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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營業員專業訓練基礎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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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講習 | |||
講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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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先!先!誰「卡先」!?之(二)─淺談強制執行之競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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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積欠甲貨款一百萬元,經甲起訴後,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准予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丁將其僅有之房屋出賣予乙,乙已將買賣價金五百萬元給付完畢,但丁遲遲未交付,經乙起訴後,業經法院判決丁交付房屋確定(判決);不料,債多不愁,丁又積欠丙借款五十萬元,丙恐丁脫產,於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甲旋即向法院供擔保後聲請假執行,不過,在法院查封丁的系爭房屋後,乙也持(交付房屋)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
一、
執行法院能否以確定判決優先於假執行,而將已查封之房屋交付予乙?
二、
倘好事多磨,丙亦持假扣押裁定來參一腳,丙可有如何作為?
一、
原則上,執行法院應以聲請時間先後來決定如何進行強制執行:
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對丁強制執行,其執行名義為金錢債權之「假執行」;而乙之執行名義乃交付房屋之非金錢債權(即物之交付請求權)之確定終局判決。又「假執行」之係於判決未確定情形下,為防止敗訴者以上訴當手段,拖延債權人(即原告,下同)對債權之實現,特賦予債權人具有與確定判決之相同執行力,亦即可對債務人之財產查封、換價及滿足。故可知,雖曰「假執行」,但實不同於「假扣押」、「假處分」之保全程序,因而,「假執行」可一點都「不假」。
甲、乙都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執行名義不同,一為「假執行」;一為「確定判決」,且性質上,假執行者為「金錢債權」;確定判決者為「物之交付」,兩者除發生競合外,更互相有所牴觸。惟因為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故應依聲請時間的先後來決定如何進行強制執行。本文中,甲之「假執行」聲請早於乙之「確定判決」,故執行法院不得將丁已遭查封之系爭房屋交付予乙。此時,乙只能注意是否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二、
丙可請求執行法院將五十萬元之假扣押債權先予提存:
「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的終局執行,聲請法院所為的裁判(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參照)。故可知,「假扣押」與「假執行」不同之處在於,「假扣押」僅為保全執行(程序);但「假執行」卻有實際執行力。丙都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執行名義不同,一為「假執行」;一為「假扣押」,兩者發生競合,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首先,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足見,執行法院無須重複查封丁之系爭房屋,亦即,甲查封房屋之效力及於後聲請之丙。
其次,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可見,執行法院不得逕將拍賣系爭房屋所得之價金分配予假扣押債權人丙,而應依丙假扣押之債權額先予提存,方才適法。 蕭琪男 律師 (02)8261-786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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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重劃後稅金之減免 | |||
土地重劃的原因可能是原本土地細碎分離、不易使用、地價偏低,但經過規劃後的土地方正整齊、公共設施有排定,使得地價變高,但因土地重劃需要經費,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以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持分大小及受益範圍比例來分擔經費以及公共設施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出錢或是出土地來繳納或做抵繳,而分擔經費的名稱是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故土地所有權人在移轉、出典時可以以此來主張做增值稅之扣除。
陳萬霖 代書 0952-55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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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賣耕地時能主張先買 | |||
甲乙丙丁等四人共有耕地一筆持分各四分之一,而該耕地已訂立375租約承租人A、B,請問: 蕭琪琳 代書 0935-555-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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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業務的各式契據書表 | |||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政府為了讓消費者能掌握充分交易資訊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規定房屋仲介業者於接受委託後,即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由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持不動產說明書充分向交易相對人解說,要求業者必須充分揭露交易資訊,確保消費者交易安全。且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親自簽章,並將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做為日後買方發現房屋瑕疵據以請求賣方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之依據。另為防止房屋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所闕漏或規避相關責任,特規定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故而衍生出不動產業務的各式契據書表:
明定價金、期限、服務報酬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明定出租條件、期限、服務報酬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另一方面也便於銷售及流通。
自簽名蓋章確認無誤。
紀人簽章,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與買方來進行解說。
件的確認書。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業者在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應告知消費者得選擇使用要約書之
權利。
旋金委託給仲介公司予賣方協商買賣條件及價金的文書。
付款方式及其他條件等雙方的權利義務之契約書。
期限及其他條件等雙方的權利義務之契約書。
項之文書。
方借屋裝修或提前交屋之文書。 服務,選擇優良的仲介公司、經紀人員、或地政士,可使你的權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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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是否會影響房屋稅之核課 | |||
民眾將自有空置的房屋出租,是否會因此增加房屋稅的負擔?
賴秉庸 代書 0932-029-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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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 | |||
支付命令的意義,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中第五百十二條的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來審理。只憑債權人在書狀上所記載聲請的事實與理由來審核,如果聲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的規定,就要核准。或許有人要問,法院審理支付命令,為什麼會那麼草率?其實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支付命令制度,無非要讓一些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對於債權數額都無爭執的案件,藉由支付命付的程序,迅速得到確定,因此在審理程序方面力求簡化。但是也規定若干機制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像債權人有對待給付未履行,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行之。或要依公示送達的方法行之,依第五百零九條規定,都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三個月內不能送達與債務人,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送達以後,可以在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對支付命付的一部或全部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在合法的異議範圍內失去效力。由法院視訴訟的標的大小,分別依調解程序或者審判程序進行調解或者審判。債務人也不可以置之不理,錯過異議的救濟時機,讓支付命令確定,成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法定文書,到時候再想救濟,就得大費週章了。
張耀文 代書 0928-986-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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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 | 回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