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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營業員專業訓練基礎班 | |||
上課日期:97年1月 14、15、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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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講習 | |||
講習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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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陽明山?我的阿里山?誰的計程車?!─淺談著作權法的若干基本概念 | |||
日前知名主持人及作家A出版新書,但遭B指控其新書中有個關於計程車運將企管之章節係抄襲其部落格之網路文章。為此雙方隔空交火、相互放話,甚或揚言提告云云…。究竟,我國著作權法如何看待此爭議… 關於此爭議,應該分成幾個層次來談:首先,是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方式」或「保護客體」為何?舉例而言,小王拍攝阿里山日出的照片且投稿並刊登於報紙上,其後,小明可否還以阿里山日出為主題投稿其所拍攝的照片?又或者,小華先寫了陽明山遊記,是否表示大毛就不能再寫關於陽明山的遊玩心得了?答案當然不是!!因為我國的著作權法只保護「客觀的表達形式」,而不及於所要表達的思想、程序、原理或發現等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參照,下稱本法)因而,在這個原則之下,小王、小明雖然都拍攝阿里山日出,但二人拍攝角度、關於快門、光圈等掌握不盡相同,當然二人的照片(即攝影著作)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關於陽明山遊玩之記載,亦然。故關於題例中A、B之爭議,斷不得以兩人都是以計程車司機為主題即斷定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 第二個層次則姑且稱之為「英雄所見略同」之檢測。緣由如下:第一、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本法第10條參照),亦即,只要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或保護,完全不待登記或公告等程序;其次,只要著作符合(Ⅰ)原創性、(Ⅱ)客觀化之表達、(Ⅲ)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Ⅳ)非屬被排除保護之標的之著作等條件,即可滿足取得著作之要件。前開兩點相加總後,若同時或先後出現雷同或相似的著作,在概念上甚或現實世界上並非不能想像(否則,怎會有英雄所見略同的成語?!)。故在題例中只要A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獨立創作過程、而未接觸或抄襲他人著作,最終即使A、B兩人著作相似,亦得同受著作權法保護。 如果沒有辦法通過第二個層次的檢測,則進入「合理使用」(fair use)層次的考量(即第三層次),本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見於44條到65條之間,不過關於合理使用之規範範圍、要件是否明確迭有爭議,也不適合於此處長篇大論,故於茲不論。當然,會主張「合理使用」來抗辯,已經意味著承認利用「別人」的著作了,這就相當於刑法判斷上之「構成要件已該當」,所以才主張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此點仍有爭議,主要是來自於對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認定尚非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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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應注意的事項 | |||
預售屋的花樣層出不窮,在您決定要購買預售屋時請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否有建造執照:建築物的興建,必須要有建造執照。 任秀玉代書 0913-630-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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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是二親等移轉節稅的好時機 | |||
景氣不佳荷包一直縮水,能省就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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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申報注意事項 | |||
土地增值稅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之自然漲價,政府就土地漲價總數額,向納稅義務人所徵收之稅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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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業用地移轉及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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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擁有樹林鎮柑園里農業用地五百多坪,因為公司有製造之需要於是在自己土地上建造鐵皮屋乙幢,做為工廠使用;現在公司因大部分業務都移至大陸,使用該土地頻率已大不如前,於是張先生考慮將前述土地出售他人,問可以自由買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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