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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營業員專業訓練基礎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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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講 習 | |||
講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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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抓不住我!──淺談私接有線電視能否成為刑法竊盜罪處罰之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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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桃園縣有某位黃姓民眾從民國九十六年起至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止,未經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同意,在中壢市中山東路住處私接訊號,當日(即十九日)晚間,電視公司稽查員發現上情後報警處理,警方以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移送地檢署。 該物黃姓被告在偵查中坦承私接有線電視線路觀賞電視節目,但堅決否認有竊盜行為,他說承租處本來就有第四台訊號,他只是將線連接上電視而已。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線電視台所傳輸的影音視訊,是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並以電磁波系統傳輸影像聲音,為電磁波之一種,而使用後物質的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並非刑法竊盜罪所欲保護的客體,因此對黃姓被告為竊盜罪之不起訴處分。 上開案情經報章媒體披露,議論紛紛••• 竊盜罪規定之「他人之動產」究何所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但何謂「他人之動產」,學者認為參照民法 66 條之規定,乃指土地及其定著物等不動產以外之物。 刑法上之「他人之動產」雖然不必限於「有體物」之範疇,但以「無體物」方式存在者(例如電能、熱能)卻也不多見。為了避免新型態之「無體物」動輒出現而有違罪刑法定主義,故原則上不允許執法者任意「類推適用」(本例之有線電視電磁波即是)。所以,早期歐陸國家在「竊電條款」訂立以前,「偷電」並不構成竊盜罪。 有線電線之「電磁波」亦不屬於刑法 323 條之「準動產」: 刑法第 323 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有識者或以為:電磁波亦可以該當於「其他能量」,所以竊取「電磁波」應該也構成竊盜才對。 然而重點在於刑法之「竊取行為」係指先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支配關係後,再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所以,竊取他人之電能、熱能者,他人之電能、熱能將因而減少(持有支配關係遭破壞);行竊者將取得該他人之電能、熱能(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故而,概念上能量不會「消長」者,都不會成為竊盜罪之客體或「其他能量」,因此,盜印他人著作不會成為竊盜行為(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8 號亦認為(審查意見):刑法第 323 條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於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有違,準此以言,具消長性質之「能量」始為刑法竊盜罪主張所欲保護之客體。而有線電視台所傳輸之「影音視訊」•••為電磁波之一種,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所欲保護之客體。•••,自難論以刑法第 323 條、 320 條之竊盜罪。 刑罰可免,但民事(或侵權)責任猶在: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74 條規定:「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第 1 項)、「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第 2 項),可知,黃姓民眾仍應補基本費用,如果私接行為造成有線電視公司系統損害時,並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蕭琪男律師 0988-835-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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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之債權人可否就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 | |||
按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核其立法意旨,係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因信託財產移轉為受託人後,該財產形式上已屬受託人財產而非委託人財產,是委託人之債權人當然不得對已登記為受託人名義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惟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信託法爰參考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之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對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信託登記,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引信託制度於正軌,故委託人之債權人於信託登記前已存在之債權自可依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及信託法第 7 條除斥期間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對信託財產聲請法院撤銷之。縱其上開條文可知,委託人之債權人自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但可由法院聲請撤銷信託登記,回復信託財產至委託人名下後,聲請強制執行。 郭哲男 代書 0938-69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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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公同共有可否以協議分割變更為二人公同共有 ? | |||
這是發生在台中縣的案例,申請人小郭等二人經全體繼承人十人同意就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協議由繼承人小郭等二人分割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全部之遺產,即主張依契約而成立之公同關係,法無明文禁止,當事人自得依契約自由原則成立新公同共有,而向該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此時地政事務所該如何處理? 陳萬霖 代書 0952-55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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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返還請求權贈子女 須課稅 | |||
農地贈與給子女享有不計入贈與稅優惠,不過贈與農地返還請求權依法還是必須 要課稅,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要農地贈與給子女又避免課贈與稅,只要先把農地 登記於名下,再做移轉,只不過受限於 5 年內不得變更為非農地使用。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君於 86 年間出資購買農地並借名登記在親友乙君 名下,請乙君於 91 年間無償將該筆農地移轉登記在甲君子女丙君,經過稽查單位審核 後,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一百多萬元。 甲君不服,認為是贈與子女應當免納贈與稅,因此提起復查及訴愿均被駁回,提 起行政訴訟,亦分別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依民法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即便甲君實際出資購買農地并登記在乙君名下,只是該筆土地移轉登記乙君前,甲君 也僅是取得土地權利移轉的請求權,因此整體來說,是甲君贈與土地返還請求權給丙 君。 依法僅有農地移轉享有免課贈與稅,土地返還請求權不是土地更不是農地,必須 課贈與稅。 洪文泉 代書 0911-953-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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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退稅是否非得辦自用? | |||
張三賣出板橋市光武街房屋,該房屋張三已居住十幾年,因此,如果用一般增值稅來辦理時,稅額高達七十幾萬,原本應該用自用稅率來辦理,但是發現他已於三年前用過,法律規定,每人一生只能一次為限,他聽人說:沒有辦理自用增值稅也可以退稅,他感到很奇怪,是真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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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預防不動產被盜賣! | |||
因不動產價值性高,常為歹徒覬覦之目標,加上經濟不景氣影響,國內近年發生多起不動產詐騙案,提醒民眾加強注意防範,以保障自身財產安全: 顏秀姍 代書0931-09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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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法院標購取得的房屋,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 | |||
最近發現,常有納稅義務人以為向法院標購不動產,只須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即可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實際上這是錯誤的觀念,其實向法院標購取得拍賣的不動產,還是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的,而且錯過期限而逾期申報或者被查獲短、漏報,是都會遭受處罰的。 呂慶華 代書 0918-739-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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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預防不動產被盜賣! | |
因不動產價值性高,常為歹徒覬覦之目標,加上經濟不景氣影響,國內近年發生多起不動產詐騙案,提醒民眾加強注意防範,以保障自身財產安全: 顏秀姍 代書0931-09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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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民眾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應另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另依印花稅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票。」所以民眾在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即應完納印花稅,縱然事後因故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原已繳納之印花稅並不能因此退還。但倘若原契約書部份修改,例如:修改原立約日期、移轉持分等,依印花稅法第 16 條規定:「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及財政部 89.1.14 台財稅第 890450541 號函釋意旨,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經修改後,即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則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現值時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賴秉庸 代書 0932-02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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