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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外線?誰能搭上線?! | |||
「內線交易」因駙馬爺的台開案一度成為流行語。究竟何謂內線交易?為什麼要處罰內線交易?誰又可以成為內線交易規範的對象? 某上市公司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擬聲請公司重整,為此於董事會中特徵詢法律顧問律師甲之意見,會議進行中,律師甲及董事乙見機不可失,分別藉故離席;董事丙則以公司不可能重整成功,已無前途可言,在舉行董事會之該日早上先行辭去董事一職,惟三人均於同日不約而同放空該公司股票。董事乙除自己放空股票外,並告知友人丁,丁並未進行交易,但復轉告知戊,戊則因丁之消息亦放空股票。一個月後,金管會發現該公司之異常交易經調查後移送地檢署偵辦,則各該當事人有何刑事責任? 「內線交易」係指因某地位、機會而較容易取得他人所不知道的資訊,並利用該資訊「先行」在市場交易而獲利之行為,例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先獲知公司有關重大消息,先行購入或賣出公司的股票。處罰內線交易的主要理由是維持公平、健全證券市場等(當然也有反對處罰內線交易的看法,但我國證券交易法已有處罰規定,故討論此部分並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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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贈與 民法有規範 | |||
民法416條(撤銷贈與要件):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明文者。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對於張某把土地贈與兒子,兒子卻不扶養父親的問題,法界人士認為,現今老人家應先衡量財產是否足以支應自己退休生活開銷所需,如仍不足,不必急著把財產贈與分配給膝下兒女,實務經驗顯示,許多無家產或先把家產分配給子女的老人家,到頭來常面臨兒女四散、不願負扶養責任的困境,因此把家產、現金留在身邊養老,才是最務實的作法,日後終老再以遺囑分配家產,也不嫌晚;已把土地贈與兒子的張某,如認為身邊財產不足以養老,不妨先循家族會議方式,尋求子女如何共同負擔扶養費的共識。 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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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糊塗債…-限定繼承\保護你 | |||
上代債,上代清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已經總統公佈將於今天正式施行,這是一個畫時代的里程碑。對未成年人而言,自此可免於「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之威脅,已經繼承債務的民眾,如果繼承當時是未成年人,也可以同享修法的益處,也就是「父債,子以父之遺產償還」,完全符合現代民法個人責任之精神。 新法對成年繼承人唯一之保障,就是如果繼承到的債務是保證債務,而且是在繼承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就可以對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在未辦理限定繼承之情形下,得主張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如果成年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沒有任何遺產,或是有遺產,但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請務必辦理「拋棄繼承」。依據民法規定,在知悉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第三種是聲請「限定繼承」,也就是個人強烈建議每位成年繼承人辦理的繼承方式。在親人死亡時,一般可以確定留下多少遺產,比較難確定的是負債,尤其一般民間借貸,如果死者沒有清楚交代,家人不一定知道,更有可能是死者生前幫人擔任保證人,或是在某張票據上背書等等,可能連死者都忘記了。 所以一般的常態是遺產價值可以確定,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如以前述拋棄繼承程式處理,似乎太可惜,因為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金額,仍有繼承的實益。 但是如果不做任何事,直接概括繼承,很可能後來發現債務金額遠大於遺產價值,那麼繼承人還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 幸好法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險方法,叫作「限定繼承」。以前面例子說明,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價值為一千萬元,債務金額不確定,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後,縱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債即可。 「限定繼承」也是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然後法院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即可完成手續,將可能的債務阻絕,而且只要繼承人中任何一人完成「限定繼承」,全體繼承人都同享限定繼承的利益。 如果您無法百分之百確認過世者的財務狀況,沒有把握他有沒有在外舉債,有沒有擔任保證人而已經代負清償責任,甚至有沒有跟會,或在票據上背書等行為,但他仍有遺產可供繼承,強烈建議辦理「限定繼承」,避免無法預知的法律風險;如果已經確定過世者的債務超過遺產,或是根本無遺產可供繼承,請直接辦理拋棄繼承,以絕後患。九十七年一月四日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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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害我的簽約金被沒收了! | |||
買方某甲向賣方某乙購買房屋一幢,並約定尾款以銀行貸款為支付之尾款,經銀行合意、訂立有償消費借貸之書面契約,某甲以其所買之房屋為銀行丙設定抵押權,於撥款前夕,銀行丙竟以景氣逆轉,反悔拒不將貸款核貸下來,銀行丙又因僅為暫不撥款而拒不協同塗銷抵押權登記,此時某甲因為不能及時拿到貸款,轉而向他銀行貸款,卻因該不動產上已有抵押權存在而落空,因而蒙受因信賴銀行某丙同意貸款承諾而進行買賣房屋之行為,卻因某丙未撥款而無法履約,所支付之簽約款遭賣方某乙沒收,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某甲並無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法律依據:
﹝三﹞某甲可以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
蕭琪琳代書 0935-555-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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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講習 | |||
講習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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