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 回目錄
不動產營業員專業訓練基礎班
 

每月皆有開課,詳情請洽詢至:2964- 9922

專題講習
 

習內容:
一、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與履行 講師:蕭琪琳、郭哲男、陳萬霖 代書
二、基礎課程∼謄本介紹、稅費介紹、節稅
中階課程∼銀行貸款、特殊案例及代書作業流程
進階課程∼法拍投標與點交事宜、不動產信託 講師:蕭琪琳、郭哲男、陳萬霖 代書
三、房地產稅務基本認識、銀行貸款之現況 講師:蕭琪琳、郭哲男、陳萬霖代書
講習時間:約90分鐘
講習地點:貴公司會議室
報名專線:(02)2953-3366轉22 盧小姐

買賣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時,仲介服務費應否退回?
 

案例:
  賣方:王志明就所持有座落於新北市新莊區某房地一戶,委託某房屋仲介公司居間銷售,委託底價新台幣1300萬元,業經該房屋公司刊登廣告暨印製DM極力促銷,旋即收定50萬元,並於約定期日請代書與買方:林春嬌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房屋公司依約收定總價百分之五之報酬在案。惟嗣後因故買賣雙方解除該契約,買賣雙方並要求房屋公司退回之前已收受之仲介服務費佣金。試問可否?

解析:
   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及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惟不動產買賣若契約有無效或得撤銷而被撤銷時,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所謂有無效之原因者,例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民七十一)、違反公序良俗(民七十二)或違反法定方式者(民七十三)等等。又所謂有得撤銷之原因者,例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無經驗之暴利行為(民七十四)。以詐欺,脅迫使人簽約之行為(民九十二)....等。本案例若無前揭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時,則系為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對居間人之報酬請求權並無影響,即房屋公司無須退回前已收受之仲介服務費佣金。

顏秀姍0970-537-537
不動產互易(交換)不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增值稅及契稅
 

不動產互易(交換),如代價相當,自無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繳增值稅及契稅。

徐吉麟0975-500-805

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呂慶華0918-739-739

土地增值稅問與答
 

以下是有關土地增值稅之問答:
問:
(一)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應否課徵土增稅?
(二)如以公告現值申報納稅有無逃漏稅之適用?
(三)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兩年內向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可否申請退稅?
答:
(一)該案例為雙方於93年2月22日訂定土地贈與契約,兩人原為夫妻,惟於93年2月23日辦理離婚登記,嗣於93年5月13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該申報日期雖已逾訂約之日起30日,除經查該贈與契約有倒填日期,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訂定者外,仍有不課徵之適用。
(二)土地移轉原則上以公告現值為準,計課土地增值稅,故土地之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現值,當事人如以公告現值申報繳納土增稅,尚無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適用。
(三)該自用住宅用地如係其配偶於74年6月5日以後取得者,准依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陳萬霖0952-555-760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亦即9 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賴秉庸0932-029-004

都是地震惹的禍
 

 

問題:甲向乙購買某透天房地,卻不幸於過戶後因土石流沖刷而全部滅失,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解析:

一、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房地所有權雖已因完成登記而合法移轉,但因尚未交屋,故依民法第373條規定,仍由出賣人乙承受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

二、 雖乙須承受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而負有交付房地予買受人甲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參照),但因土石流之發生非可歸責於乙,故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乙免除交付義務。

三、 因乙免除交付義務且土石流之發生亦非可歸責於甲,依民法第266條規定,甲免除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並可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四、 如乙原先有向銀行貸款,依民法第881條第1項規定及一物一權主義,銀行之抵押權原則上會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但目前銀行貸款多有投保自然災害險,於此情形,保險金成為抵押標的物之代替物,即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當然,如銀行仍無法全額受償,可依照原先借貸之法律關係繼續向乙求償。至於乙,只能主張政府有關單位對於水土保持容有疏失,轉而尋求國家賠償。

五、 最後,因不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而消滅之買賣契約,僅對將來發生消滅效力,故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如甲乙已給付報酬予仲介公司,不得請求退還。換言之,仲介公司收受報酬係基於先前已合法成立之買賣契約,並非無法律上原因。

周漢羿0937-791-937

最新修正銀行法-借款人無法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0119公布
第十二條之一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之二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舉例而言:
小張與配偶小美最近因工作需求,而購買位於北大特區內之房屋,且須辦理貸款:
情況一:小張信用不足且房地非足額擔保,小美願當「連帶保證人」以取得房屋貸款。
但新修正之銀行法不能讓小美當連帶保證人,銀行此時只能提高貸款利率、無法貸足額或選擇不借款,反而增加小張的負擔。亦即未來銀行評估借款人須強化授信條件。

情況二:若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小張提供一般保證人。即不論有無足額擔保,銀行皆不得要求小張提供連帶保證人。
但何謂一般保證人?其與連帶保證人有何不同?
小美是小張的一般保證人,亦即未來債權人求償時,若小張還款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始得向小美請求;但小美若是小張的連帶保證人,則需負擔與小張同樣之責任。

情況三: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
此即避免保證人當了一輩子的呆人,但若經過保證人書面同意則不在此限。
一般房貸還款期限為20年至30年,新修正銀行法規定保證契約不得超過15年,此法可能使銀行縮短還款年限,而大幅增加小張的還款壓力。

鄭景雨0918-929-879

不合情理之預售屋買賣的第二波改革行動
 

繼去(99)年推動主建物、附屬建物分開計價的預售屋改革作為後,今(100)年 51上路的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是內政部針對過去不合情理的預售屋買賣的第二波改革行動,其中履約保證機制及附屬建物屋簷、雨遮不計價等條款,是本次的實施重點。

預售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常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自今年 51起,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證方式共有5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消費者可與建商協議擇一採行。

另外,過去對於雨遮的測繪登記範圍沒有明確規定,少數建商因此在設計上創造出許多沒有實際效益的雨遮,再將這些沒有用的虛坪計入買賣坪數,甚至與主建物的每坪價格相近,使消費者多花不少冤枉錢,而常因此引起預售屋買賣糾紛。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亦從今年 51起,建商出售預售屋,不得將附屬建物的屋簷、雨遮算入買賣價格。

再者,為了防杜建商任意設計沒有實益的雨遮,內政部此次統一規範屋簷及雨遮的定義。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屋簷是從屋頂平台延伸,用來遮陽、遮雨的構造物;雨遮則是在窗戶或開口上方,距離窗戶或開口上緣不超過 50公分的構造物,其範圍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最多各 50公分,超過 50公分就不納入測繪登記,避免建商亂蓋土星環式的雨遮,並進而虛灌房屋坪數。內政部強調,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內政部將不定期抽查各項新制的落實情形,對於不遵守相關規定的業者,將依據消保法第58條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可以連續處罰且要求限期改善。

林婉真0939-231-213

在公寓或大廈常會發生一個問題是,天花板(樓地板)或共同牆壁有漏水、管線破裂等情況發生時,究竟該由誰負責?
 

為了避免因為人的自私心理造成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居住品質的下降或是住戶間的糾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有關於天花板(樓地板)或共同牆壁發生修繕必要時的分攤規定。如果整體公寓大廈的共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發生有修繕、維護或管理的需求時,基本上應該由管理人或管委會負責;專有部分之共同牆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有修繕、維護或管理的需求時,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另外規定了住戶的容忍義務,除了共有部份管理人或管委會有進入住戶房子修繕的必要,住戶有容忍的義務不得拒絕外,甚至他住戶為了修繕他自己的房子而有進入隔壁鄰居房子的必要性時,被要求進入的住戶也有容忍義務,也是不能拒絕的,但應該修復或補償被要求進入房子的所有權人因此所受的損害。

只是在修繕維護房子與營造鄰居間良好和諧的關係間,還是必須先經過溝通後再來進行,這樣才能符合「提升居住品質」的目的,畢竟人與人間的和諧相處才是良好居住環境最重要的因素。
※參考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款、第3款、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

許育瑋0925-903-330

市地重劃之權利清理
 

一、租賃權:

耕地:因重劃至不能達元租賃之目的者,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承租人得按照下列規定請求補償:

(1)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2 )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耕地以外之租地:無法達原租賃之目的者,得請求一年之租金。

二、用益性質之他項物權: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立之目的者,視為消滅。他項權利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三、擔保性質之他項物權:重劃後分配土地者:原抵押權或典權,移轉至新分配之土地上。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在土地所有權人應得之補償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吳家豪0985-41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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