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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營業員專業訓練基礎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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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講習 | |||
講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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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法院實務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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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係夫妻,因感情不睦已分居數年,於分居前,甲夫曾將其所有某大廈(含大廈基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乙妻。現甲夫已不想再與乙妻「藕斷絲連」,復經詢問多方意見後,終於決定以乙妻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二審纏訟中,乙妻及其選任律師分別提出1、該系爭建物為甲、乙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有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2、甲夫曾立下書據承諾將系爭建物二分之一贈予子女,如准予(變價)分割,勢必無法履約及3、已就系爭建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准許在案,故甲夫不得聲請分割共有物。前開各項攻擊、防禦方法是否有理由?
1、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非屬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 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甲欲聲請法院裁判分割,須無但書所指之情事(本例係指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先予敘明。 至於,「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使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例如界標、界牆、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同部分等(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970號判例、85年台上字第96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可知,乙妻主張系爭建物為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自無理由。 2、贈與契約尚難影響甲夫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外,系爭不動產贈與契約未經公證,非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故甲夫自得請求撤銷贈與。 退步言,即使甲夫無法撤銷贈與,其法律效果亦僅為給付不能之賠償責任(民法第410條參照),但尚難影響甲夫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否則無異增加民法823條所無之要件。 3、假扣押不影響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聲請: 按「假扣押之禁止處分,其目的在禁止債務人將假扣押之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以保全將來之執行。分割共有物並非將自己所有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分割後各共有人之財產並不因而減少價值或難於執行,故共有物縱經法院實施假扣押,亦非不得分割」(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80號判決要旨參照)。 進步言,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後,•••至於「裁判分割」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而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查封)債權人即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參最高法院69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自明。 故可知,縱使乙妻就系爭建物已為假扣押之實施,甲夫仍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至於,本件系爭建物(即公寓大廈)外觀為一區分所有建物之大樓,僅有一獨立大門可供通行,且建物面積並非寬闊,祇有單一出入門戶,倘依兩造之應有比例為原為分割,則每人分得面積過小,且分割後兩造並無各自獨立之門戶出入,將造成日後使用之困難,難以實現系爭建物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故將系爭建物變賣(即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就能符合公平均衡之原則。 蕭琪男 律師 (02)8261-786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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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工業住宅? | |||
在工業用地上建造類似住宅的工業廠房來出售給一般大眾居住者為工業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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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因外觀裝飾美輪美奐所以以外觀上很難區別
. 林素卿 主任 0910-356-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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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與不動產之相關性 | |||
印花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各種憑證,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並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而實務上在郵局購買即可,目前單張面額最大為新台幣貳佰元。
陳萬霖 代書 0952-55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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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親重病成為植物人,該如何出售他名下不動產? | |||
蕭琪琳 代書 0935-555-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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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計算基礎為何?有些房子的住戶空置著沒有搬來住,也不繳交管理費,要如何處理? | |||
公寓大廈管理費是按戶數來收取或按居住面積來分擔?原則上公寓大廈管理費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公寓大廈規約或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以管理費係按戶數收取或按居住面積者,自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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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繼承人得否繼承並行使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
依國稅局表示,按
呂慶華 代書 0918-739-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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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設無償供公共通行巷道免徵地價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 |||
有關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賴秉庸 代書 0932-029-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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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 | |||
信託財產,法律上或名義上的所有權人雖然是屬於受託人,但實質上或經濟上的所有權人卻是受益人,所以信託財產如果能夠強制執行,那麼受益人的權益一定受到損害。因此信託法第十二條規
定,
受託人的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
行;
至於委託人的債權人,同樣也不得對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但假使信託財產本身早就有其他權利或負擔的存在,例如:信託財產在信託之前原來就有抵押權的存在,不能因為辦理信託登記後,被抵押權人不還錢又不能強制執行而變成烏有。所以說雖然對信託財產原則上不能強制執
行,
但也不是沒有例外。
張耀文 代書 0928-986-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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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 | 回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