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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營業員專業訓練基礎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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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講習 | |||
講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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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時,仲介服務費應否退回? | |||
案例:
顏秀姍0970-537-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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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互易(交換)不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增值稅及契稅 | |||
不動產互易(交換),如代價相當,自無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繳增值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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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 |||
答: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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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問與答 | |||
以下是有關土地增值稅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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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
答: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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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地震惹的禍 | |||
問題:甲向乙購買某透天房地,卻不幸於過戶後因土石流沖刷而全部滅失,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解析:
一、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房地所有權雖已因完成登記而合法移轉,但因尚未交屋,故依民法第373條規定,仍由出賣人乙承受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
二、 雖乙須承受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而負有交付房地予買受人甲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參照),但因土石流之發生非可歸責於乙,故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乙免除交付義務。
三、 因乙免除交付義務且土石流之發生亦非可歸責於甲,依民法第266條規定,甲免除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並可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四、 如乙原先有向銀行貸款,依民法第881條第1項規定及一物一權主義,銀行之抵押權原則上會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但目前銀行貸款多有投保自然災害險,於此情形,保險金成為抵押標的物之代替物,即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當然,如銀行仍無法全額受償,可依照原先借貸之法律關係繼續向乙求償。至於乙,只能主張政府有關單位對於水土保持容有疏失,轉而尋求國家賠償。
五、 最後,因不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而消滅之買賣契約,僅對將來發生消滅效力,故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如甲乙已給付報酬予仲介公司,不得請求退還。換言之,仲介公司收受報酬係基於先前已合法成立之買賣契約,並非無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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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銀行法-借款人無法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 | |||
銀行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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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情理之預售屋買賣的第二波改革行動 | |||
繼去(99)年推動主建物、附屬建物分開計價的預售屋改革作為後,今(100)年
預售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常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自今年
另外,過去對於雨遮的測繪登記範圍沒有明確規定,少數建商因此在設計上創造出許多沒有實際效益的雨遮,再將這些沒有用的虛坪計入買賣坪數,甚至與主建物的每坪價格相近,使消費者多花不少冤枉錢,而常因此引起預售屋買賣糾紛。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亦從今年
再者,為了防杜建商任意設計沒有實益的雨遮,內政部此次統一規範屋簷及雨遮的定義。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屋簷是從屋頂平台延伸,用來遮陽、遮雨的構造物;雨遮則是在窗戶或開口上方,距離窗戶或開口上緣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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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寓或大廈常會發生一個問題是,天花板(樓地板)或共同牆壁有漏水、管線破裂等情況發生時,究竟該由誰負責? | |||
為了避免因為人的自私心理造成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居住品質的下降或是住戶間的糾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有關於天花板(樓地板)或共同牆壁發生修繕必要時的分攤規定。如果整體公寓大廈的共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發生有修繕、維護或管理的需求時,基本上應該由管理人或管委會負責;專有部分之共同牆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有修繕、維護或管理的需求時,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另外規定了住戶的容忍義務,除了共有部份管理人或管委會有進入住戶房子修繕的必要,住戶有容忍的義務不得拒絕外,甚至他住戶為了修繕他自己的房子而有進入隔壁鄰居房子的必要性時,被要求進入的住戶也有容忍義務,也是不能拒絕的,但應該修復或補償被要求進入房子的所有權人因此所受的損害。 只是在修繕維護房子與營造鄰居間良好和諧的關係間,還是必須先經過溝通後再來進行,這樣才能符合「提升居住品質」的目的,畢竟人與人間的和諧相處才是良好居住環境最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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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之權利清理 | |||
一、租賃權:
耕地:因重劃至不能達元租賃之目的者,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承租人得按照下列規定請求補償:
(1)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2 )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二、用益性質之他項物權: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立之目的者,視為消滅。他項權利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三、擔保性質之他項物權:重劃後分配土地者:原抵押權或典權,移轉至新分配之土地上。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在土地所有權人應得之補償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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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 | 回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