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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時期強徵土地 不易討回(2010/5/11)

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蘋果日報-(日治時期強徵土地 不易討回)

  讀者貞貞問:

  高曾祖父於日據時期在台中縣新社有三甲土地,被日本政府強行徵收無補償,他不平到警察廳討公道,卻被日本警察打傷嚴重內出血,四十七歲就辭世。祖父最近告訴我此事,那三甲土地現在是新社的機場用地,若我能找到高曾祖父當年的地契或證據,該如何討回那三甲土地?

  律師蔡文玲答:

  妳家的三甲土地在日據時代被日本政府徵收卻無補償,事隔六十多年又改朝換代,要討回土地確實有難度,但並非毫無希望。

  須先找出地契證據

  首先要找出地契或其他證據,證明土地當年確實是妳高曾祖父所有,再來要找出這筆土地被日本政府徵收、且沒有補償的憑據。
  有這些證據後,妳可召集其他繼承人提起民事「土地塗銷登記」訴訟,請求中華民國政府返還土地。不過,法官將要釐清幾個部分,首先,中華民國政府是否要為日本政府的行政行為負責任?雖然該土地是中華民國政府遷台時,從日本政府接收的國有土地,但不表示中華民國政府要為日本政府的違法徵收負責。
  假如法官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應負責,接著要釐清的是,日本政府徵收土地卻沒給補償,是否合乎當時法律?
  如果當時都這樣蠻橫徵收,且無法律規範,難以證明是違法徵收,那妳家土地恐不易討回。總之這案例十分罕見,打官司似乎是討回土地唯一可行方式,但我無法判斷勝算有多少,因牽涉到妳能蒐集多少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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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稅陷阱多 民眾何處問青天(2010/5/10)

九十九年五月十日 工商時報-(報稅陷阱多 民眾何處問青天)

  5月份是擾人季。因為只要在台灣有房子,一定要繳房屋稅;只要生活在台灣,要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每年到了5月份,有不少人都很頭痛,忙著報稅、忙著籌錢繳稅,但是最讓人頭痛的,就是一堆讓人似懂非懂、咬文嚼字的報稅說明及規定,不少人心裡吶喊,「難道報所得稅,不能再簡單一點嗎?」
  5月第1個上班日,國稅局擠滿了人,但是大部份的人排了1、2小時、或者2、3小時,不是為了繳稅,只是為了想查所得。
  但國稅局的人員很好心地告訴民眾,真的不必那麼累,只要用「自然人憑證IC卡、或者用金融憑證」就可以查到資料,而且採自然人憑證報稅,就算所得漏了,也不會被罰稅!
  但這只是稅捐機關希望民眾用網路報稅的「話術」,也是所有人用「自然人憑證報稅」的直接反應,它卻暗藏了罰稅「陷阱」。
  就有一位上班族採自然人憑證報稅,今年就收到了國稅局補稅及罰稅通知。收到補稅及罰稅通知時,他還摸不著頭緒,他心想,不是「國稅局說採自然人憑證報
稅,即使所得漏了,不會被罰款嗎?」為什麼他不但要補稅,還要罰稅?
  後來,查一查才知道,原來用自然人憑證申請,有關於「執行業務所得」要自己建檔。
  而且稅捐單位人員還告訴他,有關「執行業務所得」要自己建檔的有關說明就「放」在網路報稅說明中。但對於一般納稅人而言,這些說明就等於「藏」在一大堆字海當中,對一般報稅的人來說,有也等於沒有。
  即使該位民眾被罰款的金額不高,卻讓他有被設計且「受騙上當」之感,該位民眾就說,國稅局當初鼓勵民眾採自然人憑證報稅的「話術」和之前一般銀行賣結構商品、保險公司賣給銀髮族的保險的銷售行為(這些銷售話術,直到主管機關糾正之後,目前已有明顯改善)簡直沒有什麼兩樣,只告訴民眾「大家想聽的」,「
但書」沒有說或者不強調。

  這不禁又讓我想到稅捐單位設下另一個「罰稅陷阱」。

  黃金交易不知道交易多少年,但不少民眾都不知道「黃金交易獲利也要課稅」,可能是近1、2年金價漲太多了,黃金交易去年被稅捐單位盯上了。但該怎麼報稅?據跑銀行的記者採訪的結果發現,銀行不主動開任何證明,而是要投資人主動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所產生的損益,再應依規定申報所
得。
  試問稅官大人,買賣黃金存摺者都知道稅捐單位的「意旨」嗎?這些買賣黃金存摺的投資人,有些是退休族、有些是家庭主婦,就算是具有財經專業知識的人,恐怕也不是所有投資人都完全清楚今年申報黃金存摺去年收益?更遑論期待每一位民眾主動查黃金存摺交易所得後再主動報稅,就算民眾想申報,如何計算買賣黃金存摺損益,更是一大問題。
  繳稅是每一國民應盡的義務,但是難道每年到了5月份時,國稅局都要讓大家繳稅繳得那麼麻煩?那麼痛苦嗎?非得要民眾自己查所得、自己申報再核算繳稅金額嗎?
  現在所有的資料都已經電腦化,國稅局為何不能幫大家一個忙,再簡化申報報稅的方式,如果不能簡化報稅方式,至少不要設下一個又一個可能讓民眾漏稅、短報所得的陷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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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族報稅 3點不落空(2010/5/7)

九十九年五月七日 工商時報-(租屋族報稅 3點不落空)

  在外租屋或住宿學校的租屋族,通常荷包較吃緊,而報稅季來臨之際,租屋族應多加善用「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列舉扣除,專家並建議,可掌握3點不漏原則精明報稅:
  一、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不受一間房屋只能申報1次的限制:依據國稅局的解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不受一間房屋只能申報一次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多人合租一間房屋,每個人可以列舉扣除的上限都是12萬元。
  永慶房屋契約部內湖課經理王乃佳說,一般人申報綜所稅時,可選擇「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每人的標準扣除額是7.6萬元,但若平日有租屋、保險費等支出,則採用「列舉扣除」較划算。
  王乃佳以租屋的上班族吳小姐為例,吳小姐每月負擔租金1.2萬元,1年下來的房租支出也有14.4萬元,若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房租支出的列舉上限是12萬元,遠超過「標準扣除額」的7.6萬元,假設吳小姐最後所得淨額適用6%的級距,便可產生(120,000-76,000)x6%=2,640元的節稅效果。
  二、上半年租屋、下半年購屋晉升有殼族,租金支出或購屋貸款利息的列舉扣除,只能擇一申報:年租金支出可享12萬元的列舉扣除,而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上限是30萬元,不過必須依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
  因此對於同一申報年度內,租屋又再購屋的民眾,則應衡量並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申報扣除。
  三、租屋必須是「自住」用途:承租的房子必須是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且檢附文件應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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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基不公 政府縱容炒樓客(2010/5/6)

九十九年五月六日 蘋果日報-(稅基不公 政府縱容炒樓客)

  賣屋賺400萬繳稅1.7萬 挨轟「不義之島」

  去年房價高漲,不少人趁高賣屋、大賺一筆;然台灣房地產稅基採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僅市價3~4成,與實情相差甚遠,納入所得稅後依照個人稅率課稅,賣屋人付的稅金少得可憐,稅制讓投資客公然節稅。在台灣炒作、屯地課稅不重,被學者批評是不義之島、養地之國。

  不符現實

  永慶房仲集團契約部內湖課經理王乃佳說,因「房屋評定現值」僅市價3、4成,加上逐年折舊,不少地區評定現值不到市價1成,無法真實反映賣屋人交易所得,是「正常節稅方法」。
  舉例來說,某人3年前以800萬元買進北市中古屋,去年1200萬元賣出,實際獲利400萬元;但該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乘上台北市政府國稅局訂定稅率29%,財產交易所得僅29萬元,僅佔實際獲利的7.25%。若以個人所得稅率6%來換算,最後僅需付1.74萬元稅金,更只佔交易所得0.43%

  港美日成交價課稅

  反觀美國、香港、日本都依實際成交行情課1~10%不等,僅有台灣稅基根據公告現值,與市況不符。美國JC Core建設公司董事長張嘉許分析,美國通常會將房屋交由估價公司估算市值,再以市值課1~1.5%稅金。日本政府也將房地產交易獲利視為所得,增課所得稅,持有不動產則課不動產稅,稅金約14%。
  香港同樣以房屋實際成交價格課稅。瑞普國際物業副總經理蘇銳強說,香港買賣房屋後須將契約內容登記於政府部門,印花稅依買賣契約的實際成交價格徵收,課稅比例1.5~4.25%。蘇銳強說,上月開始,香港提高豪宅印花稅,新台幣8600萬元以上的豪宅印花稅率從3.75%提升至4.25%;雖然一般民眾的資本利得免稅,但建
商持有土地被視為所得,須繳所得稅。

  公告現值低於市況

  台灣房市被投資客及相關產業炒作,主因即是「稅基不公」。英國里茲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江雅綺直批,大台北房價一再破歷史新高,但房屋買賣稅卻採用大幅低於市值的公告現值計算,且並不像美國、香港徵課資本利得,造成投資客投資成本更低,江雅綺直言:「等於政府提供對投資客有利的環境,讓他們可以安心炒房。」

  房屋報稅小撇步

  高價賣屋所得:「房屋評定現值」乘上稅率,算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賣屋人總所得後再依薪資所得稅率來扣低價賠售房屋:交易損失可扣抵當年財產交易所得,若當年不夠扣抵,之後3年財產交易所得皆可扣除,但賣屋人必須提出售屋實際價格,證明交易較低繳交房貸利息:1年可抵30萬元,請銀行提供自用住宅購屋借貸利息單據租屋支出:1年扣除額12萬元,租屋人提供租約正本申報扣除薪資所得稅
  資料來源:中信房屋、《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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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辦理信託 防監護人變賣挪用(2010/5/5)

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蘋果日報-(遺產辦理信託 防監護人變賣挪用)

  讀者李小姐問:

  家兄去年十一月過世,有一間房屋。他兩年前離婚,生前仍與前妻和三位未成年子女同住,三名子女的監護權歸前妻。請問,房屋由未成年子女繼承,是否有辦法防止其前妻在小孩未成年前把房屋變賣?三名子女辦理繼承遺產有時間限制嗎?

  律師邱靖貽答:

  一般而言,在替未成年子女規劃父母身故後的遺產或保險金時,為避免發生遺產或保險金遭不當挪用或變賣,建議先辦理遺囑信託或保險金信託,由信託機構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及處分,這樣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就無法任意變賣遺產或動用保險金,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妳說的情形,因繼承事實已發生,父親生前似未就其不動產為子女辦理信託,則目前僅能要求孩子的母親代為辦理信託事宜。

  繼承半年內須登記

  若未能辦理信託,日後若有母親擅自將房屋變賣或設定抵押等情形發生時,孩子可依《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處分財產,其所為處分行為無效」的規定提告。
  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得處罰鍰。如逾一年且經地政機關公告仍未辦理,將依規定予以列冊管理。因此,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儘速備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
相關文件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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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上路 消費者習慣算總價(2010/5/4)

九十九年五月四日 自由時報-(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上路 消費者習慣算總價)

  「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五月一日上路,大部分業者都配合實施,但基本原則是總價不變,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拆開計價;不過,消費者似乎還是習慣舊算法,仍然以總價討價還價。
  遠雄企業團副總蔡宗易表示,遠雄是先將價格拆成土地與房屋兩部分,北市土地價格約占總價的六至七成,北縣則約五成;房屋部分,會將主建物價格的比重設定為一,附屬建物價格為主建物的○.五,公設則是主建物的○.九。
  分開計價標準為何,中南部業者也反映「霧煞煞」,有的以主建物價格的三或五成定價,或者一坪二至五萬,但基本上也都以總價不變為原則。
  地政司表示,因新制上路碰上假日,所以未實地訪查,無法掌控業者執行狀況,台中市政府則在假日進行首波調查,對業者全部採用新制感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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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附建物 公設 分開計價(2010/5/1)

九十九年五月一日 蘋果日報-(主附建物 公設 分開計價)

  坪數誤差逾3% 買方有權 找補解約

  自今天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新制就要正式上路,最受矚目的修正重點是針對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也就是公共設施等3項,面積及售價必須採取分開計價方式,未來消費者就可清楚知道到底花了多少錢買公設與附屬建物。
此外,新版合約也針對面積誤差有新規定,只要有誤差就必須找補,一但主建物或總面積不足3%以上,買方就有權利解除契約。
  就分開計價部分來說,台北市代銷公會理事長王明成說,各建案原則上會以總價不變的方式去調整各建物的價格,而價差會依各建案不同。

  誤差找補依類別賠償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新制規定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面對複雜的購屋流程,民眾有更多時間審閱合約。黃競鋒攝
  遠雄集團發言人蔡宗易指出,遠雄已經進行精算,得出各建物成本的換算公式,未來遠雄推出的預售案不但建物會分開計價,且還會差別計價,如此一來若遇到找補問題,雙分也可以有所依據。
  分開計價與誤差找補的關係為何?新版合約修正為建築物有誤差就找補,由於過去誤差找補是以房屋平均單價計算,不論是主建物或是公設面積有誤差,賠償計算成本都一樣,但新制將不同建物分開計價,誤差找補就是依照其建物單價找補金額計算。
  就是說,若公設面積短少,就應該以公設的單價去計算賠償,因此分開計價與有誤差就找補可說是相輔相成的修訂重點,對購屋權益也更有保障。

  消保會:虛坪無所遁形

  已開始實施新版合約的預售建案「談美」,現場專案經理連將龍表示,從他觀察消費者簽約狀況來看,對於消費者來說,最終在意的還是成交總價,對於合約中針對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的單價如何計算其實不太在意。
  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新制合約上路以後,消費者可以看清楚自己到底花了多少錢買公設與附屬建物,實際購得的室內面積到底有多少,以往消費者可能只知道公設比30%,誤以為室內面積還有70%,但新制資訊充分揭曉後,實際購得的室內面積可能不足總面積的一半,虛坪也可無所遁形。
  整體來說,新版合約加強了消費者的購屋權益,例如坪數有誤差就找補,對買賣雙方都比較公平,若總面積誤差不足範圍超過3%時,民眾也可解約,買方遲延利息也從每日以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降到萬分之二單利計算」,而預售屋轉讓手續費以房屋總價千分之一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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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感地質區推案 強制調查(2010/4/30)

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經濟日報-(敏感地質區推案 強制調查)

  立院下月審查地質法 衝擊建商

  國道崩塌事件將「地質法」推進快速立法通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敲定5月10日審查地質法,未來建商用地若位在「敏感地質區」,都要強制委託第三方做地質調查,經政府委員會審查後,才可取得建照。
  經濟部次長黃重球、地調所所長林朝宗昨(29)日連袂前往立法院經委會做全國地質普查報告,正當藍、綠立委為誰該為昔日否決地質法負責時,經委會召委鍾紹和宣布,地質法已排入5月10日審查,審查後即可送二、三讀。
  地質法推動立法長達15年,在民國93年時,地質法一度三讀通過,但隨後遭多位國民黨立委以打擊面太大復議否決,直到近日北二高發生走山意外,才讓黯淡無光的地質法突然起死回生,改列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推動法案。
  據瞭解,在地質法推動立法過程中,遭遇國內建商反對。一來,建商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做地質調查,會增加成本;二來一旦地質法通過後,地調所將定期公布全台「敏感地質區」,恐驚擾民眾、造成地價與房地產價格下跌。
  林朝宗表示,列入敏感區,不一定危險,只要養護得宜,或者不開發、維持綠地就很安全。
  他舉例,嘉義中正大學就位在梅山斷層帶上,但校內所有建築,都提高防震係數,而且危險地帶還維持綠地、未開發,就是很好的示範。
  他強調,地質法強調的是地質資訊公開,若建商因此造成損失,也可在現有「都市計畫法」中,找到容積移轉、土地交換、減免稅等補償。至於非都市用地,在「國土計畫法草案」完成立法後,也有容積移轉、價購、徵收或獎勵等補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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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發建照 郝:將實地會勘(2010/4/30)

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聯合報-(未來發建照 郝:將實地會勘)

  市議員秦儷舫昨天在議會市長專案報告時質詢郝龍斌,指市府亂發建照給緊鄰山坡地的建案,質疑市府沒有會勘就發照,就算依法可核發建照也應考量實際狀況,不應漠視住戶安全。
  郝龍斌表示,核發建照不能只依區域及位置,應該以民眾及社區安全考量,當場承諾「未來核發建照除需依法外,也會派員實地會勘後,才會發照」。
  至於議員質疑市府為何不公布北市135處列管山坡地和55處土石流潛勢區。郝龍斌重申,礙於中央法令,且涉及個人隱私,市府無法公布。
  他強調,民眾可以上大地工程處網站,輸入地址及地籍資料或是直接打1999詢問,就可知道自家住宅是否位於危險區。
  秦儷舫說,市府只管住宅有沒有位於山坡地,卻忽視土石流潛勢區,信義區就有一個緊鄰山坡地的建案,位於6公尺寬消防通道內,但市府卻以「建案不在山坡地」為由,回覆不用作水保、環評,還核發建照。
  「但這個區域就在山坡腳下,也是農委會列管土石流潛勢區,一旦有狀況,土石流將直沖住戶而來」。
  李彥秀認為,市府應該用更嚴格的標準去審查這些建照,最好在發照前,簽報給大地工程處,由大地工程處提供專業的認定。
  周柏雅則要求市府公布位於捷運、貓纜、學校周邊500公尺是否有順向坡。他質疑,市府早就完成山坡地地質資訊系統,為何市府還要花一個星期去調查,速度實在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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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附建物 不能均一價(2010/4/29)

九十九年四月廿九日 自由時報-(主附建物 不能均一價)

  主建物、附屬建物、公設應分開計價的「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確定在五月一日正式上路。內政部昨邀消保會、公平會及業者座談,內政部表示,業者應依成本分別標示、計價,不能採行「均一價」。
  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施行在即,內政部昨邀消保會、公平會及兩百餘位建築、不動產代銷、仲介業者舉行座談。會議進行五個多小時,與會業者不反對分開計算坪數,但對要分開計算單價,則表示準備時間不足,希望內政部能行政指導。

  消保官受理檢舉 將祭罰鍰

  內政部表示,新制定型化契約已於去年十月公告,業者應依其成本分別計價,提供消費者透明的資訊;若堅持採行均一價,可能不符社會期待、民眾認知;消費者可向消保官檢舉,消保官在調查後可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可依消保法五十八條,對業者處以六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鍰。且未遵守定型化契約的部分,也是無效條
款。不過實際負責執行的地方政府表示,他們屆時會給業者勸導期,勸導業者施行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並不會立即指派消保官進行調查。
  另外,內政部營建署公布九十八年第四季住宅資訊統計,全台住宅供給率一○○.四三%,主因各縣市家戶數增加率大致持續高於住宅存量增加率,台中市、桃園縣、台北縣有供過於求的現象。
  有關住宅供需動態部分,去年第四季全國總家戶數為七百八十萬五千八百三十四戶,較去年第三季增○.三六%,住宅存量計有七百八十三萬八千六百四十三戶,較上季增○.二一%,全國住宅存量超過家戶數約三.三萬戶,住宅供給率為一○○.四三%,各縣市中,以中市住宅供給率達一一九.三八%最高;住宅短缺數
仍以北市短缺七萬四千八百六十八戶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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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售屋陽台室內分別計價 契約仔細瞧(2010/4/29)

九十九年四月廿九日 中國時報-(預售屋陽台室內分別計價 契約仔細瞧)

  你家的陽台、雨遮一坪要五、六十萬嗎?今年五月一日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分別列明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及共有部分(樓梯、走廊)面積與售價。內政部次長林慈玲昨天強調,未來如果業者違反上述規定,該部分契約無效;民眾也可向縣市消保官檢舉,業者可能被處六到一百八十萬元的罰鍰。
  為宣導五月一日上路的「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內政部昨天邀請消保會、公平會、地方政府以及建商、不動產仲介、代銷業者共同召開說明會,宣導消保法、不動產交易安全、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以及預售屋定價及新制買賣定型化契約,共有兩百餘人參與。
  對於新制定型化契約中要求建商與代銷、仲介業者對預售屋的主建物與附屬建物必須分開標示、分別計價,建商原本期望能夠延後實施,給業者更多的緩衝期,但內政部認為新制從去年十月三十日公布至今,已經有半年的宣導和緩衝,決定五月一日如期實施。與會的地方政府代表則表示,新制上路後,對於違反規定的業者仍會先加以勸導,不會直接開罰。
  新制定型化契約的內容包括,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以及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林慈玲強調,如果民眾在五月一日後發現預售屋的契約與新制定型化契約不同,其中違反應記載事項的部分就無效,民眾可以向建商、代銷業者主張必須分開標示、計價,或是向地方消保官申訴,如果調查後發現損害到消費者權益,可以處六到一百五十萬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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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敏感地 建商擋 地質法躺了12年(2010/4/28)

九十九年四月廿八日 中國時報-(公布敏感地 建商擋 地質法躺了12年)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研擬的《地質法》草案來回立法院和行政院間,十餘年無法通過,國道三號走山意外,讓遲未過關的《地質法》再度引起注意。地調所所長林朝宗呼籲盡速通過《地質法》草案,公布敏感地質,才能避免憾事一再重演。
  《地質法》草案立法早從民國八十五年就開始進行研擬,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後,地調所大力推動,九十三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但隨即遭卓伯源、蔡家福等六十多名立委提出復議,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卓伯源表示,《地質法》與現有《建築法 》、《公路法》、《水土保持法》等近十項法律產生衝突,連農民在自己的農地蓋
農舍都要提出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嚴重擾民,也與多項現行法令衝突,根本不可行。
 《地質法》草案規定,政府必須展開全面地質調查並公布結果,還要畫定「地質敏感區」限制土地開發,希望能建立一套透明、公開的地質資訊告知所有國人,提早遠離潛在的災難。
  林朝宗希望此次國道三號走山意外能加速《地質法》草案通過。他強調:「地質法真的很重要,早就該過!」
  有土木技師表示,高速公路畢竟是政府工程,一旦出事有專人負責,可以追究責任歸屬。但對一般建商而言,《地質法》的存在對他們的生計有很大影響;而民眾不清楚自己買的房子所處地段究竟有沒有危險,始終被人蒙在鼓裡,是最可悲的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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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更利多 老公寓搜尋衝2成(2010/4/27)

九十九年四月廿七日 蘋果日報-(都更利多 老公寓搜尋衝2成)

  北市中山區最夯 恐助長投資客炒作
  台北市政府釋出利多,協助30年以上中低樓層老舊建物進行重建,並可獲2倍容積獎勵,雖然尚未拍板定案,但北市老公寓已愈發搶手,根據房仲業者統計,從政策公布至昨日,北市精華地段老公寓網路看屋點閱率急遽攀升,其中又以中山區搜尋熱度成長21.57%居冠,也有房仲業者因此憂心,此舉提供了短線投資客一個新的炒作機會。

  加溫效應
  北市府上周提出2倍容積獎勵屋齡30年以上的老公寓都更,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在立法院說,中央與地方的容積獎勵各有50%,從《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來看,要拿到中央的50%,必須符合「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的4項條件才有機會,因此想拿到2倍容積獎勵沒有這麼容易。

  千萬元老屋受歡迎
  但北市都發局舉行記者會澄清表示,上周宣布「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試辦計畫」的法源依據,是根據《都市計劃法》中的專案變更方式,由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通過即可,屬地方職權,不須經過內政部審議,因此北市府適用的法令沒問題。
  儘管法令尚未正式實行,根據信義房屋網站統計,北市府4月24日宣布新政策後,網友鎖定屋齡逾30年以上,總價1000至2000萬元的公寓物件,包括中山、內湖、南港、大安、中正與松山等6個行政區的老公寓點閱率明顯上揚。
  中山區點閱率上揚幅度達21.57%居冠,信義房屋中山民權店張凱智店長說,中山區生活機能及交通便利,一直是建商整合重建的熱門區段,在新屋價格不斷創新高的情況下,價位相對平實的老公寓搜尋度居高不下。
 內湖區點閱率增加19.84%居次,以總價帶1000萬元以內的老公
寓最受歡迎,有公共建設利多加持的南港區點閱率也上升11.86%。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表示,政府釋出都更利多,老公寓市場確有加溫效應,但並非所有房子都能都更,能否受到建商青睞及爭取到銀行較優的融資條件,地段仍是最主要關鍵。

  短期助漲長期疏緩

 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總經理李同榮認為,雖然這項政策具有增加供給、彌補需求、提升居住品質與改善市容等效能,但也可能因此提供投資炒作者一個新的炒作機會。
 短線內30年以上的公寓房價勢必有追價的現象,對未來台北市房價將產生「短期助漲、長期疏緩」。

 打炒房 公告現值1年可調多次(2010/4/26)

九十九年四月廿六日 中國時報-(打炒房 公告現值1年可調多次)
  抑制投機客短線炒作房巿,內政部從源頭下手,計畫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將土地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調整期限大幅縮短,公告地價調整期限由目前的三年縮短為兩年,公告現值則授權地方政府視巿價及經濟發展狀況,由一年縮短至半年、甚至二、三個月公布一次。
  這意味著,未來公告地價與現值可望逐步接近巿價,投機客再要炒房,可得拿出更多交易成本,繳交土增稅與地價稅。

  公告地價 也擬縮短為兩年一次

  維持二十幾年未大幅增修的「平均地權條例」將要修正!內政部官員透露,擬將條例中,公告地價檢討期限由原本三年檢討一次,縮短為兩年檢討一次,並授權地方政府視需要可延長或進一步縮短;至於,公告現值則由現制的一年,授權地方政府視情況縮短檢討期限,如此一來,遇上房巿大多頭,地價狂飆,投機客短期買
賣,政府卻課不到多少稅的情況,將可獲得大幅改善。
  內政部官員指出,這項抑制房價措施,將在五月初開會討論,最快可於立法院下個會期審議通過。
  信義房屋企研室經理蘇啟榮指出,新措施對房巿影響,要看政府「調整步伐」而定,目前尚無法評估。
  一般民眾持有不動產須繳交地價稅,交易時則須繳交土增稅,前者則依公告地價課徵,北巿一般老舊公寓每年須繳交的地價稅從數百至一、二千不等;後者則是依公告現值調整,一般交易繳交稅額從數萬至數十萬不等。

  拉近市價 墊高土增、地價稅基

  財政部官員表示,像是台北市的公告現值雖已經十分接近市價,但在房價快速飆漲時,公告現值沒有辦法及時反應,使政府調控房市的工具又少了一項,因此建議內政部修法。
  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現今全台平均公告現值只有巿價八折左右,而公告地價與巿價差距更大,只有巿價二至三折。未來修法後,隨著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逐漸接近巿價,地價稅與土增稅稅基將會逐步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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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遭拍賣 可舉證健忘症受騙抵押(2010/4/23)

九十九年四月廿三日 蘋果日報-(屋遭拍賣 可舉證健忘症受騙抵押)
 讀者莊先生問:
三年前小妹帶得了健忘症的媽媽去銀行借錢,將我們的房子設定抵押,後來小妹沒還錢,現在房子快被拍賣。想請問,我媽七十六歲了,有健忘症病史,前一分鐘講的事情,後一分鐘馬上忘了,請問我們可用這個理由請求暫停拍賣嗎?

 律師張景源回答:
 小妹去銀行借錢,卻拖著莊母設定抵押房子做擔保,這個事情是否成立,要看莊母當時的精神狀態還有官司結果來做決定。比較殘酷的是,拍賣過程無法暫停,如果房子真的被拍賣,莊母就算打贏官司,最多只能拿回款項,無法拿回房子。
  從《民法》上分析,莊母當初同意設定抵押,若屬於「有瑕疵的同意」,則有補救方法。你可先跟莊母溝通,了解她當初的意思,再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若她能證明,當初是遭到小妹欺騙,或在小妹脅迫下才下錯決定,即可向法院主張撤銷同意限定抵押的這個「意思表示」。

 須申請診斷證明

  建議莊母可先發存證信函給銀行,表明要撤銷這個「意思表示」。若銀行置之不理,莊母再向法院提出「撤銷擔保抵押之意思表示」民事訴訟。不過,「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一年內提出,最好趕快提出告訴。
  此外,莊先生必須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以便證明莊母因罹患嚴重健忘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才導致被騙。若法官認定這個意思表示(設定抵押)無效,也許莊母還有機會拿回房子。

 房地所有權人不同租金均可減除費用(2010/4/22)

九十九年四月廿二日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房地所有權人不同租金均可減除費用)

  臺南市鄭先生問: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其租賃所得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就是說土地與房屋一起出租者,均得減除 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不限土地與房屋應為同一人所有。另該分局說明,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如出租人未能提供成本及費用者,亦得適用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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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更修法 拔釘1年為期(2010/4/21)

九十九年四月廿一日 聯合報-(都更修法 拔釘1年為期)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為增加都更誘因,增訂「拔釘子戶條款」。明定強制拆遷以六個月為限,有特殊且正當理由,准延長六個月。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表示,修正案通過後,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定強制拆遷期限後,最多只能再延長一年。
  主計處統計,台灣超過卅年以上的老舊建物占總戶數的三分之一;截至三月,核定民間都更計畫有兩百卅六件,規畫整合中有四百一十件,但都更辦理過程常因釘子戶問題,一拖就是十幾年。
  現行條文雖然規定強制拆除或遷移以六個月為限,但沒有明定延長的次數或期限,不願搬遷者往往鑽法律漏洞,阻礙都更計畫。
  通過的修正案簡化都更程序的內容還有四項:一、都更若全體所有權人已同意,都更計畫擬訂或變更時,公開展覽與舉行公聽會期間,由先前卅天縮短為十五天。二、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應支付費用一般先由實施者代墊後,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應分配額度;修正後規定上述費用納入共同負擔項目。
  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更,變更實施者時,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告者,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得免依規定審議、舉辦公開展覽或公聽會。四、變更計畫部分,包括原參與分配人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實施者與分配人變更分配單位,只要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得免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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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地當道路用 買主可要求減價(2010/4/20)

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蘋果日報-(建地當道路用 買主可要求減價)
  讀者無明問:
 我最近買了一塊建築用地,地主說一百零三坪,測量之後建地僅八十三坪,剩下的二十坪在馬路上。鄉公所建設課答覆,二十坪建地早已無償給政府徵收作道路用地。請問,土地既已給政府作道路用地,為何土地權狀及地籍圖上未劃分開,還是登記為一百零三坪?我要向誰要回這二十坪土地?

  律師陳建勛答:
  依讀者說法,這「二十坪」土地極可能尚未辦理徵收,否則徵收後土地應會辦理分割,並移轉登記為政府所有。這「二十坪」土地可能是地主當初同意提供作大眾通行的「巷道」,或當初分割時,地主同意作私設道路,若是這樣,則這部分與政府徵收並無關連,因此土地仍登記於原所有權人名下,不需辦理分割。

  或可主張解除契約
  契約書既已載明係購買「一百零三坪建地」,而地主無法依約履行全部債務,你可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不完全給付及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要求賣方依實際坪數減少價金,倘若您購買土地之目的,是一定要有一百零三坪建地,否則不能達到購地之目的,則可主張解除契約,但須檢視買賣契約相
關約定而論。
  若契約已載明依「現況」交地,或簽約前您已看過土地且知悉該地部分作道路用,再提起訴訟,法官恐怕不會認同你的意見;除非是購地過程,賣方刻意隱瞞才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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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售屋 陽台 雨遮 下月起分開計價(2010/4/19)

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蘋果日報-(預售屋 陽台 雨遮 下月起分開計價)
  建商反彈 內政部強硬 擬罰20萬元
  內政部推動的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下月一日上路,主建物與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應分開計價,傳出部分建商仍採「均一價」後,內政部長江宜樺昨下午緊急召集營建署、地政司官員會商,江會後強調,近日將邀業者溝通,「一定如期實施」,希望業者莫心存僥倖,內政部會要求地方縣市加強抽查,公布不當業者名
單。不過,昨晚還是有業者表示,仍會採用「均一價」。

  新制掀波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呼籲業者做生意要公道、合理,政府會確保消費者權益。內政部高度關切部分業者不配合新制契約,江宜樺昨說,經過和多家業者聯繫,多數認同新制內容,希望少數業者不要心存觀望。

  附屬建物擬取消登記
  民眾購預售屋時,應注意休閒設施有無依藍圖設計。
 江宜樺表示,預售屋業者容易在公共設施或附屬建物灌水,因此,新制要求業者在契約上分別載明主建物(客廳、廚房、主臥室)、附屬建物(陽台、雨遮)、 公共設施(電梯、樓梯、走廊)的坪數、單價和售價,讓消費者了解資訊,減少購屋糾紛。
  江宜樺強調,若建商未分開計價,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無效,或向地方政府消保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內政部將會同各地方政府加強查核,並公告未配合辦理的業者名單;內政部半年內將修法(應是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將附屬建物,例如雨遮、陽台的面積都不納入所有權狀登記。
  如何處罰不願分開計價的業者?江宜樺說,《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違反使用定型化契約內容的業者,單次最高可罰二十萬元,並可連續開罰,希望早日完成修法。

  業者:恐讓交易混亂
  台北市代銷公會理事長王明成表示,將配合政府要求實施新制,但定價原則上仍會採用「均一價」,因為若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公設分別定不同價格,將來消費者難以在區域內比價,甚至會造成交易混亂,「定價多寡應交由業主自主決定。」
信義房屋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說,過去常見建商灌虛坪,分開標示有必要,但若想藉此抑制房價應是徒勞無功。
  綠委邱議瑩認為,建商可用其他理由弭平利潤差距,最終還是在民眾身上拔毛,朝野應盡速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藍委吳育昇說:「羊毛出在羊身上,分開計算,建商還是可以藉由提高主建物價格獲取利潤,總價難降。」政府用意應是讓主建物的面積得以確立,保障消費者買到的坪數,剩
下的只能尊重市場機制,建商不要反彈,民眾也要理解。

  「不會讓房價更便宜」
  在北市南港購屋的簡秀萍說:「資訊透明當然好,但分開計價也不會讓房子賣便宜點。」租屋的張先生認為,現在新大樓公設比動輒百分之三十以上,「修改建築法規增加室內使用坪數比較實際。」
  曾就建商灌虛坪糾正內政部的監委程仁宏昨表示,不排除要求公平會介入調查是否聯合哄抬與灌水。程也指出,若政府放任業者換湯不換藥,將請內政部長到監院說明。

  預售屋分開計價示意圖
  內政部規定預售屋分開計價的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公共設施,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主建物是指室內面積的總和,附屬建物是連於主建物之外之建物面積總和,如平台、陽台、露台、屋簷、雨遮、花台等;至於公共設施就是指在公寓大廈內與人共用的部分,包括樓梯、電梯間、管道間、屋頂突出物以
及共同出入口。

  新制預售屋

.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
.預售屋成交後,如發現面積有誤差,價錢上可互相找補。
.買方遲延利息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主建物(客廳、臥室等)、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及公共設施(電梯、走廊),應分別列明面積、單價及售價。
  參考網址:http://ehouse.land.moi.gov.tw
  單位:萬元
  資料來源:內政部

 房屋現值、公告地價 研議機動調整(2010/4/16)

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國時報-(房屋現值、公告地價 研議機動調整)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經建會所提之「健全房市方案」,內容包括繼續提供中低收入戶購屋及租屋補貼,以及增加「青年安心成家」專案申請名額一萬名。而為顧及社會公平,行政院將邀集地方政府開會檢討機動調整房屋現值及公告地價方式,以合理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經建會昨天在行政院會報告「健全房市方案」,其中以擴大辦理「青年安心成家」專案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為最直接措施。
  根據方案,目前已經實施的中低收入戶「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將繼續推動,包括提供每戶每月三千六百元租金補助、購屋二百廿萬優惠貸款,以及修繕住宅貸款等。同時,將在今(十六)日到期的「青年安心成家」專案也將接續實施,增加全年名額為兩萬戶,提供前兩年最高兩百萬的貸款免利率;在租屋方面,則
提供每戶每月三千六百元租金補助,且可視需要彈性增加名額。
  此外,方案特別強調房屋交易的資訊透明化及社會公平性。在社會公平性方面,備受矚目的豪宅稅問題,將由地方政府依現行公告地價及房屋現值的方式,合理課徵稅負。
  由於現行公告地價三年調整一次,而房屋現值則一年才調整一次,與市場情況脫節,造成稅負不公,經建會主委蔡勳雄表示,未來將由政府邀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共同檢討縮短公告周期,對特定地區房價或地價異常波動情況採機動調整;未來更將研議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彈性公布房屋現值及地價,並據以課稅,以達到稅負公平原則。
  另外在增加合宜住宅供給面方面,蔡勳雄表示,政府除將在機場捷運林口A7站和福隆澳底等地興建平價住宅,另外也相中淡海新市鎮、新莊副都心等地規劃辦理,但必須先與地方政府協調土地變更使用事宜。
  抗議高房價,無殼蝸牛聯盟昨日赴行政院前嗆聲,認為馬政府口口聲聲說要健全房巿,但提出來的新方案根本了無新意!
  對政府提出「健全房屋市場方案」,無殼蝸牛聯盟認為,這項方案的真面目可概括十二個字「立場偏頗、邏輯矛盾、內容空洞」。無殼蝸牛聯盟指出,該方案宣稱是要照顧大多民眾與弱勢族群住屋需求,但卻從未在研議過程徵詢過受苦於高房價的消費者、勞工、社福、弱勢等團體,反而是跟業者悉心請益,猶如「請鬼拿藥單」,立場偏頗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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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銀行襄理 勾結房仲詐貸6千萬(2010/4/15)

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自由時報-(前銀行襄理 勾結房仲詐貸6千萬)
  板信銀行信義分行前襄理洪建國涉嫌與力霸房屋仲介陳威宏、中信房仲黃祺証合謀,以不實資料向銀行詐貸6000餘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背信等罪判洪6年、陳判2年、黃判1年8個月;均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房仲業者陳威宏於93年起,與洪建國約定,每貸款成功,即由洪建國抽佣2%至4%,雙方於93年至95年間,即以李姓等人頭及不實資料,向銀行貸款5000餘萬。此外,洪建國另涉嫌於94年間,與當時的中信房屋實際負責人黃祺証合謀故技重施,再向板信詐貸14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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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企業 迂迴賣地省稅一半(2010/4/14)

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經濟日報-(家族企業 迂迴賣地省稅一半)
  林敏弘:單純賣地 土增稅率最高40% 可發未上市股票 賣股所得適用20%最低稅負
  家族未上市公司持有高價值土地,怎麼賣才節稅?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林敏弘說,單純賣地,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最高40%;如果整個公司賣掉,賣財產交易所得,適用綜所稅最高稅率40%;所以,先發行股票,再把這家未上市公司股票賣掉,適用最低稅負制,單一稅率20%,立刻省稅一半。
  林敏弘接受《2010節稅寶典》訪問說,時下土地值錢,有些家族企業的第二代不想接手經營,而第一代年事已高,就考慮趁公司持有土地值錢時處分掉。這會涉及稅的問題,不同的賣法,稅負差距很大。
  如果公司規劃上市的話,林敏弘說,當然等上市後再賣最划算,土地增值會反映到公司股價,賣上市股票的交易所得目前依法免徵,也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
  如果等不及上市,林敏弘表示,如果土地價值幾乎相當於公司淨值,最好考慮發行股票,因為賣股票的稅負比賣土地至少省一半。
  林敏弘舉例,過去想開工廠,不能用個人名義去標工業用地,一定要用公司的名義,於是就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去標。經過二、三十年,工廠的經營已不具競爭力,甚至已經不營運了,當初的工廠用地也納入都市計畫變成建地。如果第二代想處分,因當年標地的成本很低,所以土地增值會很驚人。
  既然不想經營,也有人想乾脆整個公司賣掉,林敏弘指出,上述公司大多屬家族企業,而且當年出資額很低,資本額可能只有200萬元,如果賣公司的話,很可能賣2億元,計算下來的所得額仍然很高。
  賣公司屬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由於綜所稅最高稅率是40%,會適用到40%的稅率。
  林敏弘認為,比較好的選項是把有限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去發行股票,然後賣股票,這樣的交易所得變成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不用報綜所稅,只納入個人最低稅負,適用稅率減一半,只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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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遺書求償 逾時敗訴(2010/4/13)

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聯合報-(代筆遺書求償 逾時敗訴)
  桃園地院法官汪曉君6年前擔任律師時,為高齡99歲的老將軍胡獻昂代筆遺囑,老將軍過世後,子女爆發爭產糾紛,子女指汪和胡的媳婦孫迪共謀製作假的遺囑,將遺產移轉到孫迪、她兒子名下,控告孫迪賠償,台北地院認定,胡的子女超過法定的二年時效才提告,時效消滅,判決敗訴。
  93年間,胡獻昂的二媳婦孫迪見胡罹患老人失智症,為避免胡過世後的遺產被其他子女繼承,誆稱支應日常生活花費,提領胡的1000多萬元存款,再轉帳到她個人名下。
  孫迪再以3萬元雇用律師汪曉君,到胡的住處製作三份遺囑,當時胡插著鼻胃管無法說話,不識字的續弦妻子陳玉英在旁,孫迪偽稱胡要將財產贈與陳玉英,等陳玉英過世後,再將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贈與給孫迪和孫子繼承,孫在小黑板上寫下遺囑內容,胡則在黑板上寫下「同意」。
  94年1月老將軍過世後,他另外的三名子女發現父親的存款、退休俸都已移轉到孫迪及她兒子名下,孫還振振有詞出示遺囑,老將軍的三名子女認為遺囑造假,分別提起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將孫迪判刑二年半,陳玉英因不知情獲判無罪,同時認定汪曉君明知幫人代筆撰寫遺書時,涉嫌偽造文書,交由檢方偵查。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胡的三名子女至遲在94年3月8日向檢方提出刑事告訴狀時就已知道所受的損害,卻於96年3月21日才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法律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2年不行使即消滅,胡的三名子女因超過2年才提告,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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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仲費灌進成交價 可惡!賠我22萬(2010/4/11)

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聯合報-(房仲費灌進成交價 可惡!賠我22萬)
  氣到提告
 民眾買賣房子常透過仲介人員,但佣金要怎麼付才不會吃虧?基隆陳姓女子花五百四十四萬元買了兩間房子,另支付五萬元仲介費給何姓仲介人員後,發現他把原先要向賣家收取的仲介費,灌在成交價中要她吸收,氣得提告。
  法官審理認為,收取佣金原則是「一頭牛不能剝兩層皮」,判決仲介人員要退還溢收的廿二萬餘元給陳女。
  據了解,陳女九十六年間委託從事房屋仲介的何姓友人找房子,看中基隆市新豐街一棟大樓的兩間房屋,經何與楊姓屋主斡旋後,何告知陳女以五百四十四萬元成交,她即授權何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付款及過戶手續。
  陳女說,何事後告訴她「因是好友,佣金只收五萬元」,她以為是「優待價」,付款後拿到契約書,才發現總成交價款是五百廿一萬五千元,差了廿二萬五千元,氣得與何翻臉並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告,要求退還溢收款。
  何姓男子解釋,確實告知陳女成交價是五百四十四萬元,契約書寫五百廿一萬五千元,是因賣家說要規避財產交易所得稅,才沒有在成交價上加賣家百分之四仲介費。
  法官找來賣家楊姓屋主查證,楊說他原開價五百五十萬元,但何一直殺價,他最後表明不支付任何仲介費用,要實拿五百廿一萬五千元,經何同意才簽約。
  法官指出,民法規定,契約因媒介而成立,媒介人員可合法、合理請求報酬,但收多少應依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得超過成交價百分之六上限。
  法官說,仲介人員既已同意不向賣家收取佣金,事後就不可將該報酬灌入成交價中,向買家收取。何姓男子假成交價之名,變相向買家收取賣家應支付的仲介費,判決應退溢收款項。
  房仲佣金 比率寫清楚
 房屋仲介市場競爭激烈,佣金收費高低卻不一,仲介業者表示,佣金依行規是向買家收百分之二,向賣家收百分之四,建議民眾在買賣房屋時,在委託仲介的契約中註明清楚付多少佣金,才能避免發生爭議。
  永慶不動產基隆安樂店經理連勝雄說,買賣雙方立場不同,實務上都把買賣兩方的佣金算在成交價上,再從中扣除給付,經雙方同意才簽約,仲介人員要誠實溝通並清楚告知收佣方式。他表示,民眾在買賣房屋時,事前最好先和仲介人員言明佣金比率,白紙黑字寫清楚,才不會讓仲介人員在成交價上動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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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屋做綠地 都更有容積獎勵(2010/4/8)

九十九年四月八日 聯合報-(舊屋做綠地 都更有容積獎勵)
  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昨天審議通過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7款「更新單元內老舊閒置建物拆除、美化」的容積獎勵辦法。未來民眾只要在建築物都市更新前,先把老舊房屋騰空、綠美化,並開放作為公共綠地就可享容積獎勵,辦法要經議會三讀通過,才能實施。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說,未來民眾只要將老舊窳建築基地綠美化,並開放作為社區綠地等公共使用至少1年半至2年,就可享有10%容積獎勵;若未打算都更的房屋也可先綠美化,市府會先留下紀錄,未來進行都更時同樣享有獎勵。
  林崇傑說,自治條例獎勵辦法是將台北好好看的專案「法制化」。去年年中起,北市已先透過「台北好好看」專案方式辦理綠化容積獎勵。去年度共受理94案,建物存記審查通過有83案,已在市內產生多處開放綠地,目前續推動76案,預計將提供21萬2917.73平方公尺的綠化面積。
  林崇傑說,過去都更要到實體開發階段才有獎勵,且都更程序通常相當久,空著的窳陋老屋有礙城市景觀,才決定鼓勵民眾先將建築基地綠美化,並供作社區公共使用。
  林崇傑說,都更前先行綠美化不但對環境有正面貢獻,又可讓周邊居民分享開放綠地,土地所有權人則可享容積獎勵,是「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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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災受災戶 繳稅可分三年(2010/4/7)

九十九年四月七日 經濟日報-(天災受災戶 繳稅可分三年)

  財部今發布辦法 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及菸酒稅適用 延繳最長三個月 災戶須提證明
  財政部將針對地震等天災,常態性實施延繳或分期繳稅的權宜措施。包括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及菸酒稅等四項國稅,將永久性提供分、延期繳稅機制,包括去(98)年莫拉克風災受災戶,只要提出證明,今年5月所得稅申報也可申請分、延期繳稅。
  財政部曾在去年因應全球金融海嘯危機,首次宣布實施所得稅延期繳稅措施,總計有1萬多件,申請延繳總額212億元所得稅。
  財政部將在今(7)日發布辦法,未來因天災事變財物受損者,可要求稅捐機關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四項稅捐。其中,分期
繳稅最長可達三年,延期繳稅最長則有三個月。財政部強調,只有所得稅享有同時分期及延期繳稅的優惠。
  依據財政部所發布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納稅人申請分、延期繳稅的原則包括:
  一、適用範圍: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適用對象: 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綜合所得稅納稅人或合併申報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的受災戶。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三、延期或分期期限及標準:
    1.延期繳稅者包括: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所得稅,由國稅局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稅款不適用。
    2.分期繳稅者包括:所得稅,得依下列期數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即:稅款未滿20萬元,得分二至六期。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二至12 期。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二至24期。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二至36期。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申請所得稅分期繳納時,重大財產損失係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的災害損失金額超過國稅局審核標準,個人為15萬元,營利事業為350萬元;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則就個案事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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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土地退稅 全面大清查(2010/4/6)

九十九年四月六日 經濟日報-(重購土地退稅 全面大清查)
  即日起至6月底 鎖定退稅期未滿五年即變更為非自用或贈與 將追討退稅
  全國稅捐機關4月起針對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及自營工廠用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大清查,凡是退稅期未滿五年,但申請重購退稅土地已變更為非自用或辦理贈與、移轉或戶籍遷出者,都將被追討退稅。
  財政部指出,全國稅捐機關將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就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
  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舉例來說,甲在97年1月出售自用住宅申報移轉現值為450萬元,繳納增值稅50萬元;同年6月甲購入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土地,由於甲新購房產現值高於已售房地現值,依據稅法退稅計算公式:500萬元-(450萬元-50萬元)後餘額100萬元,大於甲已納50萬元增值稅,甲可申請全數退稅。
  財政部強調,重購退稅的政策目的,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小屋換大屋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另於他處購買自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增稅,降低其重購土地能力,因而才有退稅的機制。
  但為避免納稅人在退稅後,將另行購買的地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違反退稅的政策目的,全國稅捐機關自9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展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凡是未滿五年的退稅案件所有權人,都將被列管調查。
  財政部表示,此次清查行動將逐筆核對重購土地的房屋使用情形、營業登記情形、戶籍異動情形及相關租賃所得資料,凡變更為非自用等異常狀況者,即將追繳已退的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申請重購退稅獲准的自用住宅用地,五年內都不能再轉贈他人(包括夫妻相互贈與)、出租或遷出戶籍,否則就要歸還退稅。以上述甲為例,若甲在退稅後將房產出租供他人使用,不符自用原則,甲原獲准退還的50萬元增值稅款,將全數被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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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農業畸零地 免繳地價稅(2010/4/3)

九十九年四月三日 聯合報-(都市農業畸零地 免繳地價稅)
  財政部、內政部曾函示,都市中的農業畸零地不必繳納地價稅,而是繳田賦;因為實務上已停徵田賦,地主等於不必負擔任何土地稅。司法院大法官昨作成674號解釋,宣告這兩件函示即日起失效。
  本案聲請人是彰化縣王姓婦人,94年間丈夫送給她兩筆農地畸零地,王婦認為她的土地符合「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地使用」的條件,不必繳地價稅,卻收到2年地價稅的補稅單1萬餘元。王婦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大法官解釋成功,將可免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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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未辦繼承 將公開標售(2010/4/1)

九十九年四月一日 聯合報-(房地未辦繼承 將公開標售)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籲請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民眾儘速辦理,以免逾期被公開標售。地政處統計,從74年到98年,已有888筆土地、43棟房屋移給國有財產局標售,但尚未標出。
  地政處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留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15年,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移請國產局公開標售。
  地籍及測量科專員洪慧媛說,被繼承人土地或不動產受限於土地大小,以及繼承手續繁複,移送國產局標售且成功標出的案件並不多,24年來只標出去4筆土地及1棟房屋。
  洪慧媛說,只要國產局未標售前,公告繼承人都可以來申請繼承,市府都可受理,呼籲民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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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償債能力 左右房貸成數(2010/3/31)

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自由時報-(個人償債能力 左右房貸成數)
  銀行參考依據 遏炒作降風險
 為了降低銀行房貸承作風險,並遏制投資客炒作房產,金管會與央行兩部會在昨天舉行的「金融監理聯繫會議」中,認為銀行承作房屋貸款時,也應該考量貸款人的償債能力,因此,將共同研議訂出「負債比」(loan to income),作為銀行承作房屋貸款的參考依據。
  所謂房貸「負債比」,就是房屋貸款金額佔其收入的比例,過去國內銀行承作房貸,主要都是看房屋坐落地段與評鑑其價值,然後決定「房貸成數」(loan to value)多寡;國內也有部分銀行對房屋貸款採用「負債比」,但並非全面性與強制性。

  金管會:北中南標準應不同
 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表示,昨天金管會與央行舉行的跨部聯繫會報,針對目前穩定房市措施,除了現行的房貸成數管控之外,並將設計房貸「負債比」,作為銀行管控承作房貸的指標之一,也就是把貸款人的償債能力也納入考量。
  李紀珠指出,這套房貸「負債比」需要很精細的討論與研究調查,比如,北中南部同縣市應該有不同的標準,需考量其地域的收入差異性;此外,亞洲地區民眾的收入和實際所得,常常不能畫上等號,都必須要詳加規劃與通盤考量。
  此外,李紀珠表示,昨天會議也達成共識,對於所謂「階梯型」房貸,銀行未來必須將相關資訊揭露更清楚。例如:房貸的平均利率為何?利率若變化一個百分點,對於房貸負擔又有何影響?
  李紀珠指出,銀行要讓房屋貸款者有更清楚的資訊,以免不瞭解自己實際房貸負擔,而產生更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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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處漏3字 屋產權消失(2010/3/30)

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聯合報-(稅捐處漏3字 屋產權消失)
  年年繳稅 轉檔錯誤 4人持有變1人 民眾查詢資料 「事涉機密」不給 稅捐處:2周解決
  繼承30年的房屋,產權竟憑空消失?台北市議員王浩接獲張姓市民陳情,因房屋早期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長期均以稅籍資料作為依據,但日前張姓市民卻從稅籍上莫名消失,產權瞬間易主,稅捐處又拒絕提供相關轉移資料,簡直晴天霹靂。
  台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坦言,目前房屋稅籍資料上確實是一個人,當時因為資料轉檔時,寫得是葉某某等四人,結果因為人員疏忽將「等四人」漏掉,原四人共同持有產權,才會只剩下一人,他允諾兩周內會解決這件糾紛。
  王浩昨天在市議會民政部門質詢時表示,張姓市民位於民生西路37號的房屋,民國61年重建,僅領有建照,但建商倒閉無法完成建物保存登記,長年來均以稅籍資料作為依據,最近要進行買賣,才赫然發現自己的名字從稅籍上消失,只剩葉姓民眾一人,向稅捐處詢問相關轉移記錄,該處竟以「事涉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資料。
  王浩說,張姓市民轉向地政處查建物資料,建管處回覆:因未辦理登記,查無相關資料。表示這棟「幽靈房屋」雖然沒有身分,但每年仍得繳交房屋稅,政府也不管到底誰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王浩說,市府地政資料管理一團亂,另有一位陳情人向他陳情,指在南港區買一塊土地,原本現地僅存一間老舊房子 (門牌為興南街26號)當要進行開發利用時,才發現該土地竟還有6棟「消失的建物」登記在這小小的地號上 (門牌為興南街16、18、20、22、28、30號)。
  這些早已不存在的建物仍登記在這塊土地上,地政機關的答覆是:「年代久遠不可考」。但要開發這塊土地,必須要「全部」建物登記名義人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後,才能合法使用,顢頇做法只會徒增造民眾開發土地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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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宅稅中央喊卡 北市照徵(2010/3/29)

九十九年三月廿九日 聯合報-(豪宅稅中央喊卡 北市照徵)
  調整「標準單價」
  財政部日前研議課徵豪宅稅,日前傳出遭行政院長吳敦義喊卡,引發爭論。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副處長林錫祺昨天表示,地方稅有自主權,中央若喊卡,「不會影響北市研議豪宅稅的政策」。
  林錫祺表示,財政部研擬的豪宅稅是修正「房屋稅率」,但北市則是調整房屋標準單價」,是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權責,因此不管中央「卡不卡」,北市都會照進度研擬。
  財政部研議修正的自用住宅房屋稅率,本打算由目前的單一稅率,改為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高低,分為5級制課稅,現值愈高,課得愈重。但吳敦義日前認為「暫時不宜」喊卡,讓不少財政部官員錯愕。
  北市府財政局有官員私下坦承,當初稅捐處決定徵豪宅稅,主因就是房屋稅率不合理,若財政部決定不徵豪宅稅而北市徵,絕對沒爭議;但財政部若確定調整房屋稅率,加上北市又調整「標準單價」,房屋稅反而「疊床架屋」,等於「剝了兩層皮」,互相矛盾。
  市府稅捐處清查北市豪宅目前已有9779戶、約300多棟列為豪宅,但其中200多戶尚有爭議待評定。預訂8月中提報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最快100年7月實施,101年5月開徵。
  市府稅捐處今年2月22日至3月22日也針對網路民眾及臨櫃洽公民眾進行問卷調查,有88%的網路民眾及79%臨櫃洽公民眾支持北市提高豪宅房屋稅,僅有不到1成不支持,原因多認為影響房價。
  市府稅捐處表示,目前房屋稅只是評定現值的1.2%,不到房價一半,調整豪宅並不影響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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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房屋稅喊卡 財部錯愕(2010/3/27)

九十九年三月廿七日 工商時報-(修房屋稅喊卡 財部錯愕)
  下半年碰到五都選舉,修法恐將胎死腹中
 行政院長吳敦義對房屋稅條例修正案暫時喊卡後,財政部頓時「心涼了一半」,官員表示,如此一來,房屋稅與地價稅修正案將無法依賦改會計畫,在今年上半年送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原積極準備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修正案,最快在下周送至行政院審核,如獲院會通過,就送至立法院審查。
  未料,吳敦義在24日聽取經建會的穩定不動產報告,財政部長李述德補充陳述表示,擬將房屋稅的住家用稅率,由目前的單一稅率,改為5級制,但吳敦義的評論是「暫時不宜」。
  財政部上下對此,皆感錯愕。官員悲觀表示,上半年暫時不宜,下半年碰到五都選舉,更不看好,明年距離總統大選更近,房屋稅率與地價稅率的改革可能就此不動。
  財政部原擬把房屋稅做「租稅重分配」,把住家用房屋稅率依「價值高低」修改為5級制,全國只有3.44%、30萬戶加稅。
  如今因為財政部暫緩提出修正法案,全國房屋稅的改革只剩下台北市政府擬在明年課徵「豪宅稅」,亦即對11,000多戶豪宅提高房屋評定現值,提高房屋稅的稅基。
  至於台北市政府原擬明年要提高位於街角三角地的房子之地段率,昨天也因為有媒體反對,而決定暫停,等年底市長選舉過後再研議。
  財政學者黃耀輝表示,依據財政部的改革草案,對一般人的房屋稅根本沒有影響,但由於一般人不知道自已住的房子即使市價達數千萬,房屋評定現值通常不會超過100萬,根本不會被加到稅,但以為自己會被加稅,或者被加稅也加很少,對有錢人加稅更多,例如,對一般人加稅1元,對有錢人加稅1萬元,一般大眾因誤解
而反對。而政府也不對民眾說明「只會衝擊到少數的有錢人」就喊卡,充滿政治妥協。現行的政黨政治對立得很嚴重,即便政策是良善的,但民眾有誤解時,反對黨不會為政策說明,反而希望民眾繼續誤解;執政黨怕得罪選民,乾脆不講就喊停,發展很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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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管法令若修 將設洗衣機排水道(2010/3/26)

九十九年三月廿六日聯合報-建管法令若修 將設洗衣機排水道)

河川最大汙染源
大多數家庭都把洗衣機放在陽台,洗衣廢水由雨水下水道排入河川,成為河川一大汙染源。
  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昨天表示,將會立即研修建築技術規則,要求新建物的陽台應專設洗衣機廢水排水道,再排入汙水下水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下水道法」修正草案,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並繳交三年下水道基金;下水道的汙水處理廠等相關設施及使用土地,則按比率移轉給各住戶,以免遭不肖開發者移轉他用。修正案另規定家庭汙水不得排洩於雨水下水道。
  立委丁守中質詢指出,修正案僅規定家庭汙水不得排入雨水下水道,不夠明確,且與多數家庭的習慣不符;應該修改建築法規,規定陽台排水應排入汙水下水道,而非雨水下水道。
  葉世文答復,如把陽台排水管接到汙水下水道,若遇暴雨,汙水處理廠恐難以負擔。
  丁守中不滿,強調:「這是多數家庭的習慣,你要想辦法解決呀!」葉世文最後承諾修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陽台須設兩個排水孔,一個是雨水孔,一個是汙水孔。
  葉世文會後受訪表示,會規定以鮮明顏色水管作為洗衣機廢水排水管,以免民眾誤接洗衣機排水管,造成河川汙染。
  至於舊建物,丁守中表示,將進一步要求政府編列預算,將一樓的陽台排水管總排水口改接至汙水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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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米巷三角窗 房屋稅將提高(2010/3/25)

九十九年三月廿五日 聯合報-(6米巷三角窗 房屋稅將提高)
  位於街道交界、轉角的「三角窗」房屋,是店家心目中的黃金店面,台北市政 府已鎖定6米以上巷道交界、位於商業地段的三角窗「路角地」,將提高房屋稅。
  正式方案預計7月出爐,與豪宅稅同步在民國100年7月1日起實施,最快101年5 月就會收到稅單。
  台北市稅捐處處長謝松芳說,即使位於同地段,許多一樓三角窗房屋店面的房 價及租金卻都高過「非三角窗」的房屋,但房屋稅卻未同步提高,相當不合理。北 市稅捐處指出,同樣是三角窗房屋,還有案例是1樓與2樓房屋租金差了2.6倍,但現行稅金也都未反映此現象。
  台北市捐稅處研議開徵豪宅稅,豪宅認定尚未正式出爐,便已著手清查北市「路角地」。路角地俗稱「三角窗」房屋,指的是位於兩條路與路、路與巷、巷與巷相交處的房屋。
  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表示,初步先從位在「三角窗」位置的連鎖便利商店開始清查,再逐步擴大至全北市各路段,未來將根據現有路段率加成,至於加成幅度、方式及標準尚未定案。
  謝松芳指出,並非所有三角窗房屋都會調高稅金,初步評定標準包括是否用作商業使用、交通是否方便,是否位於6米以上巷道交界等的三角窗房屋,至於住宅區則不列入範圍。
  另外,北市稅捐處清查北市豪宅初步已有9779戶、約300多棟列為豪宅,但其中200多戶尚有爭議待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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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地公用免地價稅 限縮道路土地(2010/3/24)

●九十九年三月廿四日 自由時報-(私地公用免地價稅 限縮道路土地)

  財政部昨天預告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除了取消公有土地供郵政使用免地價稅規定,並限縮「私地公用」免地價稅的認定標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才可以免地價稅。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目前公有土地供郵政、鐵公路、航空站等使用,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但因郵政事業已公司化,因此刪除「郵政」,但中華郵政很少使用公有土地,因此影響很小。
  另外,原本只要是無償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使用期間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財政部限縮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才能免地價稅或田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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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縣豪華農舍 將課徵地價稅(2010/3/24)

●九十九年三月廿四日 工商時報-(宜縣豪華農舍 將課徵地價稅)

  宜蘭縣的豪華農舍不再享受田賦停徵的免稅好處,將從明年起改課地價稅,並擬比照別墅,提高房屋稅。
  如果從台北開車到宜蘭,常看到廣大的稻田中央蓋起一間獨棟的豪華住宅,和農業經營無關,更像是都市富豪的度假別墅。
  去年賦改會決議,豪華農舍要實質課稅,不能再享受田賦免稅,全國農業縣都已著手清查中,其中以宜蘭最多。
  宜蘭縣稅捐處表示,由於從89年以後,農地開放自由買賣,所以很多本地人和外地人流行買農地,而宜蘭因為鄰近台北市,也有一些台北人來買,估計從89年至今,全縣有2,000戶農舍,扣除少數真正做農業使用者之外,其餘絕大多數做住家用,將課徵地價稅。
  宜蘭縣稅捐處副處長陳昌�椌磳隉A對非農業使用的豪華農舍課徵地價稅,主要為維護社會公平,因一般人買建地蓋房子要課徵地價稅,如果買農地蓋房子卻不必繳稅,對一般人不公平。
  宜蘭也將對豪華農舍的房屋稅「加成」課徵,加稅比重只約1成,遠低於台北市的豪宅稅加2倍,陳昌�椌磳隉A這還要等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通過才能加成,目前尚未得到共識。
  彰化縣對豪華農舍就已在課徵地價稅,未來要改革的部分是提高房屋稅稅基,對有游泳池、假山水、大花園造景等豪華農舍,比照別墅的方式,在房屋稅的房屋構造單價中「加成」,提高稅負。
  南投縣稅捐處表示,如果屋主無法拿到鄉鎮公所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本來就會課徵地價稅。清境農場一帶,很多農舍轉型為民宿,樓地板面積大於150平方公尺,超過觀光局規定的範圍,已不屬於一般農舍,也已課徵地價稅,及課徵住家用的房屋稅。
  南投縣並表示,由於財政部擬修法,房屋評定現值低於20萬者,稅率由1.2%降至1.1%,由於轄區內的房子高達97.36%做住家用,房屋評定現值低,所以對南投縣的房屋稅會造成減徵效果。
  台南縣表示,也在清查豪華農舍,但數目沒有宜蘭縣多,且大部分仍做農業使用,能增加的稅收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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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樣品屋陽台外推 判罰750萬(2010/3/23)

●九十九年三月廿三日 蘋果日報-(樣品屋陽台外推 判罰750萬)

  板橋知名建案「新巨蛋」,因設計夾層及陽台外推樣品屋促銷,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認定廣告不實,建商山圓、三園及代銷的海悅開發等三間公司,共被罰七百五十萬元,三公司不服打行政官司討公道,但高等行政法院仍認廣告不實駁回聲請,全案可上訴。

  認定屬廣告不實

  山圓、三園二間建商前年興建的知名「新巨蛋」建案,還找來藝人張惠妹代言,成為板橋、新莊地區的大地標,甚至帶動該地區的房市。但公平會發現,接待中心以夾層裝潢及陽台外推設計當樣品屋,讓消費者誤認可合法施作,認定山圓等公司廣告不實,違法《公平交易法》加以裁罰。
  山圓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沒人檢舉、也沒人受害,夾層、陽台設計主要訴求是善用空間,也已告知消費者夾層及陽台外推違法。
  不過法官認為,業者設計夾層與陽台外推確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要求停止並裁罰三家公司共七百五十萬元並無違誤,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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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購屋撇步 省稅省利息(2010/3/19)

●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 工商時報-(3大購屋撇步 省稅省利息)

  不動產相關稅率的調整,對於購屋人是一大利多,包括去年遺贈稅率調降、今年初上路的「一生一屋」新制等,購屋人皆可善用,而專家也提出建議,讓3大購屋族群省稅又省利息:
  一、首購族可慎選路段率較低的區域:節省房屋稅並精挑銀行房貸利率,長期省利更可觀。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員洪暉恆解釋,房屋稅是由房屋評定價格乘上稅率(目前1.2%),房屋評定價格是經由本身面積、折舊率、街路等級率等所計算
。
  而透過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的公開資訊可發現,街道路段率與目前的商圈發展,存在不合理的現象,最高稅率320%多位於西門町商圈,但是大安區永康街、民生社區新中街等區域,路段率僅有120%,稅率差距近3倍。
  可見在同樣條件下,於上述區域購屋,不但可省下房屋稅,也盡享增值優勢。不過,永慶房屋民生簽約課課長王乃佳認為,與其省下1,000元至2,000元的微薄房屋稅,不如爭取政府「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享前2年200萬元零利率,並精挑各銀行房貸利率,對抗升息風險,長期省下的利息更可觀。
  二、換屋族先買後賣,不適用新制「一生一屋」:從「一生一屋」的規定來看,除了住宅是自用用途之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僅限於持有1間房子,而換屋族若採取「先買後賣」模式,就會造成同一時間擁有2間房子的狀態,因此無法符合「一生一屋」、享土增稅10%優惠稅率的資格。
  三、高資產大戶應及早採取「逐年贈與」:有機會完全省下贈與稅支出,王乃佳表示,夫妻合買店面、逐年贈與,因每人每年可有220萬元的法定免稅額,夫妻總共享有440萬元法定免稅額,假設張姓夫妻以4億元合買店面,店面公告現值2,000萬元,分別以5年的時間共同贈與兒子,只需要每年更改店面權狀上的「持分標示
」,5年後就可將4億元的店面資產,完全移轉給兒子。
  此外,宏觀財務顧問平台顧問王澤仁指出,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11條的規定,死亡前2年的贈與,將被追回計算遺產稅。
  但依據法規,兩者稅額可互相扣抵。王乃佳舉例,張老先生擁有配偶、兒子、女兒共一家四口,假設張老先生久病纏身,且預計來日無多(壽命僅剩2年),由於生前贈與不動產,仍要課徵土增稅,因此張老先生應先評估生前贈與或死後用於遺產課稅,何者較划算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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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狀看不到 可調閱設計圖(2010/3/16)

●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聯合報-(權狀看不到 可調閱設計圖)

  如何避買法定空地

  新店林女士買屋,卻得為既成道路付地價稅,這種問題可以預防嗎?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主任莊月桂表示,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狀,都未註明有無法定空地,
民眾最好向縣市政府工務局調閱建商當初的「使用執照設計圖」查看。
  台北縣財政局長兼稅捐處長江美桃表示,地價稅單不會註明哪些是法定空地,稅額有多少,通常是接到稅捐單位的補繳通知後,才知道自己要繳法定空地的地價稅。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長柳宏典說,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有「套繪查詢」業務,可調閱建商當初的「使用執照設計圖」,民眾可免費申請查閱;但若要買房子,想先申辦「套繪查詢」了解法定空地範圍,須取得建物土地權人委託書。
  東森房屋新店市玫瑰加盟店長黃向謙表示,另一種判別方式,是先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圖或地籍謄本,再到縣市政府所在地的工務局申請「分區使用證明」,
分區使用證明上面都載明這筆土地是屬於住宅、道路、商業用地或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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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地公用 民怨:還要繳稅(2010/3/16)

●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聯合報-(私地公用 民怨:還要繳稅)

  法定空地編為道路 每年繳地價稅兩萬多元 官方開會檢討 仍維持課徵林姓女子九十一年在新店玫瑰中國城購中古屋,後來才發現距屋子五十公尺遠的玫瑰路上,有約近百公尺路段及一塊空地是他們的法定空地,已被用做道路、公車停車格及候車亭等,但屋主每年須多繳兩萬餘元地價稅。林女的吳姓丈夫痛罵,
「明明是大家走的路,為何我們要繳稅?」
  為此,台北縣向賦稅署建議修法,財政部昨天邀集各縣市開會檢討,但仍維持原條文。台北縣副縣長李四川批評,既成巷道的法定空地被追稅,就是民怨所在,中央不應再製造民怨。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屬建築基地之一的法定空地,仍須課徵地價稅。林女雖於九十二年起年年訴願,並向行政法院訴訟,但全遭敗訴,上周她又到台北縣政府陳情。
  林女與吳姓丈夫近日到菲律賓洽公,吳在越洋電話中痛罵:「七年了,年年向地政、工務、訴願會及稅捐單位陳情,連要求當面陳述意見的機會都不給,僅書面答覆認定屬法定空地即繼續課稅,這是什麼政府?」
  吳說,空地的部分至今歷經十幾次分割,包括九十三年增建房屋重辦使用執照再分割,仍被縣府認定為同一基地的法定空地,他們須繳稅;至於既成道路、人行道的法定空地,是當年社區開發指定建築線所留通道,他們居然也得繳稅。
  他強調,他不在意稅金,重點是不合理,更氣人的是他一再要求到訴願會陳述,卻連陳述的機會都沒有;他認為行政部門有行政怠惰之嫌,已向監委陳情。
  類似狀況出現在板橋市貴興路呂氏家族。呂家於民國六十四、六十五年在貴興路蓋房子居住,其中五筆現在貴興路路面的地號,去年接獲板橋稅捐處通知,說是法定空地範圍,依法須繳地價稅約四十萬元,且追溯五年。
  呂家聘律師向縣府請願指出,五筆路地早在民國七十三年已編定為「道」,可見確屬「無償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土地」;私有地供大家無償使用,地主權利已犧牲,如今還要課稅且回溯五年,實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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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屋族 親人當人頭有限制(2010/3/16)

●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聯合報-(多屋族 親人當人頭有限制)

  地價稅優惠限縮

  多屋族想透過親人當人頭設籍,藉此節省地價稅,未來恐怕行不通了!賦稅署將修訂「土地稅法」,限縮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的適用範圍,防堵納稅人鑽法律漏洞。
  官員表示,目前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和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只有一戶享千分之二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法條中對「已成年人」規範不明確,出現法律漏洞。
  官員說,這次修法除了保留原有的規定,增列「土地所有權人的已成年各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只能申請一處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把目前的漏洞補起來。
  官員舉例說,王先生名下有五間房子,除了自己與妻子名下的房子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他以自己的父母、岳父母分別在另外四間房子設籍,等於五間房子的地價稅都只需繳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修法後,父母和岳父母各自只能申請一間,共兩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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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屋族 地價稅負擔將增加(2010/3/16)

●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經濟日報-(多屋族 地價稅負擔將增加)

  多處設籍優惠限縮 僅一戶可享千分之二優惠稅率 節稅空間變小

  多屋族未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的優惠將被限縮。財政部與地方稅捐機關達成共識,決定限縮自用住宅土地,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稅的設籍條件,多屋族首當其衝,節稅空間被壓縮,地價稅負將上升。
  依據現行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範圍以一處為限,但各處的設籍限制,除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合併在一處設籍外; 土地所有權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並不受限。
  財政部已經決定,未來將比照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的設籍條件,成年子女與父母等直系尊親屬,也都限制須與配偶共同設籍,不能再分開設籍。
  舉例來說,甲有五棟大樓公寓,合計面積在3公畝(約90坪)以內,且均做自用住宅使用,甲有二名成年子女並均已婚,依照目前的稅法規定,五棟自用住宅中,甲雖須與其妻子同設一處,另外四棟自用住宅只要分別以其子女與各自配偶設籍,就可全數按優惠稅率課稅。
  不過,在財政部決定限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強制夫妻只能在一處房地設籍後,甲的五棟房屋只有三棟可以按低稅率課稅;另外二棟在無人可設籍之下,要改按一般稅率繳稅。
  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地區面積在3公畝(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約210坪)者,符合土地做自用住宅使用與設籍要件,即可按千分之二稅率繳稅,較一般用地的地價稅輕四倍。
  以上述案例為例,甲原本五棟房地都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稅,但限制夫妻(包括成年子女與直系尊親屬)只能在一處設籍後,甲的房地產有近半數要按較高的千分之十稅率繳稅,稅負自然較以往上升許多。
  財政部是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達成的共識,決定對高房產持有人利用設籍便利,充分享受低稅率優惠現象予以限縮。財政部認為,夫妻共同生活於一處是人之常情,因此亦應同設一戶較為合理。
  儘管如此,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的民眾,想要節稅仍要靠尋找設籍親屬,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名下若無自有房產,仍是目前優先辦理設籍的首選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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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凶宅當結婚新房 屋主判賠(2010/3/16)

●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蘋果日報-(賣凶宅當結婚新房 屋主判賠)

  新竹一名許姓女子,二年前透過房仲購買一棟中古透天厝當結婚新房,裝修好才從鄰居口中獲知房子是「凶宅」,憤而提告要求退屋解約求償,法官昨判屋主須賠約六百萬元。法官認為屋主隱瞞「凶宅」事實違約,原告解除買賣契約有理,屋主除須返還購屋四百九十五萬元及二十六萬元裝修費用等外,另需賠七十三萬元違
約金。
  許女昨受訪時說:「尊重判決,我只要求對方還我買屋的錢而已,違約金也要求不多,沒過分要求。」趙姓屋主則已提上訴。鄰居說,房子確實有前議長之子在裡面燒炭自殺,但屋主現在沒住那,也沒人租屋。

  與鄰聊天才知上當

  判決指出,新竹市一名許姓女子,前年透過房仲看上南大路一棟老舊透天厝,許女與趙姓屋主以五百一十五萬元成交,因屋子漏水,屋主折價二十萬元,並辦好貸款完成交屋。
  許女花了二十六萬元裝潢,準備當結婚新房,去年七月,許女跟鄰居寒暄,鄰居問她:「妳真的好大膽!妳不知道有人在三樓燒炭自殺嗎?」許女才知買到凶宅。許女質問房仲才發現,屋主在買賣契約「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事」項目,勾選「否」,才知被騙買到凶宅,許女要求解約遭拒,憤而提告。
  趙姓屋主辯稱,屋子是老公死後留給她的遺產,不知生前租給議長兒子,也不知他在裡面燒炭自殺,事後也曾租給其他人。

  購買中古屋須知
  ●不論白天、晚上、下雨都要看屋,以了解屋況及環境
  ●向鄰居詢問屋況、有無佔地等糾紛、是否是凶宅
  ●挑選信賴的代書把關,確認產權、土地持分歸屬等細節
  ●注意買賣合約是否有瑕疵擔保及保固條款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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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地買屋 有條件重購退稅(2010/3/15)

●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經濟日報-(賣地買屋 有條件重購退稅)

  重購時須持有出售土地產權 否則只算單純購地 非換屋不能退稅換屋族要享受稅法提供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前提是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必須名下已持有日後將出售不動產,否則將因不符換屋條件,無法享有退稅利益。
  舉例說明來說,甲去(98)年12月20日,在台北市大安區買了一筆自用住宅土地。甲的配偶乙則在今(99)年1月5日,將自己名下的台北縣永和市自用住宅土地贈與給甲。
  受贈土地後,甲在今年2月15日,將配偶乙贈與他的永和市土地出售,甲買進大安區土地,出售原由配偶乙持有的永和市土地,財政部說,甲不屬於換屋,不符合退稅條件。
  財政部解釋,由於甲在去年12月20日時,買下的是台北市大安區的自用住宅土 地,出售的永和市土地則屬配偶乙所有。因為甲出售的是受贈土地,等同去年12月20日買進大安區的土地時,名下並未持有將要出售的永和市土地產權(甲是在隔年1月5日才受贈),因此甲買進大安區土地,只是單純購地行為,並非換屋需求。
  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先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民眾重購土地能力,所有權人可就其已納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增稅額度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這項重購退還土增稅優惠,需以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納稅人名下已持有將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為限。
  以甲為例,財政部說,若甲當時購買台北市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是以配偶乙的名義購買,乙再直接出售其位於永和市的房產,即可符合在「他處購買(大安區 )自用住宅用地時,名下已持有將出售(永和市)的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即屬換屋行為,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或者甲在98年購入大安區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大安區土地,並另購一筆自用住宅土地,且新購土地價格高於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時,也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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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分級 四成民眾降稅(2010/3/15)

●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經濟日報-(房屋稅分級 四成民眾降稅)

  稅率1.1%到1.8%分五級課徵 評定現值逾百萬元者 約25萬戶將加稅 帝寶估增8萬元
  財政部今(15)日邀地方稅捐機關研商,住家用房屋將從單一稅率1.2%,改採分級課稅,稅率擬自1.1%到1.8%分五級課稅,房屋評定現值超過100萬元就會加稅。豪宅帝寶等高價房屋,房屋稅負一年恐將多付逾8萬元。
  財政部強調,目前全台課稅房屋共計920萬戶,其中住家用房屋約812萬餘戶,平均申報的房屋評定現值約31萬元。官員指出,房屋稅改採分級課稅後,約有近四成民眾將降稅。
  財政部強調,多數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在100萬元以下,因此即使未來改採分級課稅,其房屋稅負仍不會增加。房屋稅負會因分級課稅上升者,全國不到一成,
粗估約有25萬戶房屋,未來房屋稅負擔可能加重。財政部評估,最快在民國101年開徵100年房屋稅時,房屋稅負就會局部調升。
  財政部依據賦改會決議,將在3月底提出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高價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未合理反映市價,財政部除要求各縣市重新就經濟發展的現況,調整其評定現值外;住家用房屋的房屋稅率,也將就不同現值高低水準,採取分級課稅措施。
  根據財政部所擬草案,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仍維持免稅;超過10萬元以上的住家用房屋,房屋稅將分為五級課稅,稅率分別是1.1%、1.2%、1.3%、1.5%及1.8%。
  其中,適用1.1%稅率課稅者,房屋現值需在10萬元到30萬元之間。依據現行稅法,評定現值超過10萬元的房屋稅率,統一按1.2%課稅,因此評定現值30萬元的房屋,依現行1.2%稅率課徵時,一年的房屋稅約為3,600元;未來若採分級課稅,稅率下降為1.1%時,房屋稅負下降為3,300元,一年減稅300元。
  相對高價房屋,以帝寶為例,評定現值在1,300萬元左右,房屋稅一年約15萬元;依照財政部規劃的分級課稅表,房屋評定現值超過800萬元以上,就要按照最高稅率1.8%課稅,因此如帝寶等豪宅房屋,全年的房屋稅將增至23萬餘元,全年房屋稅將上升約8萬元。
  財政部今天將邀各縣市稅捐機關開會,研商房屋稅率條例及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說,包括房屋稅率改採分級課稅等修法方向達成共識,最快財政部將在3月底送出相關修法案,4月底前會送立法院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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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囤地 公地標售 擬附買回(2010/3/10)

●九十九年三月十日 工商時報-(防囤地 公地標售 擬附買回)

  由於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在立法院表示,公有地標售案的得標者,如果未在1年內達成投資計劃,政府將「原價買回」。財政部國產局研議,未來國有地公開標售將訂定「附買回條款」的可行性,在本月底之前邀請法務部、內政部營建署開會討論。
  95年國防部眷改基金委託國產局標售的信義聯勤土地,由新光人壽得標,新光養地2年半後出售,就淨賺32.5億,獲利驚人。在此民怨高漲時,外界再批評,政府標售國有地,只是圖利有錢養地的財團罷了。
  國產局官員昨天表示,未來公開「標售」的國有地如果增訂「附買回契約」,則「讓售」的土地,也需要一併處理,訂定附買回契約。依據民法規定,附買回的契約最長5年,如果比5年長,也以5年為限。
  最大的問題為「法律是否可行」?官員表示,國有土地出售之後產權已屬私人所有,如果1年內遇到國際經濟不景氣,例如,全球景氣下滑,業者沒有錢開發,或者開發會賠本,則政府是否能以行政命令,要求私人以原價賣回土地?
  又例如,如果國有地出售後1年內,價格大漲,地主不願意用原價格賣回,國產局可以要求用原價買回嗎?國產局需要請教法務部的專業意見。如果增訂附買回的契約的適法性沒有問題,國產局將會實施辦理,但恐會影響日後標售的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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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住購屋 4大建議(2010/3/10)

●九十九年三月十日 工商時報-(自住購屋 4大建議)

  房地產市場區隔化日益明顯,儘管高資產大戶積極投資高總價商品,但仍是自成一格的小眾市場,反觀自住型購屋人應更加謹慎,專家認為,因目前針對房市的政策偏空,現階段的購屋民眾,不應背離政策走向,若一味追高、恐買在高點,並提出以下4大建議,自住民眾評估風險再進場:
  一、創新高個案周邊,勿一味追高:根據住展雜誌統計今年329檔期推案狀況,總推案量高達1,937億元、直逼2,000億元大量,是10年來次高推案量,可見建商看好今年房市,推案的企圖心十分明顯。
  今年329大檔百案齊發,買方的議價難度也提高,因此,住展雜誌研發長倪子仁提醒,建商喊價高,但仍要看銷售量是否跟著上升,若價量一致才有支撐房市的力道,而由於現階段政府為抑制房價,相關政策皆偏空,自住民眾應順應而非違背政策走向,暫避開頻創新高的個案周邊,以防一味追高,卻買在高點。
  二、公寓價飆,比大樓更貴,應謹慎進場:此外,都會區中古公寓價狂飆,已不適合首購族進場,甚至法拍市場也出現公寓拍定價比大樓貴的怪象。
  根據台灣房屋的調查,屋齡老舊的公寓面臨折舊,耐用年限縮短,房價理應下跌,但市區舊公寓卻挾著都市更新土地再開發的價值,一窩蜂搶進,因此怪象四起,以北市大安區法拍市場為例,公寓產品去年的平均拍定價為47.02萬元,較前一年的拍定價36.85萬元,每坪漲了10.17萬元,漲幅27.6%;反觀大安區電梯大樓的
拍定單價,每坪卻下跌6.7%、達43.22萬元。
  三、市郊外圍購屋,首重捷運線沿線:打算在市郊外圍購屋者,應首重捷運線沿線,可以節省通勤時間,信義房屋總經理薛建平指出,近年房市以「捷運」為吸引購屋人的首要條件,台北縣市今年的房市焦點集中在捷運蘆洲支線行經的三重、蘆洲等地區,當地房價對於自住民眾較為平易近人,首購族可以列入考慮。
  四、自備款不足,應先租再買:太平洋房屋行銷協理陳錫斌指出,土地有「不可再生」的特性,因此寸土寸金的精華區抗跌性強,值得資金充裕的換屋族進場。
  相較之下,太平洋房屋總裁章民強認為,現階段購屋仍要掂掂荷包,自備款應備妥購屋總價的2成至3成較佳,若自備款不足,在租金行情處於低檔的現況下,應採取「先租再買」的方式,待資金充裕再購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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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地原價買回 有法可循(2010/3/7)

●九十九年三月六日 工商時報-(空地原價買回 有法可循)

  政府在國有地賣出之後,如果想要買回,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章,已經有完整照價買回的機制。
  財政部表示,根據平均地權條例26條第1項,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至5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除此之外,有關照價收買部份,平均地權也有完整的相關法令,這些都是已經明定的法令,問題並不在修法,而是該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執行單位在地方政府。但問題是地方政府大都負債,可能並沒有財力買回。
  財政部認為,財政部主導稅收及收支平衡,國有財產局賣出土地,也是為籌措財源,若要照價買回,則已變成國家內政的整體政策問題,該法主管機關財政部尊重內政部為執法單位,應該由其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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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構造單價調高 僅限新屋(2010/3/6)

●九十九年三月五日 工商時報-(房屋構造單價調高 僅限新屋)

  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已經26年沒有調過,各地方政府明年要開始調整,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調整由未來新建的房子開始,不回溯舊屋。主要在縮小打擊面,以免全國房子的房屋稅皆上漲。
  台北市稅捐處檢討豪宅的房屋稅時發現,豪華建材、地點極佳的高價房屋,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和一般房屋差不多,二者的房屋稅沒什麼區隔,極不合理,違反租稅公平。
  主要因為全國各地方政府課徵房屋稅所採用的房屋建材標準單價,都停留在民國73年的水準,SRC(鋼骨)和RC(鋼筋混凝土)造價,每平方公尺只有4,580元,遠低於市價的3.2萬元,相差6倍多。財政部因此要求全國各地方政府一定要檢討房屋稅的合理化,並委託台北稅捐處研究一套新的房屋建材標準單價參考表。
  台北市稅捐處日前行文請財政部解釋,調整房屋構造單價所適用對象為何?財政部發文表示,「從新建的房子」開始,採「原始成本」概念,而非「重置成本」,等舊房子未來重蓋時,才適用新的標準單價。
  依此,台北市政府原本擬提高豪宅的構造單價標準,最高漲2.8倍,但依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就不可行,變成只能調整「地段率」,所以台北市對已經蓋好的豪宅,要維持目前的構造單價標準,SRC(鋼骨)每平方公尺依舊是4,580元,改為「全部」調漲其路段率。
  對於財政部的解釋令,財政學者朱澤民表示,財政部這樣的解釋,主要基於政治上的考量,但與學理不合。學理上,地方稅是「受益者付費原則」,地方政府建設地方,需要花多少錢,就徵多少稅。因為每間房子享受到的公共建設好處相同,所以不應區分新房子或舊房子,就如同不應有「先出生可少繳稅」,「晚出生繳重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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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款海外子女視同贈與 需繳稅(2010/3/5)

●九十九年三月五日 工商時報-(匯款海外子女視同贈與 需繳稅)

  北市國稅局表示,匯款到海外子女帳戶,如果沒有辦法舉證是借用帳戶到海外置產或者投資的話,就視同贈與,需要繳贈與稅。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如果贈與人具有我國國民身分,長年居住在國內,匯款到海外子女帳戶者,不管受贈人是否具我國民身分,都要繳交贈與稅。
  周賢洋說,如果是海外資金匯回國內者,因為財產主要在國外,依據遺贈法第4條,如有以下2狀況者,就得繳稅,其條件如下:
  (1)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
者。
  (2)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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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到海砂屋 出租再求償 敗訴(2010/3/4)

●九十九年三月三日 自由時報-(買到海砂屋 出租再求償 敗訴)

  買到海砂屋求償,卻敗訴!

  陳姓女子以約1千萬向方姓男子購買北市武昌街房屋,結果檢測出是海砂屋,一審以房屋有重大瑕疵為由,判方某須賠償陳女511萬多元;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陳女損害不大,且收租已3年多,求償高額賠償是濫用民法「減少價金」規定求償,昨改判她敗訴,方不必賠償該511萬;此案可上訴。
  記者昨到陳女位於北市西寧南路住處,但她不在家,無法得知她對判決看法或是否上訴。目前向陳女租屋的吉野家餐廳多位員工,獲知該餐廳2樓是海砂屋都感到驚訝。
  陳女是於95年4月向方某購買北市武昌街某2樓房屋,總屋價1010萬,檢測出該屋氯離子含量是海砂屋標準每立方公米0.3公斤數倍之多,向方求償511萬多元,北院判方須如數賠償,方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時,前屋主說,原不知該屋是海砂屋,陳女在過戶檢測後,已知是海砂屋,原可解除契約,竟在過戶1年後才告訴他是海砂屋,且租屋給吉野家餐廳,已收租3年多,竟然還向他求償511萬,批評陳女:「這根本沒道理」。
  高院認為,陳女買到海砂屋所受損害僅屋價一成五,但她一面收租,另一面求償逾半屋價,認定陳女做法損害方的權益,改判陳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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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率 豪宅加重 平價住宅降(2010/3/4)

●九十九年三月四日 聯合報-(房屋稅率 豪宅加重 平價住宅降)

  反映「合理重分配」 財部擬改採「分級制」 現值越高稅負越重 地價稅率提高並累進 
  住豪宅得有多繳稅的心理準備!為化解豪宅與平價住宅房屋稅率相同的不合理現象,財政部將修法,將住家用房屋稅率從現行單一稅率百分之一點二,改為分級課稅,稅率從百分之一點一到一點八,房屋現值愈高、稅負愈重。
  房屋稅「分級制」一旦上路,帝寶豪宅的稅負和附近的一般住宅馬上有差距。
  官員表示,房屋稅分級課稅後,大多數民眾稅負不會增加,甚至會減少,估計只有不到兩成的民眾要多繳房屋稅。政府修法目的是「租稅負擔合理重分配」。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指出,稅率分級目的,在反映不同價值房屋應有的稅負水準。
  財稅官員表示,下周會和各縣市稅捐單位開會,討論房屋稅改採分級課稅的相關細節,月底會把「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立法院通過後實施。
  全台房屋現值偏低,豪宅與平價住宅的房屋稅率都是百分之一點二,顯然不公平,財政部因此著手修法,台北市更率先宣布民國一○一年開徵「豪宅稅」。
  財政部初步構想,目前住家用的房屋稅率是百分之一點二,未來將參考英國的作法,改為「分級制」,稅率從百分之一點一到一點八不等,稅級不超過五級。細節要與縣市政府討論。
  除修訂住家用房屋稅率分級,財政部也根據行政院賦改會決議,調高非住家、非營業用和營業用房屋稅率,分為百分之二、百分之四,預計一年可增加八十多億元稅收。
  財政部也將同時提出土地稅法修正案,將都市土地適用千分之二地價稅優惠稅率的面積,從現行的三公畝(約九十坪)降為兩公畝(約六十坪);地價稅分級累進稅率也一併調高,從千分之十五到五十五,調為千分之十七到六十五,預估一年可增加八十億元稅收。

  新聞辭典

  房屋稅=現值×稅率

  房屋稅是以房屋現值X稅率來計算課徵稅額,房屋現值決定房屋稅的多寡。
  影響房屋現值的因素,包括標準價格與坪數,標準價格是根據建材等級、耐用年數、房屋所在街道、商業及交通情形及房屋供需狀況,由各縣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每三年調整一次。
  地方政府擔心加重民眾的負擔,大多未核實調整房屋標準價格,造成房屋現值低估,與市價有相當差距,無法反映房屋的課稅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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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以上租約 須聲請公證(2010/3/2)

●九十九年二月廿七日 蘋果日報-(5年以上租約 須聲請公證)

  租期內換新房東 房客權益不受影響

  房東最怕碰到的問題,不外乎承租人租期屆滿了卻賴著不肯搬離,或者租金遲遲不肯繳。專家建議,將租約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當遇到這些類似問題,房東可直接向法律聲請強制執行。租期為5年以上,租客一定得聲請公證,以確保這期間就算換了新房東,租屋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加強保障

  東森房屋管理部法務處經理許榮濱說:「將租約拿到法律或民間公證,對房東與房客雙方更有保障。」公證除到法院,亦可委由地方法院所屬的民間公證人代辦,時間能配合,也可到府服務。酌收基本費外,公證費會依契約的租金規模而有所不同。

  可民間公證人代辦

  許榮濱說,公證具強制執行力,對不肖租約蟑螂,像房客欠繳房租或租約到期不肯搬遷,可交由法院強制執行,立即請房客繳付房租或搬離。若遇房東將房客押金扣住,遲不歸還,房客可交由法院強制執行,拿回押金。

  有助明星學區設籍

  信義房屋法務部律師劉韋德說:「5年以上的租約,一定得聲請公證,對租客較具保障。」主因為《民法》第425條保障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要是不動產租賃契約未經公證,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將無法適用。
  有法院公證,哪怕是原房東賣掉房子,或房屋因貸款繳付不出來,淪為法拍轉賣,因此換了新房東,租客租期就不算。租約未到期,新房東無法請求租客搬離,房客仍可使用到期限屆滿。
  公證另還具證明力作用,劉韋德說,租賃合約向法院或民間聲請公證,本身已有租賃事實,若之後想到在地明星學區就讀,此份合約也是項有力證明。不少家長想讓小孩到明星學校就讀,除了在學區內設籍、提出房屋所有權狀,若恰好擁有份經由法院或民間公證合約,有加分效果。

  租約公證注意事項

  ◎聲請公證除可到法院外,另可委由地方法院所屬的民間公
證人代辦,酌收基
   本費外,公證費會依契約的租金規模而有所不同
  ◎5年以上租約,一定得聲請公證,若有租約未到期且換了新
房東,房客仍可繼續使用到租期屆滿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租後ㄟ心聲 家電有問題 誰應維修處理

  案例提供:《蘋果》讀者張偉樺
  發表時間:2010/1/23
  發表主角:偉樺

  房客在租約期間內所使用的家電用品,如果租賃期間出現了
問題,該由誰來負責後續的修繕處理?是房客還是房東?
  例如:電視遙控器交給房客時,仍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但房
客在使用了1個月後就壞掉,這筆維修費該由誰來支付呢?

  專家建議

  非惡意毀壞物品 由房東負責修繕

  劉韋德 信義房屋法務部律師

  信義房屋法務部律師劉韋德:租賃期間內,家具用品若是由房東提供,當物品損壞時,理應由房東來負責修繕、支付修繕費用;但如果家具出了問題,是房客惡意進行毀壞,則須由房客負責修繕處理。
  當家具用品損壞時,如果房東不修繕,房客可以自行維修,之後可再向房東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是直接從租金之中扣除款項。

  如有租屋相關問題,我們可為您解答
  e-mail:dr@appledaily.com.tw

  熱門出租物件 台北市

  單位:元╱坪, 統計至02/23
  資料來源:易租網、台灣租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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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繳遺產稅之財產五年內繼承免再稅(2010/2/26)

●九十九年二月廿六日 經濟日報-(已繳遺產稅之財產五年內繼承免再稅)

  新市鄉王先生來電詢問:我母親在今年初過世,她兩年前繼承自我父親的遺產,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 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前提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繼承的遺產原經核准免納遺產稅者,則仍應併計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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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空置 仍須課稅(2010/2/26)

●九十九年二月廿六日 經濟日報-(房屋空置 仍須課稅)

  近年來因不景氣,除供自用房屋外,許多屬投資性質的房屋,在出租不易情況下,閒置未使用情形十分普遍,但即使房屋空置未使用,按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仍須按期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稅務局指出,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供住家使用者,即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記載為供非住家使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事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儘早在每月15日以前辦理申請變更,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當月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16日以後才申請變更,就要從下一個月才能適用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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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主隱瞞凶宅 高院判買賣無效(2010/2/25)

●九十九年二月廿五日 自由時報-(屋主隱瞞凶宅 高院判買賣無效)

  高姓女子前年花740萬元買下北市吉林路一間房屋後,仲介才告知87年間曾有一名男子不明原因陳屍屋內,且屍體腐爛長蛆發出惡臭,高女認為賴姓女屋主刻意隱瞞,打官司要求賴女解約退費,高等法院認定該屋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依雙方不動產買賣契約規定,該買賣自始無效,昨判決賴女須將740萬元全數退還給高女;此案可上訴。
  高姓女子是於97年7月間,以740萬元向賴女購買所有的北市吉林路3樓房屋,雙方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賴女須保證房屋「沒輻射屋、海砂屋及非自然死亡事件,否則本約作廢」。
  但交屋後,高女經由房屋仲介公司得知,該房屋曾發生男子陳屍屋內多日,屍體已乾腐長蛆發出惡臭事件,但賴女表示,不知有男子死亡事件,拒絕解約退還屋款;高女因此氣得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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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位誆金店面 建商判賠千萬(2010/2/25)

●九十九年二月廿五日 蘋果日報-(車位誆金店面 建商判賠千萬)

  4店家挨罰才知上當「房價一直掉」

  綠竹建設銷售三峽鎮「旺族名邸」八棟獨立透天厝,一樓規劃只能作為停車位使用,卻誆稱「金店面」高價販售,造成獸醫曾伊徵等六人受騙,其中四人提告求償,板橋地方法院昨判綠竹建設賠償曾伊徵等四名屋主各二百多萬元,總計一千零七十六萬多元。

  廣告騙人

  同樣受害的機車行老闆陳建章,先前接受《蘋果》採訪時,曾諷刺建商隱瞞的停車位,「連BMW大七系列都可停兩輛。」昨卻低調婉拒採訪,僅說:「媒體一報導,房價就一直掉。」
  開設寵物醫院的曾伊徵正好休假,同事代為回應婉拒受訪。綠竹建設陳姓經理則說很忙,沒空接電話。

  只能停車不能開店

  該八棟透天厝位於台北縣三峽鎮中園街,綠竹建設在報紙刊登「傳子千萬不如店面一間」的廣告,誆稱「二樓半金店面」、「店面坪數無公設、騎樓」,曾伊徵誤信廣告,和父親分別以一千萬餘元各買一棟,經營寵物醫院,陳建章、熊秋華也各花上千萬元購屋。
  事後曾伊徵等人陸續接到台北縣工務局公函,表示房屋一樓屬於停車空間,不能作為店鋪使用,並開出六萬元罰單,四人才知受騙,分別向綠竹建設請求各六百萬元屋價受損及懲罰性賠償金。

  廣告內容確有誤導

  板橋地院認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綠竹建設的廣告、售屋人員確有誤導曾伊徵等人購買,經估價鑑定,再加上零點五倍懲罰性賠償金,判決綠竹須賠償曾伊徵二百九十三萬多元,曾父二百六十一萬多元,陳建章二百五十五萬多元,熊秋華二百六十七萬多元。
  此外,同樣受害的餐飲業者陳虹樺,花費近二千五百萬元購買兩棟開設客家餐廳,去年另控告綠竹經理陳意峰及代銷公司負責人呂建順涉嫌詐欺並求償,兩人都被板橋地院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綠竹還須賠償陳女四百四十三萬多元
。

  購買預售屋應注意事項
  選擇建商:
  .選擇有口碑的建商,降低倒閉風險。
  .選擇有銀行信託或建築經理公司履約保證的建案。
   收集預售屋資料:
  .收集廣告資料、說明書及接待人員名片。
  .向建商索取建照及建築藍圖,留意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物用
途。
   簽訂合約:
  .審閱期至少5天,注意車位位置及大小和高度。
  .變更格局或建材須載明合約,要求建商簽名。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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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人房屋脫產避債 銀行可查扣(2010/2/24)

●九十九年二月廿四日 蘋果日報-(保證人房屋脫產避債 銀行可查扣)

  台中讀者鄭小姐問:

  我是從事資源回收的苦命人,十幾年前哥哥向銀行貸款一百六十萬元購屋,我是連帶保證人,八年前哥哥及另名保證人接連往生,我因有高血壓,擔心活不久將房子過戶給丈夫。
  最近有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向我追討我哥生前的債務八十萬元,揚言提告查扣我丈夫名下的房屋,請問對方能這麼做嗎?

  律師蔡文玲答:

  判斷是否故意脫產的關鍵之一是過戶的時間,如果妳哥哥欠銀行的債務已經透過法院執行,甚至已通知妳這個連帶保證人要負責還錢,而妳這個連帶保證人才把名下房屋過戶給丈夫,那麼,銀行就有理由懷疑妳故意脫產,逃避連帶保證人應負的清償責任。
  但這並非銀行說了算,銀行須提起「詐害債權」訴訟,由法院判斷妳是否故意脫產。

  債務執行前脫產有效

  萬一法院認定妳為了逃避連帶保證人的清償責任而脫產,會針對妳當年過戶給丈夫的房子,判決塗銷登記,即塗銷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也就是說房子要轉回妳的名下,到時銀行可聲請查扣那間房子並拍賣抵債。
  如果鄭小姐把房子過戶給丈夫時,妳哥哥欠的債務還沒經過法院裁定執行,也還沒通知妳幫哥哥還錢,那妳大可放心,因為妳有權處分自己財產。
  雖然妳把房子過戶給丈夫,但妻子當保證人所欠的債務,丈夫沒有義務償還,換句話說,這間房子不會被查扣拍賣,但鄭小姐身為保證人應該負責的八十萬元債務還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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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仲介費 自售房屋4風險要兼顧(2010/2/24)

●九十九年二月廿四日 工商時報-(省仲介費 自售房屋4風險要兼顧)

  網際網路發達,有不少屋主捨棄委託房仲業者銷售,而改由自己賣屋,希望可省去仲介服務費,但房仲業者提醒自售屋主,自行售屋雖然可省去仲介服務,但往往耗費較多時間與心力,安全交易的風險更是難以掌握。
  1、自售耗費時間長:21世紀不動產行銷經理曹若琪表示,自售房屋屋主需要耗費較多管理時間,像是客戶來電詢問、介紹房屋特色,以及行銷宣傳、賞屋帶看等等,相當耗費時間,若委託房仲業者銷售,則可省去較多帶看時間,而且經由房仲業者過濾後買方會更精準,成交機會也比較高,適合有工作在身屋主,可省去大半時間。
2、房地產相關稅法繁複: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主任蘇啟榮說,除時間外,賣屋跟拍賣一般商品不同,賣房子牽扯相當多稅務與法令問題,例如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與契稅等,法令則牽扯到民法、土地法、土地稅法等相關法規,再加上各種條例與大廈管理條約等,且不同標的物所面臨情況也會有落差,牽扯條例與法規多如牛毛,若屋主不了解,有時往往會造成交易瑕疵而導致財產損失。
3、自售銷售方式較少:曹若琪說,自售屋主得以利用網路賣房子,但相較房仲業者而言,房仲業者行銷管道較為充足,通常委託房仲業者銷售,是以團體戰方式進行銷售,再加上各種行銷工具像是網路、影音、簡訊、DM、海報,有效提升物件曝光度,成交速度也會相對提高。
4、交易安全難把關: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張欣民說,自售房屋屋主若對於法規不了解,萬一遇到有心人士簽約後不付款,或付款後因產權問題無法轉移時,若缺乏公正第3方主持公道,很容易造成財產上損失,而委託房仲銷售時,建議加入履約保證制度,交易未完成前,款項由特定帳戶保管,確保購屋安全。
  曹若琪表示,買屋賣屋是一項高價位且涉及多項專業的工作,其專業知識絕非一時半刻就能全盤掌握,自售屋主最好仔細評估,權衡自售與委託銷售的利弊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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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保安全購屋 簽約自保5招(2010/2/23)

●九十九年二月廿三日 工商時報-(確保安全購屋 簽約自保5招)

  簽約是購屋過程中相當重要關鍵環節之一,如沒有仔細詳讀契約條文了解雙方權益義務,或對於產權有所疑慮時而貿然簽約的話,很可能遭受極大的損失,所以房仲業者建議,購屋簽約前最好注意以下5大事項,確認完全保障自身權益。
  1、檢視所有權。21世紀不動產企研室表示,民眾在簽約前,一定要仔細檢查土地還有房屋所有權狀,以確認其合法性。另外也要查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房屋、土地各種資料,避免造假或是隱瞞事實,影響購屋權益。
  2、檢視建物測量成果圖。太平洋房屋行銷部協理陳錫斌說,建物測量成果圖是地政單位根據其建照繪製而成,可藉由測量成果圖確認主建物、陽台、平台、露台等位置,購屋民眾可依照此圖注意有無增建與違建。
3、查明有無抵押、查封。21世紀不動產企研室表示,簽約前也要查明清楚房屋所有權人有無將土地或是房屋向金融機構抵押,如有就必須要求在產權移交前清償完畢;另外也要注意該物件是否有遭到扣押、或假處分的法律相關問題。
4、確認所有權人。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說,除物件資料須要確認外,所有權人也相當重要。民眾在簽約時,一定要確認簽約對象即是所有權本人,如所有權人不克前往而委託他人簽約時,也應出示相關證明,避免權益受損。

5、確認土地區分與都市計畫圖。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副理江怡慧說,簽約前要注意土地使用的區分,可以了解區域特性是住宅區、商業區亦或其他特殊管制區,以了解條件限制,而且同時也要調出都市計畫圖,以了解重要公共設施的項目,作為評估未來區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房仲業者強調,為保障購屋安全,簽定買賣契約時,最好注意以上幾點,特別是產權部分更要仔細詳查,並且注意契約中各項條約,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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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前買預售屋 新約看清楚(2010/2/22)

●九十九年二月廿一日 聯合報-(5月前買預售屋 新約看清楚)

  《2010教你投資》

  房市篇

  今年有意買預售屋的人要特別注意!5月起,內政部規定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新版上市。因此5月前進場房市,不管自住或投資,最好先到內政部官網下載新版合約,互相比對,確保自身權益。

  5月開始 新版契約上市

  根據內政部的規定,今年5月1日起,預售屋主建物、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以及樓梯、走廊等共有部分(即公設)須在契約中分開標示面積及售價。
  這項修法雖然讓預售屋的資訊更透明,但對很在意追不上房價的民眾,又添部分心理壓力。
  根據中信房屋最新線上調查結果顯示,有近5成(46%)消費者擔心內政部這項修法將促使房價續漲,其中更有近兩成(19%)認為新制上路後,房價將上漲一成以上而更讓購屋者吃不消。
  中信房屋副總經理劉天仁表示:這次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款修正,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預售屋買賣的亂象,將交易資訊充分揭露,使消費者購屋時更清楚明瞭,破除不肖建商可能運用的各種花招,消費者需要認清相關的修正項目以確保自身權益。

  建物公設 必須分開標示

  劉天仁說,而今年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修正項目有:契約應明列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公設的面積與價錢;面積有誤差即找補差價;依工程進度付款部分,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20日以上,避免不肖建商拉近收費間隔;立契約書人增列不動產經紀人欄位……等。
  由於主建物、附屬建物以及共有部分的構造成本、功能性及價值不盡相同,應各有不同之價格。建商除將房屋價款標示清楚之外,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價格、坪數也應該分開標示。

  房屋面積 有誤差就找補

  劉天仁表示,新制中房屋面積誤差找補,採「有誤差就找補」,取代舊有「房屋面積誤差1%以內互不找補」的規定。而找補金額亦須依不同建物用途(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分別計算找補金額。
  此外,如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不足而且超過3%時,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解約。而買方付款遲延利息以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預售屋權利轉讓手續費,以房地總價1%為上限。
  信義房屋代銷部協理何胤諭說,雖然新法5月才上路,但目前名建商多已依新版契約來設計合約書。如果消費者為保障個人權益,比較保險的作法還是先下載一分新版本書面文件,再來逐條對照。
  
  細讀合約 別盲目作決定

  而且一定要注意的是,預售屋的合約都有至少5天的審閱期,可以帶回去仔細看清條文。消費者可以先付少許訂金,把合約書帶回去仔細研讀。即使事後不滿意,可以拿回依法預付的訂金,不用盲目作決定。
  何胤諭說,今年第1季大案備出,可以想見的是,市場上的行銷手法一定五花八門。但買房要保值抗跌,「地點」永遠是不變的價值。其次再考量個人生活需求、居住型態、社區管理等,才能挑到滿意的新居。
  因為買房子動輒數百、上千萬,面對人生最大的消費行為,絕對不能急。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抓準自己的預算上限,不要在樣品屋燈光美氣氛佳的情況下,一時衝動扛下太大的財務負擔,未蒙房價增值之利,先受周轉不及之苦。

  常見的公設糾紛問題

  糾紛點分析

  中庭花園是否列入公設面積正解大樓結構內的建物:如地下一樓羽球場,屬公共設施;一般來講,中庭應屬法定空地,不能算公設。
  但書露天游泳池、中庭花園、屋頂空中花園、人行道等不見得都是公設。
  地下室停車位面積縮水,部分車道面積由全體住戶分攤正解權狀上車位屬於公設,房地產市值應先扣除車位坪數,計算出建物市值,再加上車位價值,才是正確算法。
  但書「防空避難室」或「法定公共空間」若當停車位使用,不能以車位攤算坪數與計價,也不一定由地上物所有權人強制分攤。
  額外教你出售停車位通常以「個」計算價格,忽略停車位坪數。一般平面車位含車道的公設面積約占10-12坪,機械式則為5-6坪。
  樓梯面積分攤比別層多或納入主建物面積中正解94年7月新建築法規定,8樓以上大樓須設2支樓梯,樓層愈高,公設比也愈高。
  陽台外推成為室內面積,列入主建物坪數正解公共設施面積包含大公及小公之面積,只看謄本無法明確得知,必須看「建物測量成果圖」,並依圖與建物格局比對。

 資料整理中信房屋 製表許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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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墜樓亡未告知 法拍屋撤銷拍定(2010/2/22)

●九十九年二月廿二日 自由時報-(墜樓亡未告知 法拍屋撤銷拍定)

  男子劉書豪去年標得一間法拍屋,繳交保證金後,才知曾有人從法拍屋墜樓身亡,嚇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官調查確有此事,認為民事執行處未誠實揭露「曾有人墜樓身亡」的訊息,屬交易上重大瑕疵,裁定撤銷拍定程序。
  劉書豪是在去年12月22日,以台幣258萬元標下基隆市這處集合式住宅內12樓的法拍屋,繳納50萬元保證金後,持法院文件入內打探屋況,卻聽到鄰居告知95年間曾有人從法拍屋墜樓身亡的訊息。
  法官指出,劉某繳了保證金後才發現有人從法拍屋墜樓身亡,但還未支付尾款、房子也未點交,姑且不論有人從法拍屋墜樓是否就是凶宅,她是將心比心,設想若是自己也拍得這間法拍屋,敢不敢去住?尤其民事執行處在拍賣公告時並未記載法拍屋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墜樓,劉某是在交易不透明下做出選擇,並不公平,所以撤銷拍定程序。
  法官認為,法拍屋是否為凶宅,會影響到房價及購買意願,司法事務官如遇有可疑處,只需向警方查詢即可,但顯然未善盡查證之責。
  司法事務官則說,記錄該屋為空屋、無增、改建、無水電等情形,因債務人並未到場陳述,才不知道該屋曾有人墜樓身亡,並非刻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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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宅贈成家子女 最佳節稅管道(2010/2/12)

●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工商時報-(豪宅贈成家子女 最佳節稅管道)

  即使各地政府打算對富人開徵豪宅稅,但對富商而言,豪宅依然是最佳節稅管道,會計師表示,由於稅法上認定的財產價值與市價依然存在著龐大的落差,就算提高豪宅稅的評定價值,豪宅是最佳節稅合法工具的事實不會改變!
  台北市以及北縣的稅捐單位,都打算對富人開徵豪宅稅,期望開徵豪宅稅之後,除了求得稅賦公平之外,也希望抑制豪宅的需求空間,避免高房價引發過大的民怨。
  勤業眾信會計師莊瑜敏說,雖然這是政府的手段,但是從事實面來說,豪宅真的是有錢人最佳節稅管道,只要市價與房屋評定價值間的落差存在,豪宅的價值就存在。
  最近許多企業集團第二代紛紛嫁娶,企業家們給成家的子女,像王文洋、頂新的魏家,甚至最近知名藝人侯珮岑的夫家,都不是贈與金錢或是股票,而是買豪宅,就可見一斑。
  莊瑜敏說,就遺贈稅的部份來說,如果王文洋給兒子1億元的股票或者現金,王文洋就必須繳978萬元的贈與稅,但是,若是給1億元的豪宅,依據房子的評定價值計算,再加上土地公告現值(該房屋的土地持份部份),有可能只剩下4,000萬元,如此一來,王文洋只需要繳交378萬元的贈與稅,兩者間差距600萬元。
  贈與稅的情況如此,遺產稅的情況也差不多,如果想要留錢給孩子,還不如留房地產的原因,還有另一項理由,就是去(98)年底才剛修正,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的課徵辦法。
  莊瑜敏表示,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的契稅或者土地增值稅,只要證明這些稅金都是受贈者所繳納,是可以抵繳遺產稅的。
  莊瑜敏說,課徵豪宅稅對於富人的節稅操作,其影響不大的主要原因,來自土地的價值高於房屋太多,以前述案例來說,算出來的財產價值4,000萬元,極有可能3,800萬元是土地的部分,房屋只有200萬元價值,就算因為豪宅稅提高為最高的2.8倍的話,也不過變成480萬元,影響真的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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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選低公設屋 6竅門(2010/2/11)

●九十九年二月十日 工商時報-(挑選低公設屋 6竅門)

  景氣漸趨回穩,購屋更要精打細算,不但要選擇喜歡產品,更要選對產品,尤其面對高房價的當下,公設比更是要斤斤計較,公設比越高的房子,室內空間就越少,想要把錢花在刀口上,公設比越低當然室內可用空間就越大,房仲業者建議,選購低公設房子,掌握6大訣竅,更可立於不敗之地。
  1、選擇公寓產品。21世紀不動產行銷部經理曹若琪說,公寓產品沒有電梯也沒有大廳,所以往往公設比要比大樓產品來的低,室內空間也較大,但要注意部分老舊公寓因法規不同,室內登記的方式也不同。
2、慎選小坪數產品。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經理古景良說,一般而言小坪數產品受限於空間,所以格局往往不若3房產品方正,加上這類產品戶數較多,所以常會出現較多畸零空間與走道梯廳,因此公共使用面積也會加大,
往往導致公設比較高,讓原本就較小室內空間更加縮小,若非單身貴族或頂客族,購買類似產品時最好多仔細思量。
3、避免違建。曹若琪說,部分購屋民眾會認為違建或是增建等於是用較少的錢買到較大的空間,但事實上不然,因違建無法登記權狀,如遭檢舉還會被拆除,購屋時最好盡量避免。
4、避免摩天高樓產品。太平洋房屋行銷部經理鄭國英說,根據消防法規,樓高超過8樓以上,須規劃雙逃生梯,樓高越高甚至還會增加其他消防設施,而且電梯數量也可能越多,越高樓產品,公設比也可能越高。

5、選擇透天別墅。曹若琪說,獨棟式的透天別墅,不用與別人共有土地,但要注意土地成本較高。

6、公共設施過多要評估。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張欣民說,許多產品有挑高氣派大廳或是數百坪中庭景觀,甚至是康樂室或其他娛樂設施,更添產品價值與獨特性,但建議購屋民眾,這類房子公設比相對較高,建議考量自身需求後再評估。
省錢購屋,選擇低公設產品是方法之一,唯有多看多比較才會買到適合自己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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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價稅清查 瞄準虛設戶籍(2010/2/11)

●九十九年二月十日 經濟日報-(地價稅清查 瞄準虛設戶籍)

  將已出境直系親屬遷入符合自宅要件 至少需補繳四倍地價稅

  稅捐機關至8月底前,將全面展開地價稅籍清查,自用住宅設籍狀況也將是清查重點。財政部表示,利用已出境的直系親屬虛設戶籍者,查獲後均需自開始設籍日追補差額稅款。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稅率為0.2%,一般用地稅率則自1%稅率起跳,最高累進稅率至5.5%。財政部表示,非屬自用住宅用地,但卻虛報按自用自宅稅率繳稅者,至少需補繳四倍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全國稅捐機關今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將自即日起展開至8月底為止。主要清查項目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地及減免稅地等土地變更用途進行查核。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且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稅捐機關在清查時發現,有部分民眾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意將其已出境的直系親屬戶籍遷入該處,藉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按0.2%稅率繳交地價稅。但經查證確屬虛報遷入者,稅捐機關將會對納稅人追補稅款。
  財政部指出,利用長年居住國外的直系親屬,在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上設籍者,因土地上的建物自始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依法即應補徵該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的差額地價稅。
  不僅如此,財政部說,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者,還要加處短匿稅額三倍的罰鍰。
  財政部提醒民眾,地價稅籍清查已經開始進行,凡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減免原因、事實消滅,以致不符合減免要件時,應在30天內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以免遭查獲時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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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徵別墅稅 北市102年上路(2010/2/5)

●九十九年二月五日 工商時報-(課徵別墅稅 北市102年上路)慧

  台北市繼100年7月實施「豪宅稅」後,102年將針對郊區與山區佔地廣大的別墅,提高其房屋稅。北市稅捐稽徵處長謝松芳4日表示,同樣是在公平原則下,高單價房屋應該有高稅率。
  謝松芳強調,台北市沒有財政問題,課徵豪宅稅的想法早在去年底前,他就以專業稅官的角度,提議基於社會公平原則,必須課徵「高級住宅稅」,但市長郝龍斌認為,豪宅稅較易理解,從此定名。
  這次北市府提高房屋稅的對象都是在繁華路段,但許多人反映,在陽明山也有許多大型田園豪宅,有可能成為漏網之魚。但其實北市府針對這類型的別墅型住宅,也有提高其房屋稅的打算。
  謝松芳說,目前雖尚無具體想法,不過就他個人了解,北投、陽明山附近,近幾年興建許多高級別墅,但因別墅大都位在市郊,與豪宅設定的市區落差較大,所以會在102年才開徵,基本理由都是社會公平。
  對於外界質疑,豪宅稅如何精準認定,謝松芳表示,將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鑑定房屋稅必要的組成要件,包括構造單價、折舊年限、路段率,上述如果全部都落在高級距的標準之內,就是豪宅。
  北市府將在年後進行台北市最新空拍,再就區域的交通便利性、商業繁榮度、當地房地產市場供需等方向進行評選,選出20條左右的重要道路,然後設定其路段率的加成比率。
  舉來說,目前路段率最低為100%,最高為320%,最高地段坐落在SOGO附近,而向來是地王的火車站新光三越百貨,路段率卻只有290%;反之,萬華、大同地區的路段,不管是商業活動或者交通便利性,都不及東區,路段率就可能被調低。
  除了豪宅稅之外,路角地的房屋也就是俗稱的三角窗,也會在這次透過路段率的提高,對屋主提高房屋稅。
  謝松芳說,三角窗若坐落在兩大馬路之上者,路段率會最高、在大馬路與巷弄間者次之,在巷弄與巷弄間者最低。課徵對象是1樓的屋主,如果同一屋主同時擁有幾個樓層且都是商業使用,就課徵商業使用的部份,一般住宅不會受到影響。
  民眾在101年5月收到房屋稅稅單時,才會知道自己是否為豪宅。如果有屋主不認同自身為豪宅者,可否進行申訴?謝松芳說,這是民眾的權益,若對這項稅目有不同意見者,稅捐處會請不動產鑑價委員會,進行鑑價,經過仲裁結果之後,便可依據裁決結果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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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報遺產稅 被罰(2010/2/3)

●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工商時報-(漏報遺產稅 被罰)

  繼承上市櫃現股

  繼承人在收到國稅局的繼承清單時,可別以為只需要列報清單內的遺產就好了,還要仔細找找如果有上市櫃現股的話,得記得列入報稅,不然要被罰。
  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一個實際案例,繼承人因為漏報遺產中的上市櫃現股股票,遭到國稅局補稅又罰款,當事人不服,原因是國稅局在列舉的遺產清單內,當初並未包含該項遺產。
  國稅局說,遺產清單通常是給繼承人參考之用,並不是未列舉就不需申報,也不可以依此,就作為不需懲罰的理由。
  由於許多老一輩的股市投資人,都喜歡保有上市公司的現股,尤其是在實施股票集保制度之前,更是全部拿現股交易,至今保有現股的投資人其實還不少。
  國稅局說,現股的股價認定與集保相同,都以往者宣告死亡當日的收盤價,作為計算遺產的價值。
  國稅局在事後查獲這筆遺產,是因為發現往者生前列報的綜所稅內容中,有該家上市股票的扣繳憑單資料,國稅局在去函該上市公司要求提供往者股東持股數,才會通知繼承人,漏報此一遺產項目。
  國稅局表示,目前可以不列入遺產的物項,是往者生前配戴的黃金金飾,以及一些無法評斷的玉石價格,稅官說,這種類似紀念品的東西,國稅局基於人情考量,較易同意不將這些遺產價值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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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宿違反租稅優惠 課房屋稅(2010/2/1)

●九十九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日報-(民宿違反租稅優惠 課房屋稅)

  所謂民宿,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的定義,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住宿處所。
  近年來民宿旅遊大為盛行,政府為推動觀光業的發展,訂有民宿管理辦法,並
給予租稅優惠,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房屋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 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依住宅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不過上開優惠僅限於依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提出申請,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合法經營的業者方能適用;住房未依法申請登記而作為民宿使用,屬違規營業行為,自無上開租稅優惠之規定,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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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分割經法院判決 可申請獨建(2010/2/1)

●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自由時報-(土地分割經法院判決 可申請獨建)

  為解決土地持分與爭產問題,造成老屋或土地閒置無法開發利用現象,內政部公佈修正「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民眾可依法院判決,且分割後基地條件符合建築法規,可向縣市地政機關申請單獨建築。
  內政部新公佈修正「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該辦法第三條也規定,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第四條則規定,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建築師卓永富指出,過去有不少土地持分或家族繼承房產的持分,因土地持分所有權人對處分土地意見不同,造成老屋或土地閒置現象,也影響都市景觀,經過修法後,經由法院判決的土地分割案,只要符合建築法最低開發限制,即可申請單獨建築開發,這對於閒置土地再利用,應可提高活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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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白蟻中古屋 判賠104萬(2010/1/29)

●九十九年一月廿九日 蘋果日報-(賣白蟻中古屋 判賠104萬)

  買主拆裝潢驚見蛀蝕 前屋主:早知賣空屋

  台北縣婦人陳淑紋買屋成交後才發現,屋內裝潢藏有白蟻窩,木造隔間、地板被嚴重蛀蝕,憤而求償,雖然賣方強調只是賣屋,裝潢有白蟻不該算他頭上,但法官認為,裝潢好壞本來就影響買家出價,因此依鑑價結果,判前屋主黃萬壽須退還減損的房價一百零四萬餘元。全案定讞。

  購屋糾紛

  黃萬壽昨不滿表示:「收到判決書的時候很生氣,已經直接把它撕掉,早知道就把裝潢都拆掉賣空屋就好了,反正我本來就沒有要賣裝潢,而且當初仲介還來問我那些二十噸的冷氣空調主機、衛浴設備能不能『送』對方,我也奉送啊。」強調該屋裝潢應該也只算是附贈品。新屋主陳淑紋昨則拒訪,無法取得回應。

  前屋主:沒說賣裝潢

  黃萬壽十年前經由法拍買到位於台北縣中和工業區的廠房,他花一千多萬元裝潢成豪華住家,但兩年前因經商失敗,黃委託信義房屋以一千六百零八萬元價格,把一百二十多坪房子賣給陳淑紋,陳女和丈夫買下房子不到一個月,就僱工將部分隔間拆掉,當作廠辦空間,打算只留下幾個房間自住。
  但陳女請來的室內設計師在窗台木頭發現兩個白蟻窩,另外在玄關、主臥室及衣櫃後方都發現有嚴重的白蟻蛀蝕情形,室內設計師認為是濕度以及木頭本來就含有蟲卵,才會造成白蟻大軍入侵。陳女要求前屋主黃萬壽支付修繕費用,協調不成告上法院。
  黃萬壽上法庭喊冤,不知道房子有白蟻問題,該屋裝潢約十年,陳女買二手屋應該有自行修繕的認知,並強調他只是賣房子,合約書上也沒說要賣裝潢,陳女不應事後才以房子的裝潢有瑕疵要他賠錢。

  經鑑定房價減低5.6%

  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依照社會常情,房屋交易時,房屋裝潢的新舊優劣,本來就會影響購買者出價的高低,即使契約書中未載明房價包含裝潢,但因裝潢已固定在房屋內,所以不能以契約未註明,就認定買賣金額不含裝潢,前屋主依瑕疵擔保原則,必須擔保房子裝潢沒有問題。
  此外,法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認為該屋經白蟻蛀蝕,房價應減低約百分之五點六,法官核算後,判黃男應賠陳女一百零四萬五千兩百元,全案定讞,不得再上訴。

  留意角落有無蛀洞 白蟻泥

  小心看屋

  專家認為,買屋前仔細看屋可避掉大部分類似糾紛,例如拿手電筒打開天花板隔間察看牆面是否滲漏水,至於白蟻問題,就要留意裝潢接縫或角落有無遭蛀穿的小洞。

  契約可加屋況保固

  上安專業除蟲公司業者劉信宏表示,木製裝潢接縫處若有小蛀孔或白蟻泥,就代表已遭白蟻入侵,白蟻泥是白蟻的排洩物,顏色與泥土相近,白蟻用它來做蟻道和築巢。而白蟻也會侵入電線,牠的酸性分泌物能腐蝕塑膠,造成短路,若遇白蟻入侵,最好將裝潢打掉、消毒再重新施工最安全。
  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表示,如果買的是全新裝潢屋,須在買賣契約中加註屋況保固條件,若是未經整理的物件,就仔細檢查,還要問鄰居該屋是否有凶宅、淹水、噪音等問題,連有沒有好鄰居都須一併了解。

  屋況觀察技巧

  ◎帶彈珠或小球看屋,測試有無傾斜
  ◎留意是否滲漏水可選擇雨天看屋,另帶手電筒打開天花板
隔間察看牆面
  ◎留意木製裝潢接縫及角落,有無白蟻泥
  ◎檢查馬桶、水龍頭等,是否堪用不堵塞
  ◎帶小壁燈測試插座來不來電
  ◎問鄰居是否有淹水、凶宅、噪音問題
  ◎請專人檢測是否輻射屋或海砂屋
  ※資料來源:中信房屋、上安專業除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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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錯誤節稅法 最易被盯上(2010/1/28)

●九十九年一月廿八日 工商時報-(3大錯誤節稅法 最易被盯上)

  合法避稅是節稅,但若節錯方向,可就偷雞不著蝕把米!今年起有許多新的稅務法規上路,像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公設地只能按比例抵遺產稅等,都是高資產大戶需要特別留意的,專業會計師提醒,有常見的3大錯誤節稅方式,小心被國稅局盯上!
  個人稅專家資誠聯合會計師務所副總余仁弘指出,在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第1要注意的就是若是有大筆金額匯回台灣可能會被視為海外所得,甚而小心被追查是海外贈與或遺產!因此,如果是要匯回台灣的資金,一定要有資金來源的單據,例如對帳單、存款證明,證明這是原始資產而非「所得」。
  假設小明長年在台灣工作、生活,卻突然有一大筆資金從海外匯回台灣的戶頭,且小明過去從來沒有匯款到海外的紀錄,像這樣就很容易被國稅局追查是否為海外贈與或是遺產。
  第2,境外保單保險金給付小心被課遺產稅、所得稅。過去由於境外保單的保費較便宜,且可隱藏資產,是許多高資產人士的節稅工具之一。
  不過,據財政部的解釋令,境外保單的保險金給付並不適用「死亡保險金給付不納入遺產」的規定,因此,境外保單的保險金給付本就會納入遺產稅。
  而未來若是資金匯回國內,此資金可能視為受益人之海外所得,被課20%的所得稅。因為根據財政部公告的「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第18項說明,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依照不動產、有價證券或其餘財產的不同按實際成交價格12%到20%,計算所得額。

  第3,公設地只能按比例抵遺產稅而不能全額抵。

  過去許多高資產人士也喜歡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但今年起改以公設保留地價值,占全部遺產或受贈財產總額的比例為抵繳上限。
  舉例來說,遺產總淨額如果是1億元,按現有遺產稅率10%計算,納稅人要課1,000萬元的遺產稅。如果遺產中包括價值1,0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過去可以全數扣抵遺產稅,但新規定上路後,因為公設保留地只占遺產總額的十分之一,所以納稅人只能扣抵100萬元。
  另外要注意的是,雙重國籍人士買賣台股,小心被有國外政府課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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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轉標的將課遺產稅(2010/1/28)

●九十九年一月廿七日 工商時報-(移轉標的將課遺產稅)

  夫妻財產本來是共有,可是當出現財產移轉後兩年內,給予的一方若死亡的話,這筆移轉將要被當作遺產,會遭到課徵遺產稅的財產項目。
  南區國稅局最近有一件相當特別的遺產稅課徵實例,先生在生前幫太太清償一筆2,000萬元的房屋貸款,但人有禍福,事隔一年半之後,先生因為意外而往生,家屬原本在申報往生者遺產時,沒有把這筆計入遺產之中。
  此案在國稅局清查死者生前的資金時查知,因此在計算遺產總額時,將之一併納入計算,使得原來遺產淨額膨脹成3,000~4,000萬元,由於這是遺產稅舊制的個 案,稅額高達50%,因此遺產稅需繳交1,500萬元左右。
  國稅局官員私下表示,繼承人如果在死者生前兩年內有任何的贈與行為的話,在計算遺產時,會把贈與的財物全部歸在遺產項下,就算對象是配偶,當時並沒有任何贈與的考量,但是只要資金移轉流程被查獲,都得計入遺產稅計算。
  除此之外,死者在生前以躉繳方式買進約600萬元的投資型保單,由於投資失利,理賠時保單的淨值只剩下300萬元,雖然賠掉一半,但因為躉繳保單在國稅局眼中,全部不符合保險本身希望保障家人的初衷,這部份也全部納入遺產總額,使得該往者因此算出高達超過1.1億元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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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2策略自保(2010/1/28)

●九十九年一月廿七日 工商時報-(房客2策略自保)

  近期不少屋主打著「帶租約出售」的名號,等於是買下後,該物件就有租客承租,不必再尋覓租客、承擔空租期的風險,因此吸引包租公青睞,但對房客來說,房東雖換了人,仍可享應有權益,專家並傳授2招自保:一、《民法》中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客可要求繼續承租: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指出,目前《民法》法令明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就是房屋的交易買賣,不可打破原有的租賃約定。
  許榮濱舉例,北市信義區台北醫學大學附近的公寓,2008年3月由李先生以總價1,397萬元購入,權狀面積22坪,但因公寓前後陽台拓寬,加上增建部份,該公寓的可使用面積達30坪,李先生將其隔成6間套房,出租給北醫的學生,每間每月租金1萬元,今年初,李先生打著都更效益、帶租約的投報率5%等名號,以1,800
萬元的高價出售,於高點成功獲利了結。
  而對於租客來說,雖然房東換了人,但仍可依原租約繼續承租,且當屋主李先生將房屋售出,除了移交產權外,更要點交房屋給新屋主,因此李先生必須事先告知新屋主房屋狀況,並負責協助新屋主與房客依暨有租約條件完成換約。
  二、依原租約的條件,新房東不可調漲租金:此外,租金也應依原租約條件支付,新房東不可主張調漲租金。但若租期已超過5年、或租約上沒有約定租屋期限,租客就必須與新房東重新重新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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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2策略自保(2010/1/27)

●九十九年一月廿七日 工商時報-(房客2策略自保)

  近期不少屋主打著「帶租約出售」的名號,等於是買下後,該物件就有租客承租,不必再尋覓租客、承擔空租期的風險,因此吸引包租公青睞,但對房客來說,房東雖換了人,仍可享應有權益,專家並傳授2招自保:一、《民法》中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客可要求繼續承租: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指出,目前《民法》法令明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就是房屋的交易買賣,不可打破原有的租賃約定。
  許榮濱舉例,北市信義區台北醫學大學附近的公寓,2008年3月由李先生以總價1,397萬元購入,權狀面積22坪,但因公寓前後陽台拓寬,加上增建部份,該公寓的可使用面積達30坪,李先生將其隔成6間套房,出租給北醫的學生,每間每月租金1萬元,今年初,李先生打著都更效益、帶租約的投報率5%等名號,以1,800
萬元的高價出售,於高點成功獲利了結。
  而對於租客來說,雖然房東換了人,但仍可依原租約繼續承租,且當屋主李先生將房屋售出,除了移交產權外,更要點交房屋給新屋主,因此李先生必須事先告知新屋主房屋狀況,並負責協助新屋主與房客依暨有租約條件完成換約。
  二、依原租約的條件,新房東不可調漲租金:此外,租金也應依原租約條件支付,新房東不可主張調漲租金。但若租期已超過5年、或租約上沒有約定租屋期限,租客就必須與新房東重新重新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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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輕首購買屋 掌握3大原則(2010/1/24)

●九十九年一月廿四日 工商時報-(年輕首購買屋 掌握3大原則)

   ﹝1﹞首重保值﹝2﹞選擇公設比低者﹝3﹞善用政府購屋優惠揮別金融海嘯憂鬱,各家大廠徵人、加薪動作不斷下,讓房市買氣重新加溫,尤其年輕族群出現回籠跡象。專家建議,首購族可掌握3 大原則,精明購屋:
  一、以「保值」為首要考量: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副理江怡慧認為,年輕首購族的購屋決策,應以「保值」為首要考量。因未來轉手時,不動產的區位及特殊性,可讓不動產的價值增加保值性,因此只要選對區位,例如捷運沿線或重大建設周邊等物件,可享受增值利益。
  二、選擇「公設比」低的住宅較佳:此外,江怡慧指出,首購族「錢要花在刀口上」,因此應選擇公設比較低的住宅較佳,在同樣條件之下,公設比動輒30%以上的新成屋或建案,入住後的實際居住面積較中古屋小。而首購族經濟能力不夠堅強,錢應該花在刀口上,選擇室內面積較大的中古屋較實際,也可以考慮住宅周邊有綠地、公園、圖書館等設施,用政府公共建設取代社區公設,可以省下不少購屋費用。
  三、善用政府購屋優惠,成家輕鬆又減壓: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今年營建署將繼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於2月份公告受理,預計1月底就可在營建署網站上查詢相關資訊,年輕首購族可多加利用。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中,租屋者可提供每月每戶3,600元、最長 2年的租金補貼,而購屋族可享前2年200萬元零利率房貸,結婚未滿 2年的青年家庭、或育有未滿20歲子女的青年家庭皆可申請。在未來升息趨勢下,房貸負擔將是一大隱憂,而首購族若能善用政府購屋優惠,可替自己增加更多的買屋籌碼。
  根據住商不動產的調查,農曆新年將至,景氣又回春,因此年輕購屋族蠢動,從客戶成交年齡層來看,去年一整年最具購屋實力的莫過於40歲至49歲族群。由於購屋資金與經驗兼具,買屋比起其他族群更得心應手,其中不乏投資有術、以此為業者,整體購屋意願傲視各階層。
  而做為首購主力的20歲至39歲族群,在去年政府優惠房貸告罄後,購屋力開 不振。除了高房價衝擊,對工作的不安全感,更讓年輕購屋族卻步。好不容易到了去年底,景氣略有復甦,加上年底結婚、換屋潮帶動過年購屋潮,以及看好未來房市的前景,預期今年第1季可較去年第4季增加2.5%、也較第3季增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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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契約市售版 房客吃暗虧(2010/1/24)

●九十九年一月廿四日 中國時報-(租賃契約市售版 房客吃暗虧)

  租房子時,不論房東房客,常習慣到超商、書局買份紅邊白皮的「房屋租賃契約」,但消基會發現,契約不但「年久失修」,內容多對房客不利;政府雖訂有租賃契約範本,只能在網上下載,市面無法取得。消保會承諾,將要求內政部將範本放在各通路方便民眾索取。
  潘先生剛在萬華找一間裝潢不錯的房子,本以為可好好安頓拚工作,不料住沒多久,室內突出現大量蚊子,搞得他夜夜無法成眠。
  後來他決以「房屋有瑕疵」與房東提前解約,沒想到這份購自便利商店的租賃契約,完全沒提房客在何種情況可提前解約。
  律師、同時也是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分析,民眾最容易買到這份紅邊白皮的「最新房屋租賃契約」,但這份契約不但「年久失修」,內容多半對房東有利。舉例來說,該契約僅規定房客違約時,房東可隨時解約收回房屋,但像上述潘先生的狀況,房東若違約(如調漲租金、提前解約、拒絕修繕房屋等),房東應負的責任與賠償卻隻字未提。
  契約還規定,租約到期時若房東不續租,房客不及時遷讓房屋時,房東每月可向房客請求租金五倍的違約金,但謝天仁表示,在法律實務上,法院對租賃違約金,最高只會判賠兩倍,契約對房客的要求明顯不平等。
  消保官組組長吳政學也表示,實務最常發生的糾紛是「租賃附屬設備」,市售契約未列出房東附了哪些家具給房客使用,等到退租交屋時,該歸還哪些家具常是爭議發生之處。
  謝天仁說,內政部早在民國九十一年就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目前卻只能透過消保會或內政部的網站下載,或向內政部函索;各大超商、通路,甚至是公家機關辦事處通通拿不到,「民間販售的比政府範本還易取得」,這樣擬定範本意義何在?
  地政司副司長黃亮猛回應「印範本是小錢」,但重點是「有沒有必要印」,過去內政部免費印地圖、政令宣導放在加油站、休息站,「最後丟掉的比拿去用的多」。(內政部的租賃契約網址http://www. land.moi.gov.tw/realestate/b01/b01-3.htm)
  消保會表示,近期將邀內政部研商,未來將房屋租賃契約範本放在各超商等方便民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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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國宅或軍宅 考量4重點(2010/1/22)

●九十九年一月廿二日 工商時報-(買國宅或軍宅 考量4重點)

  房價蠢動,而以同樣條件下,相較平價的國宅或軍宅,可同時兼顧生活機能與預算,又能輕鬆入住精華區,盡顯優勢,因此近期備受首購族或換屋族的喜愛,但仍要考量4大重點再下手購屋:
  一、公設比高:永慶房屋東門店店長劉錦峰指出,國宅或掛名「新城」的軍宅產品,公設比較高,國宅約30%,而軍宅因多數是新版建築法令通過後的產品,8樓以上的建築物要設置雙逃生梯,因此軍宅的公設比抬升至35%,反觀幾乎是零公設的老公寓,室內居住面積較實在。
  二、考量施工品質: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也提醒,交通、生活機能、施工品質等,是國宅或軍宅能否保值的3大關鍵,一般而言,若上述條件具備的產品,都相當受到市場歡迎,以國宅為例,像是松山區的延壽國宅、中正區的新隆國
宅等,而軍宅則如中正區的仁愛新城、石園新城等,施工品質不差,可用較便宜的價格買進,共享周邊生活機能,也由於地段優勢,加大未來增值空間。
  三、買賣限制:此外,劉錦峰說,目前軍宅仍有5年內不能買賣過戶的規定,因此,若是屋齡5年內軍宅,如即將完工的文山區隆盛新城等,一般民眾無法買到。
  四、打聽社區管理:徐佳馨指出,國宅或軍宅社區少說都有數百戶,在公共設施上的維護更屬不易,一般而言,民眾多花點時間親自造訪,觀察這類產品的電梯維護、消防設施或公共走道清理,就可略窺社區管理的績效,否則入住後,卻發現每逢電梯故障,都要等待多時才可修復,就會影響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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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2010/1/22)

●九十九年一月廿一日 工商時報-(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財政部擬定土增稅「一生一屋」的子法規,原本已有1棟自用住宅,如果「先購後售」,必須在1年內賣掉手中的1屋,可視同只有1棟自用住宅,適用優惠稅率10%。此外,已辦理信託的房子,也要納進「一生一屋」計算,如果因此而有2棟房子以上,就不符合資格。
  財政部昨天預告,土地法施行細則增訂第44條之1、及增訂第44條之2的草案,未來獲行政院通過後,將追溯自今年的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民眾換屋有可能採「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如果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在出售土地時雖擁有二處房屋,但因為是換屋的需要,所以仍視為僅有一處自用住宅,規定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在完成移轉登記後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適用1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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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購後售換屋 課稅從寬(2010/1/21)

●九十九年一月廿一日 經濟日報-(先購後售換屋 課稅從寬) 慧

  一生一屋優惠擴大 一年內將名下舊屋賣出可適用

  財政部將從寬認定「一生一屋」無限次換屋按10%土地增值稅率課稅的優惠規定,民眾若採先購後售方式換屋,只要一年內將名下原持有的舊屋出售,即可適用低稅率課稅。
  「一生一屋」的低稅率換屋優惠,原本只限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屋的「單屋族」,財政部經考量民眾購屋型態包括先購後售,為避免因為先購入新屋,後出售舊屋,導致名下不再只有一屋,影響其適用一生一屋的低稅率優惠,因此決定修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並放寬適用優惠稅率的認定原則。
  舉例來說,甲與太太、二名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台北市汐止的一棟自用住宅,由於子女就學因素,甲決定搬到台北市區並買下台北中正區附近的一棟新屋。依據財政部的新規定,甲只要在買下的中正區新屋辦妥移轉登記後一年內,將汐止的舊屋出售,保持名下仍僅有一屋的狀況,出售舊屋時即可申請按「一生一屋」10%低
稅率課稅。財政部強調,這項變通規定只限先購後售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同一人才可適用。
  「一生一屋」無限次換屋均享10%優惠稅率的政策,已自今(99)年起實施。財部修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放寬一生一屋認定條件,還需經行政院核定通過,因此民眾若採先購後售自用住宅方式換屋,在施行細則未通過前,暫無法享有10%低稅率優惠,但財部將會考慮日後對符合資格者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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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被徵收補償費要課稅(2010/1/19)

●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日報-(公司地被徵收補償費要課稅) 慧

  朴子市李小姐問:公司之土地因政府徵收作為道路用地,其所領取的補償費及獎勵金,應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的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同一徵收事項所取得的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的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及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
目後,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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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辦約定契約書享有3天審閱期(2010/1/19)

●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工商時報-(代辦約定契約書享有3天審閱期)

  中古屋買賣的合約審閱權限,與預售屋不同,且中古屋委託契約及成交買賣契約也各有不同,委託房仲代辦約定事項的契約書,民眾可享有3天審閱期,但成交買賣契約書則是消費者對消費者之間的約定,因此無法受到審閱期的保障。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提醒,以成交買賣契約書來看,買方未能享有審閱期的權利,因此民眾購屋前,務必要再三考量再決定。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進一步解釋,《消保法》為保障弱勢的消費者,當企業與消費者有委託經營的關係時,應該簽定該商品的「定型化契約」,而消費者可在簽約當下、享有合約審閱期的權利,例如建商賣預售屋,消費者依法可享5天審閱期;廠商賣衣服,消費者依法可享7天審閱期等。
  再以透過房仲買賣中古屋的例子來看,若屋主委託房仲售屋或買方付斡旋金委託房仲向屋主議價時,由於房仲屬於企業的一方,因此企業與屋主所簽定的「委託銷售」契約書,或與買方所簽定的「議價委託書」等,消費者就可依法享有3天審閱期,在此期間,消費者可針對契約書中的條文提出疑問,或認為相關約定不妥,也可放棄委託該家房仲。
  然而邱創智提醒,一旦房屋買賣進入成交階段,審閱權限就不存在。於法律上而言,甲方的屋主或乙方的買方,雙方都是消費者而不是企業,房仲只是居中協助的角色,因此成交階段並不屬於企業對消費者的買賣關係,買方便無法享有合約審閱期,民眾購屋應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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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老公寓 調閱謄本看清楚(2010/1/18)

●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工商時報-(買老公寓 調閱謄本看清楚)慧

  都會區老公寓身價水漲船高,然而,老公寓屋齡較老、屋況較差,除了要耽心基本的漏水瑕疵外,還要看清楚產權謄本中,對於主建物面積如何畫分?陽台部份也因新舊版建築法規,而有不同的登記方式,專家提醒購屋人應多留意,可到地政事務所調閱謄本檢視,保障自身權益。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指出,曾有位屋主買了一棟老舊公寓,原以為公寓公設比較低,可享較大的室內居住坪數,沒想到入住後,卻感覺室內坪數比登記面積小。
  因為登記法規不同,造成公寓的室內坪數與謄本上的登記面積有落差。民眾常以為謄本中所載「層次面積」就是主建物的使用面積,入住後卻發現室內使用面積短少,事實上,邱創智補充,30年前地政事務所登記面積的習慣,是將屬於小公(部分住戶共同使用的設施)的樓梯間、電梯間等,都算在「層次面積」(主建物面
積)中,因此,容易造成混淆。
  但自民國71年內政部頒布新版「建物測量辦法」後,各樓層的樓梯間、電梯間,因不屬於住戶單獨專用,而是各樓層部分住戶共用,所以一併歸類於「小公」計算,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習慣也隨之改變。
  邱創智提醒,想要購買老公寓的民眾,除了主動到地政事務所調閱謄本(1張20元)之外,最好實際走訪察看,可丈量室內面積與登記面積是否相符,有無將「小公」登記於室內面積的情況,再決定下手購屋。
  此外,公寓的陽台空間原本未列入建築面積中,也隨著民國71年新版建築法規的上路,而列入建築面積。邱創智說,30年前老公寓的陽台空間,因未列入建築面積,自然也不會登記成「附屬建物」的一部份,建物謄本上看不到「陽台」字樣及其面積(平方公尺)的記載,與目前大樓將陽台空間登記成「附屬建物」的模式也
不同。
  而以目前買賣實務上,「附屬建物」會與「主建物」、「公設」等面積,一併作為房子的權狀坪數計價,有陽台卻未登記的老公寓,等於白白損失3坪至6坪的陽台面積價格,因此,邱創智建議,屋主應主動辦理陽台面積補登,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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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成屋買賣價金 交易有保障(2010/1/18)

●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 蘋果日報-(信託成屋買賣價金 交易有保障)

  確認過戶才付款 總價1千萬收費6千~1萬

  農曆年前的交屋熱潮,伴隨不少交易糾紛,買方擔心付了錢卻拿不到房子、賣方則擔心房子過戶卻拿不到錢,雙方面臨買賣間的不確定性,造成緊張的對立關係;國泰世華銀行推出「成屋買賣價金信託」專案,費用在房屋總價的萬分之6~10,提高買賣雙方保障。

  預留後路

  國泰世華銀行信託部經理張齊家說:「房屋買賣的交易金額相當龐大,動輒百萬到千萬元,最怕交易過程有任何閃失。」例如賣方利用假權狀,騙取買方的購屋價金等事件層出不窮。
  這類常用的詐騙手法,通常是趁著租屋之便、在簽約時騙取屋主的身分證字號及權狀影本,再偽造證件、以屋主名義售屋,銷售中利用低於市價、獲取買方注意,讓人以為撿到便宜,並在簽下買賣契約時,就要求交付頭期款。

  信託流程需時1~2月

  過程中因詐騙集團可提出身分證與權狀,通常買方不疑有他、而交付頭期款。等到地政士將權狀送地政機關過戶時,才發現為假權狀,但為時已晚,頭期款已被騙走。
  由於買方通常無法辨識權狀真假,星展銀行建議,要避免此類詐騙的關鍵,在於確認過戶前、千萬不要將交付價金付予賣方。
  張齊家說,買方支付賣方的款項,分為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及交屋款4期,前3項各約房屋總價的10%,交屋款則有70%。
  利用「成屋買賣價金信託」的服務,買賣兩造共同委託銀行,並於約定過戶前,買方依約將應交付價金存入信託專戶,確認過戶手續辦妥後,銀行才將買方之前交付的各期款項、一次撥付給賣方,整個信託流程1~2個月。
  至於費用的部分,依個案情況調整,在總價的萬分之6~10;以1000萬元的房屋來說,信託費6000~10000元,買賣雙方拆帳各付3000~5000元,達到小錢即可防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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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保留地 改按遺產比例抵稅(2010/1/15)

●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中國時報-(公設保留地 改按遺產比例抵稅)慧

  公共設施保留地扣抵遺贈稅將大幅設限,財政部昨日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即日起改以公設保留地價值,占全部遺產或受贈財產總額的比例為抵繳上限,但去年1月22日以前發生的繼承或受贈行為,公設保留地仍可全數抵繳。
  舉例來說,遺產總淨額如果是1億元,按現有遺產稅率10%計算,納稅人要課1000萬元的遺產稅。如果遺產中包括價值10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過去可以全數扣抵遺產稅,但新規定上路後,因為公設保留地只占遺產總額的10分之1,所以納稅人只能扣抵100萬元。
  實務上,有很多人在生前以公告現值二成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申報遺產稅時,再整個以公告現值全數扣抵。雖然遺產稅最高稅率從原來50%調降到10%後,公設地浮濫扣抵已改善,但目前仍是有錢人逃漏遺贈稅主要工具。
  財政部指出,這次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規定,主要是配合去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的遺贈稅法,內容明定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低落的課徵標的物,採限額抵繳,而屬於不易變價且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更應予合理限制
。
  亦即,原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稅額規定,修正為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可扣抵應納稅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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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地未過戶 轉手獲利需繳綜所稅(2010/1/15)

●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工商時報-(買地未過戶 轉手獲利需繳綜所稅) 慧

  土地買賣時,如果沒有完成過戶者,將不適用土地交易免所得稅,一旦未過戶轉手的話,反而需要併入個人綜所稅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人認為土地交易免繳所得稅,而部分以土地買賣為業者,經常會在買進土地時,刻意不辦理過戶,等找到買主之後,直接過戶到買家名下,可是卻忘記這樣的買賣方式,在稅法上是屬於土地登記請求權,而土地可以免稅,登記請求權就得併入當年度的個人綜所稅所得,需要補漏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針對一些個案進行查核時,發現某甲在98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又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依據規定甲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
  國稅局強調,類似這種個案,在國內其實相當普遍,而且國人都認為反正土地所得免稅,不過戶,就可省掉一些費用的問題,然而,土地只要沒有完成過戶,在國稅局的認定上,就是屬於「土地登記請求權」,而不是「土地」,所以無法免稅,而且往往這樣的案例,到了最高行政法院,也都會支持國稅局的判定,所以,土
地交易最好別省下過戶這項程序,否則,賺錢被查到,一樣得補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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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豪宅贈子女(2010/1/14)

●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工商時報-(購豪宅贈子女)

  台塑王家以及頂新集團同時在日前舉辦豪門婚禮,王文洋及魏應交分別為他們的子女準備豪宅當作新居,國稅局表示,贈送的豪宅如果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話,需要繳交贈與稅,稅率10%。
  年關將近,趕著結婚的新人也較多,國稅局表示,基本上每年父母贈與子女的免稅額220萬元,不過如果當年度有子女婚嫁的話,可以再增加100萬元,如果是父母分開贈與的話,這部份的免稅總計可以達到640萬元都是免稅的。
  許多父母都會有幫子女準備新居的規劃,如果父母是將房地產登記在子女名下,而該房子的總價值超過上述的640萬元的話,當年度當然就會產生贈與稅的問題,但是,如果父母提早在孩子一出生就開始進行財務規劃,父親與母親分別每年贈與(過去免稅額為111萬元),則孩子在20歲時,總計在名下就有4,000萬元,當然,這樣的金額應該還是無法添購上億元豪宅的。
  國稅局將會對個案進行查核,贈與認定則以贈與的當年度為主,如果父母規劃得很好,加上是以貸款購置豪宅,只要房子頭期的自備款總額是子女名下的動產加上640萬元之內,就沒有繳交贈與稅的問題,否則的話,只要超過這個總數,就需要繳交10%的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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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約、平面圖 千萬看清楚(2010/1/11)

●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聯合報-(合約、平面圖 千萬看清楚)

  買屋防騙

  如何預防買屋「店面變車位」噩夢?住商不動產企劃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消費者一定要看清楚購屋合約與平面圖,不要聽信銷售人員片面之詞,以免後悔莫及。
  徐佳馨說,會發生「店面變車位」狀況,多與容積率有關;因為車位可以排除在容積率之外,有些建案一樓做為車位使用,就可以往上多蓋一樓,而且把一樓的車位當店面使用,只要不被檢舉,通常都沒事。
  徐佳馨指出,消費者要購買所謂「金店面」時,除一定要建商拿出平面圖仔細瞧外,合約也要看清楚,是車位就是車位,沒有模糊的空間;同時妥善保留合約、平面圖和廣告單,作為日後萬一發生糾紛的證據,也可找專業代書協助處理,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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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2010/1/11)

●九十九年一月八日 經濟日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慧

  岡山鎮林先生問: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遺產稅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7條之規定。本次修正明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繼承人並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的配偶,並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方式登記,稽徵機關應於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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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公設地 只能按比例抵稅(2010/1/11)

●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聯合報-(買公設地 只能按比例抵稅)

  節稅好康少了

  財政部賦稅署本周將發布新規定,未來民眾只要是「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及贈與稅,只能按比例抵繳,不再享有「全額抵繳」的節稅優惠。
  不過,財稅官員表示,如果民眾的私有地被劃定為公設地、或繼承取得的公設地,如果要用來抵繳遺產稅或是贈與稅,仍可享有全額抵繳遺贈稅的優惠,不受新規定的影響。
  官員說,拿公設地抵繳遺贈稅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抵稅價值,但公設地的市價一般只有公告現值的1到2成,因此形同「低買高抵」,不少有錢人透過購買公設地抵稅的方式節稅,市面上甚至還有代書仲介購買公設地幫有錢人節稅,因此財政部必須適度防堵這項遊走灰色地帶的節稅管道。
  國稅局官員指出,以前曾有一位納稅人原本要繳數千萬元的遺產稅,結果全部拿公設地來抵稅,最後一毛錢也不用繳,政府只收到一堆土地。
  至於公設地抵稅的比例要怎麼訂?官員舉例,假設王先生身後留下5,000萬元遺產,其中包括一筆市價100萬元、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公設地,扣除1,200萬元免稅額,乘上10%的稅率,原本要繳380萬元遺產稅,但用名下價值千萬元的公設地抵掉後,等於免稅。
  但新制上路後,王先生這塊公設地的抵稅價值只剩下76萬元。因為根據賦稅署訂出的計算公式,公設地的抵稅額度為遺產稅額X(公設地價值/遺產總額),因此王先生的公設地抵稅額為380萬X(1,000萬/5,000萬),也就是說,繼承人還要補繳304萬元遺產稅。
  官員強調,以往遺贈稅最高稅率高達50%,但去年1月23日政府將遺贈稅率大降為10%後,為防堵有心人藉此逃漏遺贈稅,造成政府收不到稅,手上卻留一堆公設地的怪現象,因此修訂遺贈稅施行細則第44 條,而行政院上周批准後,財政部本周將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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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增訂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現行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規(2010/1/7)

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增訂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現行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規定
更新日期:2009/12/30 18: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30 17:59:47)總統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現行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第5項所定各款規定者,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上述第5項所定各款規定,分述如下:(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自宅土增稅利多加碼╱新增一生一屋 豪宅也適用
〔記者邱燕玲、鄭琪芳/台北報導〕為刺激房市、鼓勵換屋,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行政院版「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自用住宅適用土地增值稅十%優惠稅率,除了現行「一生一次」之外,新增「一生一屋」規定,名下僅有一處房地的家庭,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不論換屋幾次,都可適用十%優惠稅率,估計約六成八家庭、四百二十三萬戶受惠,包括陽明山、外雙溪豪宅與中南部大坪數的房子也都受惠,一年稅收損失約四十億元。
若名下有多棟自用住宅,則仍只享有「一生一次」土增稅十%及重購退稅的優惠規定。
現行土增稅稅率為二十%、三十%及四十%,自用住宅用地則可適用十%優惠稅率,但一生只能適用一次,換屋兩次以上者就要適用一般稅率。至於「重購退稅」雖不限次數,但通常只有「小屋換大屋」才能適用。根據昨修正後的草案,新增「一生一屋」規定,不論換屋幾次,只要同時具備下列五項條件,就能享有十%優惠,以避免炒作: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畝(九十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畝(二一○坪)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土增減稅優惠 注意3要項(2010/1/7)

土增減稅優惠 注意3要項
更新日期:2010/01/01 03:14 馬婉珍/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馬婉珍/台北報導】
自今年開始,換屋族可依自身條件,爭取3大項土增稅減稅優惠,但專家提醒,仍應了解規定的門檻,並列出3大注意要項,以免因疏忽而。
一、公寓換大樓,未必符合「重購退稅」資格: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曾有位住在北市大安區的客戶,由30坪的公寓換到同是大安區的50坪電梯大樓,原以為由小換大、且是遷居到屋齡較新的房子,但卻未符合「重購退稅」的資格。
陳俊宏解釋,「重購退稅」是依土地公告現值做為基準,若新房子大於原有的舊房子,就符合申請標準;然而,因公寓產品的戶數少,住戶所分得的土地持分較大,反觀電梯大樓的戶數多,住戶分得的土地持分較小,因此造成新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小於原有舊房子,就無法享受「重購退稅」的優惠。
二、「重購退稅」應儘速在1個月內申請優惠稅率:要符合「重購退稅」資格,則可在繳完土增稅的1個月內,申請「一生一屋」或「一生一次」的土增減稅優惠。
陳俊宏舉例,假設劉先生賣了房子,收到土增稅的稅單後,稅單上註明於民國99年1月1日至1月31日繳納完畢,若劉先生已知新買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不如原有的舊房子,則可在2月1日起算的1個月內,也就是2月28日止,向稅捐機關申請「一生一屋」或「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
三、換屋族採「先買後賣」模式,不適用「一生一屋」:對於換屋族來說,若本身資金充裕或不願意因賣掉房子暫先租屋而搬家,日後買到房子又得再搬一次家,必須承擔多次搬家的痛苦,因此通常會採取「先買後賣」的模式。
陳俊宏提醒,若是「先買後賣」的換屋族,則無法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從「一生一屋」的規定來看,除了住宅是自用用途之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僅限於持有1間房子,而換屋族若採取「先買後賣」模式,就會造成同一時間擁有2間房子的狀態,因此無法符合「一生一屋」資格。

 庶民經濟新選項 地上權住宅 只買屋不買地(2010/1/6)

●九十九年一月六日 聯合報-(庶民經濟新選項 地上權住宅 只買屋不買地)慧

  民法物權編修正案通過 也可以和土地所有權人簽約 避免住家被高樓擋住視野

  立法院昨天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案,民眾將可選擇買屋不買地,「地上權住宅」成為庶民經濟新選項;住戶或商家也可和土地所有權人簽約,避免住家被高樓擋住視野或排除同類型商家進駐惡性競爭。
  法務部指出,房價過高是民怨之首,新法通過後,民眾在都會區買不起房子,可選擇買屋不買地,一般約定可擁有房子五十年的所有權,待年老後搬至地價較低的鄉村養老。
  此次修法,將原來的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明確規範為「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等特定目的之權」,讓民眾獲得更多的保障。
  例如有人家中可欣賞到一�G一大樓的跨年煙火,為避免前方空地蓋起更高樓擋住視野,可與空地的所有權人簽訂「眺望不動產役權」,先限制該地的建築物高度。
  又例如,有人在社區經營超商或咖啡店,為避免太多類似商店進駐、稀釋客源,可與店家一定距離範圍的土地所有權人簽訂「不動產役權」,請求對方不要將土地作為經營超商或咖啡店等同類型生意使用。
  新法也增訂「區分地上權」,只要設定一定空間的地上權,就可完成公共工程。例如貓纜設定距地高度六十至七十三公尺的空間為區分地上權,地主可獲補償,也可繼續使用貓纜下方的土地。許多建築物之間也可設置空中廊道,行人不用擔心刮風下雨。
  物權中有關「占有」制度也有變化,新制實施後,如果有人在參加跨年晚會或在夜店,誤將他人所有與自己相同的手機帶走,第三人即使買到這支手機,遺失這支手機者還是有權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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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物權編新增區分地上權(2010/1/6)

●九十九年一月六日 工商時報-(民法物權編新增區分地上權)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案,新增土地立體化使用的「區分地上權」,讓捷運及高鐵等公共建設上方,能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民間開發。草案也擴大「不動產役權」,確保美景不被高樓擋住,並得限制一定範圍內商家不得經營同一事業,以降低營業競爭。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修法說明中指出,民法是一部攸關人民生活的基本大法,法務部從92年起組成物權編修正專案小組,分三階段檢討,第一階段修正擔保物權,第二階段修正通則及所有權,分別在96年和98年通過,此次屬第三階段修法,主要修正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典權。
  昨天三讀通過的條文,將現有侷限於地面的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和 區分地上權」,草案中明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者,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的限制。以大眾捷運上方建築為例,其成立的地上權若未定有期限,即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間,視為地上權的存續期限。
  草案也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的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以因應土地價值的變動。未定有地租的地上權,如因土地的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修正草案也規定,地上權人應依設定的目的及約定的使用方法,為土地的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的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第5章地役權則擴張為「不動產役權」, 也就是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包括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的權利。
  舉例來說,某人為了可以遠眺住家前方的美景,和前面空地的所有人簽訂「遠眺地役權」契約,請求他的土地建物不可高於多少公尺,以免妨礙其景觀。
  不動產役權在商業行為上的運用,則可為避免商業競爭,與週遭一定距離土地所有人簽訂「地役權」契約,要求其他人不得自行或出租第3人經營同一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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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增減稅優惠 注意3要項(2010/1/3)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工商時報-(土增減稅優惠 注意3要項)

   ﹝1﹞公寓換大樓未必符合重購退稅
﹝2﹞重購退稅應1個月內儘速申請
   ﹝3﹞先買後賣不適用一生一屋

  自今年開始,換屋族可依自身條件,爭取3大項土增稅減稅優惠,但專家提醒,仍應了解規定的門檻,並列出3大注意要項,以免因疏忽而。
  一、公寓換大樓,未必符合「重購退稅」資格: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曾有位住在北市大安區的客戶,由30坪的公寓換到同是大安區的50坪電梯大樓,原以為由小換大、且是遷居到屋齡較新的房子,但卻未符合「重購退稅」的資格。
  陳俊宏解釋,「重購退稅」是依土地公告現值做為基準,若新房子大於原有的舊房子,就符合申請標準;然而,因公寓產品的戶數少,住戶所分得的土地持分較大,反觀電梯大樓的戶數多,住戶分得的土地持分較小,因此造成新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小於原有舊房子,就無法享受「重購退稅」的優惠。
  二、「重購退稅」應儘速在1個月內申請優惠稅率:要符合「重購退稅」資格,則可在繳完土增稅的1個月內,申請「一生一屋」或「一生一次」的土增減稅優惠。
  陳俊宏舉例,假設劉先生賣了房子,收到土增稅的稅單後,稅單上註明於民國99年1月1日至1月31日繳納完畢,若劉先生已知新買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不如原有的舊房子,則可在2月1日起算的1個月內,也就是2月28日止,向稅捐機關申請「一生一屋」或「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
  三、換屋族採「先買後賣」模式,不適用「一生一屋」:對於換屋族來說,若本身資金充裕或不願意因賣掉房子暫先租屋而搬家,日後買到房子又得再搬一次家,必須承擔多次搬家的痛苦,因此通常會採取「先買後賣」的模式。
  陳俊宏提醒,若是「先買後賣」的換屋族,則無法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從「一生一屋」的規定來看,除了住宅是自用用途之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僅限於持有1間房子,而換屋族若採取「先買後賣」模式,就會造成同一時間擁有2間房子的狀態,因此無法符合「一生一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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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打字怎無效?老婦打贏官司(2010/1/2)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聯合報-(遺囑打字怎無效?老婦打贏官司)

  與榮民薛岳同居30年 薛口述遺囑財產給她 見證人以電腦打字 榮服處只認手寫本 還好法院還公道
  重聽的花蓮縣九十歲婦人宋玉露為爭遺產,不惜請律師幫忙打官司,原因是花蓮榮民服務處拒絕由她繼承榮民薛岳的遺產;法院昨判她勝訴,生平第一次打官司的她,開心極了。
  宋玉露照顧榮民薛岳卅年,薛生前委託議員傅朝明與鄰居見證,口授遺囑將財產交給她;但花蓮榮服處以民法規定,口授遺囑需筆記,而薛的遺囑是打字,不承認遺囑效力。宋婦提起民事訴訟,法官認為電腦打字符合代筆遺囑要件,判她勝訴
。
  縣議員傅朝明表示,薛岳是在九十三年委託他和兩名鄰居做為口述遺囑見證人,「當時為求慎重,記錄後還特別以電腦繕打,與其他兩人共同簽名後,再由薛岳簽名用印。」哪知道榮服處指電腦打字不算數,堅持要手寫本。
  花蓮榮民服務處專員洪聰齡表示,榮服處有義務保護榮民遺產,有爭議的遺囑經法官查明後,榮服處尊重法院判決,不會再上訴。九十歲的宋玉露可以獲得一百五十五萬元的遺產。
  宋玉露的鄰長林玉英說,薛岳在台沒有親人,因與軍系大老薛岳同名同姓,生前有個綽號叫「老將軍」,與宋奶奶同居多年,還多次同回四川老家探親;兩老感情深厚,只差形式上的「結婚」儀式而已。
  宋玉露昨天回憶說,丈夫也是榮民,很早過世,卅年前,她與小她兩歲的薛岳像「老來伴」同居,兩人互相扶持,她顧及榮眷可續領丈夫的終身俸,始終未與薛岳結婚。薛岳於九十六年病故。
  獲悉打贏官司,她笑說:這輩子第一次打官司,「有事擱在心頭,吃不好、睡不下,如今終於可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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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一屋減稅優惠 明起生效(2010/1/2)

●九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 經濟日報-(一生一屋減稅優惠 明起生效) 慧

 同時符合持有逾六年、一定面積以下等六大條件 可無限次適用土增稅率10%

  國人換屋,明(99)年1月1日起,新增一項減稅優惠,凡是名下僅有一屋,且過去已經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土地增值稅率10%者,未來再換屋時,符合持有達六年以上,一定面積以下等條件者,即可一生「無限次」重複使用土增稅率10%優惠稅率,
不限一次。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已經總統令在30日公告,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第三天(即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財政部指出,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日落在明年以後者,即具有使用新增「一生一屋」的換屋減稅優惠。
  目前換屋族可以享有的減稅優惠,只有每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的10%最低土增稅優惠稅率,以及無限次的重購退稅(包括土增稅及所得稅),財政部說,明年元旦以後生效的「一生一屋」低換屋稅率,稅率比照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但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依據修正後的稅法條文,申請適用「一生一屋」換屋低稅率者,必須同時符合六項條件,包括:

  一、個人「一生一次」的低稅率優惠已經使用過。

  二、因換屋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地區不
超過1.5公畝(約45.4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
公畝(約105.9坪)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
宅以外的房屋(即僅限持有一屋)。

  四、出售前已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六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
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六、出售前五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財政部指出,「一生一屋」低土增稅率優惠,是為了減輕換屋族的購屋負擔,適用要件為目前各項購屋或換屋租稅獎勵中最為嚴格者,必須全數符合之下才可以適用
。
  換屋族若已經訂約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財政部說,土地所有權人「一生一次」優惠若已用過,可以檢視「一生一屋」條件,符合資格者,可以考慮將申報日延後到明年,即可再按10%的「一生一屋」換屋稅率繳納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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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分割 遺囑指定較不易生爭執(2010/1/1)

●九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 工商時報-(遺產分割 遺囑指定較不易生爭執) 慧

  社會上常有因遺產無法協議分配,親人互相反目的事發生,所以,在財富規劃時一定要瞭解遺產之分配問題。在人過世之後,其所遺留之財產便會由其繼承人所繼承,若繼承人有數人時,則該等人對遺產則形成「公同共有關係」,在尚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情形下,繼承人不能單方面主張財產分配或占有某特定財產,遺產必須經由分割,才能將財產順利分配給各繼承人。
  我國民法規定的遺產分割方法有三種,即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以及裁判分割。所謂「遺囑指定分割」,是指被繼承人於生前以遺囑指定財產分配之意思,或以遺囑委託他人分割,此種分割方式較有效且較不易爭執,惟我國人在律師處立遺囑之情形尚未普遍,因此造成諸多遺產分配之糾紛。今若被繼承人未以遺囑來指定遺產分割方式時,要分割遺產便需仰賴「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了!
  所謂「協議分割」,係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之方法達成合意,進而對遺產進行分割之謂,此為共同繼承人間之契約,自然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常見的狀況是其中一個繼承人不願協商或找不到該繼承人,造成遺產無法協議分配。
  另外,遺產分割協議係一種不要式行為,共同繼承人間口頭或書面達成協議均無不可,惟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後,其並未因此而取得分割遺產之單獨所有權,其僅取得「履行分割協議之請求權」而已,若有繼承人於協議後反悔拒不履行,便必須提起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訟以解決之。
  另外,關於「裁判分割」,則是請求法院分割遺產,惟其僅具有「協助」之性質,因此在無遺囑情形下,共同繼承人間仍必須先為協議,當無法協議時,才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所謂「不能協議」,包括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能,而不包括繼承人不依約履行之情形,因此,共同繼承人就遺產已經成立分割協議者,若繼承人中有拒絕辦理
分割登記之情形,他共同繼承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依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此種訴訟與這裡所說的「裁判分割」是完全不同的。
  遺產分割之方法,計有「原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兩種,亦即將遺產比例分割、分配或將遺產出售後分配價款予各繼承人,亦得將遺產原物全部分配於其中一人或數人,對於未分得遺產之其他繼承人,則以金錢補償之。在財富規劃時,一定要瞭解上述三種分割遺產之方法,才可正確使繼承人得到其應有之遺產。(本文由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陳奕仲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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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增稅優惠稅率 一生一屋 明年適用(2010/1/1)

●九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 工商時報-(土增稅優惠稅率 一生一屋 明年適用)

  財政部昨天表示,地主雖然可能在今年底以前訂約出售房地,但只要「申報」土增稅的日期在明年1月1日以後,即可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10%。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公布,自明(99)年新實施的課稅法律包括:

  一、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自99年1月1日至105
年12月31日止的7年內,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停徵證
券交易稅。

  二、自99年1月1日起,貨物稅裁處罰鍰倍數從原規定5倍至15
倍,降低為1倍至3倍。

  三、契稅的怠報金,新訂最高不得超過1萬5,000元。

  四、使用牌照稅,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處應納稅額2
倍罰鍰,增訂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五、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

  六、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交易所得分離課稅10%。

  七、個人出售自用住宅,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
10%。

  財政部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已使用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以後,第二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下列5項條件者,才能適用10%優惠稅率: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
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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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年前賣農地沒過戶怎辦(2009/12/30)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 蘋果日報-(32年前賣農地沒過戶怎辦)

讀者吳先生詢問:

  我父親於1977年將桃園1筆農地賣給1位非自耕農身分陳先生,因當時法令規定非自耕農身分不可買賣農地,因此僅簽定簡易買賣契約,無法辦理過戶,陳姓先生雖付了錢,事隔30幾年了,土地長滿草仍荒廢中。
  現在土地公告現值也漲了,土地所有權人仍在父親名下,當初留在家裡的買賣契約也遺失了,但對方音訊全無,無法聯絡,生死未卜;目前父親年事已大,想處分這筆農地,請問專家,以法律立場是否可以處分?或如何處理較妥適?

 請求權15年結束即可處分(2009/12/30)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 蘋果日報-(請求權15年結束即可處分)

  專家意見

  游鉦添律師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建宏回答:

  讀者之父親於1977年將農地出售予非自耕農的陳先生,雖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第128條另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通常依實務經驗,買賣雙方應會於土地買賣契約內約定,待法令准許農地可辦理移轉時再為過戶程序。而從2000年初《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我國人民買賣農地就無身分之限制,換言之,買受人陳先生自2000年起即有權請求出賣人,即讀者之父親,配合辦理農地過戶登記。

  期間若處分恐遭求償

  請求權可行使的期間為15年,從2000年算起即至2015年止,陳先生若超過此期間再為請求,讀者父親便可主張15年時效已完成,而拒絕辦理過戶登記。
  不過,建議讀者仍須積極連絡陳先生或其繼承人辦理移轉登記,倘若在時效完成前擅自處分農地,恐遭陳先生或其繼承人,對讀者父親求償違約之損害賠償;而如果無法與陳先生或其繼承人取得連絡,建議讀者父親仍應等待買受人請求過戶的時效完成後,再行處分農地,則無爭議。

  李建宏小檔案

  現職:游鉦添律師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法院法警、律師
  專長:民事、刑事訴訟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畢業
  資料來源:李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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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穌見證分產 判有效(2009/12/29)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蘋果日報-(耶穌見證分產 判有效)

  爭300坪地 7兄弟姊妹教會和解 老么反悔

  彰化施姓家族七名兄弟姊妹,因母親生前將市值二百三十萬元的近三百坪建地獨贈么兒施馨豪,卻未完成過戶即過世,兄姊質疑么弟偽造文書爭產,雙方纏訟,最後七人到教會,約定在主耶穌見證下投票處置,經表決決議土地分七份並簽字和解,但么弟反悔,台中高分院日前以表決有效,判么弟須遵守。

  家族糾紛

  施家大姊施玉鳳昨氣憤說:「他(指么弟施馨豪)太鴨霸了!」且未盡照顧母親的責任。六名兄姊的委任律師張柏山說:「因為都是基督徒,才會到教會尋求和解,表決過程有全程錄影,雖是在法庭外和解,也不能一下說好,一下子又說不好。」記者聯絡不上么弟,不知回應,而協助施家表決的鹿港真耶穌教會則不願受訪
。
  判決指出,施家兄弟姊妹共五男二女,前年七月二十五日,七人的母親施林阿?(七十五歲)因慢性腎衰竭等病症就醫急救,兩天後病故,大兒子施永安等人申請母親的遺產清冊,才發覺母親名下的五筆土地已經贈與么弟施馨豪,但未辦妥移轉登記。

  不滿母獨贈 互告纏訟

  六名兄姊質疑么弟趁母親意識不清,盜用母親名義辦理土地贈與,因此控告么弟偽造文書,么弟則控告六名有繼承權的兄姊須配合辦理土地移轉登記。
  彰化地檢署傳喚代書,代書證稱施母意識清楚,同意要把土地贈與么兒,醫護人員也說施母到醫院就醫時,沒有意識不清;兄姊們則反駁,父親在世曾說財產一人一份,且土地上還有其他兄弟的房子,母親不可能置其他子女於不顧。
  檢方調查後,么弟偽造文書不起訴,民事一審也判決六名兄姊要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六名兄姊不服上訴後,么弟邀集兄姊到鹿港鎮的真耶穌教會調解,和解書載明:「為了兄弟姊妹相親相愛和好不再吵架,由施馨豪邀集教會長老等人在主耶穌的見證下為兄弟姊妹的爭執作出意見表決……,可成法律證物具絕對效
力」等語。

  土地分7份 5人贊成

  雙方決定投票表決由么弟獨得土地或分成七份,除了么弟沒投票外,共有五人贊同分成七份,一人因文件未備齊無法投票,最後做成均分土地的決議,並在和解書上簽字,牧師則簽名當見證人;但到了法院,么弟以投票是兄姊們自行所為,不具效力。
  但是法官以么弟表決當天有到教會,並看見兄姊們設投票箱投票,且牧師也有簽名,此外,贈與還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繼承人(指六名兄姊)有權撤銷,所以么弟必須遵守投票的結果,撤銷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施母將近300坪建地獨贈么兒,未完成過戶即過世(房屋土地為爭執財產之一)。

  么弟施馨豪邀兄姊到教會,在耶穌見證下投票處置家產土地。

  施家7人經投票,決議將土地分7份並簽字和解,且派人全程錄影,教會牧師也佐證,但么弟事後反悔。

  各種和解方式的優缺點

  私下或找律師和解:方便快速,但找律師須付費
  法庭內和解、鄉鎮市公所調解:法庭內和解具判決效力;透過調解委員會和解,若經法院核定後亦同,且不須付費刑事和解:公訴案件(如性侵)即使和解也不得撤回,但檢察官、法官會做為
處分、量刑的參考
  和解時效:侵權行為須在2年內提出;債權給付最長為15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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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中古屋 釐清稅費繳納(2009/12/28)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 蘋果日報-(買賣中古屋 釐清稅費繳納)

  賣方付土增稅 買方付契稅 房屋 地價稅以交屋日分算

  買賣中古屋,想要辦理過戶手續、順利交屋,買賣雙方必須先將各項稅費繳交完成,也就是俗稱的「完稅」,主要稅費有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專家提醒,雖然現在中古屋買賣,多有仲介業者和地政士處理,已省事許多,但建議購屋族仍應清楚各項稅費,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保障權益

  中信房屋北縣特約地政士黃勝榮指出,中古屋買賣流程中的「完稅」階段,應繳稅費主要有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4種,土地增值稅在完稅階段即由賣方負擔、契稅則由買方全額負擔,一般來說,契稅核定是按契價乘以6%買賣稅率來課稅,所以建議按評定標準價課稅,稅負較輕。

  代書費多由買方繳納

  而房屋稅及地價稅是以年度課稅,故買賣雙方會以交屋日作為分界。以地價稅為例,地價稅核課時間為1月1日到12月31日止,繳費期間為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若交屋時間為今年8月1日,稅單會寄由買方繳納,因此從1月1日到8月1日共243天的稅費,則應由賣方補貼給買方,房屋稅同樣以此類推。
  東森房屋法務處副理周秉瀛指出,除了上述主要稅費外,買方另須繳納印花稅、地政規費、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費等費用,賣方則有銀行抵押權塗銷的代書費須繳納。
  另外,水、電、瓦斯、管理費也是分算的重要項目。原屋主應於交屋時提供上期相關繳納單據,若有遺失或無法提供等狀況,代書通常會在現場以電話向水、電、瓦斯公司查詢欠費狀況;水電費以抄表日至交屋日除以60天計算互為找補,管理費則以30日換算,若有欠費則一?計算。
  代書費通常會在交屋時,待水電、瓦斯、管理費等切算清楚後,再向買方收取,不過也有在簽約時預收代書費、交屋時再多退少補的情況,但較為少見。
  此外代書費雖一般由買方繳納,不過周秉瀛說:「各地民情不同,中北部多由買方繳納代書費,南部卻較常見由買賣雙方分攤各半費用繳交。」

  自住者適自用地價稅

  最後在買賣流程都順利告一段落時,買方須記得辦理自用住宅地價稅。黃勝榮指出,地價稅一般稅率為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稅率卻僅有千分之二,若無辦理自用住宅地價稅,而以地價稅一般稅率課徵,購屋族將損失重大。
  黃勝榮提醒購屋族:「現行的代書作業流程,通常將該項目列入免費服務之中,購屋族記得提醒並要求地政士代為辦理,以爭取自己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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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藉贈與公設保留地 可移轉容積(2009/12/27)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 經濟日報-(藉贈與公設保留地 可移轉容積) 慧

  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表示:藉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特性,逐步安排轉而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實際目的,其實質贈與移轉財產係在98年8月3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在98年9月1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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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稅復查申請限制(2009/12/27)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 經濟日報-(遺贈稅復查申請限制)

  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及第2項規定,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對核定應納稅額或補徵稅額並無不服,僅對應繳納稅額確有困難而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如嗣後對核定稅額不服且已超過申請復查期限,就不能再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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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房產 留意土值增值稅(2009/12/26)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 經濟日報-(買賣房產 留意土值增值稅) 慧

  稅務局呼籲應審慎從事財產規劃 以免徒增租稅負擔

  台南訊 隨著兩岸議題發燒,房產土地交易也益顯熱絡,在稅務方面更要謹慎注意外,針對土地已出售並辦妥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事後買賣雙方解除原契約,將土地返還原出售人,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負擔稅款等問題也需重視。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13號判例,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依土地法第72條規定,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
  因此,申請人自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請辦理。
  而此類案件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又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等要件者外,依法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鑒於此,稅務局也呼籲民眾應審慎從事財產規畫,以免徒增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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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檢測是否為海砂屋(2009/12/26)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 蘋果日報-(須檢測是否為海砂屋)

  購屋小撇步

  購買中古屋除了要仔細看格局、有無漏水或壁癌、通風採光是否佳等問題之外,建議可在購買前做海砂屋與輻射屋的檢測,讓自己安心也是種保障。中古屋有一定的屋齡了,加上較不清楚早期的施工品質,若碰巧買的是海砂屋,影響結構也無法確保居住安全;若是輻射屋,由於鋼筋已受輻射污染,會放射出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於是,我在付完尾款前,特別要求屋主讓我做完海砂屋與輻射屋的檢測,確保品質、結構無誤後,才完成交屋。或許得花時間多跑一些流程、手續,但購屋中古屋得多做這項動作,有保障,家人也住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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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法翻修 更便民(2009/12/23)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經濟日報-(行政訴訟法翻修 更便民)慧

  訴訟須至原告戶籍所在地院提出 相關文書可以傳真遞送

  立法院昨(22)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司法院表示,「便民」是修法的重點。此次修法調整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規定,採「以被就原」原則,便利人民訴訟,即訴訟要至原告的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
  這次還增訂訴訟文書的遞送方式,可以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
此外,司法院將規劃在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審理各地發生的交通糾紛。
  司法院表示,此次更修法除了重新檢視2006年提出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之外,也因應近年來民事訴訟法多次修正後,所需要搭配修正的條文一併檢討,以讓行政訴訟更完備。昨日立法院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63條、增訂五條,共68條。
  在便利人民訴訟方面,主要是調整、增設管轄的特別規定,將採「以被就原」原則,被告牽就原告,假如原告住台中,被告住台北,那麼被告要牽就原告南下台中打官司。
  剛三讀的「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在不動產訴訟的部分,除了徵收、徵用或撥用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外,其他和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有關之不動產訴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也可由被告公務所或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另外,在第15條之1、15條之2,也明訂: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保險訴訟管轄權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所有,若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則由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而公務員職務關係的訴訟,管轄權則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因應現代通信科技發展,第59條、第83條增訂人民可以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第73條則增訂寄存送達自寄存的日期後十日發生效力,以避免當事人外出、旅遊期間若來不及獲知寄存文件內容,而影響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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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費用納入行政訴訟費(2009/12/23)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工商時報-(民事費用納入行政訴訟費) 慧

  立院三讀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明訂民事法院移送行政法院的案件,當事人若原本繳納的是民事訴訟費用,應視為行政訴訟費用的一部份,若有超收,法院應主動退回。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指出,現行民事法院移送行政法院案件,當事人還需再多繳一筆費用,行政訴訟法三讀後,未來民事法院移送行政法院案件,當事人原繳納的民事訴訟費用,即應視為行政訴訟費用的一部份,若有超收溢收的情況,法院應該主動退回。
  此外,為保障訴訟當事人權益,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亦明訂,對於無訴訟能力當事人送達訴訟結果時,亦應另送達給當事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呂學樟舉例,若對未成年人送達結果時,應同時向當事人的父母送達。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同時規定,若採「寄存送達」應該在寄存之日起經過10天才發生效力,以避免當事人在外出旅遊期間收到寄存送達,因為來不及獲知寄存文件的內容而影響到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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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東租押金 可列損耗費用(2009/12/22)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二日 經濟日報-(二房東租押金 可列損耗費用) 慧

  礁溪鄉林小姐詢問:如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租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並應申報綜合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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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贈人 恐得自繳贈與稅(2009/12/22)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二日 經濟日報-(受贈人 恐得自繳贈與稅)慧

  贈與人未繳納...

  依稅法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不過若受贈人接獲國稅局寄來的贈與稅單,不要太訝異,可能是因為贈與人沒有合法繳納贈與稅。
  南區一位王先生上個月時接獲南區國稅局寄來贈與稅單,但他未曾贈與過財產給任何一個人,事後王先生想起,去年祖父曾經贈送他一棟透天樓房,但王先生認為他非贈與人,國稅局為何對受贈人發單開徵贈與稅,是不是找錯課稅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確實獲贈祖父名下僅有的一棟透天樓房,雖然南區國稅局先對王君的祖父寄發贈與稅單,但王君祖父逾期未繳納,國稅局也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由於其祖父名下已無其他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欠稅,國稅局才按規定以受贈人王君為納稅義務人,對其發單催繳。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指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行蹤不明、超過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或是死亡時有贈與稅尚未核課,都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此,若贈與人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稅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又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不要以為國稅局就課不到稅,受贈人還是要負起繳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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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瞞凶宅轉賣 事發倒賠86萬坐牢(2009/12/22)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二日 蘋果日報-(瞞凶宅轉賣 事發倒賠86萬坐牢) 慧

  男子李(火冏)祺四年前便宜買入蘆洲一間凶宅,轉賣賺得七十七萬元,後來新屋主發現是凶宅,氣得告李詐欺並求償,高等法院認定,凶宅屋價應打七折,昨判李須賠買家一百六十三萬五千元,李不但倒賠八十六萬五千元,還被依詐欺罪判刑八月服刑中。

  屋價打七折

  記者昨走訪北縣蘆洲市信義路二樓凶宅,無人應門。判決指出,該屋二○○五年二月發生女房客燒炭自殺命案,半年後李得知此事,出錢以友人陳希照名義買下,以低於市價的四百六十八萬元成交,李隨即隱瞞凶宅事實委託仲介轉賣。
  男子張(火丁)煜兩個月後以五百四十五萬元買下該屋,入住不久就聽鄰居說該屋曾有人自殺。張除了怒告李詐欺附帶民事賠償,另控告契約上的賣方陳希照,要求減價。
  板橋地院日前依凶宅屋價打七折的鑑價結果,判決陳賠償張一百六十三萬五千元,換句話說,買到凶宅的張,可分獲李、陳賠償一百六十三萬五千元,共三百二十七萬元。律師岳珍說,李是詐欺被告,陳是契約賣方,都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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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底埋廢水管 國賠203萬(2009/12/22)

●九十八年十二月廿二日 蘋果日報-(屋底埋廢水管 國賠203萬) 慧

  貿易商蘇永發十七年前在高雄縣永安工業區旁購買一棟三層樓透天厝,因為屋內瀰漫刺鼻的臭味,住不下去搬走。三年前縣政府通知他房屋下陷、要他緊急遷離,才知道地底下埋設的兩條排放工業廢水的涵管破裂,沖走地基。

  「縣府知情還發建照」

  他一怒之下聲請國賠,高雄高分院昨判決高雄縣政府有疏失,應賠償兩百零三萬元定讞。
  蘇永發昨得知判決結果說:「縣府早知地下有工業涵管,卻違法核發建照,事後又疏於管理拒絕賠償,到底是誰的錯?」蘇永發向高雄縣政府與管理永安工業區的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國家賠償重建費三百四十四萬,兩單位拒絕賠償,他轉而向法院提出國賠訴訟。
  法院審理指出工業區開發完成後產權登記為縣政府,高雄縣政府應負管理維護責任,須賠重建費用,但蘇男曾拒絕縣府以灌漿補強地基的提議,應負三成過失,判縣府賠兩百零三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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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契約 談妥再簽(2009/12/21)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工商時報-(租屋契約 談妥再簽) 慧

  在外租屋就怕權利受損,許多租屋族租屋簽約時都會遇到不少房東以文具行制式契約當作租賃契約,但是房仲業者要提醒民眾,制式契約內有許多不對等條例,簽約前最好與房東協議修正。
  21世紀不動產企研室表示,文具行所購買的制式契約內,有一條關於承租期滿的契約,當承租方於租期屆滿不及交還房屋的時候,房客每個月必須要賠償出租方「5倍租金」,直到搬遷完成,建議將違約金修訂從5個月改為2個月以內會比較合理。
  而制式契約條文內也明定「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如果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增加部份應由『乙方(房客)負責補貼』,乙方(房客)不得異議。」住商不動產法務室協理吳光華說,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房屋稅或是增值稅等稅費,應由房東自行吸收,最好協議修正契約為由房東支付。
  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也表示,現成的租屋契約內也有一條「租賃期間若乙方(租客)違背契約各項條約時,任憑甲方處理」。許榮濱表示,「任憑處置」的認定標準模糊不清,且此項條約對房客相當不利,最好與房東協議刪除,避免不肖房東對房客要求無限上綱。
  此外,太平洋房屋契約部蕭朝陽經理也提醒租屋族,租屋簽約時會約定提前解約之違約金,通常約定違約金以1個月為宜;而租屋押金則不得超過3個月。
  21世紀不動產企研室表示,制式契約要注意調整外,房東答應任何約定,最好加註在契約內,日前就發生房東口頭答應租屋附家具,不過沒有明定在契約內,簽約後房東不認,房客也拿不出證據,導致租客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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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款私校 所得額20%內列報(2009/12/21)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經濟日報-(捐款私校 所得額20%內列報) 慧

  埔里黃小姐問:本人直接捐款給某私立大學的捐贈,可否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款,列舉扣除之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給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所得
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黃小姐係直接對私立大學捐款,與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屬二種不同的捐贈態樣,該筆捐款僅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一般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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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地未過戶 轉售獲利要課稅(2009/12/21)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經濟日報-(購地未過戶 轉售獲利要課稅) 慧

  竹北蔡先生問:購買土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是否要課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民眾購入土地後,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轉手出售給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因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故其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交易利得,核屬其他所得,應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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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文依原習慣(2009/12/17)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工商時報-(大法官釋文依原習慣)

  司法院大法官日昨作出第668號解釋文指出,民法繼承編在台灣施行已逾64年,為避免民法繼承編未施行前的繼承關係久懸不決,有礙民法繼承法秩序的安定,凡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而至本解釋公布之日止,尚未合法選定繼承人者,即日起,應適用現行民法繼承法制,辦理繼承事宜。大法官指出,民法繼承編施
行法第8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的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定其繼承人。」
  這裡所指「依當時的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應包含依當時的法律不能產生選定繼承人的情形,所以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當時的法規或習慣得選定繼承人者,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
  民法繼承編是在民國34年10月25日施行。大法官認為,在此之前,應適用先前的台灣繼承習慣,不因之後民法繼承編規定施行而受影響。
  本件解釋案是因鄭姓台南縣民,在96年2月13日檢具親族會(親屬會議)決議等相關資料,主張其係依日據時期台灣繼承習慣,經親屬會議同意所選任無直系血親者為戶主繼承人及財產繼承人,向台南永康地政所申請辦理台南縣11筆土地的繼承登記。但台南永康地政所認為,本件應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其繼承人,可是鄭姓
縣民不是民法所定的法定繼承人,乃依土地登記規則駁回鄭某的申請,鄭某於是打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要求大法官作法律統一解釋。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發表聲明指出,尊重大法官作成的解釋文。但卻認為,該號解釋除有權論斷外,違反大法官一貫見解,而賦予期待利益者絕對的信賴保護,以致就特定繼承事件,長期排除依現行民法繼承編在台灣施行後,得取得法定繼承權者的權利,於法有違且無理由,該院「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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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障繼承遺產 扣除額557萬(2009/12/17)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經濟日報-(殘障繼承遺產 扣除額557萬)

  台南市南區陳先生問:父親日前逝世,聽說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何項資料?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扣除557萬元 (94年以前為500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
除。
  申報時要檢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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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還要繳稅 沒錢?再法拍(2009/12/17)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聯合報-(法拍還要繳稅 沒錢?再法拍)

  林姓男子經商失利欠銀行錢,公司名下的營業場所遭法拍還債,但「債」卻未因此而了,他又接到國稅局兩百多萬元的法拍需課營業稅的稅單;林姓男子無力繳稅,被二次法拍其他財產抵稅。
  國民黨立委陳淑慧日前接獲林姓男子投訴,認為債務人財產被法拍已夠慘了,竟還得繳交因這筆「交易」產生的五趴營業稅,明顯是稅制不健全、以致侵害債務人權益,決定提案修訂營業稅法,法拍產生的營業稅,改由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繳交,以免已沒錢的債務人被政府「二次剝皮」。
  據了解,林姓男子公司在台北市,以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後因還不出貸款,銀行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得四千餘萬元。
  未料沒多久,林又收到台北市國稅局的營業稅單,要他繳交法拍價款百分之五、共兩百多萬元的營業稅。林無力還款,「二次法拍」其他財產,因而向立委陳淑慧投訴稅制不公。
  稅捐稽徵法規定,法拍房產產生的土地增值、地價、房屋稅,優先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但法律並未規定因法拍產生的營業稅有優先權,僅能事後再向債務人徵收。
  陳淑慧認為,營業稅屬消費稅,法拍產生的營業稅由拍定人、買受人繳交,較符消費稅課稅原則;據悉,行政院賦改會五月的營業稅檢討會,也認為拍賣產生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修法改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陳淑慧提出的案營業稅法修法案,正在財政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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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009/12/15)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經濟日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慧

  《閱報秘書》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的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由於民法規定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需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前提,目前,導致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因素,除了配偶一方死亡外,還包括離婚與婚姻面臨無效。
  因此,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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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取得不動產 免課土增稅(2009/12/15)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經濟日報-(離婚取得不動產 免課土增稅)慧

  夫妻分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限一方死亡時…

  夫妻申請行使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限一方死亡時,財政部指出,夫妻因故離婚或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也可主張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取得的不動產產權,可比照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發布課稅解釋指出,夫妻因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比照配偶一方死亡的規定,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增稅。
  舉例來說,甲、乙為夫妻,因性情不合離婚,甲乙婚後共同打拚事業,但財產全歸甲名下,包括現金、不動產等共計5,000萬元,依據民法規定,乙可申請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最高達2,500萬元。若乙因此取得甲名下的不動產,價值在2,500萬元以內,即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財政部因此指出,不論係配偶一方死亡或發生離婚的事實,均屬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兩者皆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配結果若配偶一方取得土地所有權,依法屬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的權利,雖不課徵土增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在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財政部規定,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應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協議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則上以配偶雙方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則以向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提醒民眾注意,95年12月6日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剩餘財產差額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是以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包括夫妻雙方在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的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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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用重購退稅=換屋免稅(2009/12/14)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聯合報-(善用重購退稅=換屋免稅)慧

 立法院上周通過土地稅法修正案,新增「一生一屋」的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資深會計師建議,換屋申請土增稅優惠稅率,不限定「一生一次」,若搭配「重購退稅」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一毛也不用繳。
 資深會計師指出,3種節稅方法以「重購退稅」最划得來,因為政府會退還繳過的土增稅,等於免稅。但也因為免稅,所以限制比較嚴格,像是必須在賣屋後的2年內買新屋。要注意的是,新屋在購買後5年內不能移轉、改為營業用或出租等其他用途,否則就會被追回原先退還的土增稅。
 有民眾會問「如果沒有能力在賣屋後2年內買屋,無法享受退稅的好處,應該如何申請土增稅優惠稅率?」
 會計師指出,如果名下的房子不只一間,賣掉的房子超過都市地區45坪、非都市105坪,就只能選擇「一生一次」的土增稅10%優惠稅率。不過,每個人只能申請一次。
 至於新增的「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雖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但其他條件限制頗為嚴格,像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處房地」、「出售前持有土地6年以上」、「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才有資格申請「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避免被投資客濫用。
 國內一般家庭平均換屋3到4次,自用住宅使用約10年,新增「一生一屋」的規定可減輕民眾換屋的壓力。
 官員提到,目前土增稅按房地漲價的幅度,分別要課徵20%、30%、40%不等的稅率,漲幅愈高稅率也愈高。
 基本上,對於短期內有換屋需求的民眾來說,「重購退稅」最有利;否則就申請「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10%的優惠稅率也有不錯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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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教育扣除額 須有正式學籍(2009/12/14)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經濟日報-(報教育扣除額 須有正式學籍)慧

 內埔鄉鍾先生問:已成年子女就讀推廣教育中心開設之學分班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國人至國外遊學或留學、就讀推廣教育中心開設之學分班或進修班日漸普遍,本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欲列報在校就學之已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免稅額,須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院校且具正式學籍,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另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亦須符合具有正式學籍之規定,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該所進一步表示,現階段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教育部均未予採認,故不具「正式學籍」,如有已成年之扶養親屬在大陸地區就讀,其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均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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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報秘書》公告現值(2009/12/14)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經濟日報-(《閱報秘書》公告現值)慧

 台灣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自民國79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已採兩價分離制,公告現值是做為土地移轉、設定典權與政府徵收土地的補償地價依據;公告地價則是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參考價格,及政府對土地課地價稅的主要依據。
 土地公告現值依規定需在每年的1月1日公告,每年均需調整一次;公告地價則採每三年調整一次,公告地價一經公告後,可連續適用三年。
 所謂「公告土地現值」,是指政府每年需就轄區內土地買賣實例,及地價動態等進行調查與資料蒐集工作,並據以估計每一區段土地的地價,提經當地的地價評議委會評定轄區內各宗土地價格後,編製成土地現值表供土地所有權人參考的過程。
 公告現值是土地移轉與設定典權參考外,也用來計算買賣房地產課土地增值稅,或繼承、受贈不動產所繳納的遺產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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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招產權大調查(2009/12/11)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工商時報-(3招產權大調查) 慧

  不動產買賣金額不小,對於購屋人來說,最重要的莫過於買到產權完整的房屋。究竟產權調查如何做?產權調查一般來說含3個部份,1、政府公文書。2、使用權與屋況。3、屋主文件。

  1、政府公文書: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表示,包括:A、土地、建物謄本-確定建物所有權人並初步了解面積、權利範圍、基地座落地號。B、地籍圖謄本-檢視該建物所在的土地形狀、大小、座落、界址、面積、都市計畫道路狀況。C、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謄本上所記載的面積是否正確。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的使用性質以及是否有公共設施用地。

  2、使用權與屋況。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經理古景良說應注意以下:A、格局圖-確認標的物室內格局是否與實際相符,避免出現將公設視為主建物的一部份。B、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確認有無分管協議,如住戶大會的各項決議事項、住戶公約、大樓管理規章等。

  3、屋主證明文件。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也建議注意以下事項,A、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B、房屋稅單與地價稅單。C、還款利息收據。D、租賃合約-避免買方因為民法第425條,將「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意即「租賃」效力優於買賣效力,因此,在租賃未到期前,新屋主不能以裝修房子為由,將房客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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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種麻煩屋 勿近(2009/12/11)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工商時報-(4種麻煩屋 勿近) 慧

  正值年底購屋旺季,受比價效應影響,房價飆漲過速,打算結婚成家的購屋人進場買房子,除備足資金外,專家也建議4大類房子購屋新手勿碰,較可保障權益:

  一、產權複雜的房子勿碰:東森房屋董事長王應傑出版的新書中指出,有1個以上屋主共同持有,或這間房子只有建物所有權,但沒有土地所有權,或屋內仍住著房客,且未簽定租賃期間的租約,都屬產權複雜的房子,容易產生交易糾紛,購屋新手應避開。

  二、採光不佳的房子勿碰:王應傑說,「採光為王」,採光條件差的房子較潮濕,不適合人居,未來也不易找到接手的買家;而採光好的房子,就算屋況較差,但只要戶數單純或鄰居素質不錯,購屋人入住前花點錢整修,所呈現的價值感,就可提升未來賣相。

  三、住辦混合住家勿碰:除非這種大樓的地段很搶手,管理品質也不錯,否則住辦大樓進出人口複雜,鄰居對房子使用的角度不同,若發生糾紛時,較不易協調。

  四、面前臨路很窄的房子:王應傑認為,北市有些房子就算是位於大安區,但面前的巷道只有4米寬,甚至進出的巷弄是前棟大樓的防火巷,這樣的房子不但救火不易,周邊鄰居也因為住得太近,而不易保有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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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宅糾紛淪廢地 法拍8折無人問(2009/12/11)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蘋果日報-(豪宅糾紛淪廢地 法拍8折無人問) 慧

 只蓋了地下室 得標2年後才能開發

  精華地段的豪宅動輒上億元,開發利益龐大,卻容易因為開發商與地主談不攏而淪為爛尾樓。

「得標恐付工程款」

  仁愛路三段、空軍總部正對面的豪宅案「仁愛116」,2004年推案以來因建商合建糾紛,淪為廢棄工地,244坪土地將於下周五法拍,底價7.8億元,每坪約320萬元,估價師評估,雖然價格頗具吸引力,但土地仍有糾紛,可能使投資者卻步。
  今年空總旁的豪宅預售案「吾彊」銷售一空,每坪成交價約150萬元,但5年前推出的豪宅「仁愛116」已成廢地,2004年預售開價每坪78萬元,創區域新高,當時隔壁是前副總統呂秀蓮官邸,還請來台中豪宅建商龍寶建設董事長張麗莉擔任顧問,後續卻傳出地主與建商因利益不平而撕破臉,只興建到地下基礎工程即停頓。
  這塊基地面積244.12坪,9月17日台北地院一拍的底價9.77億元卻流標,12月17日再度拍賣,底價打8折約7.81億元,換算每坪320.3萬元。山水法拍屋搜尋引擎執行長卓訓麟表示,根據筆錄顯示,這筆土地目前被設定地上權至2011年12月,目前不點交,因此得標人必須再等2年才能開發。
  宏大不動產估價師郭國任評估,該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3之2與住3用地,可蓋容積應該會大於300%,每地坪320萬元並不貴,「不過這種有糾紛的地,不太能以市價來評估,常常還得經由法律途徑解決。」郭國任提醒,目前基地已經施作地下室,得標者也許還得支付一筆工程款給承包商。

致和園也停拍養蚊

  同在仁愛路上的豪宅案「致和園」也是建商與地主利益擺不平,建物雖已完成但仍是空屋養蚊子,已經多次出現在法拍市場卻也多次停拍,整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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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監護宣告處理不動產 留意新規定(2009/12/10)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工商時報-(受監護宣告處理不動產 留意新規定)慧

  張先生因出血性中風昏迷,喪失行為能力,經向法院聲請並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因急需一大筆醫療及安養費用,張先生的兄長欲出售張先生所有之公寓,以籌得醫療及安養費用,試問依法應如何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
  太平洋房屋法務室經理蔣美龍表示,民法監護制度有新規定,自民國98年11月23日以後,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依民法新修正之規定,應經過法院之許可,才可以為之。
  蔣美龍說,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之成年監護問題。立法院於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總則及親屬篇部分條文,將「禁治產宣告」改稱「監護宣告」、「禁治產人」改稱「受監護宣告之人」,新修正條文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也就是98年11月23日零時起開始施行。
  蔣美龍進一步指出,除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較輕微者,新增輔助之宣告制度,成為二級制,並同樣由法院指定輔助人。
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新修正民法第15條之2對於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須經過輔助人之同意始能為之。
  而舊法時期關於監護人之選任,須先以順序決定,不能依順序決定時,法院需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惟鑒於此制度之僵化,新修正之民法對於監護人的選定,改由法院依職權選定1人或數人,除大幅提升選定之效率外,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亦更有保障。
  住商不動產法務部協理吳光華也說,另鑒於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功能已日漸式微,原規定由親屬會議監督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之規定,於新修正民法也改由法院監督,取代功能不彰的親屬會議。蔣美龍提醒民眾,自98年11月23日零時起申辦相關案件,一律應適用新法規定,必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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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死亡親屬 不可列報扶養(2009/12/10)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經濟日報-(已死亡親屬 不可列報扶養)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列報96年已死亡的扶養親屬乙君,經該分局查獲違章事實,除向甲君補稅2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2萬元。甲君不服,稱乙君雖為96年死亡,因不知不可申報為受扶親屬列報其免稅額,且送交申報書時,收件人員未立即告知,其情可憫,願
意剔除補稅繳清應補稅額,不應裁處罰鍰等。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但對應申報課稅的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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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病投保理賠 併入遺產(2009/12/9)

●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 經濟日報-(重病投保理賠 併入遺產) 慧

  規避遺產稅,失算

  重病投保,中區國稅局日前認定是企圖規避遺產稅,將保險公司給付的3,636萬元理賠金也列入遺產課稅。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課稅。
  根據中區國稅局調查的資訊,甲君在91年8月間死亡,於生前四個月、三個月及數天前,分別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即期年金保險及終身壽險,並用躉繳保費一次
支付計3,829.7萬元。甲君因病過世後,三家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支付約3,636萬元理賠金給甲君指定受益的七位孫子。
  中區國稅局審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甲君在89年間,經榮總醫師診斷罹患肺癌,購買保險時近80歲高齡且帶重病,而且繳納的保費比身後獲得的理賠金高,顯然無經濟實質上必要也有違常情,因此中區國稅局核定將甲君理賠金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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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營利事業贈與 課所得稅(2009/12/9)

●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 經濟日報-(獲營利事業贈與 課所得稅)
慧
  台南市蔡先生問:其住家附近的公司因受他協助進行促銷活動,贈與一筆現金給他,請問該公司是否要繳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贈與稅之課徵,乃是針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就其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而法人對他人之贈與並不屬於課徵贈與稅之範圍。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係有贈與行為之「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及贈與國內財產之「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而公司組織營利事業係屬法人,並非法條所定之「自然人」,但是個人如有接受營利事業贈與財產,則須課徵受贈人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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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欠稅逾百萬 限制出境(2009/12/9)

●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 經濟日報-(個人欠稅逾百萬 限制出境)慧

  嘉義市邱小姐問:欠繳稅款,稅捐機關會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或監理等有關機關,限制其為移轉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之登記,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前揭禁止財產處分後,倘該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仍低於欠稅金額,且其欠繳稅額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
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尚得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前開限制欠稅人出境金額標準,並非單純僅指本稅部分,尚包括滯納金及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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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稅規劃 把握最後一個月(2009/12/8)

●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經濟日報-(節稅規劃 把握最後一個月)

  調整婚嫁日期、延後退休金領取時點、調整收入落袋時間等 享受低稅負

  連續二年都有減稅優惠,明(99)年更將出現稅率與課稅級距雙調的雙減稅效應,民眾若善用年底最後一個月,有效控制收入落點、調整支出發生時間,將可以充分掌握降稅利益。
  財政部表示,今、明兩年所得出現較大變化的民眾,較需要採取年度節稅規劃,掌握「降低課稅收入、提高可減稅支出」原則,即可享有低稅負。
  稅法規定,財稅機關建議民眾可以在年底之前,採取的合法收支節稅調整策略
包括:
  一、調整婚嫁時點:適合明年收入大增,或者高收入、高存款的「多金」人士。依據稅法規定,夫妻必須合併報稅,但結婚當年度可自由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延後結婚計畫或結婚登記日至明年1月以後,即可延長各自享有一個利息所得27萬元免稅的優惠時限。
  年底前結婚者,100年5月即需強制與配偶合併報稅; 延後一個月登記,則可遲至101年5月再強制合併申報,等於各自多出二年時間單獨報稅,27萬元免稅優惠也可以多享受兩年。
  二、延後退休金領取時點:適合退休金較高的白領人士。選擇明年初領取退休金,可避免退休金超出免稅額時,需與今年薪資等課稅所得合併計算,提高被按較高累進稅率課稅的風險;加上99年起,21%以下稅率將調降1%,課稅級距上限金額也將提高,降稅機率較大。
  三、檢視收入結構,彈性調整收入落袋時點,避免集中同一年度,造成累進稅率上升。策略則包括延後存款領息日、調整售屋過戶時點,例如今年收入大增者,可將出售房屋的所得轉到明年。
  如果賠本賣屋,損失抵稅期限只有三年,保有私契、付款資料等原始交易憑證者,今年若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抵扣售屋交易虧損,延至明年辦理所有權移轉,賠本售屋的財交損失,也可多爭取一年損失扣抵的時限。
  四、預期明年會減薪者,可以考慮集中抵稅花費在今年。包括年底前改變對政府或公益團體的捐款時點;有意投保者,可在年底前完成投保手續;已投保者也可考慮預繳即將到期的保費,或調整保費的繳納期限,充分運用每人2.4萬元保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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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 訴願時間將設限(2009/12/8)

●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 工商時報-(行政訴訟 訴願時間將設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新增訴願機關遲延不對訴願案做決定,超兩個月時,人民可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新增法院有溢收人民訴訟費用時,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返還給當事人。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並表示,司法院準備全盤修正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將在明年2月送請立法院審議,考慮將行政訴訟的審級,在民國100年時,由現行二級二審,擴增至三級三審,擴增一個一審的簡易程序,以便利民眾行使行政救濟權。
  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僅就近年來民事訴訟法修正的配合條文修正63條,增訂5條,其中最重要的是增訂「起訴時間」的規定,包括明定訴願機關遲延不為決定時,人民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按現行行政訴法規定,人民必須經過訴願程序,若有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如果行政機關(訴願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人民苦等訴願決定,訴願機關卻遲不作決定,目前人民「無計可施」。修正草案新增訴願機關3個月內不作為,人民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此項「3個月」期間,經立委提議,修改為2個月。

  修正草案並新增,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行政法院者,移送前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可以視為行政法院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如果法院有溢收人民行政訴費用時,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返還給人民。
  另增訂第196條第2項,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可能或已消滅者,得依聲請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
  立委李明星質疑,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訴訟的撤銷比例過低。謝文定指出,目前行政法院撤銷比率,已經從民國88年的3.97%,提高到今年的11.49%,且民國100年司法院將規劃地方層級的行政訴訟,相信未來行政訴訟的審級越多、越方便,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也會更嚴謹、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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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子女 抓住黃金月(2009/12/7)

●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經濟日報-(贈與子女 抓住黃金月)

  把握年底黃金節稅月,在短短二個月內,每人財產贈與免稅額上看440萬元,為人父母者,若子女計劃年底或明年結婚、置產,利用黃金節稅月,合計贈與千萬元財產將完全免稅,錯過年底就得再等一年。
  財政部提醒民眾,明年每人全年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今年還未動用免稅贈與額度者,要把握最後一個月。想要快速贈與財產者,則可進行跨年贈與,年底與明(99)年1月即屬黃金時段,包括現金、不動產、股票或黃金等財物,在這兩個月內,合計送出的財產總價不超過440萬元,就可以完全免繳贈與稅。
  高所得父母若有計畫移轉名下財產給子女,除可運用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外,還可以利用子女婚嫁前後六個月時間,搭配全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與婚嫁財物免稅額(100萬元),父母各自可贈與子女的免稅財產最高可達320萬元。
  財政部說,依據遺贈稅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額100萬元以內,可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婚嫁贈與是按子女結婚人數計算,即使多位子女同一年度結婚,父母均可各自贈與每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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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償未塗銷 土地權益仍在(2009/12/7)

●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自由時報-(清償未塗銷 土地權益仍在)

  法律信箱/

  桃園陳先生問:

  本人有一筆土地於79年5月間設定抵押,80年5月清償完畢,當時忘了辦理塗銷,至今已10餘年,況且權利人公司已不存在,現在想辦理買賣過戶,請問設定未塗銷的部分,該怎麼處理?

  永律聯合法律事務所陳昭全律師答:

  按公司為法人,除非依破產法規定及公司法清算程序完結,並聲報法院,否則其法人資格仍存在,而可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因此民眾來信稱抵押權人即公司已不存在,依一般實務所見,應是指單純事實上的結束營業之情形,該公司於法律上而言,仍屬存在。
  又民法第 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故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的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理由成立,自應允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的設定登記。
  依陳先生所述,若抵押人能提出足額清償債務的證明,依抵押權的從屬性,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既已不存在,則該抵押權便無繼續存在的可能與必要。
  但事實上該抵押權的登記仍存在,而對所有權的行使有所妨害,此時抵押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的規定,訴請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登記。
  此物權的請求權,並不受債權請求權時效的限制,因此雖從80年清償完畢,至今已逾15年,但抵押人仍有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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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更 地主竟是清朝人(2009/12/4)

●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 蘋果日報-(都更 地主竟是清朝人) 慧

  6成所有權人同意 才能順利進行

  近來北市都更熱,建商為整合土地,積極奔走鄉里,希望擴大都更實施範圍。曾有建商整合土地時,赫然發現土地所有權人竟是去世多年、生於清朝的祖先,名下有200多個繼承人。由於都更只須超過3/5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便可實施,「消失的地主」並未阻礙都更進行。
  2007年發布實施的「太平洋森之丘」都更案,現已接近完工,20多年前太平洋建設便取得土地,陸續整合周圍土地,然而1筆面積最大的土地是該都更案關鍵,
所有權人生於清朝且已過世多年。太平洋建設開發部業務經理徐福龍表示,該地佔了整個都更案土地面積20%,太設與該地主子孫洽談10多年都不成功,直到2002年因《都更條例》採多數決,總算通過都更核定。

  先提存到法院

  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丁致成說,該都更案為求順利進行,實施者先將原地主擁有的權利價值提存到法院,由法院代管,200多位繼承人談好繼承事宜後,再到法院領回權利價值,「繼承人的權利絲毫沒有受損,且加快都更效率。」
  丁致成說,除地主過世已久無人繼承的土地外,祭祀公業、宮廟、日治時代的株式會社也是常見的「消失的地主」,只要在權利變換前將地主的權利價值提存到法院,之後再由繼承人領回即可,能加快都更案實施。

  報你知

  法院保管10年 未領充公

  東亞建築經理公司副總經理唐惠群說,實施都市更新時,若土地所有權人找不到或過世,但土地未被繼承,實施者會採法院提存,將該土地權利價值寄放法院,並提出公示送達相關繼承人,繼承人再向法院申請領回;提存期限為10年,過了期限便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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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遺贈免稅額 不變(2009/12/3)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經濟日報-(99年遺贈免稅額 不變) 慧

  受到物價指數累計漲幅未逾10%影響,99年度遺產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扣除額均維持與今(98)年相同。個人在明年贈與享有免稅的總額仍為220萬元;每人遺產稅免稅額亦保持1,200萬元不變。
  遺產及贈與稅法今年1月23日,將遺贈稅率調降為單一稅率10%,免稅額也分別調高。
  財政部提醒民眾,今年若全年都未辦理財產贈與者,年底前財產贈與免稅額即可按220萬元計算。但若今年1月23日前曾經辦理財產贈與者,需扣除已贈與額度後的餘額,為其剩餘可享有的免稅額。但明年起,全年的贈與免稅額均為220萬元。
  財政部舉例說,甲在今年1月1日贈與50萬元現金給女兒,因在免稅額111萬元以內,甲免課贈與稅;遺贈稅法修正調高免稅額為220萬元後,甲若要再贈與現金給女兒,其1月23 日以後,可運用的免稅額度只有170萬元,超過部分必須繳稅。
  財政部昨(2)日公告99年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可以享有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度。財政部指出,由於距離94年調整遺贈稅免稅額後至98年為止,累計物價漲幅上漲只有5.67%,未達稅法規定逾10%需連動調整的標準,因此99年的遺產或贈與稅案件,可享有的扣免額均不予調整。
  依據財政部公告的99年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在80萬元以下部分,以及被繼承人職業上的工具,未達45萬元部分,均免納入遺產課稅。
  99年的遺產稅各項扣除額,也未調整,包括配偶扣除額為445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但若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受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等每人45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99年的個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比照今年修法後的額度,仍為每人每年2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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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憑失蹤證明 不得報遺產稅(2009/12/3)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經濟日報-(僅憑失蹤證明 不得報遺產稅)慧

  岡山某民眾問:因莫拉克風災失蹤者,僅取得警察機關的失蹤或失聯證明,其家屬可否調閱失蹤者的財產清單?可否在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
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因此莫拉克風災失蹤者在還沒有取得死亡證明書前都只能算是失蹤人口,其家屬不可以僅取具失蹤證明,即調閱失蹤者的財產清單及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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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在釘子戶、流氓戶 都更難度高(2009/12/1)

●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聯合報-(卡在釘子戶、流氓戶 都更難度高) 慧

  《看問題》

  第一銀行主管提醒,都更潛在問題很多,難度相當高,以目前與一銀接觸上百件都更案為例,「能成功十件就算不錯了」。不動產業者也提醒,都更最要提防釘子戶、流氓戶。
  金融界人士透露,釘子戶就是不願改建的住戶;至於流氓戶,則是近年興起覬覦都更利益的各方人馬,例如,很多「接觸中」都更案一旦曝光,海蟑螂、建商甚至里長等即利用各種方式「卡位」,不少都更案就因為建商和海蟑螂的介入,最後宣告失敗。
  銀行主管舉例,最近北市某精華地段都更案,就因為消息提前曝光,建商、海蟑螂立即「湧入」搗亂,擺明就是要錢,讓住戶們抓狂。
  不動產業者也指出,有人隨便找人租下其中一戶,整合時他們就出來搗蛋;也有一些建商購買都更案鄰近的道路用地,把要都更的面積卡死,住戶若不找他商量,就永遠不能都更,「就跟買畸零地一樣,最後被迫一定要跟建商合蓋。」
  業者透露,不少建商專門尋找正在洽談的都更案,「隨便買一塊地就卡死住戶」,建商擺明如果不跟他們合作,就抵制到底,但建商開出來的價碼往往遠高於市場行情。
  第一銀行主管指出,一般都更有兩條路可走,第一條「協議合建」,另一條則是「權利變換」。協議合建由住戶自行發起,自己找人蓋房子,只要住戶們自己談妥即可,例如尚華大樓案。
  至於「權利變換」,牽涉層面很廣,包括住戶們共同負擔的費用、房屋鑑價、房子未來的價值,及按比例分配等等,往往是才開始談就已經吵翻天,例如:分配的樓層、分配到房子的窗戶有幾個,及陽台的大小等等。
  銀行業者說,若有公正第三者從旁協助,都更案成功的機率比較高,特別是住戶之間的認知和信任問題;透過銀行,不但重建的資金可以向銀行貸款外,銀行公正的形象對住戶也比較安心。

  「建商估價太低」 不想搬

  都市更新計畫不見得住戶都喜歡。

  台北市信義區一處都市更新計畫,其中被稱為釘子戶的機車行老闆彭龍三就強調,建商估價太低,住戶權益毫無保障,整棟大樓仍有約廿名住戶不願搬遷,他們將會持續抵抗都更。
  據指出,這個位在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松山路口的都市更新計畫案,屬於「永吉段四小段四十四地號等廿六筆土地」。彭龍三說,不願搬遷的原因相當簡單,就是更新案會損及原住戶權益,例如更新案計畫建好的房屋,坪數比現有房屋還要小,但建商卻說坪數雖然縮水,價錢會更高,建商的說詞,他們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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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屋變黃金 合建?都更?哪種好(2009/12/1)

●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聯合報-(老屋變黃金 合建?都更?哪種好) 慧

  評估時間成本

  老屋翻新,以合建與都市更新兩種形式最常見,合建速度快、但分地少;都更分地多、但協調風險高時間長,二者考量時間成本後各有利弊,投資人追高要謹慎。
  近年深耕都市更新案的台開公司主管表示,老屋翻新的首選,就是緊鄰八米馬路第一排產品;通常都市更新的基本面積,基地要一千平方公尺,也就是約三百坪以上;但合建案則無面積限制,獨棟或雙併公寓住戶談妥,就可打掉重蓋,快的話,兩三年內就有新屋可住。
  不過,因合建案的基地面積小,再考量到八樓以上要設雙逃生梯,公設比會大增,一般合建案多蓋到七樓為上限;因採光與視野條件不佳,地主與建商獲利額度有限。
  住商不動產企畫室主任徐佳馨說,都市更新案享有容積增加與稅率、費用減免等獎勵措施,再加上基地規模大,產品規畫可大展身手,房價也有倍數的增值空間;但以往成功案例不多見,平均時間至少也要七點七年。
  近日台北最受注目的都更案,當推位處台北市環河南路、成都路口,著名的黃氏家族「紫雲古厝」,在建商多年努力整合一百多位地主後,原本一千多坪的古厝土地,兩年後將搖身一變為淡水河邊二十三層樓高的雙塔式河景豪宅,讓老萬華出現新明珠。
  台開公司表示,一般投資人在挑選都更案或合建案的建商時,一定要先調查對方的信用與口碑,通常大型建設集團的子公司,財務較有保障;合建或都更的過程中,也務必要求建商作好信託登記,屆時若建商財務吃緊,也可由銀行接手作履約保證。
  此外,一般民眾與建商談分配比例時,通常是以這塊地皮的地價為考量關鍵。
如果使用分區是住宅用地,市場習慣是建商與地主一人一半來分帳;若土地本身的使用分區,是商業用地或三角窗的街角地,因使用價值比較高,地主可把爭取的底限提高到五成五甚至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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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選店面 避開六大禁忌(2009/11/30)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八日 經濟日報-(挑選店面 避開六大禁忌)
慧
  選擇店面,要注意消費人潮與商圈地段,但挑選增值店面也有許多禁忌必須注意。

  1.避免開在孤高的大樓

  若四周都是低矮的房子,孤高的大樓會顯得格格不入,因為氣場到大樓之後,就會受到大樓的影響而呈現氣流混亂的跡象,因此人潮比較不容易親近此地。選擇的店面,應該和四周的樓房一般高,這樣才能連成一氣,氣場才會順暢。

  2.避免開在大樓林立中的低矮房子

  和前例正好相反,若是四周都是高樓林立,只有店面所在的房子特別低矮,就像被夾在高樓中,房子氣勢完全被四周的大樓搶走,氣勢上早已矮人一截,生意自然不好。

  3.避開太長或太寬的房子

  房子不論用來開店或是居家,都應該以方正格局為最佳的考量,其面積比率應該是寬二長三為最佳,太寬的房子氣散不易聚,太長或太深的房子整體氣場上不會流暢,因此多半會給人陰森的感覺,若是用來作店面,生意將一落千丈。

  4.不宜選在天橋、高架橋、陸橋旁邊

  店面門前有天橋或高架橋經過,會嚴重影響到店面的氣場,橋墩的高立就會有導氣的作用,橋樑的橫面,自然就會有迴風轉氣來沖煞宅屋,以自然環境來分析,一間店面受橋阻擋在前面,自然經過的人潮就看不到店面,生意就會受影響,人車要停下來進店買東西會帶來很大的不便,故有橋墩在前的住宅或商店,均屬不吉的
格局。

  5.避開外觀破舊的房子

  很多人認為店面重視的是內在的裝潢布置,只要花點錢重新整理,就算房子有些破舊也無所謂,其實這是不對的觀念,陽宅的外觀會影響到店面的整體氣勢,陽宅外觀破舊不僅會影響到店面營運,對人的身體健康也會有很大的影響,把舊房子裝潢布置為商店之用,屋內外都須同時作裝修方能達到氣旺人聚賺錢的目的。

  6.避開外在環境有沖煞的房子

  雖然有沖煞可以藉由陽宅風水的方法巧妙的化解掉,但是不管任何的沖煞,多少還會對生意有不好的影響,不管是路沖、巷沖、角沖、門前有電線桿、煙囟、高壓電塔等,能避免最好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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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租公的第一步--設定客群(2009/11/30)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八日 經濟日報-(包租公的第一步--設定客群) 慧

  不少人都夢想著當包租公或包租婆,藉由收租過逍遙生活,擁有豐富出租經驗的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擅長替不起眼的房屋加值,不但提高租金收入,最後甚至能高價轉手。
  葉春智在新竹擁有兩棟透天厝,其中一棟打算隔成21間套房租給竹科人,另外一樓作為店面出租,但因房客有停車需求,他便將原本店面那棟一樓規劃成車庫,將房客需求準備齊全,後來果然順利出租出去。
  葉春智說,現在20、30歲的租屋客已經不同於以往,不但找屋模式從公布欄移轉到了網路,對於居住環境的附加價值要求也提高了,所以要租給學生、租給勞工、租給商務客、頂客族或小家庭的物件條件都不一樣。他認為,許多人一窩蜂的搶進學區,以為只要在學區附近就是出租的穩當保證,然而錯判供給量的結果卻只能
削價競爭。
  葉春智說,沒有先計算好買屋成本與收租效益,是不少房東賠錢的主要原因。
有些房東只想到眼前收租能夠抵掉房貸就好,卻忘了房貸利率是浮動的,現階段房租雖足以負擔房貸,但一旦利率調高後才發現其實根本入不敷出。
  葉春智表示,有不少房東會將房子好好的裝潢過一番後才出租,然而若是沒有精算過投報率,而投入過高的裝潢成本可能會造成不賺反賠。
  房東應先預設自己的客群是哪些,將房客的性別、職業、年齡等條件都先考慮進去,依照不同客群所提供的設備有所不同。
  以學區出租來說,對象都是學生,房子距學校最好只有5分鐘路程;另外,比起電視,學生族群最在意的房屋設備可能是「網路寬頻」。又如上班族以交通便利性為優先考量,生活周遭是否有公車站、捷運站?還有因工作之故無法趕上垃圾車時間,垃圾回收的處理有沒有便利的辦法?
  而公教人員注重社區環境的生活品質,他們喜歡較靜謐、整潔的空間,周遭若有公園綠地或圖書館的房子可能會更得到他們的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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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屋四部曲 教你愈換愈開心(2009/11/30)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九日 工商時報-(換屋四部曲 教你愈換愈開心) 慧

  對換屋族群而言,最困擾的就是究竟要「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房仲業建議,最好「先賣後買」並且能夠等到確認買方貸款的確沒問題後,再出手購置新屋,以免出現資金週轉不靈的窘境。
  東森房屋天母SOGO加盟店長張永興建議「換屋四部曲」,首先應採「先賣後買」策略,除可避免不必要的資金壓力,如果真的房子賣掉、暫時還找不到新屋,更可向買方協調交屋時間,看看是否能夠使用「售後回租」的方式,先租住原屋一段時間,等新屋入手再搬家。
  第二,既然是換屋,代表有更充足的財力,應慎選地段。永慶房屋研展部協理黃增福說,應儘量選擇主幹道旁的房子,價格較穩定、產品也較理想。
  第三,應選擇具有潛在增值空間的地段,也就是具抗跌性的房子。張永興說,具有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明星學區或者如天母地區自從S OGO百貨開幕後,周邊房市詢問度備增,就是很明顯例子。
  第四,善用重購退稅。張永興說,一般換屋周期約是平均10年,他提醒換屋民眾,如果原來的房子持有接近20年,賣掉時必須繳納的增值稅有可能高達2、300萬元,他就曾幫客戶以「重購退稅」的方式,退回200多萬的土增稅,金額相當可觀。
  所謂「重購退稅」,土地稅法規定,只要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先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所繳交的土地增值稅就可以申請退回,先買後賣也可適用重購退稅。
  簡單來說,即新買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大於原來持有房子的公告現值時,就能夠把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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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坪數新屋 應課稅(2009/11/30)

●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經濟日報-(小坪數新屋 應課稅) 慧

  立委提議修法

  立委陳淑慧提出「房屋稅條例第14、15條文修正草案」,認為新建小坪數私有房屋,以及民營化的中華電信、中華郵政等應課徵房屋稅,增加地方政府稅收。
  陳淑慧說,房屋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產稅源之一,修法刪除該稅第14條規定,郵政、電信、鹽務機關的鹽倉、公賣事業等公營機構,目前相繼民營化如中華郵政中華電信等,應排除免徵房屋稅適用範圍。
  再者,房屋稅第15條規定,私有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 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立法要旨考量低收入者免除居住低價房屋的稅捐。
  陳淑慧認為,新建大樓建築的小坪數房屋,濫用低價房屋免稅規定的情形嚴重,主張修改房屋稅第15條,要滿足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且屋齡超過20年以上者,才能免徵該稅,避免都會區新建高價小坪數套房繼續濫用免稅規定,逃避房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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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稅公司解散 董事限制出境(2009/11/27)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七日 經濟日報-(欠稅公司解散 董事限制出境)慧

  台南市東區張先生問:我是公司董事,公司已經解散但有欠稅,國稅局會不會對董事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已經解散、廢止或撤銷登記的公司,依法應該進行清算,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由誰擔任清算人,股東會也沒有選任清算人,而公司欠稅達200萬元以上,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會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在有限公司方面,會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全體股東為
限制出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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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應繼分遺產稅者 不得限居(2009/11/26)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六日 自由時報-(繳納應繼分遺產稅者 不得限居) 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孫道存條款」,未來法務部可禁止欠稅款人從事奢侈行為;另遺產繼承人若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

  欠稅禁奢條款 初審通過

  過去對限制住居的欠稅金額,無明確規定,草案則增列,規定個人確定欠稅一百萬元以下、事業負責人欠稅二百萬元以下;或在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事業負責人欠稅三百萬元以下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
  禁奢條款部分,草案納入法務部的修法意見,欠稅達一定金額者,禁止其購、租一定金額以上商品、服務,禁搭特定交通工具,禁為特定投資,禁入高消費場所消費,禁贈、借他人一定金額以上財物,禁每月消費超過一定金額。其額度由法務部定之。
  委員會昨審查立委吳育昇、羅淑蕾等人所提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列入欠稅款人的禁奢行為,並將繳納遺產稅義務從共同負責改為就其應繼分負責。但法務部及行政執行署反對改為應繼分,認牴觸民法共同共有財產規定,一度引發立委不滿。
  立委呂學樟批評,行政執行署可說是民怨之首,讓孫道存等欠稅大戶過豪奢生活,卻限制小額欠稅人出境;羅淑蕾指出,身為債主的財政部早在一九九七年就同意,個人可按其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法務部為何反對?
  行政執行署署長林朝松表示,這是因為適用的法律不同,財政部適用的是稅捐稽徵法,執行署適用行政執行法;民法上有定義共同共有財產,立委提案恐牴觸民法,且現在對限制出境的審核極嚴,小額欠稅幾乎未見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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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預售屋 留意營造廠抵押權(2009/11/25)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 經濟日報-(買預售屋 留意營造廠抵押權) 慧

  《生活稅務與法務》

  曾江山(化名)在民國89年7月訂了一棟七層樓的透天厝,他買的是預售屋,當時地基已打好,起造人是一流建設公司(化名),甲流營造廠(化名)承造。
  過了個年,房子快蓋好了,曾江山準備叫它「江山大廈」(化名),就在這個時候,他聽到傳言,一流和甲流兩家公司有財務危機。兩、三個月後,工程幾無進展,聽說是沒給工錢。
  曾江山很擔心,他已經付了多期的工程款,可能會成冤大頭,什麼都拿不到。4月初,曾江山北上找我商量。我去了趟工地,部分結構尚未完成,但不遠了。
  怎麼樣才能保障曾江山呢?既然他是唯一的買主,我建議他與一流等人協商,將起造人名義變更成曾江山。將來工程完竣申請使用執照後,可以曾江山名義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不必擔心白付錢。
  此時問題來了,甲流片面主張,一流是定作人、甲流是承攬人,依法甲流有法定抵押權,甲流表示,錢一定要先付清,否則不繼續蓋了。
  不過,甲流沒弄清楚,依89年5月5日生效的民法第513條,營造廠就將來完成的不動產權利,已改為只能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與修法前無須登記就有法定抵押權不同,這也是為了公平保障所有的債權人。
  甲流沒有預為登記,沒有抵押權。甲流知道生效的新法後,同意與大家協商條件,好不容易談妥,才繼續工程。
  後來順利先將起造人由一流變更為曾江山,並繳交了契稅。以前很多人以為變更起造人就可以規避契稅,事實上法律明文規定,只有少數例外才免稅,舉例來說
,典型的情形是在前手沒辦法完成工程時,由其他公司受讓繼續做未完工部分,必須因此變更起造人名義,而且還要以受讓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才能免稅。
  另外,關於起造人的變更,也不是隨時都可以變更,之前民事判例、內政部的解釋都說,主要結構完成後,就必須以移轉所有權登記方式辦理,不能變更起造人
。
  曾江山完成起造人變更,工程也完竣,並且順利依規定由起造人會同甲流(承造人)和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之後向地政機關申請測量成果圖;有了前兩者就能進行「保存登記」。
  保存登記是法律用語,也就是申請第一次所有權狀。取得保存登記前,依法要公告15天,公告期間無人異議,15天後,曾江山取得江山大廈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依承諾,曾江山拿所有權狀向銀行貸款2,000萬元,付清尾款。
  曾江山付清款項後突然過世,七層樓大廈依曾江山的遺願,命名為「江山大廈」,曾家並將大廈租給人家經營旅館。不過,當年為了趕件,七層樓的大廈只辦一張所有權狀,而不是一層一張,這樣的決定竟延續了我和江山大廈的緣份,後來還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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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到違建 房客不能據此求償(2009/11/24)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四日 工商時報-(租到違建 房客不能據此求償)慧

  不少房東將屬於「加蓋增建」的違建物出租,除了最常見的頂樓加蓋,另還包括農舍、鐵皮屋、陽台外推加蓋等,若房客承租後才發現是違建,若以此為由解約,目前民法並不適用。
  因法律為保障交易安全,當事人不得以寬鬆定義、任意終止租約,影響出租方(房東)的權益,因此民眾承租前,應仔細查看是否為合法建物。
  崔媽媽基金會近期接獲租客反應,承租處是鐵皮屋、農舍或陽台外推等違法加蓋,因耽心有居住危險,是否可隨時終止租約搬走或向房東求償?
  律師沈以軒表示,違章建築大致分為個人自行加蓋及建商超蓋等2種狀況,而出租給房客後,雙方的法律責任歸屬,可用民法租賃篇約束。
  依民法租賃篇的法條內容可見,發生4類狀況時,房客可終止租約,第1類是民法424條的海砂屋、輻射屋、政府機關認定之危樓。第2類是民法第430條的房東有修繕義務、但經催告仍不修繕時。第3類是民法第435條,也就是租賃物因風災或地震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不能達到租賃的目的時。第4類是民法第436條的因第3人主張權利,導致無法使用時。
  至於違建部份,多數民眾誤以為「違章建築」未拿到政府機構核發的使用執照,屬於不安全或危險建物,因此可適用於民法第424條,租客可終止租約,但沈以軒解釋,民法第424條必須有「實際」危害身體安全健康的理由,也就是經過醫學或科學判斷租賃物確實已造成租客身體損失,例如輻射屋對身體有害、海砂屋危及建物結構等,才可終止租約。否則以目前台灣常見的「違章建築」來說,只是法律上未核發建築使用執照,但房東仍具有自由使用的處份權,可將其出租給房客,並未對承租人的身體或安全造成實質損害,因此,房客若貿然解約或求償、恐站不住腳。
  沈以軒指出,法律為保障交易安全,不能讓當事人以寬鬆而隨性的定義,任意要求終止租約,當事人必須提出有力的證據,才能依法行事。無論如何,若民眾本身介意承租處屬於違章建築,可主動請房東提供房屋權狀,可詳查是否為合法建物,確保自身權益。

  省房租,這樣做就對了!

  租屋省錢要全盤考量,不能只看租金多寡。

  一位從台南到台北工作的王小姐,為了交通便利決定在捷運周邊租屋,可是詢問後發現,捷運周邊的房價都不低,最後王小姐選擇在距離捷運約500公尺處租屋,雖然要多花點步行時間,不過環境更清幽,每月的房租大約可以省下約10%。
  除了距離捷運遠一點之外,也有兩位剛畢業的大學生北上租屋,原本打算租電梯大樓,可是房租動輒2萬元起跳,讓兩位經濟不穩定的大學生吃不消,最後決定找舊式的公寓,雖然屋齡有點久又沒有電梯,不過年經人體力好可以接受,只要屋況不要太糟,居住品質不會差太多,可以少下好幾千塊的房租。
  另外,還有一對新婚夫妻,打算找個兩房一廳房子當做新婚的住家,由於手頭資金有限,如果住全新的大樓,要多花一筆家具與家電的費用,最後夫妻決定,用稍為貴一點的租金,租有基本家具的房子,而且房東還願意提供冷氣機,讓這對夫妻省去大筆的採購費用。

  套房租快、租高、租對人

  之前有很多人都想當包租公、包租婆,投資小套房出租,但在房價漸高、租金未增下,想當包租公婆者,宜掌握投資標的首重生活機能、整理房子,以增加租相,並透過網路招租,如此較易租快、租高、租對人。
  妙招一,挑投資標的首重「生活機能」避免過多「同質性競爭」。永慶房屋研展部協理黃增福說,最好是附近的生活機能需十分健全,有便利商店、小吃店、市場等。
  黃增福說,出租標的應避開大馬路,以免過於吵雜,並遠離會影響住家安寧的設施,包括垃圾場、墳場、殯儀館、特種營業等。此外,房東除考慮環境因素外,還必須評估商圈內同質性較高的出租產品供給量,避免因供給量過多而調降租金。
 妙招二,目前有不少房客都是透過網路找房子,房東可以順應時勢,以網路取代一般舊式的招租方式。中信房屋董事長特助胡佩蘭說,房東可透過網路刊登來增加物件曝光率,出租速度也會增快。
  妙招三,整理愛屋,增加「租」相,並提供簡單家具,網路設備必裝!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說,在出租前,最好都將房屋做簡單的清理,以增加房屋「租」相。例如,牆壁油漆粉刷或室內外的打掃乾淨等,幾個簡單的動作,就可使房子看起來更舒適,也較有機會收取較高租金。
  黃增福說,除房屋本身的硬體設備外,如何增加房屋的附加價值也是房東要考慮的,如網路設備或者第四台絕不能省。
  黃增福說,此外,房東最好提供如冷氣、熱水器、瓦斯爐、衣櫃、冰箱等基本家具,若房東自己原本就有將家具汰舊換新的打算,先將自己的舊家具留下提供給
租屋者,也是省錢的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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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農地持續農作 免遺產稅(2009/11/24)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四日 經濟日報-(繼承農地持續農作 免遺產稅) 慧

  鹽埔鄉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遺留農地、建地等多筆土地,初步估算會有繳納遺產稅,想瞭解農地是否可減免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
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核。
  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賦稅。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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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後發回土地 免補報遺產稅(2009/11/24)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四日 經濟日報-(死後發回土地 免補報遺產稅) 慧

  岡山鎮林地政士電詢: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於死亡後徵收機關撤銷徵收發回所有權,該土地需補申報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等土地因被徵收,已非其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免補報遺產稅。
  繼承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完稅證明書,俾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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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屋門檻低可享都更利益(2009/11/23)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一日 經濟日報-(中古屋門檻低可享都更利益)君

 達人心法
中信房屋板橋四川加盟店店長鍾健華:房市景氣一片大好,利率亦處於歷史新低,近來愈來愈多人急著買房,常常只有一、兩成自備款,就想進場。得提醒購屋者:利率並非永遠低檔,經濟情勢轉佳後,各國央行免不了要升息,需留意利率風險。
 買房時,最好別買超過預算太多的房子,要有三成自備款,貸款負擔才不會太重,還得注意自己的付款能力、每月房貸支出不超過家庭總收入的三分之一。
 台北市房價衝上歷史新高,不少人轉進台北縣買房,若想在台北縣、捷運沿線挑選標的,府中亞東生活圈是不錯的選擇,不僅價位較低、產品多元,亦有未來性。
 但兩岸題材熱炒,房價快速上揚,要撿便宜幾乎已是不可能,尤其是新成預售產品價格浮動很快,購屋者要入場前,務必做足功課,可上各家房仲網、討論區瞭解價格,也可多走訪預售案場,親自瞭解每個個案的特色、價格,進而歸納出合理的價位。
 至於中古屋市場,價格則穩定許多,又因為不少人都意識到新屋公設比過高,使得屋齡約十年的電梯華廈與公寓二、三樓,近來頗為熱門,若是自住族群,很建議買這兩類型的產品,除價格門檻較新房子低,長期亦有機會享受都市更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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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購景觀住宅 停看聽3部曲(2009/11/23)

●九十八年十一月廿二日 工商時報-(選購景觀住宅 停看聽3部曲)君

 陽宅風水之說的「水為財」,讓水岸第1排景觀住宅房價不斐,相較於同棟大樓沒有景觀條件的物件,價格更差上一大截,但房地產專家提醒,景觀住宅仍要考慮視野、社區管理等3大要項,入住後才不會影響居住品質。
 一、留意前方視野不被其他建物擋住:東森房屋董事長王應傑指出,購買景觀住宅,最占優勢的就是擁有絕佳景觀,務必要留意前方視野將來會不會被其他建物擋住,即使該物件標榜水岸第一排,仍應詢問前方空地的用途,若是用於建造房子的建地,將來就有可能被擋到。
 二、注意座向:以水岸住宅著名的淡水地區,第一排房價屢創新高,即使如此仍吸引許多政商名流進駐,而東森房屋淡水新春加盟店經理鄧力昇指出,除了注意視野受阻之外,也應避開朝西的房子,以免每日遭受西曬的痛苦。
 以淡水為例,座向就特別重要,因為淡水靠海的緣故,冬天吹起東北季風就較為寒冷,鄧力昇更提醒,民眾在淡水購屋的時候,還要避開朝向東北的房子,冬天比較不寒冷。
 三、社區管理品質:鄧力昇說,老淡水人每天住在淡水,隨時可看海,較不會有購買景觀住宅的需求,因此淡水地區的景觀住宅以外來客為主,渡假、休閒心態濃厚,社區管理品質就很重要。
 若管理不善,一定大大影響渡假的心情,未來脫手也會影響房價,鄧力昇建議,購買前可先打聽該社區的居民戶數,若自住客超過5成,管理品質的風險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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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擬提高豪宅房屋稅(2009/11/20)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工商時報-(北市擬提高豪宅房屋稅)慧

  台北市政府對央行總裁彭淮南認為台北市房價太高一事,深表同感。北市府為抑制房價,降低民眾購屋與租屋壓力,除將興建青年住宅低價出租外,亦將考慮提高豪宅房屋稅。
  但是市府坦承,房價屬於市場交易行為,再加上市府政策工具有限,要解決北市房價不合理的問題,仍要靠中央出手。
  北市財政局局長邱大展指出,台北市長郝龍斌已多次指示各局處,要針對北市房價過高造成貧富不均的問題,擬定對策,減輕民眾住房壓力。
  邱大展指出,由於現行北市房屋稅、地價稅已多年未調整,名目稅率與實際房價差別好幾10倍,造成許多富人買豪宅是為了投資或節稅,無形中拉抬北市房價,因此考慮先調高豪宅房屋稅,設法抑制。
  此外,市府亦考慮從增加供給著手,例如北市府規劃中的青年住宅,就是由市府自建,用低於市價2成的租金利率補貼嘉惠購屋青年,並考慮補助青年購屋房貸
。
  不過,市政府明年才會討論調高豪宅房屋稅的作法,民國100年才會正式實施,要實際徵到稅要等到民國101年。而青年住宅、提供青年購屋房貸等政策,亦仍在研議中,不少市民亦質疑,一旦推出後仍將像國民住宅一樣、僧多粥少,邱大展則坦承,要透過政策工具抑制房價,確實有時間上的落差。
  尤其北市府能夠使用抑制房價政策工具相當有限,再加上北市府擁有的建地不多,真要透過增加供給,讓北市房價回到合理水準,還是要靠中央的政策引導,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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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仲裝潢網 找設計師免費(2009/11/20)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蘋果日報-(房仲裝潢網 找設計師免費) 慧

  房仲業服務推陳出新,不僅提供買賣、租賃房屋服務,還推出裝潢設計網站。永慶房仲集團昨天成立永慶HouseFun裝潢家網站,提供百位室內設計師作品,讓民眾篩選適合的裝修設計師。

  業者虛擬設計

  永慶房仲集團總經理廖本勝說,永慶HouseFun裝潢家定位為媒合服務的平台,不收任何費用,希望能因此增加永慶房仲網整體流量,並「養客戶」,若民眾常裝潢網瀏覽,等到要買賣房屋時,也會找永慶房屋。
  房仲龍頭信義房屋則在2006年,就與60位設計師合作,設立信義轉介服務中心,有專人免費評估規劃裝潢設計,希望提供一條鞭的服務,吸引更多買方購屋。
  台灣幾家大型裝潢網站都提供豐富的居家裝潢資訊,如台灣裝潢網、設計家等。台灣裝潢網董事長特助曾允澤說,與其他裝潢類網站最大的不同,就是將虛擬網路與實體展示間相結合,民眾可先蒐集完整資訊,再至展示間與設計師細談。設計家網站則由《漂亮家居》雜誌推出的裝潢服務網站,設計家網站營運副總許俊雄說
,已建置300位設計師作品,可滿足網民裝潢需求。

  知名裝潢網站比較
  ●永慶HouseFun裝潢家 2009年成立
   合作設計師:150位
   關係集團:永慶房屋
   提供服務:與《DECO》雜誌合作,網友可依喜好風格、坪
數,配對觀看設計
   師作品
   網址:deco.yungching.com.tw
  ●設計家 2008年成立
   合作設計師:300位
   關係集團:麥浩斯出版社
   提供服務:由《漂亮家居》雜誌延伸的新網站,圖像化表
現為主,有3萬張
   作品照片
   網址:www.searchome.net

  ●台灣裝潢網 2001年成立
   合作設計師:11位
   關係集團:中陽集團
   提供服務:廚具、系統家具及建材等資訊,結合網路與實
體,台北、台中設展示間
   網址:www.twdeco.com.tw
  資料來源:各網站、《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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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產局擬出地 與建商合建平價宅(2009/11/19)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聯合報-(國產局擬出地 與建商合建平價宅) 慧

  新任財政部常務次長許志堅昨天表示,未來將規畫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方式,興建平價住宅,讓年輕人或符合一定條件的人買得起房子。
  他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范良�袨羲磳隉A可在捷運旁興建密度高的住宅,賣給特定的對象,像是年輕人,或任職警察局、消防局的公務人員。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前局長、原任行政院顧問許志堅,昨天上任,他負責督導國有財產、關政、關稅等業務,如何活化、再利用國有土地是重點工作之一。
  許志堅也提出他對國產業務的理念,包括景觀的改善、活化利用,國有地標售則以「賣小留大」為原則,也會持續推動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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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申報遭補稅 不能改為列舉(2009/11/18)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經濟日報-(未申報遭補稅 不能改為列舉) 慧

  《稅務問答暨快訊》

  內埔鄉邱小姐問:在98年10月收到96年度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發現有所得未申報,須補稅6,600元,後來找到有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之個人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繳納證明單,可否改為列舉扣除額更正減少補稅額?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申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邱小姐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既視同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雖核定後有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依規定也不
能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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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仲捲款 加盟總店須賠償(2009/11/17)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聯合報-(房仲捲款 加盟總店須賠償)慧

  高院一改實務見解 認應負僱用人責任 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曹姓女子經由一家知名房屋仲介公司加盟店的林姓女房仲,購買桃園市一間房子,先後交給房仲250萬元,不料,林女捲款潛逃,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林女、房仲加盟店及這家知名房屋仲介公司應連帶賠償她250萬元。
  過去司法實務上的見解是,房仲業加盟店如果出了問題,房仲總店只是單純授予加盟店標章,與加盟店的業務員無任何法律關係,不須對加盟店員工的行為負責;但高院判決認為房仲總店應負「僱用人」的責任,對加盟店侵害民眾權益的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項新見解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上意義重大。
  曹姓女子2年前經由國內一家大型房屋仲介業所屬的加盟店林姓女房仲,購買桃園市的一間房子,總價325萬元,曹女已先後支付250萬元,但林女事後避不見面,曹女始知受騙,控告林女、加盟店及這家大型房屋仲介應連帶賠償她250萬元。房屋仲介總店辯稱,公司與加盟店的財務各自獨立,是2家不同的公司,相互關係僅加入同一聯盟,林女或加盟店均非公司的受僱人。
  但高院認為,加盟店繳交權利金、月費加盟,得使用這家知名房屋公司之服務標章,一般大眾因信賴總店的品牌,認為至加盟店交易,是由知名房屋公司及加盟店共同提供不動產仲介服務。這家國內知名的房屋公司對加盟店及林女自應負「僱用人」的責任,判決應與林女、加盟店連帶賠償曹女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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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解釋 讓遺產稅少3億(2009/11/17)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聯合報-(大法官解釋 讓遺產稅少3億) 慧

  大法官解釋可以讓納稅人省荷包,泰盛公司董事長袁陳美的丈夫12年前過世,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須繳遺產稅3億7000多萬元及罰鍰1億3000多萬元,但在行政訟訴期間,大法官就夫妻一方過世時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作出620號解釋,經國稅局重新計算,袁家遺產稅驟減為3403萬元,差別很大。
  不過,袁陳美仍主張丈夫生前有一些未償債務應從遺產中扣除,罰鍰也不合理,再打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她敗訴。
  泰盛公司以經營冷氣空調等事業,已成立46年,公司登記的資本額為1億元。袁陳美的丈夫袁紹斌86年1月過世,袁陳美和三個孩子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核定袁家遺產總額高達9億3000多萬元,淨額為7億7000多萬元,應納遺產稅3億7000多萬元,另漏報投資存款,須罰鍰1億3400多萬元。
  袁家不服,提出行政救濟程序。92年,財政部駁回袁家訴願,94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袁家敗訴,袁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恰於95年底作出620號解釋,使得袁家獲得減納遺產稅的機會。
  因為袁陳美主張丈夫過世後,她可以分配兩人所有財產的一半(剩餘財產分配),國稅局在計算遺產總額時,必須先扣除這部分,而六二0號解釋一改審判實務
界的看法認為,夫妻在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的原有財產,也可列入剩餘財產,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最高行政法院因而要求國稅局重新計算袁家應繳的遺產稅款。
  國稅局今年初重作決定,將袁家應納遺產稅減為3403萬餘元,罰鍰則不變,袁陳美雖主張丈夫生前購買墓地、捐款給基金會、海外存款等不算遺產,但訴願不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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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更區眷改地 可託國產局標售(2009/11/16)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自由時報-(都更區眷改地 可託國產局標售) 慧

  配合行政院活化國有土地處分政策,國防部新修訂「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納入都市更新地區眷改土地可委託國產局與其他政府機關標售,面積五百平方公尺內小面積眷改地可讓售,可望刺激民眾與建商搶進眷改土地興建,加速眷改地處分成效。
  為依法加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處理速度,及統一國軍新、舊制眷村土地之處理程序,國防部新修正「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條文。
  主要修正重點包括,配合內政部推動都市更新及為統一都市更新地區國有土地標售方式,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方式,除委託國產局辦理外,屬都市更新之地區,並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另外,參酌財政部「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之讓售規定,增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屬新增都市更新範圍,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或依建築法規定所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讓售,並依照國有土地
讓售案件辦理審查及讓售價格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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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海外不動產 有獲利需申報(2009/11/16)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工商時報-(售海外不動產 有獲利需申報)

  成本若無法舉證,以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同一年度賺賠可相抵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針對個人海外所得的「不動產買賣」部份,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類別。會計師指出,所得稅屬於「屬人主義」,民眾只要海外交易有獲利,就會列入課稅基準,而非以資金的所在地點,做為課稅基準;若無法舉證買入成本,則按實際成交價格的12%,計算所得額。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林敏弘指出,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時,可用收入減除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做為「所得額」。以不動產交易為例,假設劉先生在2010年5月1日以台幣3,000萬元買入美國不動產,並於同年11月1日以台幣3,600萬元賣出,該年不動產獲利是6 00萬元,600萬元大於海外所得基本稅額的100萬元,
因此就必須列入課稅基準之中。
  列入基本稅額的計算公式是(基本所得額-600萬元)×20%,而「基本所得額」是指包括綜合所得稅額、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等的加總,由此可見,儘管上述例子劉先生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大於100萬元的基本稅額,但若基本所得
額並未超過600萬元,因此劉先生不須課稅。
  若劉先生擁有不動產多年後售出,無法提出當年的買入成本,則依據規定,按實際成交價格的12%,計算所得額。以劉先生的例子來看,擁有美國不動產多年後
以3,600萬元賣出,但已忘記當初的購屋價格,則依3,600萬元的12%計算,劉先生的獲利所得是432萬元。
  至於海外擁有多棟不動產,交易時各有賺賠,林敏弘指出,同一年度、不同標的交易買賣,賺賠可相抵計算,但林敏弘同時也提醒,未申報或漏報海外所得,若被國稅局查到、都將課以重額罰款。
  核課期間等同於綜合所得稅的核課標準,也就是說,民眾若未申報,國稅局有7年的追溯期,若於追溯期間被查出未申報,則要課以稅額的3倍罰款;而民眾若有申報、但漏報或申報不實,國稅局有5年的追溯期,若於追溯期間被查出申報不實,則要課以稅額的2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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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買房三要:交通、都更、重劃區(2009/11/16)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工商時報-(2010年買房三要:交通、都更、重劃區)

  《名家看市》

  政府最近一連串的降溫策略卻讓人質疑,現在該不該進場?在我看來,掌握投資重點,2010年進軍房地產,仍是對抗通膨不錯理財工具。
  運用「貸款」轉變為「資本」。全台灣的自有住宅率高達88.14%,你如果沒有自己房子,就等於是繳房租在幫別人置產投資,利用不動產幫您儲蓄,既可減少每月的房租支出,又等於在存款,這個房子地點好,日後增值轉賣還可獲利。產品與區位的選擇。北市3,000萬元以下產品、3房2廳產品,因為投資門檻較低,過去
一直是投資客、菜籃族的最愛,但房價被炒高,真正3房2廳的需求者中產階級,根本無能力進場。
  出了台北市,開發過快的區域,建地取得太容易,市場必定進行肉搏戰,雖購屋民眾都覺得便宜,但進入市場的新建案,人口成長、移入緩慢,房屋需求過低,房價易跌難漲。
  加上一般3房2廳,供應量一直很大,無太多炒作空間,所以,201 0年的房市,還是避開推案量過大區域。
  2010該買哪裡的房地產呢?我建議,除避開推案量過大的區域外,離不開交通、都更、重劃區三項大原則。
  一、交通:不論投資或自住,房地產跟股票類似,也要跟著題材走,例如:捷運民生汐止線進入環評、貫穿北市精華區的捷運南北線、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台中捷運綠線動工等題材,跟著這些題材去買,大致上不會買錯
    。
  二、都更:我認為,都更議題在2010將會更火熱,以北市大安區老公寓為例,每坪飆破100萬元,此時進場買大安區老舊公寓,買的是土地再開發的價格,換言之,老公寓在賣未實現的價格,因此風險相對高,加上都更時程長,一般自住客不適合進場。另外,萬華和大同雖市容老舊,可買和中正、中山區交界附近的老舊住宅,較不會受到都更時程拖長的影響。
  除此之外,日前主建物與公設分開計價的話題,也讓台北市的老公寓議題更受到矚目。
  三、重劃區:4大縣市升格後,4個大城市的重劃區也因資金的分配增加後受到關注,以北縣為例,升格為新北市後,目前可布局開發初期的新莊副都心等區塊。
  北市則是最看好南港區的經貿園區、軟體園區以及火車站周邊,建議可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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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劃定 苦守家園40年(2009/11/15)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自由時報-(土地劃定 苦守家園40年)慧

  鶯歌建國里內有三分之二土地,從59年起就被劃為體育場和機關用地,地方發展受限,地主苦不堪言。
  台北縣鶯歌鎮建國里位於市區中心,里內超過3分之2面積早在40年前被劃定為體育場用地和機關用地,政府遲遲沒有徵收,讓地主枯等至今,連棲身的房舍也受限於法令限制殘破不堪。縣政府城鄉局估計,兩塊用地約4.5公頃,市價超過12億元,不少地主感嘆自己是「坐在黃金上的乞丐」!

  鶯歌建國里3分之2被劃定

  建國里長林清得說,這兩塊地是里內最精華的區域,用途受限,連原住戶房舍也無法整修、改建,幾十年來只能住在破舊的房舍內,有些住戶甚至連廁所也沒有,根本看不出來是身價不凡的大地主。
  林清得還說,建國里鄰近陶瓷老街,土地極具價值,因政府效率不彰,不僅苦了地主,也影響地方發展。
  地主林勝久感嘆地說,自己的土地民國59年就被劃定為體育場用地,當初旁邊的稻田,現在都搖身一變成為高樓,原以為政府很快就會將土地徵收,一等就是40年,自己現在都已經60多歲了,真不知道還能等多久?

  遲未徵收 屋漏水無處去

  他批評,房子現在連要改建都沒辦法,一家人只能擠在矮小平房裡,碰下雨天還會漏水,真的無處可去,只能苦守家園。
  林清得也感嘆,這兩塊黃金土地至今只有破舊房舍和違建,甚至有人還用來養豬、蓋豬寮,看了讓人無奈,也無能為力。

  盼鬆綁利用 可改善生活

  林勝久說,如果政府真的沒有錢徵收土地,也希望能解除限制,讓他們可以自由利用,改善生活。像原本規劃要興建公所的機關用地,最後新的鎮公所落腳在其它地方,政府只會兩手一攤說「沒錢」,絲毫沒有體諒老百姓的苦。
  城鄉局長張邦熙表示,鶯歌鎮內這兩塊土地,考量政府財源一直沒辦法徵收,將會在年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再做討論。
  張邦熙還說,考量都市長遠發展,精華區土地也不宜全做為商業或住宅使用,應該保留一定比例公共設施和綠地,縣府願意協助地主解決相關問題。

 買農地樂活退休 4招報你知(2009/11/15)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工商時報-(買農地樂活退休 4招報你知)慧

  網路遊戲「開心農場」正夯,也有不少厭倦都會生活的都市人,偏愛鄉村的寧靜,買農地蓋小木屋、別墅,尤以屆齡退休族群,喜愛投資農地、移居宜蘭或花東。買農地仍要了解地勢高低、農地種類等注意事項,專家報你知:
  一、留意地勢高低:東森房屋宜蘭礁溪加盟店副理張永德指出,以宜蘭礁溪為例,屬於西高東低的地形,因擔心低窪淹水,土地價格也有極大差異,西邊的土地每坪1.5萬元至2萬元不等,東邊的土地每坪約6,000元可買到。
  二、農地的種類各不同:張永德說,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必須符合二分半(即756坪)以上的農地,就可直接購買,不限制「自耕農」名義;若是二分半以下的農地,則必須以「自耕農」名義申請興建。
  另一種做法可用「花卉栽培室」的名義蓋農舍,就不必以「自耕農」名義申請興建。
  三、留意附近是否有嫌惡設施:例如雞舍、豬舍、垃圾場等,會發出強烈氣味等,影響居住品質。
  四、產權問題問清楚:房仲業者指出,農地的買賣,除了地主自售外,也會有土地掮客、房仲居中撮合的情況,
  首先要確認產權有沒有問題,若買的是成屋,應該要特別注意地上物,以及土地是否已同時過戶,以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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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家具 3個月未領可拍賣(2009/11/15)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蘋果日報-(債務人家具 3個月未領可拍賣) 慧

  法拍新手問:假設標到房屋,但進到屋內發現還有很多物品家具在內,該如何處理呢?
  寬頻房訊副總經理陳俊吉回答:假使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債務人不在場,法院會清點財物,連同房屋點交造冊給拍定人保管;拍定人須經過公開網站及報紙公告,3個月後債務人仍未來領取,即可聲請鑑價拍賣,再將拍賣價金提存法院,點交過程才算完成。
  如果大部分遺留物均無人應買,就須長期保管,有經驗投標人均會設法自行買去,明知買來當垃圾丟棄,也強過無限期保管。因此從清點點造冊到法院鑑價,如何引導法院從低鑑價,減少應買損失,也是一門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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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頂綠美化 老違建可合法(2009/11/15)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聯合報-(屋頂綠美化 老違建可合法)慧

  最快明年初實施

  為整頓台北市空中景觀,北市府正在研擬輔導鼓勵既有建物進行屋頂綠美化,同時放寬到84年以前既存違建屋頂,亦即讓既存違建就地合法,相關配套正由建管處研究中,最快明年初實施。
  市府表示,北市空間有限,屋頂常見鐵皮屋或頂樓加蓋,從空中鳥瞰,高低起伏、顯得雜亂,確實不好看。配合產業發展局的「台北城市花園推動計畫」,在建築物屋頂上進行薄層綠化。
  市府建築管理處長王榮進表示,依現行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只要不是依法附設的避難平台範圍,平台上可搭蓋竹造、木造或輕鋼架的無壁體花架,頂蓋透空率2/3以上,面積小於30平方公尺,高度在2公尺以下,不會查報拆除。
  王榮進說,建管處已配合監察院的要求在10月間刪除既存違建可以修建的規定,未來屋主有綠美化意願,可以在不影響結構安全及避難逃生的前提下施作。
  不過,要在既存違建上進行綠美化,恐引發附近住戶或鄰居反彈。建管處主祕高文婷坦言,這確實棘手,畢竟84年以前違建是分期分類緩拆,但民眾觀念違建就是要拆。
  目前建管處正在蒐集國內外資料,如何在屋頂磚瓦上種植盆栽或爬藤類植物,如何覆土,技術上能否克服,讓違建屋頂美化又不能動到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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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芳鄰圍地 6米巷道剩1/3(2009/11/15)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聯合報-(芳鄰圍地 6米巷道剩1/3)慧

 台北第一城抗議通道縮水 對面的忠孝芳鄰:原是花園中庭 後被破壞供通行停車

  「火災來時沒命逃」、「抗議忠孝惡鄰設路障」。虎林街30巷2弄內「台北第一城」住戶,昨天下午掛起白布條,抗議鄰居「忠孝芳鄰」在巷道上圍起花台,讓6公尺寬巷道縮成1公尺多,大罵「欺人太甚」。
  「簡直無理取鬧!」忠孝芳鄰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胡信吉說,該區域是社區私人土地,20年前是花園中庭,後來被破壞才被大家占用通行、停車,不是既成道路。
  住戶鄭先生說,台北第一城74年落成後,這巷弄24年來人車來來往往,8月底忠孝芳鄰卻搬來磚塊、砌起花台,整條巷弄只剩寬1公尺多,老弱婦孺走路為了閃車,都不小心刮到粗糙的花台受傷。
  第一城自救會會長張心慈指出,該巷弄是住戶的唯一通道,如今近50住戶受影響;曾多次向市府投訴,市府不是踢皮球,就是「顧左右而言他」。
  鄭先生拿出10多年前的空照圖說,過去汽、機車跟行人都可自由通行,也是附近校園的上、下學通道。
  也有第一城住戶指著巷弄地面的下水道圓孔蓋大罵,「連市府都來設下水道,這是私人土地嗎?」還有住戶質疑,如果是私人土地,為什麼之前在巷弄停車還被開罰單?
  張心慈指出,根據大法官解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需具備三項條件,因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經歷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及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該巷弄已符合既成道路成立要件。
  胡信吉則說,「情理法都站得住腳!」過去因經費不足,直到2年前管委會成立才決定重整中庭。胡信吉說,中庭下方就是社區地下室,東星大樓倒塌後,大家擔心若車輛在上方通行,地基恐有危險。
  胡信吉說,20年來中庭停滿機車,一旦火災不堪設想,今年找第一城住戶協調,希望在兩端裝設大門,管制車輛,原先已達成共識,後又被拒絕,只好搭花台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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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東多收押金 違約賠1個月怎麼算(2009/11/14)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蘋果日報-(房東多收押金 違約賠1個月怎麼算)慧

  租後ㄟ心聲

  案例提供:蘋果讀者
  發表時間:2009/11/2
  發表主角:陳先生

  我簽了1年店面租約,房租是2.2萬元,但當初房東開價是2.5萬元,所以他要求押金2個月要付5萬元,我們現在租第2個月,但生意真的很不好,付不出第3個月租金,我在網路上查到押金能否拿來抵租金,得看房東意願,是真的嗎?
  而且,要被扣的1個月押金應以2.2萬元計算吧?如果房東不退錢,我們又有什麼辦法解決? 謝謝!

  專家建議

  以實際月租金計算

  馮麗芳 崔媽媽基金會 租屋服務部主任

  崔媽媽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表示:原則上,押金只能收取2個月租金,因此在此案例,超出的6000元,可向房東要求作為租金扣繳,若已付不出租金,可向房東協調以押金扣抵租金,但須得到房東的同意。
  至於違約金,若當初簽約已明訂1個月違約金,那麼房東就有權向陳先生索賠。至於金額,就是1個月租金,也就是2.2萬元,若房東堅不退錢,可寄出存證信函註明回覆期限,若仍不退錢,可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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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遮不登記新屋價更高(2009/11/14)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經濟日報-(雨遮不登記新屋價更高)

  內政部正研擬取消陽台、雨遮登記,這將使建商獲利減少一成,房地產市場的購屋族會受什麼影響?房價會就此下跌嗎?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表示,陽台雖然登記在附屬建物上,不算是一般消費者使用的室內面積,但陽台具有完備建物使用的機能,可洗衣、晾衣、設置熱水器、空調設備空間,也可避難,還能當成外面與室內的過渡空間,擺設鞋子和置物等功能。而且陽台的確是只供該住戶使用的空間,從使用者付費的機制看,
陽台登記在權狀上並不為過。
  雨遮就用途上,因具備遮陽節能的功效,符合綠建築的概念,若登記在附屬面積內,當成一般的房價賣,長期以來一直是屢生爭議的癥結點。因為就環保的概念看,雨遮不僅可以遮雨,好天氣開窗也保持空氣流通,還可減少日曬的時間,的確有存在的必要性,但究竟價格該怎麼認定,就見仁見智。
  蘇啟榮表示,由於雨遮可以登記在附屬面積內,一間新房子登記二至三坪的雨遮,並不罕見,如果是在台北市中,好一點的地段房價可能動輒每坪40、50萬元以上,乘上雨遮的坪數,則總價可能就因此多出百萬元;由於國內銷售房屋的習慣,是將扣除車位後的坪數,乘上區域的單價行情,對於建商來說,只要創造出最大的
坪數,就能賣更多的價格。
  因此,被當成附屬建物的雨遮,自然就成為建商努力規劃的誘因之一,有些新大樓外面圍了一大圈雨遮,常被房地產業者稱之為「土星環」。
  倘若取消雨遮登記,可銷售的面積就會減少,但建商取得土地成本愈來愈高,沒理由因登記面積減少,讓原本要賣1,200萬元的房子只賣1,000萬元,建造與行銷成本勢必會轉嫁到主建物上,倘若未來陽台、雨遮真的取消登記,可能會使新推案的單價飆升。
  蘇啟榮指出,市場房價取決於供需與景氣狀況,倘若登記規則產生改變,為因應新規則的面積減損,廠商不想改變總價,如同1,500萬元的三房產品,開發商因為成本與利潤考量,不會只賣1,300萬元,最後就會變成主建物部分的單價拉高,附屬及公設面積單價下調,總價還是不變。
  但這麼一來,短期內市場上對於主建物、公設、附屬建物之間的價格比例到底多少才合理,勢必須要經過一段磨合期,買賣雙方對於價格的認知才會達到共識。
  蘇啟榮建議,不管登記狀況怎麼改變,消費者都有決定是否購買的自由,若是覺得新大樓雨遮過多而明顯增加售價,則消費者大可不要購買,或是就價格再與屋主協商。
  不過就實際面觀察,雨遮的存在已是普遍的現象,消費者只能就雨遮多寡是否合理去判斷。消費者可從總價的角度去判斷,譬如說,若購買一樣的正常三房空間,比較周邊行情大約是多少,來作為該房子售價是否合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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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視灌水虛坪別花冤枉錢(2009/11/14)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經濟日報-(透視灌水虛坪別花冤枉錢)慧

  圓了買屋夢想,擔心被灌虛坪、被剝了好幾層皮嗎?台北市中心和郊區的老舊公寓,近來成為搶手貨,除都更話題,使用空間大,房價比新屋便宜,若買到陽台未補登的房子,還可創造新的附加價值。
  信義房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台北市房價較高,若多出2至3坪的權狀面積,等於多賺80萬到90萬元的房價,因此經常接到不少屋主希望協助補登陽台,好讓房子身價跟著翻揚。

  陽台補登 坪數變多

  林以德指出,陽台補登程序並不如一般人想像中複雜,因為只與個人的產權有關,只要調閱建物建造當時的竣工圖,如果有註記陽台部分,僅是當初漏登,則可向地政單位申請現場丈量,再依據測量成果平面圖,向地政事務所登記科辦理補登即可,請代書補登費用約1萬元上下。
  假使當初建物竣工圖上沒有註記陽台,也可發函請工務單位確認是否為既有陽台,再向地政單位申請現場丈量,依據測量成果平面圖,向地政事務所登記科申請補登。尤其現在房屋資訊愈來愈透明,不少民眾買賣房屋時,也都會先打聽樓上樓下鄰居是否有補登陽台,再隨之跟進,希望透過權狀面積的增加,房子能賣個好價
格。但要注意的是,若後來才自行增建的陽台,依法不得補登。
  至於公設補登部分因牽涉全體住戶的權益,除非建物在第一次起造時,手抄謄本當中有標明所謂公設建號的持分卻沒有辦理登記,這樣只要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手續時,便可憑此份手抄謄本直接請地政單位把公設建號的持分補登上去。

  法定空地 不是公設

  不過由於許多建物在當初起造時,手抄謄本上並沒有標明公設建號的持分,住戶之後想補登,則必須經全棟住戶的同意,重新申請第一次建物測量,方能就測量結果並取得全體住戶同意方可補登,就實務經驗來看,因牽涉所有住戶的權益,成功的機率較小,而請代書補登,補登費用同樣約1萬元上下。
  購屋族都希望以最低的價格買到使用空間較大的房子,隨著新大樓的公設比愈來愈高,很多人不免對公設出現迷思,以為「有中庭花園的大樓,公設比多半比較高」,其實中庭花園大多是「法定空地」而非公設。
  也有不少人買了預售屋,交屋時才發現實際使用面積跟當初看的樣品屋差很大,仔細審視契約書之後才恍然大悟,實際上是多花了錢分攤這些「共用」空間的房價。
  信義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表示,權狀坪數的組成包含主建物、陽台、公共設施、露台、花台、雨遮以及防空避難室等,一般俗稱的公設比為共用面積除以權狀面積,並不包括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築物。過去以建物登記面積作為計價基準的房屋買賣交易,常導致消費者花大錢卻買到一堆虛坪;不過這種情形未來將有很大
的改變。
  依照內政部10月公告施行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新增規定賣方須分別標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的坪數及價格,未來究竟花了多少錢買公設,將一目了然,不但可有效防止虛坪灌水,消費者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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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到期換約 可重議租金(2009/11/14)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蘋果日報-(租賃到期換約 可重議租金) 慧

  房客無須點交 待新約到期再執行

  房屋租約到期,若房東沒有主動要求換約,原本的租約到底算不算數?專家表示,租賃契約到期後,若雙方都沒有提出簽新約的要求,契約就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未來只要任何一方提前通知對方,就可隨時終止租約,對房東、房客皆較無保障,建議租約到期時,最好能夠重簽新約。

  保障權益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說:「約滿換約,最重要的就是重訂租賃契約期限,其次就是在租屋期間,有任何不滿意的條件,都可以藉此機會重新議定。」最常更改的條件就是水電費的計算方式,以及租金金額的調整。

  未到期不能要求議租

  馮麗芳指出,許多房客因首次租屋,不了解租屋市場行情,約滿後,若滿意現租地點,常會藉此時要求房東減少租金;換約同時,房客也無須進行點交,留待新租賃契約到期後再執行。
  但相反的,若是仍在租賃契約的有效期限內,無論是房東或房客,意圖以換約方式要求增加或減少租金,另一方皆可以已簽訂租賃契約為由,要求對方等待約滿再重新議定租金,而即使是房客在租屋期間,房東因故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第3者,新房東也無權要求房客馬上換約,此即法律上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未重簽則轉不定期約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表示,租賃契約一旦過期且沒簽新約,此時,契約即符合《民法》規定之「默示更新」的情形,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在此租賃關係中,房客與房客有權自行終止契約,若是房租為月繳的形式,則只須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即可終止租約。
  邱創智表示,也有房東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會在契約中載明,合約到期前,雙方須在一定期限內簽新約,否則一旦到期,合約即自行終止,不受《民法》451條,默示更新之約束。因此,若租賃契約已有上述規定,房客須特別留意。

  租約到期與換約注意事項
  ★租約到期,若不另簽新約,則轉為不定期租約
  ★在租賃期限內,就算房屋所有權轉手,契約依舊有效
  ★換約時,房客無須做點交動作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法院警方動員防黑幫 廢標屋3868萬標出(2009/11/13)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自由時報-(法院警方動員防黑幫 廢標屋3868萬標出) 慧

  <史上首例>

  台北市民生東路這棟法拍屋,昨再度開標。
  台北地院首度與警方聯手戒護舉行法拍,刑警手持攝影機蒐證。
 謝女代理人(穿黑衣者)得標後打電話回報,刑警在一旁戒護。

  本報日前揭露法拍屋因黑道介入而廢標的史上首例,震撼司法界;同一標的物昨天重新開標,台北地院與警方破天荒合作,動員45名警力,6台攝影機,上回棄標並說「我怕死了」的謝姓女子,這次終於以3868萬元得標,比上次多花了468萬元。

  2度得標謝女找人代標

  儘管大陣仗動員,台北市刑大、中正一分局員警壓陣,但上次投標時的「黑衣人」,昨天竟然混在人群中,似有恃無恐,警方已一一錄影蒐證;得標的謝女昨天未到場,而委由代理人投標,警方事後層層保護,將代理人護送回家。

  司法院擬修法防干擾

  司法院高度重視此案,已研究將來是否採「網路法拍」或「通訊法拍」方式進行,另對於黑道干擾法拍,司法院也正研議,在「強制執行法」中新增訂「投開標擾亂罪」,對干擾強制進行者最重處5年徒刑或採取必要的留置等處分。
  此案標的物是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處97坪國宅及地下停車位,底價2829萬元,每坪單價不到30萬元,遠低於市場行情,相當熱門,但有意投標者看屋時,當場就被警告「不要亂買喔」!

  謝女首度看屋遭警告

  10月8日首次開標當天,謝女以3400萬元得標,卻有黑衣人到法院跟監投標者,司法事務官宣布謝女得標,三度唱名時,謝女卻因黑衣人在場而不敢舉手「應標」,因而被視為棄權,司法事務官改宣布由價差約1百萬元的第二順位洪某以3268萬元得標。
  幸好,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庭長王淑滿察覺有異,當場以有「外力」介入、當事人非自由意志而不應標、程序不合法為由,宣布「廢標」,創下國內首例。

  得標價與市價相當

  當時謝女受訪曾說:「他們(指黑衣人)很厲害,全程不出聲跟在你後面,又跟得很近,我怕都怕死了」,至於是否參加下回投標?當時她未回答。
  昨天有5人投標,謝女委請代理人到場,比上次多花468萬元而得標,在場者議論紛紛,記者詢問代理人看法,未獲回應。
  「山水法拍屋搜尋引擎」執行長卓訓麟說,這件法拍屋換算每坪單價與周邊市價相當,並無特別便宜;「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說,它位於興安國宅的二樓商場,因商場人潮不多,拍定價格與國宅內的商場及住宅行情差不多。目前興安國宅內沒有裝潢的住宅單價約32萬到34萬元,有裝潢的單價約36萬到37萬元,得
標價與市場行情差不多。

  【業者建議】網拍法拍屋 杜絕圍標

  台北地院發生黑衣人干擾法拍廢標事件,凸顯了國內法拍制度的不健全。台中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胡天賜曾於台北地方法院發生疑似黑道介入法拍屋事件後,在上月10日投書本報自由廣場,建議將現行的網路投標方式納入強制執行法中,才能有效避免黑道圍標事件發生。昨天台北地院對該法拍屋再度進行拍賣,為防止再度發生類似事件,動員不少警力現場戒備。
  胡天賜昨天對此表示,我國現行的強制執行法係於民國29年制定,雖然曾於民國85年修正,但當時網路拍賣的機制並不完備,市場也不夠大,而經過10多年的改進,目前網路拍賣果真「什麼都能賣」,連房屋也上網拍賣。
  在此一情況下,胡天賜建議應重修檢討現行的強制執行法,並將網路拍賣方式納入現行法拍體制,有意買法拍屋者,只要繳納底價的2成保證金,即能由法院方面取得拍賣帳戶及密碼,進行網路拍賣,如此一來,才能讓拍賣更公開,杜絕黑道圍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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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地 地價稅無限期申退(2009/11/12)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經濟日報-(公設地 地價稅無限期申退) 慧
 
  未做任何使用享免徵優惠者,溢繳退稅不受五年限制;重劃後首次移轉,土增稅申退不適用。
  經都市計畫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遭稅捐機關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者,日後因未做任何使用享有免徵地價稅優惠者,申請退稅期限不受五年限制,所溢繳的地價稅可以無限期退稅。
  不過,財政部對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土地,因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以致未能減徵土地增值稅者,只有在五年內補附重劃證明者,才能申請退還溢繳土增稅,超過五年者即不予退稅。
  財政部最近發布解釋令,明確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可歸責政府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的稅捐,不受五年退稅期限限制者,並不包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申請退還土增稅案件。
  土地稅法第49條明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在訂定契約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的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目的,納稅義務人有申報協力義務。
  因此,財政部認為,納稅人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導致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課土地增值稅,自然不得歸責為稽徵機關核課錯誤。納稅人在完納稅捐後超過五年,才檢附土地重劃證明文件申請退稅者,無法適用稅捐稽徵法無限期退稅規定。
  不過財政部同意,土地稅減免規則69年5月5日修正發布後,經都市計畫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稽徵機關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者,之後申請退稅,退稅期不受五年限制。
  賦稅署說,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自用住宅用地外,均按0.6%稅率課徵地價稅; 其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則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另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3款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稽徵機關依地政機關通報資料,按其實際使用情形,分別依法定稅率課徵或免徵地價稅。因此,財政部認為,若地政機關未通報,即可歸責為政府機關的錯誤,納稅人因此溢繳的稅款,申請退稅期限即不受五年限制,擁有永久退稅請求權利。

  退稅期限

  稅法對於人民申請退稅的期限,訂有一定的約束期,退稅期限的長短,則是決定納稅人拿回溢繳稅捐的重要關鍵。
  今(98)年1月23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後,納稅人因為政府的錯誤,導致溢繳冤枉稅捐,向政府追討的期限可以永無期限,不再受五年約束。
  在此之前,納稅人向政府申請退稅的時間,不管溢繳稅捐的原因,出自納稅人或是政府造成,可行使退稅申請權的時限,都是自稅捐繳納日起算五年,超過五年即不得再要求退稅。
  1月23日以後,退稅期限長短出現不同規定,納稅人若可以舉證錯誤是由政府造成,不管何時發現,都可以向政府要求退稅,沒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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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取消台灣人購房限制(2009/11/12)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工商時報-(福建取消台灣人購房限制) 慧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將放寬台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准入條件,並以等同福建居民的「國民待遇」,完全取消台灣居民到福建購房的相關限制。同時,還將開放福建省市政公用事業的投標門檻,鼓勵台灣企業參與建設。
  另外,福建省也將全面開放台灣企業參與當地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市場,例如城鎮的供水、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項目,都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投標。而在招標的過程中,台資企業於大陸以外地區的業績,可等同於內地業績,放寬准入條件。
  福建省相關官員表示,這項開放是8月份福建省副省長陳樺訪台時,提出10調優惠措施的延伸。當時陳樺表示將開放台灣企業參與福建大型公共工程,包括福州市第二垃圾焚燒發電廠、古雷港口陸域和加工物流園區、高速公路京台線南平聯絡線等20項。而今則是明定開放投標門檻,並擴大大型公共建設投資的範圍。
  而為了鼓勵台灣民眾到福建投資置業,將要放寬台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准入條件,並簡化審批程序。另外,還將取消台灣民眾到福建購買房地產的限制。
  戴德梁行廈門公司指出,依據2006年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中顯示,在中國大陸境內沒有設立分支和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以及在境內工作、學習1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而港澳台地區居民因生活需要,可給予放寬,只要購買自住房即可,免受其他外國人的時間限制。
  但實際上,除了北京曾經推出限外令,限制港澳台人士只能在北京購買1間住房外,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並未對港澳台民眾買房做出細部規範。因此福建省這次推出了新政策,是在為了鼓勵台灣民眾前往福建購屋的目標下,明文確定取消任何可能的限制,此一做法,完全保障了台人在福建買房置產的權益,同時也推開了地
產開發商進入福建市場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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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東無故擅自進屋 涉侵入住宅罪(2009/11/12)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蘋果日報-(房東無故擅自進屋 涉侵入住宅罪) 慧

  讀者林先生問:

  我在台中市租屋,想請教一、我的房屋租賃契約未註明修繕誰負責,房東曾口頭告知燈泡是消耗品,應由房客自行修繕,我並未口頭同意,請問這樣是誰該負責修理?二、房東曾經未通知我即帶工人進我房間,我下班看到床上有灰塵,沒有拍照存證,可以告他侵入住宅嗎?三、出租人與簽約人名字不一樣,我並沒看到任何
授權書,出租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律師洪幼珍答:

  《民法》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所以,房屋租賃契約未約定誰負責修繕,原則上就是房東負責;不過,若簽約時房東有口頭告知燈泡是消耗品要你更換,你當場雖未同意,但也沒表示反對的話,房東可主張你是「默示同意」,屆時你只能堅持契約未載明,要房東負責。其實一
般燈泡單價不高,是否有必要為此爭執,你可再斟酌。

  重點在授權出租

  房東帶工人進入你的房間,理論上應經你同意,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但若你事前要求他修繕房屋或換燈泡,又未約定進房修理時間,就不一定犯法。
  實務上,房屋出租人跟所有權人有可能不同。例如爸爸買房子用兒子的名字登記,但是房屋實際仍由爸爸管理,問題重點應在於有無授權出租,就算沒有授權,通常也是出租人用自己的名義出租,而非用屋主的名義出租,所以很難構成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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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大成本要精打細算(2009/11/11)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工商時報-(4大成本要精打細算)慧
  入住老公寓

  精華區老公寓火熱狂銷,雖可盡享未來都更的商機,但專家提醒,都更時程曠日費時,應審慎評估投入成本是否過高,除了居高思危之外,由於公寓產品的土地持份較大,民眾入住後、等待都更改建的10年期間,每年所繳的地價稅也較高,專家提出四大潛在成本切莫輕忽:
  一、土地持份大,地價稅較高: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林敏弘指出,老公寓一頭熱,但「都更改建」要從住戶同意、到著手進行等階段必須耗時許久,此外,地價稅是以公告地價╳持份面積(平方公尺)╳稅率來計算,以同樣位於精華地段的房子而言,電梯大樓的土地持份由所有住戶分攤、持份面積小,地價稅相對繳得少,但若是老公寓,戶數少、土地持份大,繳的地價稅也高。
  二、屋齡老舊,未必貸足成數:銀行房貸主管指出,屋齡愈老,貸款成數便跟著遞減,若屋齡超過30年,銀行考量到耐用年限、屋況維護等疑慮,貸款成數恐降5%至10%不等。
  三、管線老舊,恐陷漏水困擾:老公寓的管線老舊,入住前通常需要大幅翻新,恐將耗費上百萬元,且由於中古屋交易,以「漏水」瑕疵最讓民眾困擾,因此應特別重視滲漏水問題,以免影響居住品質。
  四、都更時間長,投資風險恐較高:房仲業者指出,已劃定都更的公寓產品可享明確的增值收益,不能用一般住宅行情估算,但仍要留意目前投入成本是否過高,且都更開發所需時間冗長,投資風險相較高,若一窩蜂追高投資,恐陷入套牢危機。
  都市更新至少需要10年時間,銀行房貸主管認為,以同樣購屋資金來看,現的投資環境趨穩,運用該筆資金進場投資,10年內可望得到正報酬,不必孤注一擲於都更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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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門收地價稅?遇到詐騙啦(2009/11/11)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國時報-(登門收地價稅?遇到詐騙啦)慧

  地價稅十一月開徵,繳納期限到十一月卅日止,同一縣市無論有幾筆土地,所有權人都只會收到一張稅單,稅捐處強調,絕不會要求「交付現金」,若有不明人士上門收取,千萬不要受騙上當。
  北縣稅捐處表示,今年度地價稅全縣查定戶數約一百卅五萬戶,查定稅額約八十六億元,與去年相比微幅上升。地價稅經核定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若未變更用途者,戶籍內至少要有土地所有人親屬設籍,一旦「空戶」將按一般稅率一%課稅,無法享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兩者相差四倍。
  萬一不符合優惠稅率,應於卅天內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如未申報而有漏稅或短繳,金額達兩萬五千元以上者,將依法追補並裁罰。
  稅捐處會寄稅單請民眾繳納,不會電話告知或派員上門,如有不明人士佯稱稅務人員,強行要求繳交現金並語帶威脅者,民眾一定要立即報警,以免受騙上當。稅捐處表示,北縣民眾如未收到或遺失地價稅單,可向各地公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補發,亦可使用廿四小時語音專線補單,電話:(○二)八九五二八五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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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地換容積 列入扣除額挨罰(2009/11/10)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自由時報-(捐地換容積 列入扣除額挨罰) 慧

  鄭姓地主以其所有北市中山區一批精華土地,參與北市府捷運木柵線中山國中站聯合開發案,國稅局認為,鄭明知「非屬無償捐贈」,可取得增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的利益,卻仍依該土地的公告現值四千六百多萬,虛報為所得稅扣除額,認定鄭漏報一千八百多萬稅額,並裁罰一倍金額,共三千六百多萬元,最高行政法院昨判鄭某敗訴定讞。
  近年來,不少大地主以捐購土地抵免所得稅時有所聞,但也傳出部份人士疑「假捐贈、真逃漏」,引起調查局等機關關注。

  1800萬→3600萬

  台北市國稅局發現,鄭姓地主曾捐中山區土地,參與北市府捷運木柵線中山國中站聯合開發案,依簽訂的聯合開發契約規定,其土地移轉給北市府所有,屬有對價關係的「有償行為」,即可取得增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的利益,而非單純移轉給北市府。
  不過,鄭某在其八十九年綜所稅申報時,竟依該批土地的公告現值虛列為捐贈扣除額。
  鄭某否認有漏報稅額不法,鄭說:「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都認為我的土地是無償捐贈性質」、「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六項等規定,取得樓地板面積的獎勵,其性質應屬『公權力的獎勵行為』,不屬於私經濟行為的對價關係才對」。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於法有據,鄭某客觀上明知該批土地移轉是「有償行為」,仍執意以「對政府的捐贈」行為,即使非故意仍有過失,故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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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頂樓綠化 違建修繕鬆綁(2009/11/10)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蘋果日報-(鼓勵頂樓綠化 違建修繕鬆綁) 慧

  禁修建待中央審核 北市試辦五樓舊建物

  台北市建物頂樓多數未綠美化、十分醜陋,北市議員歐陽龍昨要求北市府針對違建頂樓,提供屋主誘因進行屋頂綠美化。台北市長郝龍斌回應,若屋主願綠美化屋頂,北市擬放寬頂樓違建修繕條件,但仍不可修建,細節須與監察院溝通後才能確定。

  建管處憂成變相翻修

  歐陽龍說,國外十分重視屋頂綠美化,反觀台灣多數建物頂樓堆放雜物、醜陋 無比,若鼓勵頂樓違建綠美化,放寬現行修繕範圍、材質等限制,甚至提供補助,讓屋主可用植栽、空中花園進行綠美化,可為城市美觀加分。
  北市都市發展局長丁育群說,監察院規定違建不能修建,只能修繕,修繕標準也十分嚴格,若放寬修繕限制,配套措施要做好,包括結構安全、避難逃生等,都不能受影響,仍待與中央、監察院討論細節。北市初步可能試辦四、五樓舊建物,在安全許可下放寬頂樓違建綠美化,估計約一、兩千棟。
  北市建築管理處長王榮進說,若修繕範圍超過違建一半以上,就變成修建,如何鼓勵違建頂樓綠美化,「屋主會不會趁機把屋頂換一換,反而變相翻修屋頂,細節都要再考慮。」

  屋頂變美麗民眾讚好

  民眾李兆民贊成違建頂樓綠美化,「比起現在頂樓堆雜物、養蚊子,還不如好好規劃,但也要留意別被人又再趁機加蓋。」
  民眾姜麗美說,她曾從台北101大樓觀景台遠眺北市,發現多數屋頂都很醜,「真的很丟臉,政府應鼓勵頂樓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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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兒貪財產 婦終止收養敗訴(2009/11/10)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蘋果日報-(疑兒貪財產 婦終止收養敗訴) 慧

  前富澤開發公司負責人林敏山過世後,遺孀傅麗芳抱怨養子林岳頡在美留學花很多錢,回國卻對她不聞不問,懷疑養子覬覦財產,因此向法院訴請終止收養關係,但法官發現,這對養母子平常相處雖不和諧,但都是溝通出現誤會,林男並未遺棄養母,故判傅女敗訴。

  法官:未遭遺棄

  林敏山與林姓女子生下林岳頡後,才與傅麗芳結婚,後由傅女認林岳頡為養子。林敏山前年過世後,傅麗芳就提起終止收養訴訟,原本傅女一審獲勝,但台中高分院認為,傅女辛苦栽培養子赴美留學,也是出於望子成龍,在美生活費用較高不能代表都是浪費。此外,林敏山過世後,傅女未詳細說明林敏山的負債情形,就要其他家人拋棄繼承,才讓雙方產生誤會。
  法官考量傅女名下動產、不動產共約三千六百多萬元,因有芥蒂不願接納養子,並非遭惡意遺棄,故判傅女不得終止收養。記者聯繫不上傅麗芳,不知其回應,林岳頡則低調不願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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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千萬購名宅 竟不能當住家(2009/11/10)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蘋果日報-(2千萬購名宅 竟不能當住家) 慧

  合約註明商業區 卻有孝親房 消基會批誤導

  新竹市知名建案一品大觀遭購屋的消費者投訴,建案位於複合商業區,以辦公大樓型式申請建照獲准,不能用做住宅,業者昌益房屋公司卻以住宅型態規劃銷售,明顯欺瞞。昌益表示,客戶已提告,願循法律途徑處理。消基會指出,業者銷售方式及契約內容引人錯誤,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李小姐抱怨:「根本沒講不能當住家!」兩年前花費近2000萬元購買兩戶一品大觀預售屋,去年底網路盛傳一品大觀不能當住家,於是向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查詢,才得知該處土地使用分區是複合商業區,的確不得做住宅使用,違者將罰鍰並斷水斷電。她驚呼受騙,向昌益要求解約或賠償,昌益卻以合約書已載明建地是
複合商業區用地,予以拒絕。

  20多戶告詐欺求償

  李小姐指一品大觀既位於商業區,合約卻註明孝親房等將使用的建材。李小姐氣憤指出,當初樣品屋有主臥室、客廳、餐廳、廚房等陳設,銷售人員也沒解釋複合商業區不能當住宅,且合約也有註明臥室、孝親房等使用的相關建材
,「昌益就是把一品大觀當住宅來賣啊!」目前已有20多戶對昌益提告刑事詐欺罪嫌及民事求償。
  對此,昌益房屋副總經理徐佩勝表示,合約已載明建築基地是複合商業區用地,簽約前也有讓消費者將合約帶回審閱。至於樣品屋有臥室陳設及合約註明臥室建材等,他稱,是辦公空間休息室的示意參考,認為昌益沒違法,但尊重消費者提告的權利。

  業者強硬協商破裂

  新竹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課長江良淵表示,昌益一品大觀建案是以辦公大樓申請獲准核發建照。市府都發處都市計劃科指出,複合商業區不得做住宅使用,違者限期拆除或復原,否則處最高30萬元罰鍰及斷水斷電等措施。
  新竹市消保官張運奇說,曾有一品大觀承購戶申訴,但因合約有註明複合商業區字樣,無法就此認定建商有錯,加上「昌益態度很強硬。」因此協調破裂。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王進祥說,業者在合約寫明孝親房等的建材,這是「引人錯誤」的文字,已誤導消費者,建議可集結更多的承購戶,集體向業者爭取權益
。

  購買預售屋須知

  ˙簽約前要求審閱合約
  ˙委託專業代書審視合約,排除不合理條款
  ˙向業者要地號、建號,到地政單位查詢有無產權糾紛
  ˙釐清建地的土地使用分區用途應符合自身購買需求
  ˙要求合約明載動工與完工期限,避免日後交屋遙遙無期
  資料來源:消基會、《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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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交換移轉子女 要稅(2009/11/10)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經濟日報-(財產交換移轉子女 要稅)慧

  民眾若私下有交換財產的協議,不能直接將應得的財產移轉到子女名下,否則將涉及贈與稅問題,沒主動申報還會挨罰。北區國稅局最近就查獲一起特殊的贈與稅案件,轄內有兩位民眾協議財產互易,卻將應取得的股權移轉登記到子女名下,因未申報贈與行為而遭補稅及處罰。
  北區稅局指出,民眾如與他人有財產互易協議,欲將應取財產無償移轉登記到子女名下,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主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最近調查轄內公司股權變動的情形,發現甲君將A公司的股權,以買賣方式過戶登記給毫無親屬關係的年輕人乙君,國稅局調查發現,表面上市股權買賣交易,但事實上甲君並未向乙君收取價款。經國稅局進一步瞭解,原來是甲君打算退出A公司經營,先與乙君的父親丙君協議,由丙君承接甲君所投資的A公司股份,而丙君則以等值的不動產移轉過戶給甲君。
  不過,丙君卻通知甲君將這些股份直接過戶給兒子乙君,丙君又未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稅外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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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同時意外罹難可列報配偶扣除額(2009/11/9)

●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 經濟日報-(夫妻同時意外罹難可列報配偶扣除額) 慧


  嘉義市王先生問:其父母親因意外同時罹難,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得否列報配偶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 (98.1.23以後為445萬元),夫妻因意外事故,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可列減配偶扣除額
,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夫妻因意外事故同為罹難者,依法僅其中一人得列報配偶扣除額,並非兩者皆可列報;惟應由何人列報,繼承人可視案況採最有利的方式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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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住宅火險 牢記4心法(2009/11/9)

●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 工商時報-(買住宅火險 牢記4心法)慧


  民眾投保住宅火險必須注意的四件事,一:基本保額至少要200萬起跳;二:動產的排除條款;三:家人的醫療傷害險;四:裝潢費用。
  一、基本保額:產險業者表示,住宅火險保費的計價方式是依據建築物的造價成本乘以坪數,依台北市為例,平均一坪造價成本約7萬,若以30坪來算,保額就是210萬元,由於一般的房子坪數大約落在30坪,因此,建議民眾在投保住宅火險其保額至少要有200萬。
  二、動產部分:業者說,一般的住宅火險在動產部分都有排除條款,如黃金、有價證券、寶珠、鑽石、字畫、名牌包等,雖然這些都在動產理賠排除條款中,但是民眾其實在投保時,還是可先跟保險公司針對排除條款私下協議,並將其納入保險之中。
  雖然保障的額度不會很高,但只要向保險公司爭取權益,保險公司通常會適情況給予理賠,且切記一定要請保險公司一一的將私下協議的動產理賠項目明列在保單中,若未列明,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三、家人的醫療傷害險:業者說,目前一般住宅火險只有保第三人責任險,且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每人25萬,最高理賠金500萬,若是死亡則每人賠50萬,最高500萬,至於財損則是50萬,但對於家人因火災發生的醫療傷害則完全未納入理賠項目
中。
  由於火災發生時,除非是家人都不在家,不然或多或少都會有人員受傷,為了提高家庭成員的保障,目前有產險公司將家人的醫療傷害納入理賠中,每一人死亡可理賠200萬,最多以6人為限,不過,投保人要注意,若投保時人員未達6人,之後有增加成員一定要主動請保險公司將新成員列入名單中,不然若不幸發生事故,只要不在名單中,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四、裝潢費用:業者說,一般住宅火險在裝潢的理賠是一併納入動產理賠中,理賠額最高為保險額的三成,但不可超過50萬元,然而一般家庭在裝潢或動產部分,一旦發生火災,損失的金額通常會高過50萬元。為了增加民眾裝潢的理賠,也有業者擴大裝潢理賠,其理賠額是投保金額的三成,也就是說,投保額若是300萬,
那麼裝潢理賠金則是90萬元。因此,民眾在投保前可以問仔細,並多比較投保適合的產險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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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屋糾紛 較去年增近3成(2009/11/9)

●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 蘋果日報-(購屋糾紛 較去年增近3成)慧


  北市今年一至十月,房屋買賣消費糾紛較去年同期增加二成八,甚至有賣方將違建面積計入總面積,使買方平白多付近二百萬元。地政處長黃榮峰說,北市房價持續上漲,房屋交易數量多,加上消費意識提升,使得今年一至十月房屋買賣消費
糾紛達三百七十五件,比去年同期的二百九十二件增加二成八。

  仿新版契約訂條款

  賣方隱瞞違建、海砂屋、凶宅等資訊,仍為糾紛主因。坪數不足糾紛更從去年一至十月十一件,增為今年同期二十一件,如有賣方將露台加蓋的六坪違建面積加入計算總價,以每坪三十多萬元估算,買方就多付近二百萬元,但依法登記面積才能計價。
  還有建商計算預售屋面積時,未計入附屬建物的二坪雨遮,登記產權時才計入,同時主建物少半坪,加總計算後,總面積多一點五坪,建商要求買方補足款項,地政處科長施乃仁說:「主建物才是真正使用的部分,消費者等於被剝二層皮。」
  施乃仁提醒,上月底公告修正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契約除須載明主建物面積,還須載明附屬建物的各個項目與面積,新版雖明年五月一日起才生效,消費者仍可向建商要求仿新版內容,訂定個別磋商條款。
  民眾李如萍說:「若被賣方以違建或附屬建物多賺走幾十萬元,就虧慘了。」

  房屋交易注意事項
  .買賣契約只能就登記面積計價,不得計入使用面積或受益    面積
  .若經由房仲或代銷業者,須詳讀其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    了解產權移轉有無限制、房屋現況
  .可協請建商依新版「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除主建物
   面積外,另載明附屬建物的項目及面積,以確保坪數差異    時的消費權益
  ◎申訴諮詢管道
   .申訴:(02)2725-6169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諮詢:1999轉7509或(02)2720-8889轉7509 北市地政處
  資料來源:北市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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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房子 火險保障夠嗎?(2009/11/9)

●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 工商時報-(你的房子 火險保障夠嗎?)慧


  逐漸步入冬季,電熱產品使用率增高,一不小心,可能會引發火災,為了提高住宅火災保障,產險業者將裝潢費增加三成,機車等財損也納入理賠,1年保費比一般住宅火災約增加100元,若要進一步保障家人醫療傷害,保費則約增加4倍。
  據行政院消防署97年統計資料,全國住宅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171件,其中建築物火災比重高達62%,因火災死亡人數為101人,至於受傷人則多達304人。
  若進一步分析火災肇事因素發現,以電氣設備1,016次最多,其次是人為縱火385次,第三名則是煙蒂亦占了222次。
  但根據國泰產險公司調查發現,目前民眾對於住宅有投保火險的比例幾乎不到三成,且這些有投保的人,多數是因為銀行房貸要求而投保,一旦房貸繳清,就不再續保,願意主動投保的民眾,不到一成,顯示國人對居家安全的保險意識依然低落。
  國泰產險火災保險部經理余盛源表示,民眾若是應銀行要求投保的住宅火險,通常只有最基本的「建築物」火險,發生火災時損害最慘重的動產最高只理賠50萬,更別提因為火災導致家人受傷的醫療補償,需要另外加購才有保障。
  為了提高住宅火險的保障,國泰產推出國泰產物住家綜合保險,除了將火災地震及第三人責任包裝在一起外,另針對家庭成員因發生火災等承保事故導致的殘廢、死亡及住院,給付約定額度之意外傷害險保障,只要為保單上列名投保之被保險人及家屬,均可獲得定額之補償。
  另停放於距承保建築物或承保建築物所在公寓大廈之外牆接地線起算50公尺範圍內之機車,只要因火災造成的損害,也在理賠中,由於保障比一般住宅火險多,因此,保費也貴了許多,約貴4倍,若以投保金額100萬計算,保費約1,276元。
  若民眾覺得保費太貴,又想增加保障,那麼可以選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甲式,除了火災、地震及第三人責任包裝在一起外,另擴大建築物裝潢及機車火災險,其保費只比一般住宅貴100元左右。
  華南產亦指出,最近正在規劃新的住宅火險保單,其內容將包涵竊盜、機車、家庭成員的意外與傷害險並拉高第三人責任險保額,預計保費約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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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來函 外牆滲水算結構保固嗎(2009/11/8)

●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 蘋果日報-(讀者來函 外牆滲水算結構保固嗎?) 慧


  網友axg詢問:

  買屋時,建商告知主結構保固15年,想請問專家,如果外牆滲水到家裡,那這樣是否也算在結構保固內呢?

  專家意見 非天災或不當使用 皆應算保固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回答:

  依照「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規定,建商必須就出售的預售屋負保固責任,保固責任與《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可以並存。也就是說,如果保固責任期限已過,消費者仍然可以要求建商減少價金,甚至瑕疵情節嚴重者,還可以主張解約。

  外牆有15年保固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18條規定,預售屋自交屋日起,除非建商可證明責任應歸咎於消費者或是不可抗力,否則依規定「結構部分」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保固1年。
  一般來說,「結構部分」是指樑柱、樓梯、剪力牆、擋土牆、雜項工作等項目,「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是指門窗、地磚、粉刷工程等。
  外牆應屬於主結構部分,除非起因是消費者的不當使用,或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否則建商應負15年的保固責任。另外建議消費者,在買預售屋時,應針對契約書內容仔細詳閱,以免建商刻意將保固責任省略而不負保固責任。

  白宗益小檔案

  現職:中信房屋法務專員
  經歷:不動產經紀人、國際認證不動產投資師
  專長:不動產經紀相關法律事務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
  資料來源:白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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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提前解約 可提賠償(2009/11/8)

●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 蘋果日報-(租屋提前解約 可提賠償)慧


  契約若無約定 1~3個月租金為合理金額

  在外租屋難免遇上鄰居、室友不能配合生活作息,或遭遇急事必須提前解約的情形,此時,須付出什麼樣的代價才算合理?若是房東要提前解約,又應該如何賠償房客?專家表示,提前解約的賠償金額,應以契約簽訂的條文為主,任何一方違約都須賠償被害方,若契約無詳細約定,通常以1~3個月的租金為合理的賠償金額
範圍。

  責任歸屬

  崔媽媽基金會主任秘書黃琡珺表示,租屋族在簽約時,不會太在意契約中約定的違約賠償方式,但市售租屋契約版本通常較保障房東權益,除有可沒收全數押金的條文外,更有要求5倍租金的賠償金額,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屆時若想要求房東減免,只能向房東求情。
  不過,《民法》同時也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房客可向房東要求提前解除租約,例如房屋出現損害,房客已告知房東,但房東卻遲遲不肯修繕;或房屋出現瑕疵,危及到房客安全與健康的時候,此時房客可主張終止租約,而不須負擔賠償責任。

  可向法院聲請酌減

  崔媽媽義工律師李岳洋說:「提前解約在法律上視為違約行為,一般來說,在租賃契約中都會載明違約金如何計算。」若沒有記載,被害方依《民法》規定,仍有權向違約方要求損害賠償,此時,如何計算賠償金額,往往成為雙方在法院的攻防重點。
  假設房客簽約1年,但僅住1個月就要求解約,房東依法可向房客要求剩下11個月的租金作為損害賠償,但此時房客也可主張「損益相抵」,也就是說,若房東在房客解約後,仍將房屋出租給第3人,房東所受損的租金將相對減少。不過,因相關計算方式繁複,且皆須證據證明,因此,一般建議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即明訂違約金額,未來若任何一方違約,都可依照契約所載賠償,合理範圍約1~3個月。
  在常見案例中,常有房客因簽約時未注意,被要求付出高額賠償金,李岳洋表示,若真的覺得賠償金不合理,可拒絕繳付,等待對方提出告訴,再向法院聲請酌減,法官有機會判決違約方,支付較合理之賠償金。

  房客何時可終止租約
  ◎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疪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424條)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430條)
  ◎租賃物一部滅失而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435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436條)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452、450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資料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租後ㄟ心聲

  學生租屋都1次簽半年嗎?
  案例提供:蘋果讀者發表時間:2009/10/13
  發表主角:柯同學

  您好,我是大學生,下個學期我打算搬到學校外面去住,最近正在看房子,寒假時可能要留在台北打工。我想請問,一般來說,學校附近租房子都是1次簽半年的嗎?如果是這樣,那我寒假住在租來的房子還要跟房東報備嗎?還是說,一般簽約都只簽上課那幾個月,寒假的部分要另外算呢?

  專家建議

  租屋簽約並無固定期限

  黃琡珺 崔媽媽基金主任秘書

  崔媽媽基金會主任秘書黃琡珺表示:事實上,簽約的行為是房客與房東2人之間的私下約定,並沒有固定的形式或約定期限,但學校周邊租屋,因配合學生作息,才會有半年1簽或1年1簽的固定型式。
  此案例中,柯同學可向房東言明寒假須住宿,將簽約日期提前即可,另外須注意,學生租屋有可能將契約中的租屋日期寫成1學期,而沒有註明日期,此類租約最常遇上的狀況,是房東與房客對於1學期的認知不同,而產生糾紛。

  加註有效日期即可

  因此,就算是一般的租約,也建議學生租屋時,將契約的有效日期加註在契約內,那麼只要是在契約期限內,同學就可以自由使用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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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氣鐵窗掛滿牆 北市加重房屋稅(2009/11/7)

●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 聯合報-(冷氣鐵窗掛滿牆 北市加重房屋稅)慧

  消滅「景觀殺手」 自治條例草案年底前送議會審議 招牌、陽台、屋頂鐵皮屋…全部列管
  台北市建築外牆常有各種附掛物,影響建築物外觀和市容,台北市政府正研擬「台北市景觀自治條例」,除將這些附掛物納入新建物建管審查外,未來經認定外牆附掛物有危險之虞、有礙市容者,將提高房屋稅金額,自治條例草案年底前將送市議會審議。
  「台北市景觀自治條例」草案將冷氣機、廣告物招牌、陽台鐵窗及屋頂鐵皮屋納入規範,日後新蓋建物必須先行送審,通過後才能設置;草案也納入建築綠美化,增加建築綠意,改善都市景觀。
  草案規定,日後廣告物補助將從舊有的突出招牌改成平面招牌;至於陽台、鐵窗現實上有設置的必要,但須經該棟公寓大廈召開會議,一致通過後才准設置,舊有建物則將制定輔導辦法。
  台北市長郝龍斌昨天在市議會市政總質詢時,坦言北市景觀應改善,一旦自治條例通過實施後,北市將針對建物外牆附掛物雜亂、有礙市容,影響建物安全者,課以較高房屋稅。
  至於稅額如何計算,市府表示還在研議,初步將結合之前「豪宅稅」一併研究。冷氣亂裝將課較重稅額外,若公寓大廈外牆景觀良好,維護得宜,市府則考慮降低房屋稅基,以鼓勵民眾。
  草案召集人台北市副市長林建元表示,要讓北市更好看,就要解決過去不好看的地方。
  林建元說,北市地小,住宅集中且樓層高,裝設冷氣機現況過於雜亂,滴水、鏽蝕等問題層出不窮,確實是「景觀殺手」。
  此外,現行外牆廣告物招牌也常出現亂掛情形,鐵架鏽蝕,影響其他樓層住戶權益。從高空往下看,北市屋頂加蓋、鐵皮屋高低參差,顏色也不同,真的不好看
。
  自治條例通過後,除民眾可檢舉外,建管處將負責稽查任務主動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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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繼承 五年內交換要補稅(2009/11/7)

●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 經濟日報-(農地繼承 五年內交換要補稅) 慧


  繼承自父親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想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是否會追繳遺產稅?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繼承人就繼承的農地,與他人的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的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結果,喪失繼承農地所有權,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事實,與免稅要件不合,應追繳應納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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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有不是」 棄兒可不扶養(2009/11/6)

●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 聯合報-(「父母有不是」 棄兒可不扶養) 慧

  民法修正草案通過

  傳統「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觀念將有重大變革。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對於曾經虐待、性侵、重大侮辱或遺棄子女的父母,子女在成年後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除了民法,行政院會也修正通過刑法有關遺棄罪的規定。未來只要父母有上述行為,或連續兩年未盡養育責任情節重大,子女長大成人後,即使未盡扶養責任,依法可以免除遺棄刑責。
  目前的刑法明定,子女遺棄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過,最近幾年,部分社會團體、基金會發現不少父母虐童、性侵子女、亂倫的慘劇,一年有上萬件,甚至從小就虐待子女,不盡扶養責任。可是子女長大,依
法必須扶養這些虐待他們的父母,甚至還有父母依刑法恐嚇子女,要控告子女遺棄,讓子女身心長期受折磨及二度傷害。包括勵馨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奔走下,行政院決定回應民意修法。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現行民、刑法的規定,對曾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成年後可能面對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傷口上灑鹽」。他說,這項修法將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
  現行民法有強制子女扶養義務,修法增訂了但書,如曾受身體侵害等原因,可由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部分,例如父母親曾故意致子女於死,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均屬情節重大,增定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行為非屬情節重大的,修正草案賦予法院有衡量權,在兼顧父母及子女的權益,依照個案做彈性調整,可減輕子女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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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性侵兒 可免扶養父母(2009/11/6)

●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 蘋果日報-(家暴性侵兒 可免扶養父母)慧

  修法改寫「孝順」觀 過來人李明依叫好

  行政院會昨通過《民法》及《刑法》修正草案,將父母與子女的扶養行為調整為「相對義務」,子女若曾遭父母性侵、虐待、遺棄或其他不法侵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若不扶助、養育或保護曾對他們殺人未遂、性侵、虐待或棄養等行為的父母,也可免除遺棄罪的追訴。

  政院通過

  基於「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現行《民法》及《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父母虐待、性侵或遺棄子女的案件時有所聞,受害子女在成年後卻仍可能面對加害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撒鹽。

  受害女憂:如何舉證

  藝人侯炳瑩自稱童年曾遭家暴,她贊成修法,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納為相對義務。
  媒體曾報導基市一婦人三十三年前遺棄八個月的女兒程祖宜,去年突現身要求女兒將名下財產過給女婿,方便她申請低收入戶被拒後,婦人反告女兒棄養,提出民事訴訟,讓女兒氣憤又傷心,目前全案由法院審理中,《蘋果》昨無法聯絡上程女。
  律師林瓊嘉表示,立院修法後,未來程女可據此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只是,未來老人扶養義務將由全民埋單,連我們口口聲聲要做的「家庭重建」也會出現矛盾和困難。林瓊嘉認為,必須注意副作用,例如這個拋棄女兒的母親,當年是否有不得不逃離的時空背景,「若單就離開女兒三十三年,就必須受到被遺
棄的對待,是否不近情理?」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昨表示:「天下有不是的父母,扶養也不是絕對的義務,而是相對義務。」她說,先進國家已經這樣做了,台灣現在才起步,遲了很多年,希望朝野立委盡速完成修法。
  從小即遭受父親家暴,直到高中才向警局報案的小香表示,「草案立意良好,但要怎樣執行?曾經報案的人還有證據證明,若是長期隱忍的弱勢者,要怎樣維護權益?」她也擔憂,若遭不肖子女濫用,會不會影響真正受害者的權益?至於草案通過後會不會申請?現仍與父親同住、已二十六歲的小香說:「不會,如果不撫養爸爸,會被冠上不孝罪名。」

  「扶養應是相對義務」

  藝人李明依在自傳《華西街的一蕊花》提及曾被父親和同父異母的大哥性侵,對這項修法,她說:「這條法案很好,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也讓被傷害的孩子多一個保障和選擇。」
  另一藝人侯炳瑩自稱童年時曾遭家暴,她昨表示:「我贊成目前通過的修正草案,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納為相對義務。」她強調:「當傷害已經大到不能彌補時,若只是用執著的教條逼迫承受,豈不是又等於是另一個再度加害?」

  子女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條件

  ●請求條件
   ˙父母對子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為其他不法侵害。(依據此條文,未來子女也能以父親虐待母親或祖父母為由,要求法院減輕其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父母曾棄養子女。
  ●請求效果
   ˙法院依個案調整減輕子女扶養義務,若父母對子女犯有殺人未遂、強制性交、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重大情節,法院得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
  ●免除刑責
  子女遺棄曾對其犯有殺人未遂、性侵害、虐待、棄養等犯行的父母,不罰
    。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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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稅牌照稅罰款 不再無上限(2009/11/5)

●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經濟日報-(契稅牌照稅罰款 不再無上限)慧

  立院通過修法 契稅逾期申報最高罰1.5萬 牌照稅轉賣移用違章 最多罰15萬

  未依限申報契稅,或者因轉賣、移用牌照稅的違章案件,被處罰款時將不再沒有上限。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修法,未依限申報契稅罰鍰最多不超過1.5萬元,牌照稅則不得逾15萬元。
  立法院財委會昨(4)日審查契稅條例第24條修正草案、使用牌照法第31條修正草案,其中有關契稅部分,明令納稅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
  至於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應處以應納稅額二倍的罰鍰。過去,這項罰款規定並無上限,修法後最高罰鍰金額明訂不得超過15萬元。
  財政部統計,全國一年的契稅未依限申報案件約有2,015件,平均罰款金額2.9萬元。修法訂定上限罰鍰不得逾1.5萬元後,全國約有100件的契稅處罰案件罰鍰因此下降,所占比重不到5%。
  轉賣或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處罰案件,多數為大卡車、遊覽車等大型交通工具,由於涉有治安管理問題,立法院財委會昨天通過將上限罰鍰訂在15萬元,多數違章案件並不會因此獲得減罰。
  依統計,97年全國因移用或轉賣使用牌照者共有4,074件,其中罰款額在15萬元以上的大額處罰案只有四宗,其餘4,070件的罰款都在15萬元以下。
  財政部表示,增訂契稅、使用牌照稅的罰鍰處罰上限,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限額限制。由於未依限申報契稅、移用或轉賣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目前均只按倍數或固定百分比加計罰鍰,沒有上限的結果,部分案件罰款確實偏高,不符行為罰的比例原則。
  財委會審查通過契稅條例第2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後,需待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告後才能實施,目前的處罰案件,仍無上限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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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長:房屋稅率短期不會動(2009/11/5)

●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中國時報-(財長:房屋稅率短期不會動) 慧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日明確表示,房屋相關稅率短期不可能調整,因為調整社會也不能接受。至於稅基的調整,屬於房屋的評定現值,這是地方政府的權限,因此要不要調整,財政部尊重地方政府。
  李述德指出,房屋稅率的調整,從行政到立法程序都要一段時間,也要社會有共識能接受,景氣沒有好,財政部不會談加稅,房屋稅稅率短期不可能調整。
  至於房屋價值的稅基調整,是依照各地區政府評定現值而來,地方政府可依地區不同定期調整。至於一般交易的市場價值,就要回到市場機制處理。
  李述德強調,目前外界談論房價的問題,都是個案,不是通案,全國各地還有很便宜的房子,都市發展屬於自由市場的一環,應回到市場機制。
  為落實租稅公平,台北市稅捐處根據賦改會決議,日前已決定全面檢討房屋的課稅問題,包括豪宅及路角地房屋、路段率等價值進行調整。
  目前房屋評定現值三年調整一次,台北市預計於99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時提案審議,101年5月繳納房屋稅時適用新評定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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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一屋 土增稅優惠完成協商(2009/11/4)

●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工商時報-(一生一屋 土增稅優惠完成協商) 慧

  立法院日前完成「一生一屋」的朝野協商,都市面積上限降到1.5公畝(45坪),非都市降為3.5公畝(105坪),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如果「沒有被其他法案卡住」,預估立院很快就可順利三讀。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出售,土地增值稅可適用10%優惠稅率,沒有次數限制。
  財委會在今年上半年初審通過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俗稱「一生一屋」,當時,財長李述德支持立委陳淑慧提案,把行政院版的土地面積限縮拿掉,土地持分都市上限重回到3公畝,非都市7公畝,但民進黨要求須經朝野協商。
  至10月下旬,立院財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與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代表二個黨團,完成協商並簽字,並恢復行政院版本的面積限制。
  但在,「一生一屋」完成朝野協商後,中央銀行總裁拋出關切銀行低利率搶標房貸的議題,接著行政院政策轉向要抑制高房價,在此氛圍下,國民黨立院黨團會繼續支持三讀嗎?對此,賴士葆昨天表示,經建會主委蔡勳講的是提高非自用住宅的稅負,而本案是有關自用住宅的修法,與非自用住宅高房價無關,預料在近日內完成立法。
  「一生一屋」的基本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1、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只擁有這一棟自用住宅,沒有其他的房屋;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
  財政部調查,全國有房子的人之中,只有1間房子的人約68%,本案通過,可以嘉惠全國2/3已經有房子的人。
  舉例而言,李姓夫婦及未成年小孩名下共有2間房子,以前沒賣過房子,李先生與妻子各在一戶設籍,李先生可以「在同一天賣2間房子」,適用「一生一次」的10%。因為「一生一次」只有限制次數,不限制房子的棟數,財政部官員表示,只要在同一天簽約、出售,不論賣幾間房子,每一間房子的土增稅都可適用用10%
。
  如果,李先生在今年賣1間房子,依法可適用原本的「一生一次」的10%稅率。接著,李家名下只剩下1間房子,也符合一生一屋自住的條件(持有期間、面積的限制),他明年若再出售房子,也可享用優惠稅率10%,節省稅負。

  土增稅改革 王建烜開第一槍後下台

  前財政部長王建烜為了改革土地增值稅,改用市價課徵所得稅,與當時總統李登輝不合而辭官。他在宣布辭職的晚上,從外面回財政部的座車上,對在旁的一位小官員說,「我覺得很光榮,因為我已為小老百姓講過話」,聽得這位小官員當下感動得差點流下眼淚。
  經建會主委蔡勳雄前天公開表示,非自用住宅應改依市價課徵資本利得稅,24小時不到,立即被行政院長吳敦義打回票。蔡的一席話,令人回想起民國81年時的王建烜。
  根據已退休的財政部老人表示,當時財政部研究土增稅改依市價課稅數個月,主要是土增稅按公告現值課稅,對賺錢的人低課,並對賠錢的人也課稅,非常不公平,所以採國際做法,擬改用賣出的時價課徵資本利得稅。稽徵方法上,財政部認為買賣雙方交互勾稽,不會有漏稅情形。
  財政部已與內政部地政司長談好,地政司長已經答應,但突然有一天,內政部長吳伯雄跳出來反對,接著李登輝公開指出,南部農民反對得很厲害。
  李登輝公開批評王,斗大的標題刊登在各大報頭版頭,王建烜理念不彰,憤而辭官下台。
  至今,仍有很多財政部官員懷念王建烜的風骨。資深官員們說,王是做事的部長,他的腦筋動得很快,下屬要跟上他的速度,趕得很吃力。但是做他的下屬很好做事,因為外面的壓力,全由王建烜一人擋下,謝絕一切關說。王建烜在財政部至今尚有一紀錄未被打破,他是唯一的財長在離職時,把自己的查稅獎金數千萬元全
部捐出,悉數分給財政部官員,自己分文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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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角移轉漏稅 罰二倍(2009/11/4)

●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經濟日報-(三角移轉漏稅 罰二倍)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件三角移轉的贈與案,一名企業主在96年5月間,將名下土地賣給第三人,買方同年10月將該筆土地再賣給企業主的兒子,國稅局核課企業主贈與稅,並處所漏稅額二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規避贈與稅,利用「三角移轉」的迂迴方式,將不動產移轉給子女,這種以虛偽買賣而達到實際贈與的行為,將依法課徵贈與稅並會予處罰。
  經國稅局調查後,證實這項移轉土地的有償行為係屬虛偽,依贈與日該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核定企業主96年度贈與總額650餘萬元,贈與稅額54餘萬元,並依同法處二倍罰鍰、共108萬餘元。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對於利用「三角移轉」等虛偽不實買賣方式規避贈與稅的案件,除依規定補稅與處罰外,還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教唆或幫助者,也會應依稅捐稽徵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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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違規恐喪失(2009/11/4)

●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經濟日報-(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違規恐喪失) 慧

  今年6月12日起,概括繼承對於債務之清償改採「限定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保障繼承人,不必為往生者扛債。
  不過,概括繼承債務清償的限定責任有原則跟例外,依照新法規定,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且要依比例清償各債權人。不陳報又不依比例清償,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其原本應受償的部分,如果為了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更可能必須負全部清償的責任。
  丁二的父親丁一(化名)今年6月15日清晨去世,丁一的老婆早過世了,繼承人只有丁二和同父異母的妹妹丁香(化名),丁二25歲,丁香15歲。丁一生前曾向甲銀行貸款900萬元,向乙銀行貸款600萬元,因為丁一名下沒有不動產,兩家銀行都要求丁二做保證人。兩筆貸款恰巧在丁一去世前一兩天到期。
  丁二既是保證人,銀行必然會找上他。在父親過世當天,股市一開盤,丁二就把父親名下的股票賣了,得款1,000萬元,丁二沒有依法在父親過世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反而在9月21日還甲銀行600萬元,隔一天(22日)還乙銀行400萬元。
  就在還銀行千萬元後,丁伯(化名)找上丁二。丁伯是丁二的伯父。丁伯提出借據說,丁一向他借了1,000萬元,10月1日到期,是時候該還錢了。丁二知道有這筆債務,但沒想到丁伯會來討債,問我如何是好。
  我首先計算丁一的遺產。丁一生前在96月6月30日(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丁二200萬元,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這筆死亡前贈與繼承人的200萬元視為遺產。
  另外股票價值依死亡日時價計算,丁二當天賣股1,000萬元就是股票價值。丁一的遺產合計為1,200萬元。今年初公布的新版遺贈稅法免稅額恰為1,200萬元,不必繳遺產稅。
  接下來算出丁一的負債。甲銀行、乙銀行、加上丁伯的,合計2,500萬元。依民法1162之1規定,首先應照計算償還比例,1,200萬元/2,500萬元=48%。對丁一的繼承人來說,應各償還甲銀行432萬元、乙銀行288萬元、丁伯480萬元才對。
  這時重點就來了,如果丁二當時有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依法會經過公示催告程序,丁伯就有機會去陳報債權,此時依民法第1159條規定,繼承人只要比例償還就可以。
  可是因為沒有陳報,而且丁二未依比例清償,依民法1162條之2例外的規定,丁伯可以要求繼承人要拿出自己的財產負責,不以遺產為限,只有丁香因為未成年,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用負責。所以簡單講,丁二因為沒有依比例清償,丁伯可以直接要求丁二必須拿出自己的財產,補足480萬元的部分。
  另一方面,甲銀行原本只能拿到432萬元卻多領168萬元、乙銀行原本只能拿到288萬元卻多領112萬元,依民法第1162之2的規定,丁伯也可以先向銀行請求返還甲乙銀行多領的部分,法律上稱為「不當受領」,再另外向丁香及丁二請求200萬元。
  不過,案例中丁二無論如何都必須負責,因此丁二後來同意先提出480萬元給丁伯。
  還有可能有更嚴重的情形,如果當初是為了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依據民法第1163條,將使丁二喪失限定責任的利益。換句話說,丁二要承受2,500萬元全部的債務。
  所以,繼承時還是必須依法處理所有的細節規範,否則有可能喪失限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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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免稅額 調高至1,200萬(2009/11/3)

●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 經濟日報-(遺產免稅額 調高至1,200萬)慧

  基隆市施小姐問:祖父於日前死亡,新修正遺產稅法的主要內容為何?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 年1月23日生效,凡當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均得適用,修正的主要內容為:(1)提高免稅額及調降稅率,遺產稅免稅額調高至1,200萬元,改成單一稅率10%;(2)增列生存配偶請求權扣除額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須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
書之日起一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予生存配偶;(3)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繳納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現金繳納,分期繳納期間從12期改為18期。若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向該所或基隆市分局、信義稽徵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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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上二房東 權益要自保(2009/11/3)

●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 工商時報-(遇上二房東 權益要自保)慧

  對方有無轉租權利看清楚

  買不起房子,不少無殼蝸牛人選擇先租屋,等存夠了錢再買屋,不過房仲業者提醒租屋族,如果租屋遇到是二房東,就要特別注意對方有無轉租權利,如果沒有,小心付了房租還要被掃地出門。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表示,根據《民法》第443條規定,房客與房東的契約中若沒有特別約定轉租條款的話,房客能將房屋「部份轉租」其他人,但不可以將房屋「全部轉租」或是轉讓給其他人。
  若房東與房客的房租契約中明定「不得轉租」的話,不論是「全部轉租」或是「部分轉租」,房客都不得將房間轉租給其他人,如果二房東收租後捲款潛逃的話,即使付了租金,大房東依然有權利要求房客限期搬遷,而房客只能向二房東求償,租屋族要特別注意。
  為避免付了租金卻無家可住的情況,邱創智建議租屋族,租屋前一定要請出租方出示房屋謄本,證明出租人就是房屋所有人。
  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的話,就要請出租人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出租人擁有房子出租權;如果是委由房仲業轉租的話,租客一定要請房仲業出示房東委託書,避免不肖業者冒充房東轉租詐騙。
  邱創智提醒,想要當個包租公包租婆的投資客也要注意,為避免不肖房客以二房東身分向房客收租後捲款潛逃,將房子出租給房客前,最好在契約內註明「不得轉租」的字眼,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租屋糾紛。
  另外,太平洋房屋法務室經理蔣美龍也表示,轉租之次承租人故意或過失毀損房屋時,二房東也要一併負起民事賠償責任。舉例來說,若次承租人引起火災導致房屋毀損或滅失,依據《民法》第444條的規定,二房東仍然要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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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人 名建案遲未交屋竟拒賠(2009/11/3)

●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 蘋果日報-(欺人 名建案遲未交屋竟拒賠) 慧

  建商地主喬不攏 損792戶權益 「仍應負責」

  台北捷運新店站共構的知名建案「碧潭有約」,遭買預售屋的消費者投訴,建商戎億建設取得建物使用執照的時間,超過契約期限快一年,至今未交屋,又不肯依約賠違約金,全體792戶權益受損。戎億聲稱,因原地主對成屋分配反悔,致執照取得延遲,非戎億責任,不會賠償。消基會指出,是建商與地主間私權問題搞不定,應依約賠償。
  「罔顧我們住戶權益!」林先生抱怨,花338萬元購買一戶碧潭有約預售屋,契約明訂去年10月1日是建商取得使用執照最後期限,建物去年6月間完工後,直到今年4月縣政府才發照,8月建商完成所有程序取得執照,但拖到10月初仍未交屋,建商卻不肯依約賠償拖延交屋的損失。

  推諉政令變動卸責

  花了約800萬承購兩戶的台北吳小姐不滿地表示,戎億拒賠理由,原本稱是建管單位政令變動致執照遲發,而符合契約明訂政令限制造成延遲則建商免責,但4月發照後,戎億又說是地主未完成法定程序,才遲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她大罵,「戎億欺負弱勢小市民嘛!」不少住戶已提告求償。
  對此,戎億建設業務部表示,先是建管單位政令變動導致使用執照遲發,認為這是政策問題,非戎億過失,而4月發照後,建案原私有地的地主又對成屋分配反悔,致無法完成所有程序取得所有權狀,才會拖到8月才拿到執照,他們認為都不是戎億的問題,因此不須負違約賠償責任,但尊重住戶提告權益,願循法律途徑解
決。

  業者須舉證非己過

  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李大鵬說,縣府曾接獲住戶的申訴,但因雙方無共識,協調不成立。建商確實超過約定時間未取得執照,「有債務不履行問題,」消費者可合理向建商求償延遲給付等違約賠償,若建商認為4月前無法取得執照,是因主管機關政令變動所致,須負舉證責任。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王進祥指出,4月發照後建商遲無法取得執照,是與原地主之間的私權問題搞不定,對此建商當然要負賠償責任,建議消費者可透過法院裁定爭取自身權益。
 
  買預售屋注意事項
  ˙廣告視同合約,保留文宣品,做為日後糾紛佐證。
  ˙簽約前要求審閱,請專業律師、代書找出不合理條款。
  ˙詳閱契約是否註明開工及完工期限,無則拒買。

  ◎遇糾紛處理方式
   ˙向消基會申訴 總會:(02)2700-1234
   ˙各地消保官申訴協調:市話或手機直撥1950
   ˙逕循法律途徑提告求償
  資料來源:消基會、《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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