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 回目錄
內線?外線?誰能搭上線?!
 

「內線交易」因駙馬爺的台開案一度成為流行語。究竟何謂內線交易?為什麼要處罰內線交易?誰又可以成為內線交易規範的對象?

某上市公司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擬聲請公司重整,為此於董事會中特徵詢法律顧問律師甲之意見,會議進行中,律師甲及董事乙見機不可失,分別藉故離席;董事丙則以公司不可能重整成功,已無前途可言,在舉行董事會之該日早上先行辭去董事一職,惟三人均於同日不約而同放空該公司股票。董事乙除自己放空股票外,並告知友人丁,丁並未進行交易,但復轉告知戊,戊則因丁之消息亦放空股票。一個月後,金管會發現該公司之異常交易經調查後移送地檢署偵辦,則各該當事人有何刑事責任?

「內線交易」係指因某地位、機會而較容易取得他人所不知道的資訊,並利用該資訊「先行」在市場交易而獲利之行為,例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先獲知公司有關重大消息,先行購入或賣出公司的股票。處罰內線交易的主要理由是維持公平、健全證券市場等(當然也有反對處罰內線交易的看法,但我國證券交易法已有處罰規定,故討論此部分並無意義)。
我國對於內線交易之規範主要見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下稱本條)規定,刑責部分的規定則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本文主要是針對證交法所欲規範對象討論,故於內線交易之「時間點」、「重大消息」等要件略而不論;此外內線交易亦有民事賠償問題,但本文亦不擬在此討論,合先敘明。

  1. 甲律師部分:甲律師係基於職業關係獲悉聲請重整之消息,故有本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且有刑事責任。
  2. 董事乙部分:乙因係某公司之董事而得知此消息,故有本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且有刑事責任。
  3. 董事丙部分:丙在放空前已辭去董事職務,似乎無本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惟依本條第4項規定,由於丙喪失董事身分「未滿六個月」,故仍可適用本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故丙有刑事責任。
  4. 丁的部分:丁係從董事乙處得知消息,屬(「直接」)消息受領人,有本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惟丁並未從事放空,故並無刑事責任可言。然有學者認為丁復行轉告戊(傳遞消息),且戊因丁之消息而從事放空,故依具體情形仍有可能適用教唆犯或幫助犯(刑法第2930條)。
  5. 戊的部分:戊係從丁處得知消息,然因為丁並無本條1項1至4款的各種身分,故稱戊為「間接」消息受領人。學說上對於內線交易所欲處罰的消息受領人是否除「直接」外亦兼於「間接」受領人,迭有爭議;實務上亦未有明確態度,但基於貫徹維持公平市場之立法意旨,應該認為間接消息受領人(戊)應有本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且具有刑事責任。惟為杜爭議,本條第1項第5款條文中應明定「直接或間接」等文字;而目前審判實務則以刑法共犯的概念解決此問題。
    蕭琪男律師
撤贈與 民法有規範
 

民法416條(撤銷贈與要件):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明文者。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對於張某把土地贈與兒子,兒子卻不扶養父親的問題,法界人士認為,現今老人家應先衡量財產是否足以支應自己退休生活開銷所需,如仍不足,不必急著把財產贈與分配給膝下兒女,實務經驗顯示,許多無家產或先把家產分配給子女的老人家,到頭來常面臨兒女四散、不願負扶養責任的困境,因此把家產、現金留在身邊養老,才是最務實的作法,日後終老再以遺囑分配家產,也不嫌晚;已把土地贈與兒子的張某,如認為身邊財產不足以養老,不妨先循家族會議方式,尋求子女如何共同負擔扶養費的共識。

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自由時報

遺產糊塗債…-限定繼承\保護你
 

上代債,上代清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已經總統公佈將於今天正式施行,這是一個畫時代的里程碑。對未成年人而言,自此可免於「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之威脅,已經繼承債務的民眾,如果繼承當時是未成年人,也可以同享修法的益處,也就是「父債,子以父之遺產償還」,完全符合現代民法個人責任之精神。

新法對成年繼承人唯一之保障,就是如果繼承到的債務是保證債務,而且是在繼承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就可以對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在未辦理限定繼承之情形下,得主張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如果成年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沒有任何遺產,或是有遺產,但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請務必辦理「拋棄繼承」。依據民法規定,在知悉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第三種是聲請「限定繼承」,也就是個人強烈建議每位成年繼承人辦理的繼承方式。在親人死亡時,一般可以確定留下多少遺產,比較難確定的是負債,尤其一般民間借貸,如果死者沒有清楚交代,家人不一定知道,更有可能是死者生前幫人擔任保證人,或是在某張票據上背書等等,可能連死者都忘記了。

所以一般的常態是遺產價值可以確定,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如以前述拋棄繼承程式處理,似乎太可惜,因為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金額,仍有繼承的實益。

但是如果不做任何事,直接概括繼承,很可能後來發現債務金額遠大於遺產價值,那麼繼承人還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

幸好法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險方法,叫作「限定繼承」。以前面例子說明,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價值為一千萬元,債務金額不確定,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後,縱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債即可。

「限定繼承」也是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然後法院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即可完成手續,將可能的債務阻絕,而且只要繼承人中任何一人完成「限定繼承」,全體繼承人都同享限定繼承的利益。

如果您無法百分之百確認過世者的財務狀況,沒有把握他有沒有在外舉債,有沒有擔任保證人而已經代負清償責任,甚至有沒有跟會,或在票據上背書等行為,但他仍有遺產可供繼承,強烈建議辦理「限定繼承」,避免無法預知的法律風險;如果已經確定過世者的債務超過遺產,或是根本無遺產可供繼承,請直接辦理拋棄繼承,以絕後患。

九十七年一月四日 聯合報

銀行害我的簽約金被沒收了!
 

買方某甲向賣方某乙購買房屋一幢,並約定尾款以銀行貸款為支付之尾款,經銀行合意、訂立有償消費借貸之書面契約,某甲以其所買之房屋為銀行丙設定抵押權,於撥款前夕,銀行丙竟以景氣逆轉,反悔拒不將貸款核貸下來,銀行丙又因僅為暫不撥款而拒不協同塗銷抵押權登記,此時某甲因為不能及時拿到貸款,轉而向他銀行貸款,卻因該不動產上已有抵押權存在而落空,因而蒙受因信賴銀行某丙同意貸款承諾而進行買賣房屋之行為,卻因某丙未撥款而無法履約,所支付之簽約款遭賣方某乙沒收,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某甲可否請求銀行丙撥款?
﹝二﹞、某甲可否請求銀行丙塗銷抵押權?
﹝三﹞、某甲可否請求銀行丙請求損害賠償?
說明:
﹝一﹞、某甲可以請求銀行丙撥款,原因如下:

  1. 形式上來看,某甲不可以請求丙撥款,因為現行民法仍然規定有償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丙未撥款前,有償消費借貸契約根本不成立,?方不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2. 但是實質上而言,有償消費借貸根本不應該規定為要物契約,學理上應該緩和其要物性,其主要方法有二:其一為承認「諾成的消費借貸」,另ㄧ為承認「消費借貸的預約」;再編新法所採的方式承認不須踐行要物之有償消費借貸預約的存在是妥適的。換言之只要貸與人與借用人雙方有單純的有償消費借貸的合意,就應認為有「預約」的存在,可認為適用債編新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ㄧ第一項適用,除非貸與人或借用人於有償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貸與人因而撤銷有償消費借貸的預約。

﹝二﹞、某甲並無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法律依據:

  1. 甲對丙訴請塗銷權登記的請求權基礎在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中段與第一百七十九條,請求是否有理由取決於銀行是否實際取得抵押權。
  2.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具有發生上從屬性,亦即「設定」抵押權時,須有被擔保債權的存在,但實務上抵押權設定之其他約定事項,通常會約定以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為被擔保債權,並非不可,如有此約定,銀行可認為此一暫不撥款,並非永不撥款,所以某甲尚難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三﹞某甲可以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

  1. 根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ㄧ第一項第三款「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ㄧ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1. 在無償的消費借貸,貸與人反悔而拒不撥款,是絕對不會構成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ㄧ的締約上過失責任,蓋要物契約的目的即在於讓貸與人能後悔的機會而不用負任何責任。
    2. 但參酌債編新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ㄧ第一項規定而認為若貸與人未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移轉給借用人致有償消費借貸的本約未能有效成立,其原因並非以當事人已為無支付能力,其他理由貸與人自應負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ㄧ第一項第三款的締約上過失責任,如此方能有效補其流弊。
  2.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後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求
    1. 對於民法二四五條之ㄧ與侵權責任的關係,應參照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的關係﹝最高法院七十七年第十九次決議﹞,採取請求權競合,亦即當事人有「準備或磋商契約」的關係並不排除侵權責任的成立,只要符合侵權責任的要件即可。
    2. 惟因為甲的損害通常為經濟上財產上的損失,原則上僅能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限於故意並背於善良風俗。
本案例銀行不但未能依約撥款並未能同意塗銷抵押權,其行為顯然背於善良風俗,應可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蕭琪琳代書 0935-555-540
專題講習
 

習內容:
一、常見仲介糾紛案件案例解析  講師:蕭琪琳 代書
二、基礎課程∼謄本介紹、稅費介紹、節稅
中階課程∼銀行貸款、特殊案例及代書作業流程
進階課程∼法拍投標與點交事宜  
三、房地產稅務基本認識、銀行貸款之現況  講師:郭哲男 代書
講習時間:約90分鐘
講習地點:貴公司會議室
報名專線:(02)8261-7866轉11 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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