現今的城鄉發展新風貌中,要確保美景不再被擋到,恐怕只有對「地」的規範尚有不足,因此,法務部此次修正民法用益物權相關章節,就將地役權,從土地擴張到不動產,成為「不動產役權」。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指出,不動產役權內容包羅廣泛,不僅具有以私法補充建築法規的功能,在歐洲若干國家更以地役權限制營業的競爭。
 不動產役權在生活上的使用廣泛,舉例來說,某甲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了5層樓平房(需役不動產),可以遠眺觀音山美景,為了讓後代子孫都可以永遠觀賞,某甲和前面空地(供役地)所有人某乙簽訂物權契約設定「遠眺地役權」,請求某乙有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
 也就是說,為了讓自己土地上遠眺的景觀較為寬廣,而設立遠眺地役權,請求他人土地上的建物不可高於多少公尺,以免妨礙景觀。
 不動產役權的行使,從這個實例看來,似乎是提供了「富人才有可能作為的權利」。覃正祥表示,物權本來就是財產權,甲要與乙簽訂遠眺地役權,自然要付出相當的代價,讓乙滿意,乙才可能同意。
 不動產役權在商業行為上,也可以運用,覃正祥說,例如國外曾發生某甲經營超級市場,為了避免瓜分客源,某甲與週遭一定距離的土地所有人簽訂「地役權」契約,要求其他人不得自行或出租第3人經營同一事業,也屬限制營業競爭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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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屋仔細瞧 由外而內親丈量(2009/8/10)

●九十八年八月十日 蘋果日報-(驗屋仔細瞧 由外而內親丈量)君

 須「戒急用忍」注意格局 排水
不少民眾賞屋時受到美輪美奐的樣品屋吸引,卻忽略房屋細節,日後交屋才發現與認知有差距,造成日後埋怨。市面上少有教導大家購屋、驗屋的書籍,竹科工程師張伯彥以自身經驗出書,分享賞屋、購屋、驗屋撇步,教導大眾用簡單方法檢查屋況。
 張伯彥認為,買屋除了注重生活機能、地區發展,更須瞭解房屋本身的規劃、格局,「得由外而內的仔細觀察。」一般購屋人通常只看屋內狀況,很少注意房屋臨路寬,對銷售人員常說的6米、8米寬巷道也毫無概念。他親自丈量巷道,發現6米巷道馬路單邊停車、8米巷道2邊停車,皆只能提供1輛車通過,2輛車便難以會車
,「若有開車習慣,買屋前一定要開車繞好幾圈,才知道真實會車狀況;會車方便與否,會影響生活心情。」
藍圖與成屋是否相符
購買預售屋時,得注意成屋是否與施工藍圖相符。有些樣品屋隔板會故意做得較淺,讓購屋人錯認空間大小;驗屋時勢必仔細丈量尺寸,才知道真實空間。客廳、餐廳坪數規劃,應符合實際生活運用,尤其得注意臥房設計,光憑空屋、設計藍圖,不易發現格局問題,有時主臥室規劃過小,放下1張雙人床後甚至無法打開衣櫥門。
 另外需注意浴室、陽台排水功能。防水工法若沒有做好,易造成滲水,驗屋時可注意排水孔位置;若是新成屋,則可以直接放水,看看水流是否順暢。
 張伯彥建議,購買預售屋一定得再三確認,不要相信眼見為憑,也不要受到樣品屋影響;買新成屋則要多看、多問、多與鄰居打交道,瞭解新成屋附近環境。「除了投資客外,一般人買房都是一輩子的事,勢必『戒急用忍』,千萬不可輕率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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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千億房貸剩不多 銀行降息吸客(2009/8/5)

●九十八年八月五日 蘋果日報-(2千億房貸剩不多 銀行降息吸客)君

 前半年下殺至1.5%配合 搶攻上班族
截至7月31日止,史上最低利的2000億優惠房貸可申請額度僅剩335.5億元、名額約1.1萬戶,有金融業者趁機推出優惠房貸方案針對上班族促銷,前半年利率下殺至1.5%,搭配利率1.325%的2000億優惠房貸使用。但專家建議,民眾仍應試算收入與房貸支出比,不要僅憑利率優惠就衝動購屋,以免未來房價波動,損失更大。
量入為出
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組長王安強表示,截至7月31日止,今年4月14日增撥的2000億優惠房貸已經申請1664億4128萬元,僅剩下335億5872萬元。按照每月450~500億元的消耗進度,最快8月底就會用光,目前台北市每戶房貸額度為350萬元、其他地區為300萬元,以300萬元來估算,僅剩1萬1186戶可以搭上末班車。
優先考量還款時間
台北市新屋總價至少1000萬元起跳,往往需要搭配銀行自有的房貸方案,中國信託昨宣佈,針對每月收入固定、還款能力佳的上班族推優惠專案,前半年固定年利率1.5%起,第7到24個月浮動年利率1.85%起、第3年起浮動年利率2.05%起;台灣中小企銀推低門檻的房貸方案,年收入逾55萬元上班族,就可申請前半年利率1.5%起的房貸。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最近不少銀行都推出優惠房貸方案,有些採前低後高的三段式,也有一段式方案,建議優先考量「還款時間」,若還款時間愈短,可以選擇前低後高方案,若還款時間長達10年以上,則可以選擇一段式方案較省息。
 上海銀行個金部經理馬婉瑜表示,民眾確實對2000億優惠房貸反應熱烈,從4月以來,每月平均申貸金額比今年前3月暴增50%。馬婉瑜提醒,目前主管機關已經發函給各家銀行,不得保留優惠房貸額度給特定民眾,但一般銀行的徵審時間約2~3周不等,因此,民眾若已有2~3個購屋標的,可先請銀行評估申貸者的信用,也可以請賣方提供所有權狀的影印本,讓銀行先鑑價,一旦買賣雙方簽完約,便可盡快撥款。
衡量每月可用所得
景文科技大學副教授章定渲說,現在利率真的很低,但購屋者務必衡量每月可支配所得,仔細衡量日後升息、階段利率到期或寬限期到期每月支付的貸款負擔,避免負擔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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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價稅優惠消失 儘早申報(2009/8/5)

●九十八年八月五日 經濟日報-(地價稅優惠消失 儘早申報)君

 財政部指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原因消失,自動向稅捐機關申報,可免罰但要加計利息,利息計算截止日至「自動申請改課之日」,不再以稅捐機關核發稅單的指定繳納日作為截止日。
 在財政部的新規定下,凡是原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日後優惠稅率適用原因消滅,愈早向稅捐機關申請改按一般稅率課稅者,被加計利息罰鍰就會愈輕。
 財政部舉例,甲地價稅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96年3月4日甲將房子出租,至98年7月15日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稅捐機關核定補徵97年地價稅差額後,限在同年8月20日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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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照公教人員 上班族超優房貸 前半年最低1.45%(2009/8/5)

●九十八年八月五日 聯合報-(比照公教人員 上班族超優房貸 前半年最低1.45%)君

 國內房市自今年第2季起轉趨熱絡,銀行加碼推出各項房貸專案,優質上班族也能搶到好利率。中國信託、上海商銀、國泰世華銀行等都比照公教人員房貸標準,提供優質上班族房貸,前半年最低利率壓低到1.45%起,前3年平均利率1.86%左右。
 中國信託副總經理魏爾彰指出,民眾購屋信心逐步增加,房屋首購族明顯成長。據房仲業統計,在今年第2季,台灣北中南6大都會區首購族購屋比率,平均已較第1季增加17.13%。
 包括中國信託、國泰世華、上海商銀、台北富邦及匯豐銀行等,針對每月收入固定、還款能力佳的上班族推出超優房貸利率。銀行業者說,這些優惠房貸,過去多只提供給公教人員,但現在因應房屋成交量能擴大,也擴大到條件好的上班族。
 像國泰世華銀行的A+尊榮專案,針對任職在天下、財星雜誌的企業正式員工,房貸前半年固定利率低到只有1.45%。中國信託也針對天下雜誌最近一期前100大金融業、前500大服務業,還有前1,000大製造業等的正職員工,且個人所得年收入達100萬元者,提供前6個月固定年利率1.5%起的房貸專案,前3年平均利率1.86%起更是業界最優。
 但要注意,專案的申請時間有限,像中國信託及匯豐銀行都是到今年9月30日為止。
 魏爾彰還表示,房屋市場交易活絡,容易讓人有購屋衝動,但購屋者務必衡量每月可支配所得,最好每月的貸款繳款金額不超過可支配所得的1/3,個人的整體負債支出占總所得的比率不超過55%,才能讓自己保有良好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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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優惠房貸公教人員最省(2009/8/5)

●九十八年八月五日 經濟日報-(政策優惠房貸公教人員最省)君

 低利時代,不少民眾看準房貸利率跌到歷史低點,紛紛投入房市。銀行房貸主管提醒,目前最低利的房貸專案還是各項政策房貸,符合條件的無殼族可趁機把握申貸。
 銀行主管表示,目前政府推出的政策優惠房貸,包括2,000億元優惠房貸、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方案、築巢優利貸及整合住宅補貼方案等。
 銀行主管說,其中最受惠的是公教人員,由於公教人員收入穩定,在銀行眼中向來是優質客戶,除利率享有減碼空間,還可選擇政府專門為公教人員推出的低利房貸專案。
 彰化銀行承作的「築巢優利貸」就僅限公教人士或是公營事業編制內的員工申請,利率才1.39%,且最長可貸30年,寬限期五年,也不像其他專案有年齡限制或貸款上限,可貸金額較彈性。
 若貸款人本身並非公教人員,銀行主管建議,只要年滿20歲以上、剛成家者,可選擇申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方案,前兩年零利率,第三年後利率也只要0.592%到1.167%,最長可貸款20年,但金額最多200萬元;該專案可與「2,000億元優惠房貸」搭配申請。
 銀行主管表示,若不符合公教人員與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可申請2,000億元優惠房貸,房貸利率1.325%,台北市每戶最高可貸350萬元,其他地區每戶最高可貸300萬元。2,000億元優惠房貸不限首購,但已申貸者不可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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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癱夫贈產 須證明其無意識(2009/8/4)

●九十八年八月四日 蘋果日報-(阻癱夫贈產 須證明其無意識)君

 讀者 May Lin問:
我先生於二○○二年間出車禍就癱瘓在床,從此生活起居白天由婆婆幫忙照顧,我則下班後再接手照顧丈夫,七年來我無任何怨言,但今年初卻收到一張由國稅局寄來的贈與稅通知單,發現原本在先生名下的一間房子,已贈與給他的妹妹,而不是給我們的小孩。請問我先生目前意識正常只是無行動能力,那這種贈與行為是合法的嗎?小孩有權爭取他應有的一部分嗎?

 律師陳修仁答:
您的先生雖癱瘓但意識清楚,對於名下的財產有百分之百的處分權,當他同意將房子贈與妹妹時,除非讀者能證明在您先生贈與時,處於無意識、無行為能力的狀態,他所簽立的贈與契約才會無效,否則均屬合法行為。
不適合主張離婚
至於孩子是無權對於父親贈與他人的財產進行爭產,唯有夫妻離婚,讀者並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提出分配剩餘財產請求,才有可能要求分配已被贈與的房產。
 因為該法規定,婚姻期間內,夫或妻有不當轉移財產時,其五年內所處分的婚後財產,都視為現存財產,可以追加計算,要求剩餘財產分配,但前提是,該屋必須是結婚後,二人共同打拚的成果,妻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只是以目前情況,讀者並不適合主張離婚,因丈夫車禍癱瘓,無可歸責之處,妻子若提起離婚訴訟,不見得會被判淮。但若雙方協定離婚,丈夫恐難將已贈與親人的房產,再與妻子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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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惠房貸評估續辦(2009/8/4)

●九十八年八月四日 聯合報-(優惠房貸評估續辦)君

 內政部長次長林中森昨天說,新一波優惠房貸計畫已經送行政院,「目標是優惠房貸不要中斷」;此外,馬英九總統的政見青年安心成家專案,以及弱勢住宅補貼,明年都會繼續辦理。
 稍早傳出新一波優惠房貸總額度仍維持兩千億元,政府補貼利息零點七個百分點,一年補貼經費約十三億元。優惠貸款期限最高二十年,貸款額度台北市每戶最高三百五十萬元,台北市以外每戶最高三百萬元。
 據瞭解,新的優惠房貸方案行政院交經建會評估,經建會主委陳添枝昨天表示,續辦房貸有兩大條件,一是無負面影響,二是財政可以支應,如果二條件之一有問題,則有可能不續辦。
 此外,林中森表示,政府開辦弱勢住宅補貼方案,這和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一樣,都是常態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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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贈與不當行使 稅更多(2009/8/4)

●九十八年八月四日 經濟日報-(夫妻贈與不當行使 稅更多)君

 生前兩年贈與併入遺產計稅 配偶不得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當行使夫妻免稅贈與,想要規避遺產稅,可能會弄巧成拙。北區國稅局就發生這樣一起案例,丈夫在死亡前一年,大量將名下財產過到妻子名下,結果丈夫名下幾無財產讓妻子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已過戶的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稅,遺產稅不減反增。
 這是北區國稅局發生的案例,被繼承人甲君在死亡前一年內,陸續將其名下不動產及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贈與給妻子乙君,當時也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贈與稅。甲君申報贈與稅,其實無須繳交稅款。
 一年後,甲君就去世了,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為避免逃漏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於是一年前贈與乙君財產部分,必須計入遺產總額。
 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認為甲君生前贈與妻子的財產既然已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應該視為甲君遺產的一部份,於是主張妻子乙君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北區國稅局沒有核准,國稅局表示,因甲君是在生前將財產贈與乙君,已非屬甲君死亡時現存的財產,所以,不得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由於甲君已將名下大部分財產都贈與乙君,最後計算出來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
 國稅局表示,如果沒有一年前大量移轉財產,乙君可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後的遺產淨額會大幅減少,所繳遺產稅也會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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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 要稅(2009/8/4)

●九十八年八月四日 經濟日報-(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 要稅)君

 按公告現值課徵
財政部規定,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必須按土地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未申報者不但要補稅,還要加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南部一納稅人甲78年度與朋友共同投資購買一筆土地,並以其中一名共同出資人乙的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
 事隔十幾年後,共同投資者在95年間協定將土地回復登記在當初各個實際投資人名下,甲取回屬於其投資部分的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時,並未將土地的請求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而改以兒子名義辦理登記。
 國稅局以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約700萬元作為贈與總額,補課贈與稅69餘萬元並移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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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找房子實際屋況要看清楚(2009/8/3)

●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工商時報-(網路找房子實際屋況要看清楚)君

 拜科技之賜,各家房仲、代銷、法拍或是房地產相關網站都已將房屋物件數位化,民眾只要透過網路就可以輕鬆瀏覽各式物件,縮短找屋時間,不過房仲業者提醒購屋民眾,網路上的數據資料未必準確,實際看屋的時候,更要張大眼睛看清楚。
 21世紀不動產行銷部經理曹若琪表示,現在各房地產網路搜尋找屋功能已經很強大了,不管是搜尋速度與篩選物件的方式都相當人性化,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網路上的資料難免會有遺漏或是輸入錯誤的情況發生。
 曹若琪說,日前就發生過一起法拍案例,一位投資客在網路上尋找法拍資訊,發現一戶位在精華區的物件,比市價低了約2成,投資客到法院投標並順利購得,以為撿了便宜,沒想到點交時打開門居然是曾經失火的兇宅,仔細核對後才發現,法院公告的實際地址與網站資料差了一個樓層,訴諸法院也無效,最後慘賠百萬元收場!
 曹若琪另外再舉個案例,有位陳小姐在網路上看到一個預售物件,訴求90坪大空間,交屋後才發現實際使用的空間根本不到90坪,陳小姐遂告建商廣告不實,調查後才發現,原來是陳小姐對於法規以及對於坪數計算的不瞭解,造成雙方坪數的認知錯誤,因而發生購屋糾紛。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就表示,網站資訊有時會與實際狀況產生落差,所以購屋前一定要看清楚,並且請專業的經紀人員解釋說明清楚,並且白紙黑字明訂於契約上,以減少購屋糾紛的發生。
 現在的房屋網站普遍都有衛星地位的地圖導覽,可以提供民眾快速找屋,也能知悉週遭地理位置,不過曹若琪提醒購屋族,有時候地圖呈現的位址與實際的地址會有所落差,而且距離無法透過地圖判斷,另外嫌惡設施也不會在地圖上呈現,所以選定標的後最好親自前往查探。
 中信房屋行銷部副理江龍名也表示,購買預售屋時也要注意建案的基地位置,因為部分接待中心與建物基地位置是分開的,所以購屋前一定要問清楚。
 曹若琪表示,網路瀏覽物件資料便利又快速,不過購屋前仍要張大眼睛比對仔細,更不可忽略看屋該注意的小細節,建議民眾可以上內政部網站下載「民眾看屋注意事項參考表」,於看屋時一一核對,以降低購屋糾紛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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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地 可設地上權開發(2009/8/3)

●九十八年八月三日 經濟日報-(國有地 可設地上權開發)君

 民法物權編修正 政院週四將過關
行政院會週四(6日)可望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增刪物權種類範圍,其中新增區分地上權是這次修法的重大突破,未來包括國有土地都將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
 所謂區分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例如以公共建設如大眾捷運、高速鐵路為目的而成立的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的存續期限。
 「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除增刪物權種類範圍外,有鑑於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的模式愈來愈多,且財政部將加速推動大面積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引進民間資金,修正案也有不少地上權新增規定。
 草案中明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者,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的限制。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的約束。同時此約定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效力。
 至於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的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官員指出,存續期間超過20年才可以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或者定出存續期間,主要是考量發揮經濟效益需要一段時間。
 修正草案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的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以因應土地價值的變動。未定有地租的地上權,如因土地的負擔增加,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修正草案也規定,地上權人應依設定的目的及約定的使用方法,為土地的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的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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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住兼投資 先考慮轉手性(2009/8/3)

●九十八年八月三日 工商時報-(自住兼投資 先考慮轉手性)君

 房市落底跡象漸穩,購屋民眾信心大增,不少自住用戶打算伺機進場購屋,期望趁低利率換屋自住,理財兼投資,不過房仲業者提醒民眾,選屋時,最好購買符合大眾口味的物件,先考慮轉手性,才是自住兼投資的好產品。
 21世紀不動產企劃部經理曹若琪表示,就像車子是有年限的,房屋當然也不例外,因為人會經歷成家、生子、搬家等階段,不大可能一輩子只住在一間房子內,房屋需求也會隨之轉換,房子遲早得面臨轉手的問題。
 曹若琪表示,過去曾有案例,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因為資金不足,屈就於三級地段屋況又欠佳的房子,導致後續難以轉手,換屋之路備受阻礙,所以建議購屋族,最好在購屋前就先設想好未來會不會有人願意接手?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建議,想要買到好轉手的房子,先從大環境觀察,所謂的大環境,就是好地段,像是生活機能完善、交通便利的捷運旁、優質學區周邊等,大家都想要擠進去的地區,房價就會增值,房屋要脫手當然也不會是問題。
 大環境決定後,就要注意小環境,選擇的房子是否有管理不良的問題、巷道進出是否便利、有無風水上的疑慮、是否為兇宅等,曹若琪表示,凶宅因為價格便宜,成為不少不信風水的基督徒青睞,不過未來要換屋時,接手的人也就相對難找。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經理鄭國英說,要盡量選擇大多人會接受的格局,坪數太大、太小都不好,2、3房產品是普羅大眾最容易接受的物件,套房產品雖然總價低,但是空間小;而大坪數的房子總價又過高,這些都會是影響轉手的速度與價格。
 另外,永慶房屋研展部協理黃增福也建議,格局規劃要盡量選擇方正的房型,避免怪異的隔間或是有暗房的產品,自己喜歡不代表大家都喜歡,盡量要以一般人喜歡的產品為主。
 曹若琪表示,買屋一定要考量到「供」與「需」之間的關係,越多人需求的物件,保值性也就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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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掉包權狀 佯屋主貸款賣屋詐財(2009/8/3)

●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蘋果日報-(掉包權狀 佯屋主貸款賣屋詐財)君

 詐騙集團佯稱租豪宅須辦理公證,再以偷天換日手法,將被害人豪宅權狀等資料彩色影印,保留正本、歸還彩色影本,向銀行貸款一千兩百萬元,卻遭人頭黑吃黑,詐騙集團不甘錢遭私吞,改由主嫌假冒屋主,將房子以一千六百萬元出售,警方日前逮捕兩嫌,人頭耍賴說:「我身上只剩兩千元,其他都花光了。」
 警方調查,詐騙集團主嫌蔡宜洲(四十四歲,妨害風化等前科,台中縣人)與綽號「姊仔」、「老大」等人,向北市大安區陳姓屋主租豪宅,佯稱須公證,騙得所有房屋權狀等資料後彩色影印,將影本還給屋主,另安排男子廖國裕(四十九歲,麻藥等前科,雲林縣人)假冒屋主貸款,卻爆發蔡嫌遭黑吃黑改將豪宅轉賣,致事跡敗露。
總共騙走二千八百萬
陳姓屋主向警方說,他將房子出租給蔡嫌等三人,日前發現房子重新粉刷、裝潢,查問得知財產疑遭房客盜賣,檢查手中的房屋權狀竟遭掉包,全都是彩色影本憤而報警。警方獲報,兩周前於南投逮捕廖嫌,昨再逮捕蔡嫌。
 蔡嫌昨供稱,他與廖嫌約定將豪宅貸款一千兩百萬元,將分給廖嫌十萬元,未料廖嫌早就打算獨吞鉅款,在銀行提領現金後,對著他們大喊說:「我的錢自己提就好!你們幹什麼?要搶錢嗎。」廖嫌舉止引起銀行警衛注意,只能眼睜睜看著警衛保護廖嫌上車離去,慘遭廖嫌黑吃黑。
 蔡嫌說,他們不甘完美計策化為泡影,再度利用手上的正本權狀,這次改由自己擔任人頭、喬裝屋主,透過房仲業者以一千六百萬元,將豪宅賣給毛姓買主,並辯說:「錢全部交給姊仔和老大保管。」警方將追緝在逃兩嫌,訊後將廖嫌、蔡嫌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偵辦。
 豪宅已歸還陳姓屋主,房仲業者自認倒楣,賠償毛姓屋主四百萬元自備款,再依法向詐騙集團求償,毛姓屋主嘆說:「白忙一場。」而銀行也是損失慘重,兩次貸款呆帳達兩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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